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探讨

合集下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的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林权流转是指林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和转让,涉及到集体经济和个人经济的转换,对于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践中,林权流转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一、林权流转的需求和意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林地作为集体资产,依托市场化的流转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产业发展,更好地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同时,林权流转也可以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推动林业现代化进程,提高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和风险1.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

因为涉及到大量的信息,如林地用途、林地面积、经营状况等,给林权流转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一些资金实力强的人可能会通过一些手段来获取更加详细的信息,从而占据流转市场的优势地位。

2.权益保障问题。

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

随着林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林地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使得一些人可能会通过不良手段侵占权益。

因此,如何保证权益在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性和保障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

3.诚信问题。

在流转过程中,一些利益驱动和业务能力不足的人可能存在违约风险,可能造成不良信誉问题,也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环境。

三、林权流转需要规范和监管为了保证林权流转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平性,需要在市场的基础之上,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和完善的监管机制。

具体来讲:1.加强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林地资源的基础性信息,促进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2.建立权益保障机制。

建立权益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林地产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

3.建立流转机构。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流转机构等方式,引导和规范林权流转市场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流转市场的有效性。

4.加强流转市场监管。

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推进流转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探讨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探讨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探讨1.前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地提出了“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总体要求,但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于国有森林流转并没有进行规范、详细的规定。

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日益健全,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越来越多,已经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交易权属。

鉴于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中事关多种利益分配的复杂属性,如何纳入科学、规范的法律框架体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森林资源的安全有序流转,实现资源流转中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确保人与资源的和谐发展,就成为了一项重要课题。

笔者试就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谈些粗浅的看法。

2.现阶段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2.1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不健全尽管现阶段在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以及权属流转上,执行的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在国有森林流转上却并没有做出细致、具体的规定,并且在具体操作环节有着诸多的限制条款,造成国有森林流转无法纳入到市场调节的渠道[1],市场对森林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无法充分地发挥出来,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

2.2现有森林资源的管理体制相对单一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体系下,国有森林资源仍然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占主体,集体和个人所有为补充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包袱,每年在林业经济发展特别是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上的投入明显增多,可这也无法有效地解决林业经济危困的现实情况,另外,目前在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上仍然实行三权分离体制,造成了权属流转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严重的责权利不对称问题,不仅无法形成国有森林资源的集约化、产业化经营,而且也无法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单一的管理体制严重地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也给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接轨带来了弊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探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探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探究摘要: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林地流转逐渐成为在新时期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克服林地家庭分散经营缺点的重要途径。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参与林地流转,一方面可实现林地资源的资产价值,使农户获取流转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分散的林业生产要素得以汇集,实现林业的规模经营。

本文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流转;问题;解决对策引言林地流转是由林地分户经营、投资造林业主的多元化决定的,并且能有效地促进林业结构调整和林业产业化经营,推动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林业产业链条的延伸,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也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必然要求。

1林地流转概念的提出集体林权改革不断深入使大部分集体林都已划分到户,集体林已演变成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归个人的私有林。

这种林业产权明晰到个人的林业产权制度为林业产权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林地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或无偿地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发生分离,将林地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非所有权人手中的行为。

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依法获得了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将自己拥有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其成为新的林地使用权人。

原来的林地使用权人称为转让方,新的林地使用权人称为受让方。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户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2.1林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不健全(1)林权主体法律的缺陷。

主要表现:第一,部分林权主体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比如说村民小组与自然村;第二,现行林权法律将部分林权主体排除在外,比如说民族文化公益林的权利主体;第三,一些林权主体早已不复存在,如相关企事业单位解散或破产。

(2)林权客体法律的缺陷。

林权客体法律主要的缺陷:一是各种法律对于林权客体给出不同规定,例如,在《森林法》中分别将林木与森林界定为不同的权利客体,而在《物权法》中认定私有权客体仅包括森林,但不包括林木;二是现行的法律并未具体解释林地与林木的概念;三是关于林权类型的规定不完整,正因为如此,导致农户林地流转行为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给政府部门执法造成困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政策支持力度增加: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林地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出台一系列激励政策,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拓宽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对流转林地的给予补贴和资金扶持,降低了流转成本,增加了农民的流转积极性。

