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管理规范
城市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秩序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广场管理、水务燃气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户外广告与招牌管理、街亭管理、河道管理、工地管理、散流物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违法建筑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17790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1192公园设计规定CJJ2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36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68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T126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20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67动物园设计规范GA/T850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JGJ/T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DB33/T81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3304/T041嘉兴市绿道系统建设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易腐垃圾perishable garbage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餐饮场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农贸市场产生的生鲜垃圾。
3.2城市道路urban road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3非截光灯具non-cut-off luminaire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为1000cd的灯具。
高速公路广告牌管理问题探究
高速公路广告牌管理问题探究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持续发展和高速公路的不断建设,高速公路广告牌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宣传和商业推广方式。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广告牌管理方面。
本文将就高速公路广告牌管理问题展开探究,以期找出解决方案,提升高速公路广告牌管理水平。
一、高速公路广告牌存在的问题1.无序发展在一些地区,高速公路广告牌的发展并不规范,存在大量地方性的乱贴乱建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高速公路的整体美观,也给驾驶员的驾驶安全带来了隐患。
2.广告牌密度过大一些地方的高速公路上,广告牌密度过大,密不透风,给驾驶员带来了视觉上的干扰。
尤其在夜间行驶时,灯光会反射在广告牌上,产生强烈的刺眼感,极大地影响了驾驶安全。
3.广告牌内容不合规一些广告牌的内容不合规,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
这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是对广告法规定的严重违反。
4.广告牌安全隐患一些老化的广告牌和不规范的搭建方式,容易腐蚀、倒塌,给过往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以上种种问题,都凸显了高速公路广告牌管理的薄弱环节。
有必要从制度、政策以及执行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寻求解决之道。
二、高速公路广告牌管理的解决方案1. 健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针对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明确广告牌的规范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
对于违规广告牌的取缔和整治应明确政策,并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确保管理得当。
在审批广告牌时,应严格把关广告内容,杜绝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的行为。
2.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巡查力度,对违规广告牌进行彻底清理,建立违规广告牌清理台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维护施工资质,规范广告牌的建设,确保广告牌的质量和安全。
3. 合理规划广告牌布局在高速公路设计和建设之初就应当考虑广告牌的规划,严格控制广告牌的数量和布局,避免不规范和乱贴乱建的情况发生。
合理的广告牌布局,不仅能够增加广告牌的曝光率,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行车安全。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的要求,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开放和实现经济稳步健康发展要求,切实改变我省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混乱、广告发布无序现状,不断净化市场投资环境,维护地方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广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活动,发挥广告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确保5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
市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三、整治内容(一)严控新增2013年6月1日前,对高速公路沿线新设广告设施严格审批手续,暂停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户外广告也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限期整改于2013年5月5日前完成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设置手续完备,但存在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限期纠正。
(三)整治分工依照《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方案》中“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要求,相关市(区)局要根据行政区划,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清理整治过程中工商职能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
四、整治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月15日—3月5日)1、学习传达省、市有关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2月16日前)。
2、配合相关部门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及内容发布情况(2月28日前)。
3、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配合发布通告,明确暂停审批、限期自行拆除、整改等要求(3月5日前)。
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广告经营活动,切实加强路边户外广告牌的管理,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提升公路整体形象,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根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宁市公路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公司产权的全市县道以上公路(含县道)全线及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高立柱广告、平板式广告、灯箱式广告、指路牌广告等户外广告牌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发展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建设、经营和日常管养。
第二章广告牌建设第四条广告牌投建必须符合《海宁市公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投资发展部提出广告牌投建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集团班子会议确定,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广告牌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招标工作严格按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广告工程施工期间,坚持每周不少于3次到施工现场督查,认真做好工程材料抽检、施工进度督促、施工质量监管、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工程结束,施工、监理单位提交施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总结、竣工报告等)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做好工程审计工作。
第八条认真审核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三章广告经营第九条户外广告的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市有关规定,对广告牌出租实行公开拍租形式(公益宣传广告、对公广告业务及指路牌除外)。
第十条投资发展部每年12月底前做好下年度到期广告统计,并建立《广告牌到期情况统计表》;3月底前通过市场调摸、走访客户等形式,提出各广告租赁价格区间,并报集团分管领导核定。
第十一条投资发展部提前30-60天对即将到期的广告牌,按核定的价格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租,并协助拍卖公司做好参拍单位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广告牌拍租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并及时登记好《广告牌动态管理台账》;发票开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费收缴,并建立《广告经营收入台账》,每月28日前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投资发展部每半个月与财务管理部核对广告费到账情况,广告费到账后,由财务管理部填写《广告费到账凭据》,投资发展部凭此据协助客户做好竞买保证金退还工作;广告费未按时收缴到账或广告费未到账但已退还竞买保证金的,将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广告款超过1个月未交的,电话催缴,超过2个月的,书面催缴,超过6个月的,用法律手段催缴。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嘉政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绿地、空间、道路、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报刊等宣传栏(亭)、实物造型、门面匾额、布幔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工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准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确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和广告设施布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各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改善高速公路周边环境,美化市容市貌。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是指高速公路、桥梁北连接线、高速公路至工业园区连接线、省道线、省道线、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城市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200米的用地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拟建设的其他主要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市范围内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由xx、市建设(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统一规划和地方特色的要求负责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广告牌设置规格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设置和许可第八条市xx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IC)负责全市范围内道路户外广告牌的统一投资、建设和统一运营管理。
第九条市建设(规划)局根据本市辖区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
