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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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具有员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资、外资、私营、个体等各种经济性质的单位。

第三条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是指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预防、防护和监控工作时,应做到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设备同时配备、使用,并配备司法专业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第四条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

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的预防工作,通过改进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

(二)综合治理。

采取综合措施,对职业危害进行综合治理,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综合解决。

(三)全员参与。

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各级员工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职业安全卫生。

第二章安全设施的配备和使用第五条职业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免受职业危害的伤害,采取的一系列设施措施,包括防火、通风、照明、防爆等安全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需要的场所和环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安全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正确使用。

员工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二)经常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功能完好。

(三)标志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设施设置明确的标志,方便员工认识和使用。

(四)紧急情况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员工应当按照应急措施进行行动。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员工免受职业危害伤害,采取的一系列防护措施,包括头部、呼吸道、眼睛、耳朵、手部和脚部等防护用品。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危害的特点和工作环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实际需求定期更换。

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是指在工作场所保障员工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措施,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
1. 设备“同时”管理:保障工作场所的设备设施与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相匹配。

包括对设备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的选择、购买、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需要。

2. 维护“同时”管理:保障工作场所的维护与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相匹配。

包括维护工作场所的通风、照明、卫生、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环境清洁、明亮、通风良好,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3. 作业“同时”管理:保障员工作业与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相匹配。

包括管理员工的培训、操作规程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确保员工的作业行为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不会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科学管理,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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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是指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中,应同时设备、备品、职业病防治设施、职业危害监测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等五个方面达到相应要求,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和备品: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实际需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备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有效防护,减少事故和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2. 职业病防治设施:企业应设立和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设施,包括职业病的识别、监测、报告和防治工作的设施,保障职工从事工作时职业病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职业危害监测设备:企业应配备符合职业危害监测要求的设备,对工作场所的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评估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和危害程度,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 个体防护用品: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实际需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职工在工作中得到有效的个体防护。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通过合理配备设备和防护用品,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它也是企业履行安全和健康责任的重要方面,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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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制度目的与依据本制度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掌控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5条和《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第16条,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从事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全部员工,包含临时工、合同工和返聘工等。

三、三同时的内涵三同时是指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布置工程建设、施工组织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的同步进行,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设计同时1.1 设计前,施工单位应向设计单位供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方案和资料; 1.2 设计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方案,合理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2.施工同时2.1 施工单位应组织职业病防护专业人员参加项目施工全过程;2.2 施工人员应使用符合要求并经过培训的个人防护用品,搭配并参加职业病防治工作; 2.3 施工单位应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设备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包含但不限于通风设备、粉尘除尘设备等; 2.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环境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控措施的监督和检查,并做好记录;3.使用同时3.1 施工单位应随工程移交,将工程竣工料子和技术资料中的职业病防治有关内容如:施工图、检测报告、使用说明等移交使用单位;3.2 使用单位应依据移交的职业病防治有关内容,建立职业病防治设施使用与维护制度,并配备必需的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 3.3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治设施和劳动防护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4 使用单位应加强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病防治设施和劳动防护设备的认得和使用本领; 3.5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职业病防治设施维护管理的档案,记录设施的维护、使用和检验情况。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人防护措施三个方面同时加以控制和防护职业病因素的工作方法。

该制度旨在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

本文将从职业危害的来源、三同时制度的定义以及实施等方面阐述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职业危害的来源职业危害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这些危险因素会影响到职工的健康状况。

职业危害的来源包括:1.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噪音、辐射等。

2.化学因素:如化学品、有毒气体等。

3.生物因素:如病原体、虫害等。

4.心理因素:如职业压力、工作强度过大等。

三同时制度的定义三同时制度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人防护措施三个方面同时加以控制和防护职业病因素的工作方法。

该制度是指采取技术手段与管理措施相结合,从源头上防止产生危害,同时进行个人防护,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同时制度中三个措施的定义:1.技术措施:指通过技术手段改变工作环境的有毒、有害、有致病物质的性质或状态,降低其浓度、量、强度或减少其排放和扩散。

2.管理措施:指对工作环境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检查、卫生保障等。

3.个人防护措施:指为职工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如呼吸器、防护服、安全帽等。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实施三同时制度有一定的步骤:1.危害识别:通过对工作环境的检测,确认危害因素和程度。

2.技术措施: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式,减少危害因素的产生、传播和危害程度。

3.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生产。

4.个人防护措施:针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需要企业全面参与,包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员工。

为保证实施效果,企业还需要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危害防治技术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心,实现职业危害防治的目标。

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引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一个国家重视的问题,也是企业必须考虑、必须实施的管理方案之一。

其中,“三同时”就是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三方面,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同时实施,相互协调,协同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一、生产安全方面的“三同时”管理1.1 生产设施和消防设施建设的“三同时”管理企业应将生产设施和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三同时”管理范围。

