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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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四川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四川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并指导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具有采购资格的组织,对定点采购进行管理。

定点采购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委托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本办法将明确定点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具有采购资格的组织,以及其相关合作单位。

三、定义在本办法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供应商:指具有相关资质并能够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定点采购: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为满足采购需求而选择特定供应商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四、定点采购的程序1.需求确定:采购机构应当明确定点采购的具体需求,并制定相关采购计划。

2.供应商选择:采购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供应商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其信誉、实力、价格和服务等因素。

3.定点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应当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采购监管: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五、定点采购的要求1.公平透明:定点采购应当依据事先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透明,确保采购的公正性。

2.合规操作:定点采购的过程应当符合相关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且采购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档案和资料的保存工作。

3.经费合理性:定点采购的费用应合理,不得超出预算限额,并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4.供应商合格性: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实力,并能够按时提供所需的商品或服务。

5.合同履行: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证采购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

六、定点采购的监督与考核1.定点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2.采购机构应当及时报送定点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报告,并按要求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3.对于违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第二章采购人行为规范第六条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专用物资(设备)且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分散采购项目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采购人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经市(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变更。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管用分离”的管理方法。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第四条 评审专家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评审专家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聘任。

第二章 评审专家申请第六条 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法纪;(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六)没有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记录;(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达不到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其他条件的人员,可以聘任为评审专家:(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
知川财规[2021]15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137-1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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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采购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采购项目管理是为了规范和有效地管理四川省的公共采购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四川省采购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流程和具体操作规定。

二、管理原则1.公开透明:采购活动应当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准入,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公正公平:采购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3.高效便捷:采购项目应当合理控制时间和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并为采购交易各方提供便利和保障。

4.价优质优:采购项目应当追求物有所值的原则,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三、流程1. 审批阶段1.采购需求: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提交给采购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

2.审批:采购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采购计划,并根据采购规模确定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审批。

3.上报:采购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已审批的采购计划上报给财政部门,获取项目经费。

2. 采购准备阶段1.采购文件编制:编制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和合同模板等采购文件,并进行内部审核和审批。

2.公告发布:采购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采购公告发布在规定的采购网站上,并通知相关供应商参与投标。

3.技术要求明确: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3. 采购实施阶段1.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2.开标:采购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委员会进行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的合格性。

3.评标:采购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4.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采购款项。

4. 监督管理阶段1.采购监督:采购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质量监控:采购项目完成后,单位应对采购品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采购结果符合要求。

3.供应商绩效评价: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用于后续供应商选择和采购决策参考。

四川政府采购网操作手册

四川政府采购网操作手册

四川政府采购网用户手册版本号:1.0V目录1.网站信息维护登录系统 (3)2.供应商注册 (4)3.采购人注册 (6)4.代理机构注册 (8)5.用户库 (8)5.1待审核用户 (8)6.基础资源库 (9)6.1采购品目 (9)7.内容管理 (10)7.1栏目管理 (10)7.2栏目角色 (10)7.2.1栏目管理员 (10)7.2.2栏目发布员 (11)7.2.3栏目审核员 (12)7.3发布信息 (13)7.4发布静态页 (14)7.5信息审核 (14)8.企业管理 (14)8.1机构变更审核 (14)8.2资质管理 (15)9.机构管理 (15)8.1联系人管理 (15)1. 网站信息维护登录系统客户浏览器建议采用IE7以上的版本,使用前设置Internet Explorer 属性——常规——设置——检查网页的较新版本,选择每次访问网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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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川财采〔2015〕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格式)。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10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三章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第一节验收主体第二节验收程序第三节验收监督第四章违规情形处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2016)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2016)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川财采[2016]5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2.09【实施日期】2017.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2月9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商定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四川省政府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四川省政府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简介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我局及时将该办法转发给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及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学习贯彻,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抓好落实,切实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

现将该办法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共8章79条,分为总则、适用条件、采购程序、质疑与投诉、政府采购合同、工作职责、违规情形处理和附则。

