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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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各位职工:

近期,经过社保部门的核查,发现部分员工在缴纳社保费用方面存在遗漏或不足的情况,需要进行补缴。特此通告。

根据相关法规,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缴纳社保费用,以确保其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福利待遇。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可能存在个别职工在缴纳社保费用时存在遗漏或不足的情况。

为了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我单位将按照规定,对存在社保缴纳问题的职工进行补缴。请相应职工员工配合,及时缴纳所欠的社保费用。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社保补缴针对所有在我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二、核查内容

社保部门将根据各人实际的社保情况,核查其养老、医疗等社保缴纳情况,并确定所需要补交的社保费用。

三、补缴方式

1.现金补缴:职工可前往社保部门,现场缴纳所欠社保费用,

可通过银行卡或现金进行支付。

2.网上银行补缴:职工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电子渠道

进行缴纳。

四、注意事项

1. 补缴时间:补缴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最晚两个月内。超过补缴期限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2. 缴费标准:本次补缴的社保费用以实际缴费标准为准。职工在补缴前,需向社保部门核实个人社保信息。

3. 缴费查询:职工可通过社保部门网站或移动端APP,查询

其社保缴费情况。

本次社保补缴事宜,对于存在社保缴纳问题的职工而言,是一次重新规范社保缴费的机会。我们诚挚希望,广大职工员工积极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合补缴。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此致

礼盒两伊

公司名称

20XX年XX月XX日对于发现存在社保缴费问题的职工,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3.31

•【字号】宁人社发[2014]30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4〕3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为切实解决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人员条件

(一)1995年以前经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招收录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且档案记载真实、完整,至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依据本人档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应缴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1.固定职工最早从1992年7月起补缴,劳动合同制职工最早从1986年10月起补缴。

2.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以后与我区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补缴1995年以后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1.原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的。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九篇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九篇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九篇

【篇1】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根据XX市社保局XX规定,自2013年3月开始,个人缴纳社保金额从原有的97.25元,调整升价至113.25元,特此通知,请各位同事代为转达下。

另外,公司于2013年1~2月期间,按新规定多扣除的社保部分(113.25-97.25=16元/月*2个月=32元),将于2013年3月补入新的社保中,即:2013年的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

32=81.25元,自2013年4月开始,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元,特此通告。

XX单位人力资源部

XX年月日

【篇2】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2023年社保新规一次性补缴15年可以吗?

一般来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是不容许的,目前国内很多省份已经取消了对于社保的补缴,但有3类人群可以除外:

1、酌情考虑一次性补缴人群:1962-1982年退役军人或者下乡知青;

2、已交过社保大龄人士: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的已缴纳社保的退休人员;

3、特殊单位人员:2011年以前国企、事业单位离休职工。【篇3】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3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861号,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x 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进行缴费。然而,有些职工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缴费年限不足。为了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我国制定了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一、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工作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继续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这一规定为职工提供了补缴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二、补缴养老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

职工在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时,首先需要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其上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职工需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

三、补缴养老保险的好处和意义

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延长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提高其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此外,补缴养老保险也是对过去年限不足的缴费情况的一种弥补,有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养老权益。

总的来说,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职工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希望广大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及时了解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申请补缴,确保自己的养老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

(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是

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

(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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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2010年10月15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2008]29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4-28

【实施时间】2008-04-28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随着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各地、各单位要求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本文规定参保补缴后

,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

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人社发[2012]40号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

(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

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doc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doc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补缴社保时需要发出补缴通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36xx(市地税局) 33x(市社保局)

xx市地方税务局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月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二

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依法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个人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规定

个人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规定

个人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规定

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养

老保险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也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

措施之一。为鼓励更多人参加养老保险,我国实施了一系列补交政策,以支持个人对养老保险的更多投入。本文将介绍这些新政策的具体内容。

政策背景

2019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地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

政策宣传,提高参保率和缴费率。为了支持这一方针,各地出台了不

少鼓励个人补交养老保险费用的政策。

新政策内容

1. 补交养老保险费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9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对自愿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优惠期限为五年。即对个人在原保险费用基础

上自愿缴纳的补差费用,按照一定比例予以作为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年全国居民年平均工资的4倍。

