股权代持之法律风险及出资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利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肃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显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扼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期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
(一)司法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中触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以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实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要求认定处罚股权行动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论股权代持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二)认定股权代持的证据
3、其他证人证言。其他知情人士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他们可能会知 晓代持关系的存在。
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适用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 股东”的概念,并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 该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 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1、代持期间权利和义务的承担
此外,在代持期间,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不得将所代持的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除非得到 实际出资人的书面同意。
2、代持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 认定
2、代持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认定
代持协议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用于约定双方在股权代 持过程中的具体操作事项和权利义务分配。代持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认定应当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一般来说,代持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时成立并生效。此外,如果代持协议存在法定或约定的生效条件,则还需要 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生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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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4、合同解除权。本条规定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这给双方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也符合商业实践中常见的做法。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现在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那发⽣了代持股份这样的法律风险怎么规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产⽣代持股份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某些实际出资⼈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的⾏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双⽅予以震慑。
(3)设⽴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
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
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代持股
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
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
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
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一)股权质押担保。《物权法》颁
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
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
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
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
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
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
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
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
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
⽬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家熟知的⼀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定程度上使投资⼈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也存在着⼀定的风险。那么,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的。法律或⾏政法规可能禁⽌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为或投资于特定⾏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或限制实施投资⾏为的⼈,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业属于法律或⾏政法规禁⽌或限制投资的特定⾏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法⽬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并不为法律或⾏政法规所禁⽌,但却可能因为其⽬的的⾮法性⽽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为,从⽽被认定为⽆效法律⾏为。
⼆、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使股东权利。⾯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股东权利(重⼤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股东⾝份、⽆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主张,⽽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定的局限性。
股权代持与股东权益的保护
股权代持与股东权益的保护股权代持是指一方代表他人或自己购买并持有股份,以行使相关权益。在现代商业领域中,股权代持有助于实现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解决资金需求、保护股东权益等诸多目标。然而,股权代持也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对股东权益产生潜在威胁。因此,如何有效保护股东权益,成为了现代企业治理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课题。
一、股权代持的类型及其特点
股权代持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直接股权代持:指股东本人直接持有股份,并对该股份行使相应权益。这种形式最为常见,股东拥有投票权、权益分配权等,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2. 间接股权代持:指股东通过持有一定股权的公司、投资基金等机构,间接持有目标企业的股份。这种方式减少了个人风险,但也增加了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
3. 第三方代持:指股东将股份委托给第三方代持,由代持人行使投票权和其他权益。这种方式常见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党政机关等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实现利益平衡和避免冲突。
股权代持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等不同于直接投资的特点。投资者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股权代持方式,灵活配置资产,降低风险和税负,实现资金流动性的最大化。
二、股权代持带来的利益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投资策略,不仅可以为投资者带来一系列实际利益,也有助于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具体包括:
1. 分散风险:通过投资于多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股东可
以降低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从而避免因某一企业的业绩下滑或经营
风险而导致的巨大损失。
2. 可持续发展:股权代持为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来源,为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
力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
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文由公众号:“Q版E 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风险
目录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漏洞
、代持股权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及风险提示四、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漏洞
来源:某律师博客
股权代持协议看起来十分完备,其实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首先,如果代持方代持股份后擅自转让股份,委托方如何防范,毕竟代持方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其次,如代持方拒不归还委托方该股权,编造理由主张该股权委托方已经实际转让给代持方,委托方存在未偿付代持方债权等情形,则委托方将付出极大的维权成
本,最后,尤其致命的是代持方代表委托方参与公司经营,而这一点在认定股权权属时会对委托方不利。
实际上,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
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因此为了保护委托方的利益,决不能仅凭这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有关解决方案我们认为可以借鉴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成长性公司的做法,采取股权抵押,股权期权购买协议、独家授权等一些列协议来解决。
对于有关股权代持的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如下几点阐述:
、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是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
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是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二、必须要区分投资权益和股东权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隐名投资人(即实际出资人)面临着股权被无权处分的巨大风险,
对此,法院认定按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处理原则处理,那么隐名投资人将极有可能面临无法追回股权的危险境地,该公司法规定仅仅对于隐名投资人对于名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一)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1、股权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
(1)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基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股权代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被投资主体为以下主体时,司法机构往往会以代持行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为由,否定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