2. 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为了落实国家林地确权发证政策,县一级及乡村一级广大农林两委组成专门工作队,陆续向林农发放了国家颁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确权证明》,解决了农民长期在集体林地中心耕种占地权属不清、土地育种权不确定等问题。

确权工作的完成,为农民流转林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农民收入源头拓宽:农民流转林地后不再从事林木种植,在此基础上实行合理的农林差价政策,通过在林地上种植高效经济作物和设立蔬果园等途径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农民提供了拓宽增收渠道,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二、林权流转的问题与解析1. 流转主体多样化:林地流转主体多样,包括村集体、单位集体、家庭农场等,流转方式灵活多样,单一流转面临隐藏经济纠纷和资源浪费问题,如何对林地流转主体进行分类和变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流转资金的合理使用:在农村地区,由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流转资金的使用管控存在不足,一些林地流转款项被挪用于他用,导致资金的滞留,加大了农民流转林地的风险,如何合理规范流转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3. 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尽管国家对林地流转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由于林地流转的现实情况多变,一些规则缺乏强制约束力,落实不到位,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更严格的执行。

4. 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流转林地的需要加强对林地的保护性利用,防止滥伐滥用,保障国家生态平衡。

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和监管机制,规范林地流转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三、林权规范管理的路径选择1. 健全林地流转体系:建立健全林地流转管理体系,包括林地确权、主体分类、权属变更、流转资金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点之一,而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是影响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进行解析。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林权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当前集体林权制度主要限制了农民对林地使用权益的行使,导致一部分贫困地区的村民无法改善生产状况,这就是集体林权制度治理能力的不足。

其次,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管理上的缺陷,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法规,使得集体林权的流转和管理方式出现问题,从而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提升。

再次,集体林权制度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方面有一定的浪费,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不充分利用,导致了森林资源的减少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为解决上述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中国政府通过《关于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保护的意见》等系列法规,明确了集体林地流转的规定和标准,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规的保障。

二、林权流转的意义和作用林权流转是指村集体将其拥有的林地使用权转向个人或企业,实现收益最大化和利益最优化的一种方式。

林权流转可以大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优化资源配置。

农村地区有大量的闲置林地,而某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受土地资源限制,林权流转可以使得这些闲置林地得到有效利用,优化资源的配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2.提高农民收益。

农村地区有不少农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采用林权流转的方式可以增强农民的经济实力,提高农村群众的收入水平。

3.重构生态环境。

林业是生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林业管理可以很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而流转可以迅速整合资源,加大投资力度,重构生态环境。

三、林权流转应遵守的规范尽管林权流转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在规范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

在推行林权流转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规范,才能避免出现不合法行为和不良影响。

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完成后,林地经济焕发出新的生命,林农依靠林地获得效益,激发了发展现代林业的积极性。

目前林权流转十分频繁,也出现了问题和纠纷,需要对其进行研究,保护林农合法权利。

关键词:林权流转法律问题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在2008年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卓越成效,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交给农民,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立适宜林业生产的法律制度,首先要明晰林权的内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和森林资源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两种性质,在法律上我国林权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

林权客体是森林、林木和林地。

作为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在记载林权主体时,记载的是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所有权的权利人或者使用权的权利人。

明确林权内容,是为林权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利保证分林到户的顺利实施。

但是分林到户只是林改的第一步,主体改革完成后,配套改革接踵而来,其中最重要、最能决定林农是否致富的关键问题是对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的研究。

1.林权流转的范围集体林权改革对于可以流转的林种范围做出规定,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以作为流转对象。

这里将一般和重点公益林以及荒山荒地作为流转范围,而仅仅排除了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作为流转对象,突破了《森林法》对于流转范围的规定,是一种进步。

