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行为,提高药品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1.处方的开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为具有医学资格的医生开具;(2)处方应当真实、清晰、规范,应当列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基本情况等内容;(3)处方中应当只包含治疗该患者目前病情所需的药物,并应当在处方上注明用量、用法和用药时间等必要信息;2.如为中药处方,医生应当有相遇证书或者取得了相关的中医执业证书,并严格遵守国家中药管理相应法律法规。
3.医生不得在处方上开具禁止使用或者没有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得在处方上开具没有核准的医疗器械,并应当注明最小有效剂量、用法、使用时长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与核查1.处方审核和核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由具有相应医学资格和职业资格的药剂师审核和核查处方,对不规范的处方进行干预和纠正。
(2)处方审核和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药物是否齐全、用量是否恰当、药物是否搭配合理、是否存在过敏史等内容,以及患者是否有特殊情况需要关注。
2.在审核和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处方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医生沟通并提出建议,同时记录审核和核查结果。
审核和核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真实,由审核和核查药剂师签名或盖章,并留存至少2年。
第四章药品配发和管理1.药品的配发应该审批制度,各部门之间交流应该及时。
(1)既要保证药品的可及性,又要兼顾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药品的存储应该按照患者的临床需要,妥善保管,并要求区分不同药品的存储方式和环境。
(1)药品应该按规定标签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有效期等。
(2)药品应该设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消毒、消毒记录。
若发现有过期、变质或有其他异常迹象的药品,应及时处置。
3.在药品的配发和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药品的配发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进行,注重患者用药安全;(3)药品的配发和管理应当实行保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
关于处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具、审核、调配、使用和管理处方。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二)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处方水平;(三)加强处方监督,确保处方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四)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处方开具第四条医师应当具备处方权,并按照《医师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第五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药物过敏史、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和给药途径;(二)处方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诊断、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和审核医师签名等;(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不得使用非规范用语;(四)开具处方应当遵守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五)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管理法规。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诊断准确;(二)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三)注意药物的相互作用和禁忌症;(四)合理确定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五)关注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和既往用药情况。
三、处方审核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
第八条处方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核处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二)审核处方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管理法规;(三)审核处方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禁忌症等问题;(四)审核处方是否超出医师的处方权限;(五)审核处方是否存在不规范用语等问题。
第九条处方审核部门或者审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患者信息是否准确;(二)诊断是否明确;(三)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合理;(四)医师签名和审核医师签名是否齐全;(五)是否存在重复开具、超剂量开具等问题。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详细版)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详细版)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配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处方当日有效,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用量,医师同时应注明理由。
3.处方是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4.未在我院注册的医生或未取得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应经注册的医生签字确认,方可在我院药房取药。
5.因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来院就诊,又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慢性病人,在委托亲属或同事取药时,医生须把好合理用药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儿童患慢性病代取药时,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在处方反面签名。
但首次取药应来医院诊治,并每隔2~3月复诊一次,以便医生诊查后调整治疗方案。
6.处方书写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基本相符。
7.处方采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用毛笔、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书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盖红色印章。
8.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不合理用药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9.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0.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参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处方点评制度1.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医院要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3.医院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4.每月由处方点评小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处方号,然后按照处方号调出相应处方,参照卫生部《处方点评工作表》进行点评。
每月随机抽查5份出院病历的医嘱进行点评。
六指街中心卫生院处方管理细则
六指街中心卫生院处方管理细则【六指街中心卫生院处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六指街中心卫生院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六指街中心卫生院的所有医师和药剂师。
第二章处方开具1. 医师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开方要求来开具处方,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凡涉及西药、中药、中成药的处方,均需经医师签字和药师审核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处方必须使用六指街中心卫生院统一印制的处方纸,并填写完整、清晰、规范的处方信息。
(1)处方纸的格式为:纸张白色,A4大小,上方标有六指街中心卫生院的LOGO。
(2)处方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临床诊断、用药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
4.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用药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确保开出的处方安全有效。
5. 处方开具完毕后,医师和药剂师必须将处方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询和审查。
第三章处方审核1. 药剂师在接收到医师开具的处方后,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药剂师在审核处方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是否与处方一致,确保发药的准确性。
(2)核实药物的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否符合临床需求,避免用药错误。
(3)审查患者的过敏史和用药禁忌,避免给患者带来不良反应。
3. 药剂师在审核完处方后,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并记录在患者的电子病历中,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四章处方发药1. 药剂师在审核完处方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