2. 鼓励企业为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用

为鼓励企业为员工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各地出台了不少优惠

政策,如允许在企业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补交的养老保险费用;允许

在企业所得税法人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将实际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列入当期成本进行摊销等。这些政策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留住人才和

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3. 鼓励个人自愿补交养老保险与医保

为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的普及推广力度,各地还纷纷出台鼓励个

人自愿补交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政策。例如,一些城市的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允许个人自愿补缴费用,以提高养老金的待

遇水平。同时,一些地方还出台了针对个人自愿补缴医保的优惠政策,如允许在养老保险基础上再次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税收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2.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享受。
3.补缴完成后,职工可按正常程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本政策旨在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广大职工应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十三、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职工的政策知晓度。
(1)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内容;
(2)定期举办政策培训班,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职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解答职工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疑问。
十四、特殊情形处理
1.对于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期补缴的职工,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期补缴。
(1)职工因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补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延期补缴。
2.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申请减免部分补缴金额,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十一、争议处理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补缴养老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补缴业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三)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第四条: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档次确定

社保补缴的通告

社保补缴的通告

社保补缴的通告

【社保补缴通告】

亲爱的员工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向大家发出一份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为了提高员工福利和保障大家的权益,公司决定对之前漏缴或不足的社会保险进行补缴工作。

社会保险是我国政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生活所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管理疏漏或其他原因,我们公司在以往的运营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社保缴费的问题。为了让大家享受到更好的社会福利待遇,公司决定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1. 补缴对象

本次社保补缴工作的对象为全体员工。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可能存在未参保、漏缴或者缴费不足的情况。为了确保大家能够享受到完整的社会保险待遇,我们对所有员工进行统一补缴。

2. 补缴范围

本次社保补缴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我们将根据各自员工的实际缴费情况,进行相应的补缴工作。具体补缴范围和时间将在后续个人通知中告知。

3. 补缴方式

为了方便大家办理社保补缴手续,我们将在办公区设立社保补缴窗口。请大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办理。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场的员工,可委托他人代办,并提供相应的委托书和授权证明。

4. 补缴时间

补缴工作将从本月起开始。在补缴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尊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体的补缴时间会根据员工的情况进行安排。请大家配合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便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各项福利。

5. 与员工利益挂钩

补缴社保不仅仅是公司的义务,也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举措。在国家和公司的全力支持下,我们相信通过这次补缴工作,大家的社会保险待遇将会得到显著的提升。希望大家能够积极配合,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保驾护航。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0-11-08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三)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补缴时间和补

缴费率。补缴时间指的是未及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选择进

行补缴的时间段,而补缴费率是指补缴的金额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按一

定比例分担。

其次,补缴费率要按照规定进行缴纳。根据国家规定,补缴费率由参

保人员和用人单位按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个人缴费20%,单位缴费20%。如果个人无法缴纳或者未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代缴,并在补

缴时将费用追回。此外,对于在补缴期限内缴纳的人员,还可以享受相应

的优惠政策,比如享受按月缴费的待遇,缓解一次性缴费的经济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标准可能会根据各地的具体

政策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应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来操作。此外,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及时缴费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到相

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总的来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规定主要包括补缴时间和补缴费率。补缴时间是指进行补缴的时间段,补缴费率是指缴费比例,个人缴费

比例为20%,单位缴费比例也为20%。补缴规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

同地区的政策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参保人员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操作。在

选择补缴时间和缴费金额时,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的决策,以

确保自己能够在退休时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一致和规范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

通知

对于一致和规范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行前我省用人单位

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员工中止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一致和规范全

省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 一) 我省公司员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样原由应保未保、中止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年 6 月 30 日( 含) 从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 二) 拥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等有

过工作经历,但因各样原由排除劳动关系或走开原单位,未参加企

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止缴费的男年满 45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资料,以个人身份补缴年 6 月 30 日( 含) 前的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三) 拥有我省户籍,年 6 月 30 日( 含) 从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能够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年6月30日( 含) 从前的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年 7 月 1 日( 含) 此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止缴费或欠费情况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率

( 一) 以单位员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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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4年10月22日 | 浏览2336次] 字体:[大中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4〕85号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

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

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

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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