森林法仅仅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纳入流转范围,不利于调动公益林和荒地林所有者的积极性,而辽宁省的规定正是考虑到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扩大了流转的范围,以达到增加林农收入的目的。

2.林权流转的方式目前林权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拍卖、招标、公开协商、合作经营(入股)、抵押贷款、继承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不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林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这种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日益凸显,对于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和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自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而农村林业却长期存在着土地被占用、乱搞砍伐等乱象,林权制度混乱、权益不清晰成为制约农村林业发展的瓶颈。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林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农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集体林权制度,加强林地流转,实现林地产权清晰、流转便利、利益共享。

在此背景下,各地相继制定了相关政策,推行了集体林地确权登记、林权流转等措施。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为解决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奠定了基础。

二、林权流转的问题与挑战1. 林权流转需求矛盾突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外出打工,农村劳动力不断减少,大量宅基地和耕地被转包或者流转,而农民集体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已经成为林业改革的一大瓶颈。

而部分地区林木生长周期较长,因此流转市场需求并不是特别旺盛,这导致了林权流转的需求矛盾突出。

2. 林权流转规模较小目前,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规模较小,流转主体主要依然是农户个体。

由于农户个体规模小、信息不对称、资源优势不足,导致流转交易成本高、流转效率低。

由于缺乏更加完善的流转市场,林地流转的价格也不太合理,使得林权流转规模无法扩大。

三、林权流转的规范化问题及解决途径1. 林权流转市场建设要解决林权流转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建设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来扩大流转需求。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建设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供林权流转信息服务,降低流转交易成本,促进农户合理流转林权。

2. 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要解决林权流转价格不合理的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引言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改革的推动下,农村集体林权体制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为农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亟需进行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还包括了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2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权主体将其拥有的林地、林权或者林木资源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租赁或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流动化配置和交易。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动林地资源的利用,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益。

林权流转的背景主要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转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因素。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说明了林权流转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更是对传统集体林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完善。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更好利用,提高农民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意识,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管理措施和政策支持,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集体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集体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集体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林权改革之前我国森林面临着诸如大面积林业资源的破坏、盗砍盗伐严重、大量林地遭抛荒等环境问题,林权改革政策的实施,原有的环境问题依然存在,还衍生出林木质量下降、土地肥力下降、林业生产能力受限等问题,可以从提深化林农环境意识、普及林业科学技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规模化、多样化经营以及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等措施来达到森林环境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关键词:林权;林权流转;环境隐患;规制一、林权改革前的集体林权流转状况从20世纪90年代到至今,我国林业进入深化改革阶段,不断进行省份性的试点改革,取得显著效果。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其中林业我国也开始进入市场经济范围之内。

当时在南方集体林区,许多组织体并没有能力开放林地,更没有市场竞争力,导致林业产品远远跟不上社会需要,所以在这个时期就产生了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为了规范林业流转,我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了商品林可以依法转让,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也可以转让,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林业投资。

比如合资、合作造林、入股等形式,同时也禁止林地改为非林地。

2003年中央为了使林业更好更快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规定不得强收自留山,对集体所有的山林,要进行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经营形式,将产权从集体到个人予以清晰。

二、林权改革目标完成后可能带来的环境资源问题在我国林改第五个阶段深化改革时期,国家一直强调要明确林业、林地的产权问题,并且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明确产权也是重要目标之一。

但在实践推行过程中,林地产权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

由于我国现行的集体林权制度以“三定”时期为基础,随着“三定”时期的失败,使得新的改革并没有取得完全成功。

首先,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对集体林经营权具有种种限制性条件,直接影响到其林权主体的收益和处分,使得集体林权成为一种残缺权利。

