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2015版)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33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卫发〔2009〕23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根据新医改实施意见和“科教兴卫工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申报书(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下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决定在全省范围创建一批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以下简称龙头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头学科建设面向本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注重知识、技术、手段与方法创新,努力发挥科技成果孵化基地的作用,大力促进本学科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与转化,充分提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力争成为满足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大力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和创新平台。
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重点建设专业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重点建设专业评价指标体系
(2012 年)
评价指标内涵及参考标准
注:本次检查验收采用书面审核重点建设专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并
按检查验收指标进行评价(A、B、C、D),其中23个二级指标中有21个及以上评价为A,且无C和D的,该专业总体检查验收结果为优秀;16-20个评价为A,且无D的,总体检查验收结果为良好;11-15个评价为A的,总体评价结果为合格;10个及以下评价为A 的专业暂缓通过。
浙江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
附件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
申报学科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学科带头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承诺书
本单位(单位名称)的学科(学
科名称)申报浙江省第五批县级医学龙头学科(浙江省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特色学科)。申报前,本单位法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科团队全体成员已认真阅读了《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五批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和第四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特色学科建设申报的通知》和《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承诺将按照有关要求,全面、真实填报申报书有关内容。
本学科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并已通过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若填报内容失实或违反规定,本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学科带头人(签字):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一、学科基本情况
二、学科带头人情况(一)学科带头人
(二)后备学科带头人(可添加)
三、学科服务能力和水平(一)医疗服务指标
(二)疑难危重病例比例情况
(三)近三年合理用药情况
(四)近三年病人满意度
(五)近三年相关病区质量指标
(六)门诊质量
(七)近三年医疗事故发生例数
四、学科临床建设
(一)专科专病总体水平
(二)近三年专科主要病种情况
(一)常规技术(不超过10项)
(二)重点技术(不超过10项)
(三)特色技术(不超过5项)
六、学科辐射能力
(一)近3年进修学习(时间大于1个月)情况
(二)近3年技术推广情况
(三)近3年对口支援情况
(四)近3年受邀在省内外会议上做学术交流情况
七、科研业绩
(一)学科特色与优势
(二)学科主攻方向和意义
(三)学科发展规划
(四)单位和政府提供的支撑条件及保障措施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
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集中优势加快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1 全 省 医 药 卫 生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的 一 般 情 况 .
本 次 共 调查 卫 生 厅 及 以上 级别 的机 构 批 准 的 医药 卫 生 重点 学科 4 2个 ( 以下 简 称 省 级 医学 重 点 学科 ) 其 , 他 级 别 的机 构 批 准 建 立 的 重 点 学 科 1 7个 ( 下 简 3 以 称非 省级 重点 学 科 ) 其 中 由地 ( ) 机 构批 准 的学 , 市 级 科共 9 8个 , 其余 3 9个 为 学 科 所 在单 位 自行 批 准 建 立 的学科 。省 级 医学 重点 学科 建设 单 位学 科 分 属 于 基 础 医学 、 床 医 学 、 防 医 学 与 卫 生 学 、 学 和 中 临 预 药
由于大 部 分 统 计指 标 均 为非 正 态 分 布 , 在 比较 分 故
作 者 单 位 :1 0 1浙 江省 卫 生 厅 科 教 处 ( 孟 华 , 南 艳 ) 江 303 张 江 浙 大 学 公 共 卫 生学 院 ( 玉 婉 , 沁 婷 , 坤 ) 赵 蒋 陈
有 绝 大 多 数单 位 大 大超 过 省 卫 生 厅对 重 点学 科 建 设 单位 的经 费 匹 配 要 求 。 本 次 调 查 显 示 , 级 重 点 医 省 学 学 科 建设 单 位 , 实 验 室 面 积 、 有 仪 器 、 备 等 在 现 设 资产 以及 基 本 建设 投 入 等方 面 的 支撑 和 投 入 力度 均 明显 优 于非 省级 重 点学 科 ( 表 1 。 以 建 设 单 位 平 见 ) 均计 算 , 验 室 面 积 、 实 设备 等 资 产 统计 指 标 有 显著 意
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护理篇-冯志仙
急诊ICU
移植ICU
完善和科学的护理质量控制体系
以“帮助的思路”进行质量控制
过 程 管 理 和源自文库终 末 管 理 相 结 合 横 向 管 理 与 纵 向 管 理 相 结 合 逐 级 管 理 与 自 我 管 理 相 结 合
建立了具有一定信度、效度和权重系数的三级护理质量评价体系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智 能 化 护 理 管 理 软 件 电 子 化 的 临 床 护 理 路 径
电 子 化 的 护 理 病 历
实施标准化、科学化、无纸化管理
理解等级医院评审标准
只有更好,没有最好 结构 过程
结果
持续质量改进
重点环节
特殊部位
Company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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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例行检查
护理管理质量的一次梳理
1838981759qqcom持续质量改进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护理篇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4个医院规模973首席3名杰青2名长江学者2名重点学科学科优势省护理质控中心省护理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浙江大学护理硕士培养点杭州师范大学护理硕士培养点省icu急诊器官移植专科护士培训基地16所大专院校教学实习基地专科护理细化神经外科骨科心胸外科血液科等根据专科特点进一步细化多器官移植护理肝胆胰中心护理团队感染病中心护理团队肾病中心护理团队心脏病中心护理团队肿瘤中心护理团队血液病中心护理团队消化病中心护理团队脑医学中心护理团队人工肝中心护理团队特色护理多样整合护理优势内科icu外科icu急诊icu移植icu与医院相匹配的护理队伍完善和科学的护理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了具有一定信度效度和权重系数的三级护理质量评价体系以帮助的思路进行质量控制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实施标准化科学化无纸化管理companylogowwwthemegallerycom结果结构过程重点环节特殊部位持续质量改进持续质量改进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理解等级医院评审标准护理管理质量的一次梳理执行如何
