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微信平台的传销案件侦查研究
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
03
中国网络传销现状分析
市场规模与增长趋势
市场规模
中国网络传销市场规模庞大,涉及人 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
增长趋势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不断发展 ,网络传销呈快速增长趋势,涉及领 域也在不断扩大。
主要类型与组织结构
主要类型
网络传销的主要类型包括电子商务、微商、虚拟货币、互助平台等。
组织结构
网络传销的组织结构一般分为三层,即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人员。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战略和 决策,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和监督,基层人员则负责具体的销售和推广工作。
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等教育阵地建设
学校教育
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活动等方式 ,向学生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 高学生对网络传销的识别和防范
能力。
家庭教育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教 育,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提
高孩子的防范意识。
社区教育
社区组织应加强对居民的网络安 全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 活动,提高居民对网络传销的认
参与人群与地域分布
参与人群
网络传销的参与人群主要是年轻人、学生、家庭主妇等,他们往往缺乏经验和辨别能力,容易被诱惑 。
地域分布
网络传销的地域分布广泛,不仅限于大城市,一些小城市和农村地区也存在网络传销活动。同时,随 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销也逐渐向海外扩张。
04
案例研究:典型网络传销事件 剖析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网络传销事件
01 02
初期阶段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初期阶段,网络传销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途径进行传播 。
发展阶段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传销逐渐向社交平台转移。一些社交平台成 为网络传销的温床,通过发布虚假加大了对网络传销的打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网络传销犯罪的侦防对策研究
网络传销犯罪的侦防对策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应该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向他们传递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生活方式,同时也要加强对于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案例的分析和讲解,让更多人了解其危害性和欺骗性,从而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新特点和实际情况,应该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涉案人员和企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传销犯罪。
随着网络传销犯罪的不断发展和蔓延,跨境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因此,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享信息、技术和资源,共同打击跨国网络传销犯罪活动。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网络传销犯罪,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
只有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网络与青少年犯罪:现状、原因、影响及侦防对策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也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新的土壤。
本文将探讨网络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原因、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侦防对策,以期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社会的焦点。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自身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
自身因素: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他们往往好奇心强、自我控制能力差,对是非辨别能力不足。
部分青少年存在自卑、孤独等心理问题,网络成为他们寻找心理安慰和归属感的重要场所。
家庭因素: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
然而,部分家长对孩子的管教方式不当,过度溺爱或粗暴对待都可能促使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
单亲家庭、留守家庭等特殊家庭结构也容易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例如,社会歧视、校园暴力、社会福利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青少年产生挫败感和无助感,从而在网络世界中寻求逃避。
警惕利用微信进行的传销犯罪
警惕利用微信进行的传销犯罪作者:蓝田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9期随着微信的普及应用,一部分有生意头脑的人把目光转向微信,做起了微商。
但也有一些心术不正的人盯上微信,将其变成传销的温床。
近日,通辽市警方接到两起群众报案,均涉嫌在微信中进行非法传销。