按照现行法规,集体林权主体应该是农村集体组织。

我国《森林法》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探讨

我国《森林法》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探讨
Ab t a t sr c Ba e n i to c n h o n t t n o o e trg t n o e trg t ’ r n f r h x si g p o l ms i h ol c i e f r s f g t s d o n r du i g t e c n o a i ff r s i h s a d f r s i h s ta s e ,t e e itn r b e n t e c l t o e t h s o e v i Ame d n f Fo e t a ;Re o m fc l c i e f r s rg t y t m ;F r s i h s;Tr nse y t m f c le t e f r s g t n me t o r sr L w y f r o o l tv o e t ih s s se e o e trg t a f r s se o o l c i o e tf h s v i
ta se y tm r ic s e r n frs se we ed su s d.So u g sin r tfr r rp re tn h olciefr s ihsta se y tm n C i a me s g e to swe epu owa d f ef cig te c l t oe trg t r n frs se i h n . o e v
采取 多种方 式 流转 林 地 经 营权 和 林 木所 有 权 ” 。我 国现行
认 为 , 权流转 是林权 的分离 、 和转移 , 而使林权 权利 林 导动 从
人能灵 活处 分所 有权 和经 营权 , 活既 有资产 , 盘 实现森林 资
源 价值 的最 大化 。陈远树认为 , 林权流转 泛指 因各种 原因

集体林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集体林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本 文结合相关法规 、 政 策 以及 集体 林 权 流转 的 实 践 , 针对集体林权 流转的客体 、 主
集 体林 权 ; 流转 ; 法 律 问 题 D F 5 2 1
体、 程 序 等 三 个 方 面 的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简 要 说 明 了其 基 本 含 义 和 主 要 法 律 问题 。 关键词 分类号
义上 的生 态 价 值 。 ②这种 思 想 在 现 行 立 法 中也 多有 体 现 , 例如: 《 物权 法 》 《 森林 法 》 《 农 村 土地
林地 承包 经营 权 , 是 指 承包 人 依 法 对其 承
包经 营 的林 地 享 有 占有 、 使 用 和 收 益 的权 利 。
也 就是依 法通 过家庭 承包 或其他 方式承 包取 得
以土 地 公有 制 为基 础 创设 的 , 用 来解 决 国家或 集体 与个人 之 间的土地 利用权 安排 。
要 实 现 的是 私 法意 义上 的经 济价 值 , 完全 可 以
由《 民法通则 》 《 合 同法 》 来规范 , 因此 其政 策 规 范意 义不大 。而林 地使 用权流 转 的政 策规 范意 义更 大 , 因为林 地 使用 权 的 流转 除 了体 现私 法 意 义上 经 济价 值 之外 , 更 重要 的是体 现 公法 意
围包 括集体经济组 织享有 的林地使 用权 、 林 木所 有权 、 林 木使用权 和集体林地承包方 依法享 有 的
林 地承包经 营权 、 林 木所有权 、 林木使 用权 。
1 . 1 林地 使用 权与 林地 承包经 营权
林 地使 用权 是指 人们 依法对 国有 和集 体所
有 的林地 进行 开发 、 利用 的权利 , 是从 林地 所有 权 中分 离 出来 的具 有 相对 独 立性 的一项 权 利 , 包括 占有 权 、 使 用权 、 收 益权 和一定 条件下 的处

林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林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林地
有权 主体 只能是 国家和集 体 义上 而言就是 林地 含义