浙江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实施细则一、学科整体情况
二、临床工作情况(基础学科不作要求)
三、科研工作情况
四、学术交流与技术引进推广
五、条件建设
注:1、本细则中所涉及的省级单位和市县单位分别指承担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省级建设单位和市县级建设单位。
2、本细则中所涉及的课题、成果、技术及论文论著等均必须在3年建设期中取得,与重点学科研究方向相符合的中医药类项目,否则不列入考核内容。
3、本细则中所涉及的层次表述“XX级以上”指XX级以上(含XX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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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1.16
•【字号】浙卫办医政发函[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浙江省区域专病中
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医政发函[2015]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业: 肾病科、消化内科、麻醉科、眼科、神经内科、心胸外科。
二、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按照《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要求:请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接通知后积极组织申报并完成初评,每个申报专科各市只能推荐一家单位参评,经公示一周后于2015年1月30日前向省质评办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书和评分标准自评情况),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
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和评分标准请自行在省质评办网站下载。网站地址:/,点击“通知公告栏”可下载申报书和相关评分标准(压缩包密码yzc4005)。
省卫生和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付铁红
电话:*************
传真:*************
E-mail:*****************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优势和创新示范效应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分类指导、学科交融、区域均衡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省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
第四条医学重点学科群是以相关医学研究领域为目标,统筹配置省、市、县学科资源,积极引导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一项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学科群以省医学重点学科为牵头,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为纽带,县级医学重点学科为基础,通过政府主动设计、单位重点实施,开展资源整合的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链模式。
第五条支撑学科是针对已授牌的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开展择优滚动支持的医学学科。支撑学科一般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省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
第六条创新学科是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旨在重点培育我省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薄弱,但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医学学科。创新学科一般应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并未曾纳入过任何省级及
08(重症医学科)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项目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专病中心建设项目重症医学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2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基础条件”中对床位数有专项要求的,服从专项要求标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的重症医学科是指符合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并且经过卫生厅医政处委托浙江省ICU质控中心按《浙江省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管理质量评价标准》审核通过的独立设科的ICU。
九、本评分标准,后附3个附件,供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时参考,同时便于实际操作。
浙江省专病中心建设项目重症医学科评分标准
序号检查内容标准
分
检查方法评分标准备注
一基础条件100
1 发展环境
(10)
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3 查相关医院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
重症医学科必须是独立的临床学科,专科建
设管理的组织完善得1分;规划的合理性得1
分;执行效果得1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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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浙政发〔2014〕40号)精神,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遴选产生了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经研究,省政府同意将中国美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等5所高校列为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现予公布。
列入第一批省重点建设的高校,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制订发展规划(2015—2020年),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统一报省政府备案。省教育厅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各重点建设高校发展情况。省级相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集中力量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结束——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优势和创新示范效应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分类指导、学科交融、区域均衡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省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