为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对于微信传销的各种新手段、新概念要提高警惕。
高额回报背后的传销“陷阱”近日,市民李某在向“恩诚F2C体验超市”投入5.4万元后,得到4200元返现,之后便再也无法联系上负责人,于是找到警方报案。
经过侦查员调查发现,“恩诚F2C体验超市”成立于2014年11月,以开设微信微店“恩诚F2c体验超市”名义,向市民宣传称,只要交纳480元至3.84万元不等的购物本金即可成为体验超市会员,只需每天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恩诚超市广告,就可每天获得15元至1200元的广告费返现,总共返现90天。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此传销组织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一、宣称返现为广告费,迷惑投资者。
“恩诚F2C体验超市”宣称投资者在成为超市会员的同时也成为了特约广告商,会员的微信成为了超市的广告平台,每天的返现就是广告费,使投资者相信“恩诚F2C体验超市”并非传销活动。
二、超市商品价格虚高。
入会资金能在其微店中购买日用商品,但微店商品价格虚高,为正常价格的10倍。
三、传播迅速。
“恩诚F2C体验超市”入门条件低,任何满足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网络申请成为会员并开始宣传,所以传播速度快。
辽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提醒说,在微信传销案例里,销售的产品本身价值和最终定价往往差距很大。
当发现在身边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情况时,请提高警惕,这种方式极有可能为传销。
市民不要相信所谓的高额回报,发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举报,以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利用微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成因分析
利用微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成因分析作者:谢玢瑶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9期摘要:正文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利用便捷的网络实施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引起学界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基于此,本文从微信这一即时通讯软件入手,以利用微信实施的网络诈骗犯罪为研究对象,深入探究该犯罪的侦查难点成因。
关键字:微信;网络诈骗;侦查难点一、受害人维权意识薄弱根据微信诈骗案件发现难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受害人的维权意识薄弱。
在受害人遭遇微信诈骗案件后,因为其自身羞耻、疏于重视或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等心理,任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而不采取弥补措施,不向公安机关举报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
现如今微信新型诈骗类案件层出不穷,而媒体报道的新型诈骗案件通常是已经产生了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受害群众较多的案件,因此公民不能够有效地防范此类案件。
笔者认为,加大对防范此类微信诈骗案件宣传的主体应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新闻媒体,新闻媒体的报道具有延时性,而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接触新型诈骗犯罪、掌握新型犯罪手法,便于及时向公民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培养公民的维权意识。
另外,除了公安机关,政府各部门也应该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政府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对各类新型微信诈骗犯罪进行宣传,或者通过网络等渠道向公民发送关于防范微信诈骗犯罪的预警信息,同时在官方网站上维权措施进行相关介绍,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偵查人员办案水平有待提高目前,侦查人员侦破此类案件的水平不高主要是由于侦查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和计算机技术的匮乏。
对于此类微信诈骗犯罪,传统的侦查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例如走访、摸底、跟踪、蹲点等方法。
因为此类案件通常建立在网络空间的基础上,不需要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进行直接接触。
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止实施一起案件,而是对多个受害人实施多起诈骗行为,因此犯罪结果地通常分布在不同区域,这需要公安机关具有完善的侦查协作机制。
信息化背景下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对策思考
信息化背景下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对策思考作者:王世超来源:《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第4期王世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 110035)摘要: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发展,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型社交软件以其诸多简单实用的功能赢得人们的青睐。
微信拥有着众多的功能,在极大便利人民生活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新手段和新渠道。
由于利用微信实施的传销犯罪涉案面广、隐蔽性强、标的虚拟化等特点,给侦查破案带来了诸多困难。
因此,为及时有效地打击微信传销犯罪,侦查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当前所面临的困境,转变侦查思维、调整侦查手段,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及时研判案件细节,将传统侦查手段与信息化侦查手段相结合,构建跨区域协作的侦查协作机制。