林 地所有 权 的客 体从字 面意

然而 ,我们 需要在 法律上 明确林地 的
《 森林 法实 施条例 》第 2 条第4 规定 ,林 地包括 郁 款 闭 度 O2 以上 的乔 木林 地 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 、疏林地 、
森林资源 。 《 森林 法 》第3 条规定 ,森林 资源属于 国家 所 有 ,由法 律 规 定属 于 集 体所 有 的 除外 。 《 权 法 》第 物 4 条 规定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等 自然 资源属 8
看 ,为 了鼓励 规模经 营 ,一定 形式 的组织 也可 以作 为林 地 承包经 营权 的主体 。
定并通 过法定 程序 在给予适 当补偿 的情 况下 ,把集体 或个
人的林地 、林 木 、森林 转归 国家所 有 ,在这种 情况下发 生 所有权的单向流动 。
尽 管 是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且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但 是 由 于 我 国法 律 没 有 明 确 界 定 公 共 利 益 的 界 限且 此 种 方 式 可 能
抵 押
林 权抵 押权是 对林权 的一 种限制 ,而林权 抵押也 不必 然导致 林权 之流转 ,只 有债务 不履行 ,抵押 权实现 时才能
产 生林 权 之 流 转 。
剥 夺林农 的长远 可期待 利益 ,因而 这种方式 在使用 时要 慎
重。
《 物权 法 》第 10 8 条规定抵押财 产的范 围: “ 以招 标 、 拍 卖 、公开 协商等方 式取得 的荒 地等土 地承包经 营权 可以 抵 押。” 《 担保 法 》第4 条第 3 2 款规定 : “ 以林木抵押 的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 0 7
作者简介 : 杨
晗( 1 9 7 8 一) , 男, 贵州金沙人 , 工程师 , 主 要 从 事 农村 集 体林 权 管 理 工 作 。
如此下去 , 林业得不到持续发展将出现新的弯路 。
主 管 部 门 应 制订 林 业 承包 对 象 的标 准 和要 求 , 比如 承 包
由此 可见 , 第一轮林 权改制 在制度上有需 要完善之处 。
者的专业素质 、 承 包 规模 、 树 种 经 营要 求 、 年 限要 求 等 。 ( 4 ) 林 权 承包 合 同 内容 要 有 专 业 性 规 范 , 分别树 种 、 分别生长特性 、 分别 林 产 品需 求 。克 服 林 业 合 同与 其 它 行业通式化 、 要作 为 履行 合 同法 的特 类 。
5 林 业 持 速 高 效 发 展 制度 急待 完 善
林 业 不 同 于农 业 的 时 效 , 林 业经 营权 承包 , 行 业 特 点 决 定 了需 有 附加 条 件 , 需要 更加 细化法 律、 制 度 的 约
束 。要 有 符 合 林 业 特 点 , 具有 硬性 的细则加 以规 范 , 因 此 必 须 新 增 一 些 制 度 内容 来 锁 着 林 业 经 营 权 。
用权 。对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的 林权 流 转 相 关 方 面 的 法 律 问题 进 行 了研 究 , 并且 提 出 了一 些 思 考 。
关键词 : 林权 制 度 改 革 ; 林权流转; 法 律 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 S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1 6 7 4 — 9 9 4 4 ( 2 0 1 4 ) 0 1 — 0 2 3 4 — 0 2

关于妥善解决集体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考

关于妥善解决集体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考

关于妥善解决集体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考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问题日益凸显。

这一问题源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林业集体化、承包经营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许多村庄在流转中出现了土地、林地利益争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针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强化法律保障,加强林地集体所有权管理。

应明确集体林地的法定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立健全林地使用、流转和收益分配制度,完善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等权利表述。

同时,进一步加强集体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使其真正成为维护集体林权的有效保障。

(二)制定严格的流转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应由政府或农村经济组织建立起推广集体林权流转的机制,并规定流转前必须经过村委会或乡政府的联合审核和公示,明确流转的对象和范围,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不当流转和违约现象的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认识。

应加大对集体林权流转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其价值,提高对其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同时提醒农民要遵守相关法律,加强规范意识,避免出现擅自私自流转、损害村集体利益等行为。

(四)积极发挥村委会和乡政府的作用,加强管理和监督。

作为集体林权流转的主管单位,村委会和乡政府应该承担起管理和监督责任,明确相关责任和权限,重视解决和预防纠纷,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保障集体林权流转有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村委会、农民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不能简单地依靠政策与法规,更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强制手段,而应该以政策引导为主,依法依规综合施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村集体经济利益。

论我国林权流转法律制度

论我国林权流转法律制度

论我国林权流转法律制度
我国的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出现在我国法制汇编第三百六十四号,即林权流转条例,作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管理条例的补充条文。

林权流转是国有林场申请人和私人持有
林权人进行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流转的行为,也是林木资源变更的法律形式。

与此同时,它
也是实现林木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有效机制,是全面实施节约优化利用和有效保护林木资源
的重要措施。