具体做法如下: * 设备使用前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转、检查和调试,并确保工艺合理,安全可靠; * 与设备、生产工艺及工人的职业卫生作业环境保护等因素相协调,选择和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设备、材料和化学药品等; * 消防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和仓库等重要场所配备标志清晰、材质良好、装置齐全和易于操作、使用的消防设施。

1.2 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三同时”管理企业应将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纳入“三同时”管理范围。

具体做法如下: * 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了解防灾减灾知识及操作技能,促进安全生产形成全员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 应明确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现场监督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期限和相关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二、职业卫生方面的“三同时”管理2.1 工作场所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三同时”管理企业应将工作场所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纳入“三同时”管理范围。

具体做法如下: * 应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定期开展工作场所卫生清理和消毒,制定工作场所晨检制度,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 应组织工作场所空气质量检测,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有害物质管理,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和装备的配备质量标准; * 应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监测规范和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4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

三、术语和定义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四、职责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

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执行部门。

3、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与管理。

五、工作程序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预防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是指在工作场所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同时进行以下三方面的管理:
1.安全生产同时管理:强化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指导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并组织安全演练等。

2.职业卫生同时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采取控制、监测和评价措施,控制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对员工的危害,保证员工的职业卫生权益。

包括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护措施宣传和培训等。

3.环境保护同时管理: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等环境污染物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包括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气、废水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并且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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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依法规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以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不分行业和规模。

三、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内容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是指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1. 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相适应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权限,并根据职业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2. 工程设计、建设、投产与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相适应企业在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和投产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管理,确保设计合理、建设安全、投产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3. 设备、设施、资材和产品与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相适应企业在采购、使用和管理设备、设施、资材和产品时,应确保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和管理措施,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

四、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责任1. 企业领导责任企业领导应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充分重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确保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他们应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 部门、岗位责任各部门和岗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并制定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机制,确保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有序开展。

3. 个人责任每位员工都应履行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和措施,并积极参与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是指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和提供职业健康监护三个方面同时进行,以确保职业卫生安全。

具体来说,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预防与控制措施同时进行: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采取控制污染源、改变作业方法、采用安全设施等措施来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同时,要对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有效防护。

2. 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同时进行:对于无法通过控制措施彻底消除职业危害的场合,要求员工必须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如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以减少职业危害对员工身体健康的损害。

同时,要确保个体防护装备的质量和适用性,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3. 提供职业健康监护同时进行:在职业危害防治过程中,要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早期症状。

同时,要建立和管理职业病档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提供参考。

通过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职业危害对员工的伤害,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指数,保护员工
的身体健康和职业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条对于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规划发展部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

第四条负责工程管理的部门负责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监察部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规划发展部、安全监察部、负责工程管理的部门及相关车间负责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规划发展部及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八条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预案应有职业卫生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对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规划发展部、安全监察部需委托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是指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保证三个方面的安全措施同时采取,并保持有效状态。

这三个方面包括:
1. 设计、施工和运营三同时:施工前必须核对设计文件,确保设计与施工的一致性;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改变设计要求;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正常运营。

2. 质量、安全和进度三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不能偏废其中任何一个方面。

要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

3. 技术、管理和经济三同时: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时注重技术、管理和经济等方面的要求。

要掌握先进的施工技术,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并控制施工成本。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并有效提高施工效率。

这一管理措施有助于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保障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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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03-24 12:21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5篇)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5篇)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一、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进展,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已经成为了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在现代工业生产中,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职业病患者不断加添、职业危害事故频繁发生等。

由此,国家引领社会大力加强职业卫生防治的法规,加大了职业危害防治的力度,同时三分钱防止职业危害”的制度也应运而生,被广泛应用于现代职业卫生防治体系之中。

因此,本文将介绍“三同时”制度的产生原因和实在实施方法,探究其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积极影响,为职业卫生防治进一步改进供给借鉴。

二、“三同时”制度概述“三同时”制度是指在职业卫生防治中,包括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定期检查三个方面,必需与生产生活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并同步使用、同步检修,以达到保障职工健康的目的。

该制度的实在措施是,在新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投产前,必需严格依照职业卫生防护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实现必备的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定期检查等条件的同时达到生产工艺要求。

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方法1.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保障职业卫生安全工程质量,包括生产、安全、卫生等方面;2.设备使用之前必需经过严格的检测验收;3.生产过程中必需使用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4.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5.依据不安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合理配备防护用品;6.严格管理,不得要求工人违反劳动安全和卫生制度。

四、“三同时”制度的优点“三同时”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健康和生产安全,它具有以下优点:1.提高防备职业危害效果:实施“三同时”制度,可以对可能对职工健康造成影响的因素,进行有效的防备和掌控,提高职业健康危害防备的效果。

2.提高工作效率:实施“三同时”制度,可以保障职工在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更加有利于企业的生产。

3.削减企业成本支出:实施“三同时”制度将从根本上降低因职业健康问题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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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的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九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二十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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