关键词:微信;传销犯罪;侦查困境;侦查对策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039(2019)04-0034-(06)DOI:10.13643/ki.issn2096-7039.2019.04.005随着人类社会全面进入信息时代,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流和娱乐工具。
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wechat)智能手机终端应用软件,以其提供的公众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深受年轻人的喜爱。
然而,人们在享受智能手机与各种应用软件带来便利与快乐的同时,新型的犯罪方式也随之悄然而来。
微信传销犯罪,就是利用智能手机新功能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
以广东省基层法院为例,2012年至2016年全部一审的8527件刑事案件中,微信犯罪案件共计102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19%;从2012年至今,微信犯罪呈逐年增长趋势,2016年相比2012年案件数增长了二十倍。
近年来,微信传销犯罪愈演愈烈,逐渐成为人类梦魇中的潘多拉魔盒,成为高悬在人类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一、微信传销犯罪的运行方式微信传销犯罪是指利用微信平台在朋友圈、微信群里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微信平台传销犯罪的预防与治理研究
微信平台传销犯罪的预防与治理研究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微信平台的崛起,微信已经成为了现代人社交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伴随着微信平台的热潮,一些不法分子也顺势而为,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传销犯罪行为。
传销犯罪不仅危害个人利益,更严重的是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那么,在微信平台如何预防和治理传销犯罪呢?一、加强对微信平台的监管微信平台作为社交工具,虽然具有方便快捷、信息传播广泛等优点,但同时也有着信息交流不透明、信息质量不可靠、舆情煽动等缺点,这些缺点的存在为传销分子的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微信平台的监管力度,如扩大对微信平台的审核范围,对微信平台上的危险信息和传销信息进行及时查处,向公众提供更为透明的信息平台,建立公众对微信平台的信任。
二、完善法律体系,严厉打击传销犯罪政府部门应加强传销犯罪的法律制度建设,制定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传销犯罪的惩罚措施,加强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
应建立微信平台上的传销犯罪的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处理传销犯罪分子。
三、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和社会应共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传销犯罪的常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传销的警惕性,加深公众对传销犯罪的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警示教育、案例分析等方式,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并配合媒体普及传销犯罪的宣传,营造对传销犯罪的普遍重视氛围。
四、营造和谐的社会风气传销犯罪的存在往往离不开贪欲和利益的驱动。
因此,我们应从源头上传导传销犯罪的负面影响,营造和谐的社会风气,实现从根本上遏制传销犯罪,建立健康文明的社交环境,为以后的社交交流奠定安全有序的基础。
综上所述,要想预防和治理微信平台传销犯罪,需要公安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全面提高公众的警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康文明的社交环境,减少传销犯罪活动产生的社会危害,为社会治理的进一步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前微信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应对
随着 网络 时代 的发展 , 能够 实时交 流及 多方 式沟通 , 汇集人际交流 、 资金往来等功能 的手机软 件——微信应运 而生 , 并迅 速 风靡华 人 圈。通 过 微信 提供 的公众平 台 、 朋 友圈 、 消息 推送等功 能 , 用 户可 以通过 网络发送 文字 、 图片 、 语音 及视频进 行 分享 , 还可 以通 过 微信 朋友 圈 经营 生 意 , 成 为 “ 微商” 。应用 的广 泛性 使 微信 成 为 名副 其 实 的 信 息矿藏。然而 , 微信 的诞生如 同双刃剑 , 在丰富 现代 人群 生活 , 使 人 际交往和 交流 更加便 利 的同 时, 越来越多 的违法犯罪 活动依托微信 实施 , 使微 信成为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工具 。公安机关应 当根据智能型犯 罪形式 的新变 化 , 对微 信犯罪 充 分认识 , 深入 研究 , 加大 防范打击 力度 , 并利 用微 信资源广泛 、 沟通便利 的特点为侦查实践服务 , 从 而改进办案方式 , 拓展 侦查手段 。
I
J o u r n a l o f Li a o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Co l l e g e o f
P o I i c e a n d J u s t i c e
信犯罪 的成功率较高 。 ( 三) 作 案 隐 蔽 性 强 当前 , 受技术层 面的客观 制约 以及人 权保 护 主义的法律制衡 , 公 安机关 及其他 相关 职能部 门 无 法及 时对信 息流布 控 , 也 没有 切实有 效 的方 法 对账户动态进行 实时监 控 。同时 , 由于 以微信 为 工具进行犯 罪的 门槛 较低 , 公安 机关很 难 固定 相 应 的证据。在 已发案 例 中 , 以微 信为犯 罪工具 的 嫌疑人大多具有较 高学历 , 或有 其它 网上诈 骗 的 违法犯罪经历 , 逃避打击 的意识较强 , 犯罪手段较 为 隐蔽 。通过对微信犯 罪的具体数据进行 比对分 析, 很 大 比例 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水平有所提升 , 作案过程 中留下 的蛛丝马迹越来 越少 。