该办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配套管理办法,将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一、界定了政府采购询价的涵义《办法》第3条规定,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该涵义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是询价采购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二是并非所有报名或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都能参与报价,只有符合询价公告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报价;三是供应商的报价是一次性报价,即供应商按规定报出采购项目价格后,不得变更;四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最低价不是无条件的最低价,即是说没有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最低价是无效报价;五是询价是仅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采购方式,服务类、工程类不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

二、重申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办法》第6条规定,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办法》第7条也列举了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一是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是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是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四是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1/ 11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模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模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川内近年工程项目招标(3篇)

川内近年工程项目招标(3篇)

第1篇一、川内近年工程项目招标概述1. 招标规模逐年扩大随着四川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招标规模逐年扩大。

近年来,四川省重点项目招标数量逐年上升,招标金额不断刷新历史纪录。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四川省重点项目招标数量达到近5000项,招标金额超过3000亿元。

2. 招标领域多元化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标领域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城镇化进程、民生工程等多个方面。

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招标项目数量最多,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产业发展领域招标项目以工业、能源、环保等为主;城镇化进程领域招标项目以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为主;民生工程领域招标项目以教育、医疗、养老等为主。

3. 招标方式多样化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多样化,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

其中,公开招标是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占总招标数量的70%以上。

二、川内近年工程项目招标特点1. 政策引导明显近年来,四川省政府高度重视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招标活动。

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2. 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四川省积极构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提高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招标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标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

目前,四川省已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投标人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投标,提高了招标投标效率。

4. 招标竞争日趋激烈随着招标市场的不断扩大,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标竞争日趋激烈。

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招标活动中,投标企业实力不断提升,招标项目竞争激烈程度加大。

三、川内近年工程项目招标发展趋势1. 招标政策将更加严格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四川省将继续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各市(州)财政局: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主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

二、支付机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谁使用、谁负担,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同地同酬。

同地以市(州)行政区划为单位。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项目评审所在地标准。

三、评审专家评审费评审费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

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并管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统一管理评审专家。

第四条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五条评审专家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委会。

评审专家管委会成员单位为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统一认定。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及管理第六条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评审专家管委会认定后录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自我推荐,或者由所在单位、行业、其他评审专家推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5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一)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准确定位集中采购功能,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

对采购需求标准难以统一及非通用类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量较小难以形成有效规模的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

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 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30日之内均应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 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

采购机关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 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 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 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 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应当经采购机关同意, 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关提供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分包合同。

第五条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 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 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批准。

采购合同中止, 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采购机关应按照本规定, 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以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验收人员应由采购机关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但采购金额较小的除外。

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

第八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谁采购谁组织验收的原则: 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 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 由集中采购机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 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条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 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实用管理基础题库与答案

2019年实用管理基础题库与答案

2019年实用管理基础题库与答案编制计划的方法包括时间序列法, 技术评价法, 线性规划法, 滚动计划法。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管理的基本职能包括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广义的计划工作包含制定计划, 执行计划,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三个环节。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计划工作程序的首要环节是机会分析。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传统的管理方法是自下而上。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决策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 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手段, 从两个以上的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满意方案的分析判断过程。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创新性不足的主要原因有知识、经验不足, 惧怕权威, 思想上的因循守旧, 组织文化不支持创新。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定性方法是基于所掌握的信息, 利用数学模型来做出的决策。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错”。

管理是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群体活动, 是动态的协调过程, 目的是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 对象是组织各种资源和组织活动。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组织的含义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理解, 其中组织的静态含义是职位、任务及它们之间关系的网络。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影响组织设计的因素有战略与组织设计, 环境与组织设计, 技术与组织设计。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人员配备是根据组织目标的需要, 为组织内的各个部门岗位配备合适的人员, 开发员工的才能, 更好的履行职责。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管理人员的选聘直接影响组织人员配备的整体水平, 管理人员的选聘包括内部提拔和外部招聘两个来源。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领导的实质是领导者通过采取领导行为, 统一思想和行动, 形成为组织目标而努力的合力。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管理方格图中, "9.1"方格表示对人和工作都很少关心, "1.1"方格表示重点放在工作上, 而对人很少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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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9)各处室,直属单位:《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2019年9月11日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政府采购工作,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川财采〔2016〕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包括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零星采购。