2. 药剂师在发药前,必须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处方的药物信息,确保药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3. 药剂师应当耐心解答患者对用药的疑问,提醒患者注意用药事项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4. 发药完成后,药剂师应在处方上注明发药日期,并告知患者相关用药须知和注意事项。
5. 六指街中心卫生院应配备专门的药房人员,确保药品的存储、配药和发药环节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所有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以及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用药;(二)规范处方书写,确保用药安全;(三)加强处方审核,确保用药适宜;(四)提高处方质量,降低不合理用药风险。
第二章处方书写第四条处方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处方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日期等;(二)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通用名,避免使用商品名;(三)处方中药品用法、用量应依据患者病情、药品说明书及临床用药指南进行合理确定;(四)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五条处方书写过程中,医师应严格审查患者病情,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六条处方审核由具有药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核处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二)审核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合理;(三)审核医师签名、处方日期是否符合规定;(四)审核处方与患者病情是否相符。
第七条处方审核发现以下情况,应予以退回或修改:(一)处方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二)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不合理;(三)医师签名、处方日期不符合规定;(四)处方与患者病情不相符。
第四章处方调剂第八条处方调剂应由具有药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负责,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药品调剂。
第九条药师调剂药品时,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条药师调剂药品后,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用药注意事项,并妥善保管处方。
第五章处方点评第十一条卫生院应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包括处方书写质量、用药合理性、用药安全性等方面。
定点卫生室处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定点卫生室处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卫生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卫生室全体医务人员、药品管理人员以及与处方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处方管理制度1. 处方开具原则(1)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2)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体质等因素,合理开具处方。
(3)处方开具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
2. 处方书写规范(1)处方应使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笺。
(2)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刮擦、涂抹。
(3)处方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就诊科室、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审核医师签名等。
3. 处方审核制度(1)处方审核应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负责。
(2)审核医师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配伍禁忌等。
(3)审核医师发现处方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沟通,予以纠正。
4. 处方调剂制度(1)处方调剂应由具有药师资格的人员负责。
(2)调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调配,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调剂人员对处方中的不合理用药、配伍禁忌等问题,应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报告。
5. 处方保存制度(1)处方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处方保存应防潮、防尘、防火、防盗。
(3)因特殊原因需要销毁处方时,应经卫生室负责人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提高处方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的医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卫生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本卫生室将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8.1法律责任
(1)医院、医务人员违反处方管理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开具、审核处方的行为进行查处。
8.2争议处理
(1)患者对处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医院提出,医院应认真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处理。
(2)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地处理处方相关的争议。
3.1处方药品的选择
(1)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个体情况,合理选择药品。
(2)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和特殊药品的使用。
(3)对新上市或进口的药品,应充分了解其药理作用、适应症、不良反应等信息,经评估后方可使用。
3.2用药剂量的调整
(1)处方中药品的剂量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调整,避免剂量过大或过小。
(1)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开具日期等内容。
(2)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避免过度医疗。
(3)处方字迹应清楚、规范,不得涂改。
1.3处方审核
(1)药剂科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权、诊断与用药的合理性、用药禁忌、剂量及用法等。
七、处方外流与远程医疗服务
7.1处方外流管理
(1)医院应制定处方外流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外流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2)处方外流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7.2远程医疗服务
(1)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远程处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处方权,并对远程开具的处方负责。
(2)药品储存应遵循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尊敬的医务人员:为了进一步强化医院卫生院的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制度旨在规范医务人员在开具、审查和执行处方时的各项行为和程序,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请各位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致力于医疗质量的提高。
一、总则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务人员所在的所有卫生院,包括门诊部、急诊科、住院科室等。
二、处方的开具1. 处方应明确患者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等。
2. 处方应规范填写药物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次以及使用期限等。
3. 医务人员开具处方时需核对患者的过敏史和用药史,并根据病情综合判断用药的适宜性和安全性。
4. 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应书面解释并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方可开具特殊用药处方。
三、处方的审查1. 所有处方在开具后需经过药剂科药师的审查,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药剂科药师对处方进行详细审核,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剂量和相互作用等方面的检查。
3. 药剂科药师应与开具处方的医务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以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四、处方的执行1. 药剂科药师按照处方进行配药,并在药品上标注药名、剂量、使用方法和使用频次等信息。
2. 护士或药剂科工作人员根据处方提供患者用药指导,并记录相关信息。
3. 监护人有责任监督、管理未成年患者的用药情况,避免患者的滥用或误用。
五、处方管理的记录与评估1. 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开具的处方,包括患者的信息、用药情况和处方执行情况等。
2. 医院卫生院应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系统,对处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以便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医院卫生院应定期进行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和制度进行。