传销案件类法律研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对传销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传销案件的成因、特点及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其本质是利用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方式,诱骗他人参与,骗取财物。
近年来,传销案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因此,对传销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其成因、特点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传销案件的成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够,缺乏对传销活动的全面界定和明确的法律责任。
这使得传销分子有可乘之机,逃避法律的制裁。
2. 监管力度不足相关部门在传销活动的监管上存在漏洞,导致传销活动得以在暗中滋生。
同时,执法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
3.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传销分子在参与传销活动时,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和惩罚。
4. 受害者防范意识不强许多受害者由于缺乏对传销活动的了解,容易上当受骗。
此外,受害者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其在遭受损失后,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三、传销案件的特点分析1. 跨区域、跨行业传销活动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行业,具有跨区域、跨行业的特点。
2. 组织严密、层级分明传销组织内部组织严密,层级分明,上下级关系明确。
3. 非法手段多样传销活动利用虚假宣传、非法集资、诈骗等多种手段,欺骗他人参与。
4. 受害群体广泛传销活动涉及的受害者群体广泛,包括老年人、学生、失业人员等。
四、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 传销活动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传销活动属于非法经营罪。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传销活动的定性存在争议。
2. 传销分子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传销分子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网络传销犯罪侦查的难题及对策【论文】
网络传销犯罪侦查的难题及对策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提高了信息交流的效率与便捷性。
然后,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技术与法律监管层面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滋生了一系列网络犯罪案件,典型的有金融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网络传销犯罪等。
对于网络传销犯罪,该种犯罪和以前的传销模式相比,呈现出许多新的犯罪特征,无论是在迷惑性、隐蔽性、以及受害群体方面都远远超过传统的传销模式,对于国家的繁荣稳定,社会的治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公安机关当前的侦查方式面对这种新兴犯罪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其展开研究,找出网络传销犯罪侦查的难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设性解决办法,以期对网络传销犯罪得到更为高效、精准的侦查与打击。
关键词:互联网犯罪;犯罪侦查;传销;应对策略一、网络传销犯罪的成因及典型特征从根本上来看,网络传销犯罪是传统传销犯罪的一种延续,就是通过有意向者进行一定量的消费或者直接缴纳一定的费用,并且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此类发展对象进行类似模式的发展,来发展更多自己的下线,同时,发展的下线越多或者自身销售业绩提高都能获得更多的报酬。
网络传销和以前的传统传销不相同,网络能够快速并且隐蔽的传播信息,所以网络传销组织者利用这一点进行组织扩散和产品的销售。
在公安机关等网络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把控的同时,将朋友圈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犯罪分子充分地利用网络上的各个功能掌握个用户的详细信息,根据不同用户的特征和需求,进行分组,有目标有方向的对其进行模糊并且具有诱惑的洗脑。
从安全方面来看,网络软件自身的 SA 密钥和 AES 随机密钥加密算法,以及 Protocol Buffer,这些在现有的通信软件中,在密级中都处于高级的地位,并且很难去破译。
但是网络自身的一些功能,导致出现了一些不能够被法律掌控的地方,并且被不法分子充分的应用进行犯罪:首先,在注册网络时个人信息没有实名制,不具有真实性,导致了许多“僵尸”账号的产生,所以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对此类账号进行监管。
微传销受骗群体的研究
微传销受骗群体的研究近年来,微传销已经成为了社会上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因为被微传销组织骗取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和心理损失。
得到统计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受害者有84%的人是年轻人,而且大都是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被无良商家和传销组织漏洞利用欺骗形成的受害群体。
微传销被称为是新的传销模式,对于这一点,受害者们都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即不以为意。
如今,微传销从人际交往进而渗透到社交网络的微信、QQ空间等,增加了其的招揽对象,甚至在社群上,微传销以传统方式拓展人脉的方式渗透。
在受害者中,大部分都是年轻人,其以互联网/移动端为主要工具进行传播和招募,消费者的特征转变为年轻、高学历、高收入,社交媒体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得微传销更加容易高效传播。
微信朋友圈作为微传销的最大活动平台,为传销分子提供了适宜的渠道,通过这个平台传销组织可以轻松地招募大量的下线,受害者往往是一些意气用事、没有经验的年轻人。
另一方面,微传销恰恰最擅长迎合年轻人,因为年轻人是沉迷于互联网的一群人,他们相信好的东西肯定会被推荐给自己,因此相信朋友口碑推荐。