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出台,是对我国长期实行的独家国有林权的传统制度发生变化的
有力佐证,也是林权市场化经营的重要体现。

这一法规旨在建立健全有效的林权流转体系,包括林权流转机制、审批机制、交易行情机制、林权鉴定机制等,使得林权可以合理有效
地自由流转。

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对于实施森林经营许可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为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因为森林经营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要求森林经营证必须满
足一定的条件,而森林经营证是以林权流转的形式获得的。

这表明,如果要建立有效的森
林经营许可制度,必须完善林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实现。

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确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利用方面的重视,但
是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林权定价标准的不规范,流转等手续的过于繁复,
相关涉及的部门办事效率不高等等。

对此,我们应该加以重视,进一步完善林权流转法律
制度,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林业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由于长期以来对林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导致我国林业资源管理混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林地流转和规范化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的解析和探讨。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我国林业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为生态安全和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够完善,导致我国林地流转和规范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推进林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于2018年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在实现林地流转权、经营权和承包权有机结合,落实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建立健全林地流转市场和保障林农权益的体制机制。

二、林权流转的相关问题解析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林地流转成为关键环节。

林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流转主体单一:目前,林地流转的主体以个体农户和企业为主,缺乏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参与,导致流转市场不够活跃,流转价格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化水平。

2. 流转规模小:当前林地流转以小规模、零散流转为主,缺乏大规模的流转项目,难以形成规模化经营,限制了林地的有效利用和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流转程序不规范: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初,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机制,导致流转过程中存在纠纷和问题,影响了林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为了解决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推进林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至关重要。

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1. 建立健全流转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林地流转市场,促进各类主体参与,形成活跃的市场机制。

应当规范林地流转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2. 完善流转政策法规:应当完善相关的流转政策法规,规范流转的各个环节,明确流转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障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有关问题的探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有关问题的探讨
2 . 1 林 权 的 内涵 《 森林法》 等 法 律 中未 对 林 权 做 出 明确 的 界 定 , 学 界 中 由于 出发 点 不 同 对 林 权 也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解 释 。 韦 贵红…认为 , 林权 作 为一 种复 合型 权 利 , 包 含森 林 、 林
木、 林 地 的所 有权 、 用 益 物 权 以及 担 保 物 权 , 其 中 用 益 物 权 主 要 是 林 地 承 包 经 营权 和 采 伐 权 。 孔 凡 斌 等 人 认
不 断 暴 露 出一 些 值 得 深 入 探 讨 的 问题 。特 别 是 广 大 农
户 对 林 权 及 其 流 转 过 程 中一 些 概 念 的混 淆 , 导 致 林 权 流
地 使 用 权 的一 种具 体 方 式 。林 地 使 用 权 只 是 法 律 上 更 为 正 式 的说 法 , 自《 农村土地 承包法》 发 布 以后 , 农 户 更
庭 承 包 是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获 得 集 体 林 地 的 一 种 最 基 本方式 , 它 的特 点 是 承 包 的 双 方 当事 人 是 不 平 等 民事 主
体关 系 , 是 集 体 内部 通 过 公 平 分 配 、 人 人 有 份 的 原 则 由
容 易 接 受 林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这 一 说 法 。 笔 者 认 同 经 营 权 的 内容 和 范 畴 是 一 致 的 。但 林 地 承 包 经 营权 实 质 包 含 了 承 包 权 和 经
转 问题 日益 突 出 , 矛盾 纠纷不断增 多 , 严 重 损 害 了 林 农
言之 , 一般意义上 的林权流转 , 就是 指林地使用权 、 林木
所 有 权 和使 用 权 的流 转 。林 木 流 转 是 实 践 中最 容 易 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问题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农村集体林权的私有化和流转问题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

1.林权流转的背景和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林业资源私有化的趋势和需要,而林权流转作为该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其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意义。

林权流转能够实现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林权流转能够促进林业资源的流动和配置,减少林地的碎片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林权流转的实施也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激发其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林权流转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林地所有权权属不清,存在权属纠纷和矛盾,导致林地流转难度大,程序复杂。

