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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某某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及各方利益,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某某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要求进行格式化。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审批决定应当公正、公平,并依法予以执行。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决定的内容进行具体实施。

第八条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条申请人、实施单位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事项顺利完成。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损害公共利益及各方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暂行管理办法》的内容,总字数为1500字。

本管理办法是针对某个事项的暂行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批、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五个章节。

在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实施单位和监管部门需要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
该事项按照相关规定顺利进行。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损害公
共利益及各方利益的行为,将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管理办法自
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且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暂行管理办法简版

暂行管理办法简版

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个暂行管理办法,以确保工作流程的高效运行和标准化管理。

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2. 目的本暂行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减少公司的法律风险。

3. 范围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和相关工作流程。

4. 职责与义务4.1 员工的职责和义务1. 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岗位描述履行岗位职责;2.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3. 员工应认真履行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4. 员工应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5. 员工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6. 员工应与同事和领导和睦相处,保持团队协作和合作。

4.2 公司的职责和义务1. 公司应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岗位描述,并向其提供所需的工作资源和培训支持;2.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3.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4. 公司应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5. 公司应及时向员工提供工作上的指导和帮助;6. 公司应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员工,保证不歧视和虐待员工。

5. 工作流程5.1 任务分配与跟踪1. 任务分配:领导根据员工的能力和任务的紧急程度,合理安排任务分配;2. 跟踪与反馈:领导应及时对员工的工作进展进行跟踪与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反馈意见;3. 协作与协调:员工应与其他相关人员合作与协调,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5.2 工作报告和汇报1. 工作报告: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所负责工作的进展报告;2. 汇报会议:公司定期组织汇报会议,员工需按时参加并汇报工作进展。

6. 违规处罚与奖励6.1 违规处罚1. 轻微违规: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2. 严重违规:责令改正、扣减工资、停职、辞退等。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有关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本行建立信贷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或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合作机构管理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

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合规风险部调查后每年核定一次,各客户部、支行不得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择优增补。

合作机构准入名单确定后,原则上年中不再增补,应业务合作需要确需增补的,须由客户部、支行提出需求申请,由合规风险部进行调查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三)动态监测。

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管理,及时向有关行领导汇报监测、管理情况。

(四)适时淘汰。

合规风险部根据监测、管理结果,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

客户部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所有客户部、支行。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条件第五条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三)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四)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五)无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七)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担保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企业成立一年(含)以上;(四)货币形式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五)承诺按不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在本行存入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且相关险种已经保监会批准经营;(二)已与本行签署全面合作协议;(三)保险分(支)公司的相关险种须经上级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经营;(四)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且理赔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规范工业园区科学、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特色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约集聚、创新驱动、绿色环保、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工业园区的市(地)应具备较好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条件。

第二章设立和升级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结合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严禁“三高”项目入园,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产业融合。

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工业园区要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可以实行“一区多园”。

鼓励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发展水平高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园区,清理、整顿低、小、散的各类工业园区,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开发区发展等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要求,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有一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撑,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三)规划面积和四至界限明确。

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平方公里。

其中,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2平方公里;不具备2平方公里以上连片土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的地区,分区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1平方公里;(四)交通、能源、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五)工业园区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统筹考虑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1总则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2规定要求2.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消防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职及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5火灾预防2.5.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5.5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5.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5.7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2.5.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5.9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6消防组织2.6.1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创造和谐、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环境,明确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文化、民族事务、民政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元宝山区城市规划区管理按其现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城市管理实行市统一领导、市辖区全面负责、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管理、密切配合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全面参与的综合体制。

市政府成立城市综合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组织、指挥、监督市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卫生、环保、公安、交通、工商、民族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市辖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部署,实施联合执法、集中执法,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主体,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管理。

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和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在辖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私搭乱建、损害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具体负责本社区和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条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铁岭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铁岭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铁岭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铁岭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6月25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市长张竞强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岭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自治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建委、规划、物价、城市综合执法、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推行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委会。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县城、乡、镇、行政村、党政群机关、企业(包括职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乡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及所属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

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暂行管理办法,以便于组织成员更加高效地执行工作任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组织成员,并具有法律效力。

所有组织成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组织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领导层、员工、实习生等。