受害者往往因为相信自己的朋友而认为自己不会被骗,进而成为微传销的一员。
在微信朋友圈中,微传销不断通过网络语言和传销组织中心社交网络达到了各种推销和组织的目的。
微传销豪华旅游、年货等等财富梦想向受害者承诺如何出色的生活,虚假利益使得年轻人特别容易受骗。
因此,针对微传销受骗群体,应当采取如下方法预防和教育。
首先,要提升年轻人的知识水平,增强他们辨别传销的能力,警惕微信朋友圈转发的打擦边球观点,深化人民群众对微传销的认识。
其次,加强网络监管,收紧网络传销的监管,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
同时,发动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提高大众的自我防御能力,增强群众对微传销的抵制和拒绝。
最后,要给予微传销受骗者更多的帮助和关注,帮助他们恢复健康的心态和人格,使得他们能够重新走向正途。
同时,要呼吁整个社会,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的文化氛围,使得微传销等非法活动得以遏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微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困境和破解对策分析——基于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现实考察
作者简介:袁家韵(1993-),女,广东佛山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信息化犯罪案件侦查、案件侦查对策理论与实践。
叶子鹏(1993-),男,安徽池州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党建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
收稿日期:2016-04-20微信作为一种大众化信息传播工具,凭借其传送快、功能多、资费低等优势逐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基于微信点对点通讯模式下微信好友间的信赖心理衍生出来的诈骗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微信诈骗问题已经严重危害了广大网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微信作为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社交工具,不应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
一、微信诈骗犯罪概述(一)微信发展现状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图片和文字的聊天工具,软件支持“朋友圈”、“摇一摇”、“公众平台”、转账购物、打车等服务插件的使用。
微信使用热潮下,多种微信营销模式和营销工具相继推出,微信越来越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和娱乐购物依赖的工具。
截至2015年3月31日,微信和WeChat 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到5.49亿,比上年同期增长39%,微信公众号数量持续增长,绑定银行账户的微信支付和QQ 钱包账户超过1亿。
[1]微信安全日渐成为互联网安全的重要课题。
(二)微信安全性问题初探微信使用安全与其所处的网络环境密切相关。
微信支持IOS 、Android 、Windows Phone 7、Win -dows Phone 8、S60V3、S60V5、S40、Black Berry等操作平台的手机使用。
其中,Android 系统全球市场占有率超过80%。
报告显示,2014全年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累计截获Android 平台新增恶意程序样本326万个,全年Android 用户感染恶意程序3.19亿人次。
[2]同时,Android 系统没有统一的应用软件市场,其完全开放模式给软件开发者极高的授权,病毒较容易伪装成正规应用程序诱骗网民下载安装,窃取用户隐私或恶意扣费,帮助实施犯罪。
大连破获利用微信牟利的特大网络传销案
大连破获利用微信牟利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2期2015年10月27日,记者从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破获了一起利用微信实施传销牟利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该案是一起新型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案件,因参与门槛低、返利高,通过微信平台推广,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仅半个月便吸纳会员64.4万人,其中已交费会员16.3万人,涉案金额170余万元。
会员不仅遍布全国所有的省区市及港澳台地区,甚至包括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
缜密侦查摸清犯罪构架6月,大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组织进行非法牟利活动。
经请示省公安厅及市局相关领导同意,大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
专案组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对被举报的山东青岛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大量的网上网下调查工作。
在腾讯公司大力协助下,专案组逐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朱某、任某等人以山东青岛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微信平台先后注册了“粉丝帝国”等12个微信公众号,并通过在朋友圈传播二维码的方式逐级发展会员。
会员全部交纳9.9元作为入门费用,从组织者到传播者再以每层级分别给予20%、15%、12%返利佣金的方式,大肆实施网络无实物传销牟利的犯罪活动。
明晰该犯罪团伙的经营模式及犯罪利益链条后,专案组先后3次派民警前往犯罪团伙的所在地进行侦查。
前2次,专案民警到达青岛后,对犯罪团伙所在的公司情况、运营模式、车辆以及团伙成员个人信息进行了深度摸排。
综合有效信息,专案组确定了该犯罪团伙的活动范围。
但是,当专案民警第3次赶赴青岛对个别信息进行最终确认核实的时候,发现涉案公司的办公地址已发生变更。
专案组迅速与为该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进行沟通,发现该涉案公司迁址期间,依然有160余万元的非法获利进账。