根据《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经财政厅批准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虽然不在川办函〔2017〕208号规定范围内,但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30万元以上的工程,属于自行组织的零星采购范围,应当按照《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川广办〔2019〕85号)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

第三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厅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管采分离,实现采购需求制订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分工管理第五条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二级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规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等相关处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内部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简称项目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建议,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二)根据批复的预算,组织需求论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批。

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

(三)拟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负责按规定程序报批;(四)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提出建议采购人代表人选,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协调、督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时完成采购工作;(五)对投标人或供应商询问和质疑进行书面答复,处理好相关投诉;(六)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七)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进度和质量等;(八)组织项目履约验收,评估项目绩效;(九)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保管;(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局规划财务处是局政府采购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项目责任部门提供的需求,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和资金供给情况,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承办局机关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督促检查其他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三)负责和社会代理机构的协调工作;(四)负责局行业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五)参与项目需求论证和合同履约验收,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负责对采购文件有关采购预算、资金支付方式等部分进行审核,对采购合同有关合同金额、资金支付方式等进行复核并统一编号保管;(七)办理局机关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及无偿调拨工作,承办局机关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结算支付工作;(八)承办局机关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督促检查其他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九)负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咨询解释工作;(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局审计处将所属单位政府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工作。

第九条局机关纪委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项目责任部门除按局党组规定向驻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报备政府采购招标有关文件资料外,需要机关纪委实施现场监督的,应提前将监督的事由、时间及地点等书面函告机关纪委。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条预算编制。

项目责任部门根据履职要求和事业发展需求,每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需求;财务部门负责按财政厅要求和资金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提请局党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计划备案。

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30天内应当将当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厅备案,年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应当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需求论证。

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进行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明确在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采购文件审批。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或者协调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本,经财务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方式等审核确认、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协议签订。

按照“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在财务部门对代理费用进行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代理协议应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具体事项,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第十五条质疑与答复。

项目责任部门或协调有答复义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作出书面答复。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向财政厅投诉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厅做好投诉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确定。

项目责任部门应当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提出中标人建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项目责任部门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

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编制书面合同文本,文本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文本在财务部门对合同价款、资金支付方式等进行审核确认、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采购合同依据局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由项目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局领导代为签订;采购合同在财务部门统一编号、加盖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公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合同公告。

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或者将合同文本于合同签订1个工作日内送局规划财务处,协助局规划财务处按时做好公告、备案工作;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支付。

项目责任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局财务处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无偿调拨手续后,按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办理合同价款支付。

1.政府采购货物的,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的,由中标供应商交纳合同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货物实际使用满一年、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后中标供应商及时予以解决的,方可无息退付质量保证金。

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依法追究中标供应商法律责任。

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组织的货物采购,按照总局明确的付款方式执行。

2.政府采购工程的,由中标人交纳合同价款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进度款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进度并经项目监理部门确认后支付;在工程验收、工程决算和竣工审计完成前,支付的总价款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完成后,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

工程质保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后中标人及时予以解决的,方可无息退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大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服务的,应当在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服务后支付服务费。

按服务量计算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量,经验收合格且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支付相应服务费;所付服务费比率不得超过已提供服务量占总服务量的比率。

按照服务时间计算的,根据服务期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当期服务费。

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支付方式的,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可按分管局领导批准的支付方式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项目责任部门都要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履约验收。

中标、成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采购文件整理保管。

按照各项采购活动发生的时间顺序,真实、完整地建立项目采购文件档案,并于采购结束后交局档案室保存。

采购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二条流标的处理。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出现流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失败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因重新招标采购需要对招标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应急项目管理。

因抢险救灾等急需采购项目,由财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项目责任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对特别紧急的采购项目,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50号)执行,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

供应商原则上从曾在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中选择,由项目责任部门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确定;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管理。

优先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凡是省政府采购中心应该或同意代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其代理采购。

对省政府采购中心因故不代理的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从公开比选产生的3家社会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每年底由规划财务处汇同机关纪委、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续签一年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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