●上市公司;
●银行和保险等金融企业;
●涉及特殊准入要求的行业。
(3)代持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名义股东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合法股东,但实际出资人仍可基于委托投资之事实,要求名义股东支付或补偿相关投资收益。
2、因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自身债务等原因而遭受损失
名义股东擅自对代持股权采取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行为,或代持股权因名义股东自身债务而被采取冻结措施甚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实际出资人难以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3、实际出资人主张显名不被支持
如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知悉,且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则实际出资人请求被投资企业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的有关显名的诉求将难以被支持。
4、无法有效行使知情权等股东权利
如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知悉,且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难以自行向被投资企业行使会计资料查阅等股东知情权,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相应的知情权。
(二)对名义股东的风险
1、在未出资或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名义股东应在其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对被投资企业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法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是股权的一种代理持有方式,其中实际股东将其股权交由代持人代为持有,并在协议中规定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等。本文将探讨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并结合实践应用进行分析。
股权代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实际股东为委托人,代持人为受托人,股权为委托标的。代持人根据协议约定,代表实际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需承担出资义务;代持人享有代理权,但需承担管理股权的义务,保证股权的安全和完整。股权代持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股东和代持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不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订,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引发实际股东与代持人之间的纠纷。例
如,实际股东无法取得代持人的信任,或者代持人擅自行使股东权利造成实际损失等。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权代持协议纠纷中,代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则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仅是代表实际股东行使权利,则实际股东应为原告。
股权代持协议是股权管理中的一种灵活方式,但在应用中需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应用中,应重视防范潜在风险,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实际股东和代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和法律途径积极解决。股权代持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股东代持股协议风险防范
代持股协议风险防范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一般来说,若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股份代持协议都是有效的。
一、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承担着的风险
1、内部因素:没有代持协议、代持协议约定不明、名义股东道德风险。
2、外部因素:法律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强制执行。
二、为规避股权代持关系中的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2、为防范股权被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代持股权进行抵押。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抵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登记。这一操作可以保证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锁定代持股权,避免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处分,或被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
3、为取得股东资格,股权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避免无法主张成为显名股东,可以在最初约定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日后可成为其他股东同意的依据。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股权代持,也称为股权托管,是一种利用特定机构或个人作为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安排。在股权代持中,代持人(也称为签约股东)将
其股权转让给受托人,以实现特定目的。这种安排被广泛应用于公司
并购、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股权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然而,股权代
持也存在一些风险,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
1. 财务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代持人可能
不愿公开其股份比例和交易细节,从而给其他股东和投资者造成财务
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和投资者的决策。
2. 控制风险:代持人作为大股东可能通过代持行为对公司进行控制。如果代持人利用其控制权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损害小
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代持人在执行代持协议过程中,可能触及反垄断、广告虚假宣传、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和罚款。
4. 市场风险:代持人所持有的大量股份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对于那些市值较小、流动性较差的公司。代持人的操作可能
导致公司股价产生异常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
5. 信息风险:代持人可能有更多、更敏感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在股
权代持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这可能导致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无法获得
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增加了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的预防措施
1.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报告、股东变动、重大合同等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减少财务风险和信息风险。同时,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通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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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包括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及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一、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
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
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何规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是实际出资⼈与他⼈约定,由他⼈代为持股的⾏为。在商业活动中,尤其是现阶段⾦融资本运作盛⾏的活动中,股权代持现象越来多,其中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那么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临的风险
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问题。⼀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属产⽣纠纷发⽣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的司法尺度。因此,最⾼院在《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有下情形之⼀的,合同⽆效;⼀⽅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的在于以合法形形式掩盖⾮法⽬的或规避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效。
⼆、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临的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点及防范对策
股权代持是指,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亦即隐名股东)与责任公司公开文件以及工商登记中的股东(以及名义股东)相分离,隐名股东通过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这种股权处置方式在现实商事交往中并不少见,实际出资人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够直接以责任公司股东的名义,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实际出资人不希望彰显自身财务情况;又比如,实际出资人因自身信誉问题难以成为责任公司适格股东;等等。现实商事环境下催生的股权代持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然而,权利属性的“隐名”似乎又有违民商事交往“诚实信用”的公理,出现了效率与实体正义冲突的境况;而且,日益复杂的商事交往环境,也使得股权代持过程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过往,我国法律关于股权代持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立法者对此评价显得模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三)》)的出台,股权代持问题得到了法律的规范。由此,笔者觉得有必要结合我国《责任公司法》以及《规定(三)》,谈谈投资者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的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从股权法律关系展开
《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约,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约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约有效。”该条正式认可了股权代持行为,同时也认可了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但要注意,从本条出发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仅支持了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代持行为。这是由于,股份责任公司尤其是上市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大股东)或发起人股东对股份责任公司和社会公众负有诚信义务。1比如,上市责任公司IPO涉及公众面非常广,吸纳了众多中小投资者资金,这使得股份责任公司负有保障公共投资环境安全的义务,因而应当禁止其股东进行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针对之前好⼏个⼈咨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家都隐约感觉有风险,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有的连协议也没有签订,只是⼝头约定,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随便从百度上搜索了⼀个所谓
的“模板”,以为找到了“药⽅”。精明的你,如果随便找到的“药⽅”能治你的病,那还要医院⼲吗呢?