三、工作流程3.1 任务分配1. 领导层根据项目需求,对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配,并明确责任人。

2. 责任人根据自身能力和资源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报备领导层。

3.2 工作执行1. 责任人按照工作计划,高效执行任务,并保证任务质量。

2. 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以便领导层及时了解项目进展。

3.3 问题解决1. 若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领导层汇报,并寻求解决方案。

2. 领导层应及时调配资源,协助解决问题,并通知相关人员。

3.4 评估反馈1. 完成工作任务后,责任人应对工作结果进行自我评估,并经验教训。

2. 领导层对各个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给出及时、明确的反馈。

四、工作规范4.1 时间管理1. 所有组织成员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工作。

2. 禁止在工作时间内进行非工作相关的活动,如上网、逛饭店等。

4.2 沟通协作1. 组织成员应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并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任务。

2. 面对不同意见和观点,应保持开放心态,尊重他人意见,并以团队利益为重。

4.3 保密工作1. 所有组织成员应严守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组织机密信息。

2. 在处理敏感信息时,应谨慎操作,并遵守相关规定。

五、违约与处罚1. 组织成员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开除等。

2. 处罚由领导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六、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组织所有,解释权最终归属组织领导层。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组织成员。

以上即为暂行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希望能够为组织成员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导,并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暂行管理制度范文

暂行管理制度范文

暂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暂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暂行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暂行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领导应严格执行本暂行管理制度,做出正确决策,推动公司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机构,负责公司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司实行董事长负责制,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统一决策。

第七条公司设立各部门,包括生产部、市场部、人力资源部等,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各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实行员工岗位制,每个员工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薪酬调整。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请假。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按要求佩戴工作证,禁止借用他人工作证。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保护公司财产,禁止挪用公司资金或物品。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应尊重同事,不得恶意竞争或挑拨离间。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包括提升职位、发放奖金等。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包括扣发工资、停职等。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纪的员工进行开除处分,取消其员工身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暂行管理制度于颁布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如对本暂行管理制度有异议,可向公司领导提出。

第二十二条公司领导对本暂行管理制度具有最终解释权。

公司暂行管理制度内容如上所述,希望公司员工能够认真遵守,做到言行一致,共同推动公司发展。

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

贵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促进校内科研资源的整合,全面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和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批准建立的各类校级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技术中心(校直属科研机构除外)。

科研机构行政隶属于相关学院,均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整合校内外相关学科、技术和人才资源,有利于在相关学科领域形成具有特色与优势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学校将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办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四条 科研队伍要结构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

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决定对科研机构的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程序和编制第六条 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或承担了省级以上重大(点)项目;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拥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形成产业化基础;(二)科研机构负责人要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担任。

(三)有稳定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研究机构至少应有4位正高级职称人员,且科研人员参加科研机构数不能超过2个。

(四)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五)对于无依托单位,研究方向重复,研究梯队与其它研究机构人员交叉重复的申请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组建科研机构的程序申请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由申请者填报《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申报书》,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贵州大学学术机构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由贵州大学学术机构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的工作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开工准备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和工程竣工管理阶段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开工准备管理第四条工程开工准备管理主要包括公司组建、资金筹措、设计资料交付、主要设备和主要参建单位的选定、五通一平和生产生活临建、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和审查、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工程总体目标策划、开工条件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开工准备管理职责划分:(一)公司综合部、工程设备部负责项目公司筹建、项目核准报批及相关配套工程报批、资金计划等工作。

(二)公司综合部负责项目公司人员的配备。

(三)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筹备和拨付。

(四)公司工程设备部负责工程开工准备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落实项目核准的各项条件;2.履行报批手续,满足工程建设需要;3.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和投资计划报公司资金财务部审查;4.组织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招标;5.落实施工图设计审查,保证工程施工的需要;6.协调落实附属配套工程(如水电、管网、排洪、排污、取水等)建设的有关条件;7.〃五通一平〃及生产设施、生活临建设施的建设;8.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总体目标的策划,上报公司审查;9.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施工组织总设计,上报公司审定;10.编制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和实施;11.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体系;12.完成开工前的自检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六条工程设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管理工作。

