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张玉华温春玲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財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更是践行人权保障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与构成特征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第七条,将《刑法》第253条增加了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明确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但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文时,迫切需要解决一些问题。
本文试对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进行解析,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本条罪名的确定(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认定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导致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存在着争议,主要有“隐私说”和“识别说”两种主要观点。
“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采用此说。
“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等都包括在内。
所谓“识别”是指信息与信息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此说主要存在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立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是关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定。
该条款对于个人信息的取得、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是我国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重要举措。
在社会信息化和数字化的今天,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具体内容。
该条款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披露等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利益,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接下来,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对该法律条款进行深入的评估和讨论。
我们可以从立法背景和目的出发,探讨我国为什么需要出台这样一部法律,以及其对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分析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它给予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我们还可以从实施和监督的角度,对相关法律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我们可以尝试展望未来,对于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提出建议和展望。
在整篇文章的撰写中,我们可以多次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并围绕它展开全面的评估和讨论。
我作为您的文章写手,我也愿意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出台是我国法律体系在信息化时代的一次重要完善,它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相关行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法律规定模糊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未来,法律部门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以便进一步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结回顾一下本文的内容,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讨论,从立法背景、具体内容、执行情况和未来展望等方面展开详细讨论,并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者:杨原青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在网络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信息的个人保护不仅仅体现在民法等领域,并且也体现在刑法的一些保护措施上。
在2017年3月20日会议讨论决定,从5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看到,在刑法领域,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已经进行了较大修改和完善。
但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量刑标准本文从个人角度罗列出部分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出现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个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今后立法、司法的发展提出了个人的建议。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一)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该从重处罚。
(二)立法沿革。
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2017年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情节严重”等作出了界定。
(三)“解释”出台背景—“山东徐玉玉案”。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徐玉玉案”关联的“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杜天禹被指控罪名成立,获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在该案中,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等方式,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信息平台网站,非法窃取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且将其中10万余条出售给陈文辉,获利 14100 余元。
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发展不足的思考(一)“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二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审查逮捕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1)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子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言等。
(2)证明出售、提供行为的证据:远程勘验笔录及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论坛、贴吧、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途径向他人出售、提供、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玩忽职守类4.侵害公共利益类5.侵犯公民权利类6.其他职务犯罪类三、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详细解读1.贪污贿赂类罪名解析1.1 贪污罪1.2 受贿罪1.3 行贿罪1.4 挪用公款罪1.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7 隐瞒境外存款罪2.滥用职权类罪名解析2.1 滥用职权罪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5 违法发放贷款罪2.6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3.玩忽职守类罪名解析3.1 玩忽职守罪3.2 懈怠履行职务罪3.3 公共安全事故罪3.4 食品监管渎职罪3.5 环境监管失职罪4.侵害公共利益类罪名解析4.1 侵害公共利益罪4.2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4.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4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5.侵犯公民权利类罪名解析5.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2 非法搜查罪5.3 非法侵入住宅罪5.4 暴力取证罪5.5 虐待被监管人罪6.其他职务犯罪类罪名解析6.1 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罪6.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6.3 背离中立义务罪6.4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6.5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1.加强立法建设2.完善执法体系3.增强司法公正4.强化廉政教育5.提高公众监督力度五、结论1.职务犯罪问题的严重性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3.全社会共同抵御职务犯罪的责任正文: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特定、职务便利、非法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等。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作者:黄思瑶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大数据时代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14 — 03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像一把双刃剑,若其用之得法就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益性价值;若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故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使用进行合理控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包括:(一)侵犯手段繁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包括购买、收受、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均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这些侵犯手段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信息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以合法手段取得信息后进行非法利用等现象。
(二)被侵犯信息认定多元化《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两高于201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由此可见,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再仅限于單一的公民基本信息,而是囊括了出行踪迹、财产信息等其他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综合性信息。
(三)侵害后果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了公民的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使得公民应有的正常私人空间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破坏了公民的静谧生活,造成公民隐私的非自愿开放。