2. 监督部门或管理人员有权对医务人员的处方管理行为进行核查和评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卫生部_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职责,加强对处方开具、审核、调剂、储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政策和临床用药指南,确保处方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医师应当具备处方权,并经过培训,掌握处方开具规范。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患者病情需要,合理用药;(二)遵循药品说明书,使用适宜的药品;(三)合理选择用药途径,确保用药安全;(四)注意药物相互作用和禁忌症;(五)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处方。
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详细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诊断、用药史、过敏史、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用药频率等。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格式,包括处方笺、处方纸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岗位,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审核人员。
第十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处方是否符合开具原则;(二)患者基本信息是否准确;(三)疾病诊断是否明确;(四)用药史、过敏史是否完整;(五)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用药频率是否合理;(六)药物相互作用和禁忌症是否关注。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及时退回医师重新开具。
第四章处方调剂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调剂岗位,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调剂人员。
第十三条调剂人员应当对审核通过的处方进行调剂,主要内容包括:(一)核对处方信息与患者身份;(二)检查药品质量、规格、批号等;(三)确保药品储存条件适宜;(四)检查药物相互作用和禁忌症;(五)告知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调剂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应当及时告知医师和患者,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医院对处方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医务部门备案,取得处方权后,方可开具处方。
2. 具有执业护士资格的护士,在医师指导下,可开具临时医嘱,但不得开具处方。
3. 实习医师和进修医师无处方权,开具医嘱需经带教医师或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生效。
4.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具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方可具有处方权。
三、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格式: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
2. 处方内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医师签名、签章等。
3. 药品名称: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
4. 剂量、用法、用量:准确规范,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5. 临床诊断:填写患者的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6. 签名与签章:医师签名及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四、处方审核与调剂1. 处方审核:药剂科设立处方审核岗位,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符合规范。
2. 处方调剂:药剂科根据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3. 处方核对:调剂药品时,核对处方与药品,确保无误。
五、处方保存与销毁1. 处方保存: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保存期满后,经医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2. 处方销毁:销毁处方时,应由两人以上在场,监销人签名。
六、违反处方的处理1. 医师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处方权。
2. 药剂人员调剂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调剂工作。
3. 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其他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务部门负责解释。
卫生院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处方调配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卫生院所有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处方调配工作应遵循“安全、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接收与审核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内容的完整、准确。
第五条处方接收人员应认真核对处方,确认处方内容与患者信息一致,无误后予以接收。
第六条接收处方时,如发现处方书写不规范、字迹不清、药物剂量错误等,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沟通,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七条对急诊处方,应优先调配;对慢性病处方,应合理安排调配顺序。
第三章处方调配第八条处方调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及不良反应。
第九条处方调配前,应仔细核对处方,确认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无误。
第十条调配药品时,应严格遵循“四查十对”原则,即查药品名称、查规格、查剂量、查有效期,对姓名、对科别、对年龄、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对药品批号、对有效期、对用法用量。
第十一条调配过程中,如遇药品缺货或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医师,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调配完成的处方,应由调配人员签名确认,并交给患者或其家属。
第四章处方核对与发药第十三条处方核对人员应仔细核对调配好的药品,确认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与处方一致。
第十四条发药时,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确保患者正确用药。
第十五条对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五章药品储存与保管第十六条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分类存放,避免阳光直射、潮湿、高温、低温等不良环境。
第十七条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对过期药品应及时清理,不得使用。
医院普通处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及医院相关部门,适用于所有普通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核对、发放等环节。
三、处方权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普通处方权。
2. 试用期(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需经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确认。
3. 住院医师、进修医师、研究生等人员,在导师或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开具普通处方。
四、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由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组成。
2.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科别、临床诊断、日期等。
3. 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疗程等。
4. 后记包括医师签名、药师签名、审核人签名等。
5. 处方书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五、处方审核与调配1. 药师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与患者病情相符、用药安全。
2.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禁忌症、相互作用等。
3. 审核通过的处方,药师进行调配,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六、处方核对与发放1. 药师将调配好的药品交由护士核对,确保药品与处方相符。
2. 护士核对无误后,将药品发放给患者。
3. 患者取药时,药师应向患者交代用药注意事项。
七、处方归档与管理1. 处方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方便查阅。
2. 处方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 处方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八、监督与考核1.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处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师、药师及相关人员,依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定期对处方书写、审核、调配、核对等环节进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一、处方权与处方开具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盖章、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医务科与药剂科保存备查。