下⾯我就来简单归纳⼀下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具体问题我们再具体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致分为以下三类:
1、实际投资⼈不便于公开⾃⼰的⾝份或规避法律、政策或⾏业规定。⽐如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业有执业准⼊限制的⼈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领域的投资规定,⽽借⽤他⼈名义投资⼊股公司,竞业禁⽌的需要,公司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2、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如很多⼈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3、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债务⼈、被执⾏⼈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夫妻⼀⽅隐匿单⽅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名下等等。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那么下⾯我们就从不同的⾓度来看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即“隐名股东”)可能⾯临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认定为⽆效的风险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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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之法律风险及出资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2014-04-26 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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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股权代持,在当下的企业经营中并不少见。其实质是,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约定,以代持人作为名义股东,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上作为出资人,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和承担投资风险。
出现代持的情形,原因多种,大致有:实际出资人碍于身份关系,不愿意出现在股东名册上,如公务员;或实际出资人系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员),其在国内参与公司投资按规定应经各地外经贸部门审批,而且出资亦需银监部门监管,手续繁琐,为避免前述规范,由国内自然人代持;还有,有些投资人所投资的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甚至潜在的违法情形出现,为逃避法律责任找他人代持。
为此根据本人在日常法律服务中处理投资人以代持人身份投资法律事务的经验,作此文章以供相关人士在经营中参考。
那么不论出于什么的原因出现代持,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是有效的,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其投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代持是有效的,实际投资人可依据代持的法律关系,享有其投资人的权益。
虽然法律是肯定了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委托持股的法律效力,但鉴于股权出资工商登记的对外公示性,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而言,其基于公示股东身份的信赖,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将受一定的限制,当然由于权利受限其亦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举例如下:
1.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会表决受限。在公司其他股东未明确知悉并同意的情况下,
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代持人行使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的表决。一旦持股
人因其他原因偏离双方约定或违背出资人的意志,则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将受到损
害。
2.公司投资收益落空风险。所代持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则可能会给予股东分红,
如果此时出资与代持人发生分歧,或代持人违反双方约定欲占有公司分红时,出
资人将处于被动地位。其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只能基于委托关系向代持人
主张债权,容易出现诉讼纠纷。
3.出资人对股权控制的手段受限,可能陷于不可控的境地。如当代持人将股权作转
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按法律规定这种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
定,出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投资只能向法院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按前述司法解
释第二十六的规定,判断出资人主张无效成立与否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的规定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规定,虽然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受让人追回,
但当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股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
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
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
偿损失。
4.出资人对股权安排和处分受限。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当希望对其持有的股权
作变更转让、质押、赠与等时,均需以代持人名义为之,如代持人不配合,将
无法进行。
基于前述分析,鉴于出资人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根据笔者的从业经验及法律规定,建议出资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1.与代持人签订委托代持协议。这样可以在必要时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代持关
系。同时协议应详细约定代持的出资额、出资人的权益、代持人的义务及代持
人发生违约或损害出资人权益时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
2.出资人通过代持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代持人
支付出资款,由代持股人出具收到出资款收据,并保留银行转账流水单等。这
样能证明双方不仅存在真实的代持关系,而且出资已通过代持人履行了出资义
务。
3.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股东协议,以彰示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并接受实际出资系公
司之实际股东。这样在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表决权及分红等情事下,实际出资
人可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代持人,而直接以股东身份享有和行使权利。
当然有一点要提醒实际出资人的,当公司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按法律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人员责任并可能波及股东时,一旦代持人向有关机关揭示双方的代持关系,出资人当初所设想的逃避法律责任的原意可以有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