公司工程设备部负责工程相关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支撑性报告的咨询委托及合同管理和费用支付,负责专项报审和报批工作;2.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技术管理、合同管理及报批工作,负责初步设计的费用支付;3.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的方案、费用上报公司审查及报批工作;4.项目前期工作的合同管理与档案管理工作;5.按照初步设计编制原则,督促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6.承办初步设计审查、设计优化、设计联络等会议,催办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协调解决工程外部接口方面的有关问题;7.对初步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优化的总体要求;8.组织编制附属设施工程招标设计方案和内部审查;9.督促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全面落实优化设计方案;10.制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11.建立对设计单位的考核机制,保证设计优化、设计质量、设计进度目标的完成;12.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图会审和交底工作;13.督促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和移交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在法定的正式管理措施出台之前,临时性地对某一事务或领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临时性规定。

由于具体情况的变化和需求的紧迫性,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迅速解决管理难题,保持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围绕管理暂行办法的概念、实施过程、具体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管理暂行办法的概念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在制定正式管理办法之前,为了满足特定管理需求而暂时采取的一系列临时性规定,它们具有暂时性、可调整性和可适应性的特点。

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临时性措施,规范和引导特定领域的管理工作,以期达到管理目标和维护管理秩序的目的。

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1. 明确管理需求:针对特定领域或事务,明确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目的和管理需求。

通过充分调研和分析,确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2. 制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明确的管理需求,组织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管理暂行办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发布和宣传:对制定完成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发布和宣传,通过合适的渠道和方式向相关人员和机构传达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管理暂行办法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4. 执行和监督:对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总结和反馈执行效果。

发现问题和调整需要时,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1.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应明确具体的管理目标和预期效果。

只有明确了管理目标,才能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实施要求。

2. 合法合规: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灵活适应: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和特殊需求的处理。

4.明确责任和权力:管理暂行办法应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权力范围,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和责任落实。

5. 有效监督:对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过程应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予以纠正。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 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 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各部门、院(系)、以及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分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负责人(导师)——学生”的三级签约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院(系)应根据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在实验室墙壁的醒目位置上公示;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实验室安全氛围,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院(系)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完善管理工作,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管理活动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尊重和维护员工权益,促进员工的自我发展。

3. 落实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安全和稳定运行。

4. 鼓励创新和持续改进,推动公司发展。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入职与离职1. 入职程序应包括招聘、录用、培训等环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2. 离职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手续办理等环节,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岗位职责各岗位应明确职责,健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员工发挥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绩效考核1. 绩效考核应公正、公平、客观,采用多元评价指标和方法。

2.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晋升等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财务制度1.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环节。

2. 财务报告应准确、及时、透明,符合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第八条预算管理1. 制定年度预算,合理分配公司资源。

2. 预算执行需要严格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条资金管理1. 做好资金计划和预测,保证公司资金的流动性。

2. 资金运作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条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市场需求。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1. 项目实施应有详细的计划和目标,分工明确。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进行综合评估,经验教训,为项目提供参考。

第五章其他第十三条审查与修改本暂行办法的内容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改。

第十四条生效与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结束语本《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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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支持以培育原始创新源,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加强技术储备为主要目标的应用基础研究,为我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源头引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要求,省财政设立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是指专门用于资助基础研究计划,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该资金实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

省基金委下设7个重点学科组,即基础学科、信息学科、农业学科、生物医药学科、工程学科和资源环境学科,1主要负责指导省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重点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等。

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和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的创新研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以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为主体。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2等。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通知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通知发布。

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科技厅组织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组织申报。

省自然科学基金按照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和面上项目两类组织申报。

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分为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和省青年基金项目等层次。

项目由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审查推荐申报,试行计划管理单列单位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省级有关单位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宁外部(省)属高校项目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经所在地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报省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对于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答辩评审程序。

专家评审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

(四)项目审定。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基金委审定后公示。

省财3政厅根据审定方案下达资金,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条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

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承担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项目中期检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四)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按年度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按相关计划管理要求报送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核心技术指标调整,以及经费使用有重大调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方可调整。

(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由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4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5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6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如需调减,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相关调剂需报省科技厅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五条差旅会议管理。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

第十六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7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采取无偿拨款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资金监管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条省自然科学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应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8(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2013年6月5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布的《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同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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