2、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5、进修医师由本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6、处方开具应当符合本机构制定的《处方评价标准》,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7、医师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8、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二、处方调剂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签名与盖章式样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留样备查。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放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物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制定处方管理制度
制定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处方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
所有使用处方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加强处方管理和监督,提高患者用药安全水平。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电子处方,加强处方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机制,推行处方质量检查制度,确保处方合理合法。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处方管理制度,不得违规开具处方。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监督义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学人员,加强处方的审核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区域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引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处方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就诊电子病历系统,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用药指导工作,提高患者用药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机制,对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并记录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病史,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进行治疗。
(二)明确标识:处方中应当注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生的姓名、开具日期等必要信息。
(三)规范书写:医务人员开具处方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并注意字迹清晰、无涂改。
(四)结合处方审核: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结合处方审核人员的建议,做出合理的处方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处方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处方数据库,并定期对处方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档案,保存处方原始资料和审核记录,保证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卫生部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权的审核、培训和监督,确保处方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依法开具处方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处方权的审核与培训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权审核,确保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具有处方权。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培训,提高其开具处方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处方培训内容包括:(一)处方书写规范;(二)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等知识;(三)药品不良反应及禁忌症;(四)临床合理用药原则;(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调剂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开具制度,明确处方开具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信息准确;(二)诊断明确;(三)药品选择合理;(四)剂量适宜;(五)用法明确;(六)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笺,并按照规定填写患者信息、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等。
第十二条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当及时交给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调剂制度,明确调剂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药师调剂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核对患者信息和处方内容;(二)审查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三)确保药品质量;(四)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点评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质量。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审核出的不合理处方进行点评,并要求医师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不合理处方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处方质量。
最新县级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管理及实施细则
最新县级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管理及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县级卫生院承担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患者获得合理有效的处方药品,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制定和实施县级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管理及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要求为了确保县级卫生院的处方点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以下管理要求必须得到严格遵守:1. 建立处方点评小组:每个县级卫生院应当设立处方点评小组,由医生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处方药品进行点评和评价。
2. 制定评价标准:处方点评小组应当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包括药品的适应症、用药剂量、疗程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以确保点评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定期点评:县级卫生院应当制定定期点评的工作计划,对处方药品进行定期点评,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4. 健全反馈机制:处方点评小组应当及时向医生反馈点评结果,并对存在问题的处方进行指导和培训,以提高医生的处方水平。
三、实施细则为了确保县级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的有效实施,以下细则应当得到严格遵守:1. 处方点评程序:医生在完成处方后,应当将处方交由处方点评小组进行点评。
点评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点评工作,并向医生反馈评价结果。
2. 点评记录和归档:县级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处方点评记录和归档制度,将点评结果和相关材料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备案核查。
3. 处方调整和指导:点评小组应当根据点评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处方进行调整和指导,包括建议更换药品、调整用药剂量等。
4. 培训和教育:县级卫生院应当组织定期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生的处方水平和药物应用的科学性。
四、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县级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效果,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定期品质评估:对处方点评工作进行定期的品质评估,包括点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等方面。
2. 患者满意度调查:对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他们对处方点评工作的认知和满意程度。