第四条医学重点学科群是以相关医学研究领域为目标,统筹配置省、市、县学科资源,积极引导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一项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学科群以省医学重点学科为牵头,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为纽带,县级医学重点学科为基础,通过政府主动设计、单位重点实施,开展资源整合的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链模式。
第五条支撑学科是针对已授牌的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开展择优滚动支持的医学学科。支撑学科一般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省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
第六条创新学科是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旨在重点培育我省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薄弱,但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医学学科。创新学科一般应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并未曾纳入过任何省级及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评估指标(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评估指标(征求意见稿)
*若发现在科研工作中,存在编造、作假、剽窃等违反科研道德行为的,采用一票否决制,学科群验收不合格。
*自本验收评估指标公布实施之日起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否则不予计算。
注①中华级以上期刊包括:中华系列、SCI或EI收录的期刊;本学科专业国际TOP期刊主要由同行专家评议
注②学科群高级职称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以重点学科群计划合同书中填报的人数为准。
注③省级以上期刊以省卫生厅职称评审认可的期刊为准
注④发明专利指已经获得授权,正在申请的不列入计算;产品证书必须要有正式文号,专著要求必须为主编
注⑤文中未特别注明时间期限的,均表示5年建设期内.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4.09
•【字号】浙卫发[2012]81号
•【施行日期】2012.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2]8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1〕1207号)和《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卫发〔2011〕297号),全面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
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就推进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中医药提升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发展均衡、功能完善、优势突出、群众满意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中医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机构更趋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一、学科建设情况评价指标
1.学科建设规模指标:总体规模、师资队伍、科研经费等;
2.学科建设质量指标:科研成果、科技产出、学术影响等;
3.学科建设效益指标: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
二、学科建设环境评价指标
1.学科建设政策指标:学科建设政策、财政支持、人才政策等;
2.学科建设基础指标: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医疗资源等;
3.学科建设支撑指标:学术期刊、数据库、硬件和软件平台等。
三、学科建设过程评价指标
1.学科建设规划指标:学科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组织管理等;
2.学科建设投入指标:经费投入、人才引进、科研项目等;
3.学科建设管理指标:学科建设管理制度、人事任免、科研组织等。
四、学科建设成果评价指标
1.学术水平指标: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学术会议等;
2.科技创新指标: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科技奖励等;
3.人才培养指标:研究生培养、人才引进、学科带头人等。
五、学科建设社会贡献评价指标
1.社会影响指标:学科发展对社会、经济、卫生等方面的影响;
2.科学普及指标:科普工作、健康教育、社会服务等;
3.国际交流指标:国际合作、学术交流、学科对外影响等。
在评估体系中,各个指标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综合反映了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状况和发展水平。评估指标的确定和使用是根据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旨在科学指导学科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促进学科的持续发展和提高。
需要说明的是,该指标体系是2024版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科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因此,为了更好地评估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情况,有必要及时更新和调整评估指标体系,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要求。同时,评估不仅是为了发现问题和不足,更重要的是为下一步的学科建设提供方向和改进措施。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的通知-浙卫办科教[2015]3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的通
知
正文: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的通知
浙卫办科教[2015]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2015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已经确定,共立项866项,其中省部培育计划项目13项,平台计划项目112项,一般研究计划项目702项,适宜技术成果转化计划项目39项。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类型分A类和B类,A类项目我委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宁波地区单位除外),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给予1:1以上配套,其中省部培育计划项目配套经费不少于10万元。B类项目由我委立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不少于1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
各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工作,规范使用项目经费,确保研究任务顺利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和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要求,强化过程管理、经费监管、项目验收和成果转化工作,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成果的导向支撑作用。
附件:
1.2015年省医药卫生省部培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