快速出击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为防止该犯罪团伙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有所警觉、销毁犯罪证据,同时为避免更多受害人卷入该非法组织,专案组决定立即对该团伙成员实施抓捕。
有关微信传销犯罪的思考
有关微信传销犯罪的思考张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微商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体现,也是互联网思维接地气的表现。
微信传销作为传统传销的变异,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非法敛财为目的,具有强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涉案广泛性。
微信传销不仅扰乱互联网的良好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同时也造成电子商务的诚信危机。
因此,应重点打击传销组织领导者,全面取缔传销窝点,妥善处理传销案件,使打击传销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以统一。
关键词:微信传销;特征;危害;防控对策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16)06-0127-03[收稿日期]2016-09-30[作者简介]张阳(1991-)女,河南永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一、微信传销的特点微信传销是指经营者、组织者以物联网微信为载体,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且以下线交纳会费或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考核标准给付报酬,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打击人们创业的信心。
而微信作为新兴软件,它所承载的不仅是社交平台,更是向着多元化发展,集合着组织、信息传播以及产品推广的任务[1]。
由于微信中好友多数是QQ 及手机通讯录基础上所建立,在沟通时一般会放松警惕性。
传销人员在推销产品时夸大功效、制造虚假业绩图片,以此引人上当。
基于传统的传销模式,微信传销有着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强微信目前仍是非实名制的注册模式,传销组织者可以随意更换自己的头像、昵称或者号码等基本信息来申请帐号,通过虚拟的信息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
与此同时,不同于传统的QQ 、微博每个人都可以看到他发布的内容以及别人发表的评价互动,微信只有共同好友才可以看到评价和互动。
同时微信独有的分组功能,传销者对不同群展现不同的内容,并且可以屏蔽其他一些群,具有针对性的发布微信传销信息。
(二)迷惑性强朋友圈中多数人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即是自己的一级或者二级人脉。
探究互联网背景下传销犯罪的新模式及防范对策
探究互联网背景下传销犯罪的新模式及防范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也为传销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我国,这种新型的网络传销犯罪主要为“mlm”模式(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
这种犯罪区别于传统传销利用商品销售的方式进行发展,利用线下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进行拉人发展下线,并逐步扩大形成金字塔型的发展结构,利用国家法律空隙、辅之以手段新颖的方式从事非法营销。
本文结合互联网行业大背景,结合目前营销模式的网络传销进行分析,进而寻找有效应对该种传销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标签:互联网;网络传销;网络营销;侦查对策一、网络传销“mlm”模式的概念“mlm”模式是我们目前发现最多、查处最多的打着网络营销的幌子来进行网络传销发展下线的新模式,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
具体的规则是:会员既要发展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人数发展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为有效,老会员入会后按照规定的比例继续发展下线,最后按发展的人数算积分的方式进行记录并按一定期限来结算回扣,以此类推,下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展会员,实之成为下线。
在此种模式中,拉人头取代了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本质仍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
二、网络传销“mlm”模式犯罪的表现类型1.网络传销行为人自己构建或租借第三方服务器,以此创设一个网站,再在该网站上发布短期致富,投资理财,公益事业,产品销售的广告等传销消息。
利用这种网站打着幌子来吸引人的眼球,进而使人加入传销活动。
2. 网络传销行为人通过网站发展二线成员,在一批人加入传销网络之后,一般会以会费,投资等名目进行费用收取,并促使其发展下线,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回扣进行费用回馈,利益驱使下线继续发展,从而使得上线与下线层层相连,构成初步的传销网络体系。
3.网络传销行为人建立资金流转系统。
这种方式一般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账号或汇款的地址,数额巨大的资金被通过不直接支付的方式流向犯罪分子。
利用微信开展信息化侦查
4+机制4零警务4个明显提升公安处依托微信平台创新警务模式显现成效微信,即一款依靠移动网络复合传发多种信息的社交通讯软件,具有收费低廉、方便易用、交互亲和等优点。
自2011年进入中国以来深受群众喜爱,仅两年时间活跃用户已达X亿,超过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用户数量之和。
公安处以破解警务查缉、线路防控、案件侦破中遇到的难阻、困难为目标,坚持科技创新理念,以发展的眼光求新、求变、求进,鼓励民警结合工作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实现了科技优势与智力优势的有机结合,提升了信息资源的“为我所用”,强化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的主管能动性和创造性。
一、大幅提升线路治安管控能力。
水柏所松河警务区管辖XX 公里中,线路封闭率低,日均横穿人数多,防控警力少,线路防控较为严峻。
期间,警务区民警徐铭樯借助微信平台开展线路防控工作,取得了实效。
1.“网罗式”宣传,为日常防控提速增效。