卫生院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处方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药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处方开具、审核、调剂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政策;(二)规范性原则:处方书写规范,用药合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三)持续改进原则:定期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分析,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院设立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方点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处方点评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二)组织培训处方点评相关人员;(三)监督处方点评工作的开展;(四)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分析、反馈和整改;(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医师职责:(一)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二)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用药合理;(三)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分析,改进临床用药;(四)接受处方点评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药师职责:(一)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法、合理;(二)对处方用药进行调剂,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三)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分析,反馈给医师;(四)接受处方点评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处方点评内容第八条处方点评内容包括:(一)处方合法性:检查处方是否具有合法的执业医师签字、患者身份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二)用药合理性:检查患者用药是否针对其病情,用药剂量、疗程是否合理;(三)用药安全性:检查患者用药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过敏反应、毒副作用等风险;(四)用药适宜性:检查患者用药是否符合其年龄、性别、体质、病情等因素。
第四章处方点评程序第九条处方点评程序如下:(一)药师在调剂处方时,对处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医师;(二)医师对药师反馈的问题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开具处方;(三)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处方进行集中点评,分析点评结果;(四)对点评结果进行分析、反馈和整改,确保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新版处方管理制度
新版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处方合理使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包括门诊处方、住院处方等各种类型的处方。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开展处方管理工作,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常规监管,完善专责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处方审核管理,强化处方验收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处方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处方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处方电子化,提高处方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与审核第六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医学伦理,遵循临床规范,合理选择药品和用法,注重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七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详细填写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确保处方的准确性。
第八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科学合理地选择药品和用法,不得超范围开具处方。
第九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医疗处方管理系统进行开具,同时将处方上传至医疗服务机构,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药师或者医师审核团队,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处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师的开具用药要求,遵医嘱用药,不得随意变更用药方案。
第十二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时,如有不适反应或者药物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向医师报告,并停止使用该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用药监测系统,对患者使用处方药进行跟踪,及时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对处方进行电子化管理,实现处方的追溯和监管。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管,确保处方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督导与评估第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处方权限与职责1. 处方权限(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需在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具有独立处方权。
(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2. 处方职责(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2)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3)处方医师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处方开具与调剂1. 处方开具(1)医师开具处方时,应认真检查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宜的药品,并按照规定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
(2)处方应清晰、完整,字迹端正,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应注明患者年龄、性别、临床诊断等信息。
2. 处方调剂(1)调剂人员应核对处方内容,确认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
(2)调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调配药品,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调剂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处方保存与审核1. 处方保存(1)处方应按年度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处方归档时,应按科室、医师、患者等信息进行分类。
2. 处方审核(1)医务部门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核,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纠正错误。
(2)药剂科定期对处方进行抽查,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处方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开具、调剂、审核、监控等环节的责任,确保处方使用的合法、合理、安全。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病情为依据,合理选择药品;2. 优先选择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药品;3. 遵循用药指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4. 避免滥用药物,减少不必要的药物使用;5. 严格执行处方书写规范。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2. 病情诊断:主要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等;3. 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4. 用药期限;5. 医师签名或盖章;6. 开具日期。
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仔细询问患者病情,充分了解患者的用药史、过敏史;2. 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品;3. 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 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告知用药注意事项;5. 对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处方。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当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对其用药情况进行解释。
第三章处方调剂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调剂室,配备处方调剂人员。
第十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专业学历或相关专业学历;2. 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不予调剂;2. 仔细核对处方内容,确保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等准确无误;3. 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告知用药注意事项;4. 记录处方调剂情况,定期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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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
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由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备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
二、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费别、处方编号、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八、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做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十一、处方应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XXX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