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对于林权流转的政策和利益分配不够清晰,导致流转难度大,流转价格不合理。

一些农民对林地流转认识不足,存在信任缺乏,抵触情绪重等问题,也制约了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林权的规范也成为了极为重要的问题。

林权规范是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基础,对于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林权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过程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林权规范的实施难度大,程序复杂。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林权规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林权乱象严重。

林权规范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农民对林权规范的认识不足,也制约了其规范实施。

三、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的解析和对策针对上述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出发,提出科学有效的对策措施,加以解析和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探讨[摘要]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是我国林权改革的核心。

但目前我国林权流转的专门性法规缺失,林业资源价值评估手段落后,现行的采伐政策不合理以及行政行为的直接干预等问题阻碍了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笔者从建立专门的林权流转法规,完善我国《森林法》,改革现行的森林采伐制度,政府做好适度引导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林权流转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林权;林权改革;林权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林权的确定和流转,通过确定林权明晰产权,通过林权流转盘活资产,使森林资源在林业资产增长过程中得到增加和优化,林农得到增收。

但由于我国还处于林权流转的初级阶段,在林权流转方面的实践经验比较缺乏,法律体系建设相对也比较滞后,因此森林资源流转市场虽然很活跃,但是流转不规范、侵害林农利益等现象经常发生,还存在着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从法律上为林权流转提供支持,保证林权流转中各利益相关主体能够自由地主张自身权利,这是林权流转体制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林权流转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林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之中。

1982年《宪法》第9条确认了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我国有关林权流转的最高层次立法,为其他法律关于林权流转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8年修正的《森林法》第15条规定是当前我国具体指导林权流转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不仅规定了能够流转的森林、林木类型,也规定了流转的林地使用权的类型,同时也规定了流转的方式和法律限制流转的情形。

2004年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管理法》的这两条规定,从土地基本法的角度确认了林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流转。

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目前指导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其中第二章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用了总计12条的内容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基本原则、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主要条款、流转的登记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再次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同时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除了上述有关林权流转的法律规定,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从政策的层面提出了“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指出要规范流转。

二、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林权流转的专门性法规缺失导致法律依据不明确、不充分在林权流转形式方面,现实中林权流转多是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但林地与耕地的特性有很大不同,对林权流转可适性不强,《森林法》对出租和抵押却未作规定。

面对有关林权流转的法律和政策对林权流转形式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森林法》没有与其他法律、政策很好地进行衔接,这将导致实践中林权流转形式的混乱。

目前绝大部分资源分配已经引入市场机制,森林、林木、林地有偿流转现象己经普遍存在,但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

关于林权有偿流转的方式、程序以及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皆缺乏规定。

(二)林业资源价值评估手段落后,流转的管理和中介组织不发达阻碍了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一些省份虽已建立了林权流转的市场化中介服务体系,例如林权流转信息平台、林权流转服务中心等,①但还缺少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制约了林地流转市场的发育。

值得关注的是,在很多地方转让林地使用权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没有对林木的生长状况、地理位置、林地的立地条件、交通和市场条件等进行调查,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价格估测,价格基本上由村两委采取目估毛测法进行简单的估算,随意性较大。

这将造成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

(三)现行的采伐政策不利于林权流转的顺利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木的产权明晰了,林农拥有林业承包权、经营权,但却没有自由处置权。

我国《森林法》规定了严格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每5年制定1次年度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数量不得超过此限额。

采伐时应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数量进行采伐。

虽然《意见》提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但是目前林木采伐指标只下到乡镇,林木采伐需逐级审批,手续更烦琐。

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不方便,林木采伐、运输全靠人工完成,林木间伐、采伐的收入除去人工工钱后所剩无几,收益非常低,所以多数林农都选择卖青山的交易方式。

为保护森林资源对林木限额采伐无可厚非,但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以后,商品林经营仍然执行严格的限额采伐制度就显得不合理。