徐铭樯建立了名为“线警小徐”的公共微信频道,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搜索功能在巡线途中广泛添加沿线群众。
精心编制电子版的护路防伤宣传资料,每日定时进行推送,依靠微信宣传中形式新、内容实、版面精等特点,受到了沿线群众的广泛欢迎,“7*24”不间断、覆盖式的宣传灌输,强化了护路宣传效果,提升了工作效率。
同时,通过与微信开展互动交流,实时掌握了村民日常劳作、出行动态,并有针对性的开展线路防控工作。
截止目前,管内沿线XX村庄中已有XX群众关注了。
编写爱路护路安全教育知识,每日定时进行推送,制作铁路交通事故、铁路器材等电子图片信息,定时进行推送,实现了护路宣传的日常化。
大幅减少了。
群众学习因,编写护路防伤信息在巡线途中连续添加沿线村民,将沿线XXXX等三个村庄的用户添加到。
积极与驻村民警联系,定期推送生活资讯,方便沿线群众生活,受到了沿线村民、群众的爱戴,隐患整治、护路宣传等各项工作开展高效迅速,今年以来,该区段治安管控力得到明显提升。
自线警小许建立以来,共添加沿线群众XX人,添加人数达到村庄总人数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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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第+期总第197期江西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Nov. 2016No.6 Sum.197基于撳信平台的传销棄件侦奋研究宫路陶冶"(1.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2.南京市公安局,江苏南京210000)摘要:微信平台拥有的庞大用户群以及微商所占据的巨大市场份额在为民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传销犯罪的新型作案工具。
微信传销案件具有范围更宽泛、操作更简单、成本更低廉、发展速度更迅捷等特点并形成了独特的运行模式。
据此该类案件的侦查难点主要在于主动出击难、证据搜集难、案件管辖难、追缴赃款难等方面。
侦查机关需要通过强化情报信息主导侦查、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加强联合执法和追赃能力等方面提升该类案件的打防能力。
关键词:微信;传销;犯罪模式;侦查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志码:A微信平台下的传销案件通常借助“微商”这一特 殊主体实施。
《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指出,2015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达到1819.5亿 元,预计2016年将达到3607.3亿元,増长率为 98.3%&2015年全国微商从业规模为1257万人,预 计2016年将达到1535万人,増长率为22.1-,微商 已成为移动电商的主要形态之一。
截至2016年2 月,从微信官方披露的数据汇总,微信月活跃用户已 达到6.5亿,微信支付累计绑卡用户超过2亿,微信 公众号总数已经超过1000万个,企业号账号已达65 万,微信支付接入超20万家线下商户门店。
微信平 台拥有的庞大用户群以及微商所占据的巨大市场份 额在为民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传销犯罪 新型的作案工具。
一、基于微信平台的传销案件的特点及其模式(一)微信传销案件的特点微信平台下的传销源于传统传销,在传统传销 的模式下,主要利用手机社交软件平台进行传销活 动。
其融合了传统传销和手机社交平台的特点,较之 传统传销,微信平台传销案件多实行“双轨制”的运文章编号:2095-2031 (2016)06-0005-05行模式,即线上和线下同时运行的模式。
犯罪分子通 过在网络上发布高额回报的理财信息召集人员,在 线下组织参与者进行集中培训。
较之传统的传销犯 罪,微信平台下的传销更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
1. 载体较固定,范围更宽泛该类型的传销案件以微信平台为载体,利用手 机网络进行传播。
与传统传销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微 商”形式的出现,有的打着“官方正品”的旗号,推销 实物产品;有的以“互联网+ ”的国家政策为自己正 名,发展电子商务,再以折扣优惠或者返利的方式引 诱新人加人或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一级迷惑一级,一 层欺骗一层。
许多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传销的受害者 甚至犯罪嫌疑人都认为自己是在从事一种新型且合 法的商业模式。
2. 操作更简单,成本更低廉在微信广泛应用的今天,该类传销犯罪仅需要 一部可以连入网络的手机即可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较之传统传销需要面对面的进行交流的发展方式,利用微信软件中自带的支付平台以及微信群、公众 号、二维码等功能,使交流和加入更加简便,简化支收稿日期"2016-10-29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6SJB820017);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公安学”;江苏省 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立项(侦查学专业);江苏警官学院侦查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江苏警官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作者简介:宫路(1974-),男,江苏镇江人,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经济犯罪侦查教研室主任,从事侦查学研究;陶冶 (1993-),男,江苏南京人,江苏南京市公安局民警,从事侦查学研究。
付方式,同时能够打破时间和地域之间的隔阂。
加之 微信平台本身易于操作、简洁方便的优点和手机网 络的普及,使得在微信平台上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 操作更简单,成本更低廉。
微信是自由开放的半公开 平台,用户能够随时更换用户名,具有一定隐私性。
这就降低了该类犯罪的作案风险,这同时也使犯罪 成本变得更加低廉。
3.发展速度更快,年龄层次更低微信作为年轻人进行社交活动的主流平台,一 些社会经验越力不足的青少年极易被犯罪嫌疑人所 蛊惑,因此该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呈现 出低龄化趋势。
传统传销案件中,传销参与者通常以 同乡或朋友为目标发展自己的下线且大多来自同一 个地区,传销团队也常以该地区的名字命名,这种发 展方式通常需要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进行。
与上述传 统传销所依托的现实生活平台相比,微信平台的好 友多来自于手机通讯录和##好友,其中包括家人、同学、老师等。