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就典型的例子人肉搜索而言,其以毁损他人名誉为目的,对被搜索人进行语言、文字上的侮辱、谩骂和挑衅。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会被判刑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会被判刑吗按照《刑法》其次百五十三条之一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应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猎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新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是什么?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挺直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用法即具有专属性。
前者如公民的诞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庇护价值。
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假如任由他人泄露、猎取,必定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遇侵犯的危急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庇护不以信息全部人哀求为前提。
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全部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猎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起码应该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反了信息全部人的意愿或真切意思表示;(2)是信息猎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3)是信息猎取的手段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峻的认定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猎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峻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但何为情节严峻,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
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浮现了藏匿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浮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平安构成了严峻威逼。
因此,利用刑罚手段庇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平安实属须要。
但刑罚手段有其特别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猎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
“出售、提供、获取”是否为非法的适用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
此举既是一种立法应然的理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立法应然的规范取向。
事实上,“出售、提供、获取”行为本身即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种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违背公民之主观愿望而“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是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解析,可以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解读释义。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妨碍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危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2. 贪污罪(第385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侵占或非法收受的财物属于国家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集体所有。
3.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以主观意图为要素的,需具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主观意图。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245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对他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虐待等一系列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行为。
5. 贩卖人体器官罪(第279条)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贩卖人体器官是指将他人的器官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6. 渎职罪(第397条)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违法依然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经营活动,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的犯罪组织。
解读释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只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简要解释,实际应用时需综合考虑法律的具体文本、相关司法解释、案例法等多方面因素。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标准:以《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不断膨胀,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国家的法律及其相关条例不断被制定和完善,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也受到了相应的增加。
一般来说,侵犯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个人信息;破坏电脑信息系统;非法收集、传播、使用电子钱包信息;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非法收集、使用支付宝账号信息等。
首先,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
例如,有的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把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以获取收益。
这种行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其次,破坏电脑信息系统也是违法行为。
电脑信息系统是《信息安全法》中所确立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之一,其对电子资源的安全、可用性以及保持真实有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旦被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破坏电脑信息系统也是违法行为,犯罪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此外,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也是一种侵犯个人信息罪。
银行卡账户信息是涉及到金融信息安全的一项重要数据,一旦被窃取,将会给持卡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也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破坏,故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也是侵犯个人信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非法收集、使用支付宝账号信息也是一种侵犯个人信息罪行。
支付宝是一个非常著名的移动支付平台,其中蕴藏着大量的个人财产信息,一旦被非法收集、使用,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法律也会严加惩处犯罪者。
总的来说,《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是法律要求,我们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负责,不要违法收集、使用、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免受到法律的惩处。
检例第202号: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检例第202号: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文章属性•【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文检例第202号: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康某某,男,2003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系某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康某某以网络科技公司兼职为名招聘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帮助其收购电话卡。
刘某某系某学院学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兼职招聘信息,招募到40多名在校学生,其中未成年人21人。
在康某某安排下,刘某某等人到指定网点办理电话卡577张,人均办卡14张。
康某某将电话卡出售给上游犯罪行为人,用于注册各类社交APP账号,提供有偿引流、点赞服务。
部分电话卡在康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游犯罪行为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刑事案件办理。
2023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康某某立案侦查。
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康某某提起公诉。
康某某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某区检察机关办理康某某案件期间,梳理近年来本地发生的类似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发现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是未成年人牵涉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在校学生异常办卡情况,检察机关研究构建“在校学生异常电话卡法律监督模型”,开展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法律监督专项行动。
在市大数据中心统筹下,依托在校学生常规数据信息、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数据信息及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发案数据信息,发现十余名未成年人被裹挟或者被诱骗参与犯罪。
监督模型线索的移送处理。
检察机关对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的有关线索进行审查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上述线索,公安机关破获十余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缴获多套“无线语音网关”犯罪工具。
对于参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3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处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定罪量刑?