经营者不能根据林木生长特性和市场需求以及经营者自身情况进行自主采伐,这就影响了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和经营效益,也极大制约了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良性循环。

(四)行政行为直接介入林权流转侵犯林农的合法权益现行的法律主要是从方便行政管理方面进行规范,过多地要求流转人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应有的民事权利。

②例如强制要求流转登记。

在现行的流转法律规定或实践中,都要求流转进行登记,有的地方规定不登记流转就不生效、不受法律保护,没有取得林权证就不能进行流转,这种作法与当前的社会实际不符。

再者就是规定流转收入用途。

现行的流转法律规定或实践中,规定了林权流转收益用于做什么等等。

诸多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可行。

三、完善林权流转制度的构想(一)加快林权流转专门立法,为林权流转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林权的流转没有专门的法律作为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保护收益权、尊重处分权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林权流转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国家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和《物权法》的基础上制定《林权流转条例》,或是由国家林业局制定《林权流转办法》,各省再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的《林权流转条例》。

无论是制定《林权流转条例》还是《林权流转办法》,都要重点对林权流转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修改《森林法》,在《森林法》中增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同时完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机制《森林法》为林业的基本法,但森林法并没有及时的吸收当前出台的法律和政策,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因此森林法在修改时应注意在林权流转方面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政策实现良好的衔接,避免因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导致林权流转适用混乱或者规定不一致现象的出现。

另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流转的前提,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制度措施。

森林资源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建立独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组织来进行具体操作,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以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平和公正。

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支持,在现有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适应林业发展现状的《林业资源评估管理办法》。

(三)改革现行的森林采伐制度实践证明,限额采伐制度存在很多弊端,使林业经营者不能按照林木生长状况、市场供求进行交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森林分类经营后,公益林已得到重点保护,在宏观决策上,应对森林采伐制度有所突破。

商品林应该按照商品的市场需求来不断满足农民的需求,商品林采伐不应在采伐数量上加以限制,以禁伐政策来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笔者认为商品林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遵循林木市场,根据林木的生长规律进行轮流采伐。

政府部门应该把重点放在适当控制消耗,监督伐后更新造林上。

(四)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林权流转仍然需要政府的适度引导。

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林地流转管理中的的权责关系。

对于区域性较强的林地资产,中央政府不应该给予太多的干涉,要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防止由多头管理转向无人管理现象的产生。

中央政府应该以宏观调控为主,使得市场机制在林地流转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地方各级政府在林地产权流转中要注重发挥其保障和服务功能。

首先,加强林地产权评估监督管理,以科学的方法对产权的价值进行有效地评估,确保林地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其次,要为林地产权服务体系的建立提供优惠和平台,扶持服务产业来对林地流转进行服务。

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要从宏观上防止林地流转走上歪路,引导林地流转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注释]①2010年11月,山东省兖州市成立了“兖州市林权流转服务中心”。

2011年7月,昆明举行林权流转推介会集中挂牌林权流转信息。

第一批“登陆”泛亚产权交易中心的林权流转信息共有1014宗、17.85万亩。

虽然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果,但由于缺少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林权的流转还是受到较多的限制。

②著名的”金光集团云南毁林案”就是典型的政府介入林权流转侵犯林农的合法权益案例。

[参考文献][1]孔凡斌,杜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8,28(5).[2]颜士鹏.论林权流转制度的法律解构[J].公民与法,2009(12).[3]徐丰果,周训芳.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制度[J].林业经济问题,2008,28(4).[4]沈文星,吕祥熙.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0,34(1).[5]王志清,吴绍荣,解建平等.林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思考[J].绿色财会,2008(1):7--10.[6]祝海波,尹少华.探索适合我国林地流转的基本制度[J].林业经济问题,2006,26(6):539--542.[7]曹祖涛.论我国林权流转法律制度[J].林业经济问题,2010(4).[8]欧阳丽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一一以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为例[D].西南财经大学,2009.[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森林法修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BLRW2010-1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研究项目“中国林权制度研究”(09YJC820008)的阶段成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