它不具备推送陌生人的功能,因此陌 生人很难成为用户圈内的好友。
不论是微信群还是 朋友圈,其聚集效应相当明显,第一步就解决了信任 障碍问题。
在这个以熟人为主的网络社交平台,信息 传播速度以及公众对信息的信任度都高于现实社 会。
这使得微信在简化人们日常沟通交流方式的同 时也成为了一个天然的营销平台。
(二)微信传销案件的主要模式微信传销犯罪与传统传销案件有着不同的运营 模式。
以2014年3月,南京警方就破获了全国首例 利用微信平台进行的传销案件为例,案犯陈某通过 在微信朋友圈“炫富”以吸引公众的眼球。
自2013年 以来,在南京、上海、北京等十多个城市开展了以微 信营销为主题的讲座课程并且号称可以“月人百 万”,鼓动公众花钱购买课程的代理权,成为代理商。
陈某还声称通过微信用户按时转发微信、向微信好 友发广告、大量増加微信好友等方式直接发展人员 并以此作为计酬依据获得高额回报。
$2&经法院审理,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 刑8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在该案中,传销组织主 要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致富类消息以吸引微信用户 的关注。
再通过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分享链接的方式,扩大传销理念的影响力。
随后以线下发展的方式,组 织传销成员进行授课学习,以高额回报鼓动成员发 展下线,通过层层收取人会费非法牟利。
2015年10月,大连警方侦破了一起特大传销案 件,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朱某、任某以山东青岛 华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一虚假公司的名义在微信平台上注册“粉丝帝国”等12个微信公众号,利用微 信公众号发展下线会员。
公众需缴纳人会费9.9元,即可生成该公众号的二维码。
上线成员邀请其他微 信用户扫二维码并缴纳人会费发展下线就能获得相 应的奖励,每发展一级会员可获得12/至20/不等 的返利。
在半个月的时间里,该传销组织就非法获利 170多万元。
王某、朱某、任某等人仅通过“粉丝帝国”一个微信公众号就获利近百万元。
会员甚至发展至 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45个国家。
$3&本案罪犯王 某、朱某、任某通过微信平台中的公众号形式宣传该 组织的传销理念,再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生成的二维 码发展会员和下线。
这种发展下线的方式打破了传 统人际交往间的壁垒,形式较为新颖,传播方式更符 合年轻人使用微信的习惯。
其发展下线的手段更加 方便快捷,速度也更快,因此受害者众多并有向境外 发展的趋势,有较大的影响力。
近期,“微信点灯”的活动悄然在微信朋友圈中 传播开来。
该活动利用微信用户对微信好友的信任 和爱心,发展新成员参与“点灯”活动。
本案罪犯陈 某、赵某注册香港微视传媒这一皮包公司,并在微信 上注册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
用户在加入“微信传 媒”微信公众号后,下载“微视传媒”公司开发的“微 视通”APP。
在该手机应用中交纳200至6000美元不 等的加盟费后,成为加盟商、银级加盟商、金级加盟 商、特级加盟商。
加盟商邀请微信好友在公众号提供 的网页中点满5盏灯,上线成员就可以按照加盟商 的级别不同获得1至10美元不等的奖励。
通过这种 方式,该传销组织在内地上线后仅四个月,罪犯陈某 就从该传销组织收取的4亿余元资金中非法获利约 1.02亿余元。
$4&从案例中可看出,微信平台下的传销 犯罪已从单一的微信平台运营模式逐步转变为微信 平台联合手机应用的运营模式。
通过微信朋友圈扩 大影响力,再通过下载手机应用,交纳人会费的方式 成为会员并发展下线以获取奖励。
这种模式的微信 传销利用公众对手机应用的信任而更具迷惑性,逐 渐成为微信平台下传销犯罪其运营模式的新趋势。
上述利用微信平台进行的传销犯罪一改通过面 对面交流和发展的方式,而是将“致富”,“理财”等信 息以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的途径发布给公众从 而进一步发展下线从中牟利这种犯罪模式在当今社 会有着更广大的受众,势必会成为传销犯罪分子的 新龙。
二、基于微信平台传销案件的侦查难点(一)主动出击难首先,从案件来源上看,目前传销案件的案件来源以群众举报为主。
而微信平台下的传销案件有更 强的欺骗性和虚拟性,许多微信用户身陷传销却没 有发觉,认为自己从事了合法的电子商务或投资理 财行为。
也有许多用户发觉自己身陷传销组织但是 无法要回自己钱财或认为长期投资可以挽回损失而 选择隐瞒受害事实,继续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从下线 人员手中获取被骗钱财。
这就使得案件来源变得十 分单一和狭窄。
其次,从线索搜集上来看,由于手机 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传销人员对其上下线的情况 知之甚少,贸然的主动出击容易打草惊蛇。
一旦侦查 人员没有做到一击即中,传销组织的领导人员就会 通过关闭线上网站,更改微信用户名,删除其发布的 传销信息等方式逃避侦查,将侦查工作带人僵局。
(二) 证据固定和保存难微信平台下的传销案件与传统传销案件最大的 区别就在于微商这一特殊主体的出现。
在线上利用 手机网络和微信平台进行传销信息发布和传销人员 召集,而传统传销仍使用较单一线下模式运行。
由于 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实施的犯罪具有高技术性、高隐 秘性和高智能性等特点,侦查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 时往往在搜集电子证据时遇到一系列难题,而成为 该类案件在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的“瓶颈(。
与传统传 销案件相比,微信平台下的传销犯罪很难找到实质 性的物证和书证,大多是一些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 据作为手机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内的数据,具有稍纵 即逝且易于篡改的特性。
因此电子证据较《刑事诉讼 法》中规定的其他传统证据在取证过程和证据固定、保存上有更高的要求。
同时这些电子证据也是对微 信平台下传销案件定性和定罪量刑的关键。
因此,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存也是侦查微信平台下传销案件 的难点之一。
(三) 案件管辖难首先,微信中出现的“微商”以个体商户为主,既不办理工商登记亦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较大。
其 次,大部分该类案件的“微商”是嫌疑人注册的虚假 公司,这些虚假公司的注册地址大多在境外。
再次,微信平台下的传销案件打破传统的人际关系网,上 下线之间的亲属、朋友关系逐渐淡化,使得陌生人亦 可以成为传销组织的上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