手机定位 、 个人征信 、 旅馆住 宿等各类公 民个人信 息的广告 , 寻找客户并获 利 , 最
终被判刑 。 实践 中对于“ 公 民个人信 息” 的范围 尚存 争议 , 这次 发布 的司法 解释 予 以明
集 的公 民个 人信 息 向他人 提供 的 , 也 属 于“ 提 供公 民个人 信息 ” , 但 是经 过处 理
人 出售或 者提供 公 民个人 信息 , 情节严
重的 ,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并 处或者单 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 重的 , 处三 年 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对此 , 司法解 释进一 步明确规定 , 向
值得 注 意 的是 , 根 据不 同类 型公 民 个 人信 息的 重要程 度 , 司法解 释设 置 了 不 同 的数量标 准 。对 于行踪 轨迹 信息 、 通 信 内容 、 征信 信息 、 财产信 息 , 非 法 获
犯公 民个 人信 息 的案件 , 我 们都 要追 查 源头 , 深挖行业 内鬼 。 ” 许剑卓说 。
在严 打 “ 内鬼 ” 的 同时 , 司法 解释 还 进一 步 明确 了网络 服务提 供者 的义务 。
根据 司法 解释 规定 , 为合 法经 营 活 动而 非法 购买 、 收受 敏感信 息 以外 的公
码、 行 踪轨 迹等 全面 信 息
最 高法公布 的侵犯公 民个人信 息犯 罪典 型案例 中 , 有 一起 为五人 通过微 信
朋友 圈 , 发布 出售个 人 户籍 、 车辆 档案 、
特 定人 提供 公 民个 人信 息 , 以及通 过信 息网络或者其他 途径发布公 民个人信息
的, 应 当认 定为刑法 规定的“ 提供公 民个 人信息 ” 。未经被 收集者 同意 , 将合法 收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侵犯他人个人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被侵害人的同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网络及其他网络,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了公民信息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定罪者必须有明确的违法动机,也就是说,他们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公民个人信息,是目的在于实行某种违法目的。
其次,必须能够证明被定罪者的行为与过错有关,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某种违反公民信息权利的情况;
再次,被定罪者对其行为应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身体上的责任,也可能是精神上的责任;
最后,被定罪者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他们必须有意识地违反了公民信息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充分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不顾后果地继续实施。
以上就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的主要内容。
无论什么样的具
体情况,只要满足上述定罪标准,就可以认定公民信息罪的存在,并进行相应的定罪处罚。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析概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如欧盟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美国采用“信息隐私”概念、日本和韩国采用“个人信息”概念、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个人资料”概念、香港地区采用“个人隐私”概念,但这么多表面上不同的概念实质上表达的都是同一个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简单来说,这些定义都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某一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资讯。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非法手段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特 别 报道
Speci al R epor t
人 身 、财 产安 全的公 民个人信息 五百 条以上 的 ; ( 五) 非 法获取 、出售或 者提供第 i项 、第 四项 规定 以外 的公 民个人 信息 五千条 以上 的 ;
( 六) 数 量未达 到第 项 至第 五项 规定标 准 ,但 是按相 应 比例合计 达到有关 数量标 准 的 ;
二 百五 十j条 之一规定 的 “ 情 节严重 ” : ( 一) 售或 者提供行踪 轨迹信 息 ,被他人用 于犯罪 的 ;
( 二) 知 道或 者应 当知道 他人利 用公 民个人信 息实施 犯罪 ,向其 出售 或者 提供 的 ; ( 三) 非 法获取 、出售 或者提供 行踪轨 迹信息 、通信 内容 、征信信 息 、财 产信息 五十条 以上 的 ; ( 四) 非 法获 取 、出售或者 提供住 宿 信息 、通信记 录 、健 康 生理信 息 、交 易信息 等其 他可 能影 响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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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发布时间 :2 0 1 7年 5月 9日
关 于 办 理 侵 犯 公 民个 人 信 息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 办 理 侵犯 公 民个 人 信 息 刑 事 案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十 问 题 的解 释 》 已 于 2 0 1 7年 3月 2 0 1 3由最 高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7 1 2次 会 i 义、2 0 1 7年 4月 2 6日 南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第
供 公 民个人信息 的 ; ( t) 其 他情 节严 重 的情 形 。 实 施前款 规定 的行 为 ,具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应 当认 定 为刑法 第二 百五十 三条之 一第 一款规 定 的 “ 情 节特 别严重 ” : ( 一 ) 造 成被害 人死亡 、重伤 、精 神失 常或者被绑 架等 严重后 果 的 ; ( 二 ) 造 成重大经 济损 失或者恶 劣{ : 1 : 会影 响 的 ; ( I - ) 数量 或者数 额达到 前款第 项至第 八项规 定标准 十倍 以上 的 ; ( 四) 其他情 节特 别严重 的情 彤 :
刑法第196条是什么内容
刑法第196条是什么内容刑法第196条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条重要法律规定,它涉及到了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违反法律规定,获取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刑法第196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被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法第196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标准。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将被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约,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再次,刑法第196条规定了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司法机关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刑法第196条规定了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追诉时效。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追诉时效为三年。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司法机关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法第196条的出台,为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常见刑法罪名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常见刑法罪名解析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常见刑法罪名解析在司法领域,了解常见的刑法罪名是非常重要的。
掌握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要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案件、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刑法罪名进行解析,帮助读者增加法律基础知识。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有意以非法手段,使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行为、结果和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要件是指实施杀人犯罪行为,如使用刀具、枪械、毒品等;结果要件是指被杀人者死亡;主观上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并决意实施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有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要件是指实施伤害犯罪行为,如殴打、刺伤等;主观上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并决意实施犯罪行为。
三、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构成抢劫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行为、非法侵入和强制获取财物。
行为要件是指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如持刀抢夺钱财;非法侵入是指犯罪人没有合法权限进入他人财产;强制获取财物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行夺取财物。
四、贩毒罪贩毒罪是指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构成贩毒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要件是指实施贩卖或者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如购买和贩卖毒品;主观上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违法,并决意实施犯罪行为。
五、盗窃罪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构成盗窃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行为、所有权和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要件是指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如偷窃他人财物;所有权是指被盗窃财物的合法拥有者;主观上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决意实施犯罪行为。
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强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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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本罪第一款是结果犯,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
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实践中一般应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获利、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本罪第二、三款是行为犯,不需要以结果论罪。
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
立案量刑标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