第十条在户外广告区域内,应当根据广告规划要求设置广告牌,并兼顾与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广告牌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用地,由国家投资公司在当地镇、村帮助解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根据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SDIC投资建设一定期限的广告位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支付给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6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5〕2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省交通集团公司: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与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质,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新建或改造服务区设施应参照本指南执行,建设或改造方案应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函告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30日——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嘉政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09〕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日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一、总则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2.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水利、环保、交通、旅游、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4. 本标准适用于嘉兴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5. 本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建筑物、构筑物1. 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等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设置专门标志。
周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媒体管理,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京高速公路整、、体形象.根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段内匝道、收费广场、服务区、立交桥、管理所、收费站等建筑物及构造物,公路用地范围内发布的立柱式广告、跨线桥广告、灯箱广告、看板广告等户外广告牌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管理科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经营和日常监督管理.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 第二章广告经营第四条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只能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广告点位的变更必须及时上报,并经得管理处批准后方能实施,广告经营单位不得私自更改调整。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营者,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管理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经营,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章设置标准及规范第六条禁止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 (一)跨线桥前后和主要交通标识前后 500 米; (二)弯道妨碍行车安全视距区域内;(三)影响沿线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四)禁止在匝道设置跨线式高架广告牌; (五)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上; (六)收费站顶棚;《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七)特别规定的。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和形式: (一)高速公路沿线区域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
(二)高速公路互通区域防撞护栏外依地形可设置单立柱双面或三面体广告. (三)收费站广场区域内,广场两边可设置看板广告. (四)服务区区域内,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楼顶、墙面可设置看板广告;广场可设置宣传栏式看板、灯箱、LED 电子广告;公共设施门前可设置 POP 吊旗等广告形式. (五)高速公路沿线跨线桥广告设置按《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格要求: (一)主线广告设置单向间距不得小于 1000 米。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5]111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5]111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路网功能,厅制订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公路局联系。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路网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高速公路网的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快速联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并设立“高速公路运行监控总中心”(简称“监控总中心”)具体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简称“路网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监控总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运行的行业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工作,全面掌握路网运行状况,统一实施路网系统的调控管理,发布全省路网运行信息。
第六条路网单位应负责所辖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正常运营,并及时上报运行情况,接受统一调度,执行联动操作。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2020修正)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2018年10月12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7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三章许可与备案第四章管理与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许可、备案、处罚等有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公路边“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公路边“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嘉政办发〔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公路边“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公路边“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嘉兴市公路边“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加大公路边“三改一拆”工作力度,规范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公路边绿化景观,营造“舒适、美观、生态”的公路环境,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嘉委发〔2013〕1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边“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13〕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拆除违法广告和违法搭建的临时市场为重点,拆除公路边(包括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200米范围内和普通国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外10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含违法广告、违法搭建物、废弃建筑物、违法构筑物和地面、桥下违法堆积物及设施等,下同),建立“统一规划、有序设置、规范管理”的公路沿线建筑物长效管理机制;以提升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化形象为重点,完善公路边绿化景观,实现公路沿线绿化绿量饱满、层次分明、景观优美,营造“舒适、美观、生态”的公路路域和通行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广告设置规划。
制订完善全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其中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200米范围内和普通国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外100米范围内的广告设置规划于2013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制度XX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制度(试行)为规范公司广告经营管理,合理利用XX高速公路所辖路段广告资源,增加高速公路辅业经营收益,依据《XX省高速公路广告管理制度》,结合XX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厅、省局有关规定,广告设置本着搭建平台、引凤筑巢、依法审批、互利互惠、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达到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的标准。
二、广告设置范围XX高速公路征地所辖范围内和XX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两侧进行设置(进出匝道的立交互通、道路跨线桥、收费岗亭、收费船岛、收费站顶棚、服务区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等)。
三、广告设置种类单立柱广告塔、跨线桥挂牌、收费广场、服务区、收费1岗亭、收费船岛灯箱及收费顶棚等。
四、广告设置标准公司高速公路广告发布媒体,单立柱广告牌,路牌式广告牌,跨线桥广告牌等大型广告物设计制作标准要达到抗风12级以上,耐用年限15年以上。
单立柱广告牌距高速公路路基边沟外15米(仅指互通内),跨线桥广告牌底部不能超过桥下底边。
1、跨线桥广告根据跨线桥尺寸及距高速公路高度来确定广告牌大小。
原则上广告牌高度2.5m-4m,长度20m-50m,桥头两侧2.5m禁止设置。
2、灯箱广告船岛广告1.5m×2m×0.3m;收费岗亭广告1.2m×2.5m(双) 1.2m×1.4m(双);收费广场、服务区广告2.5m×4m(不锈钢材结构)。
3、单立柱广告塔(1)互通内单立柱广告塔互通内呈点缀式设置,大互通设置3-4座,小互通设置1-2座。
广告塔基坑中心与护栏之间的距离根据柱塔高度确2定(柱塔高度18m-23m);塔柱广告版面尺寸6m×18m。
(2)互通外单立柱广告塔高速公路沿线护网外建筑控制区内两侧广告塔设置要求主线间距不小于1000m,广告塔基坑中心距护网不小于20m(柱塔高度18m-25m);塔柱广告版面尺寸6m×18m。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广告管理工作,采取措施,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广告审查机关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广告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广告协会按照本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协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9•【字号】嘉政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4〕12号)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城市夜景,增强城市现代气息和综合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系指:(一)主要道路沿街的建(构)筑物轮廓、外立面照明灯饰;(二)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的轮廓与外立面照明灯饰;(三)道路、广场、各类桥涵、各类公共用地的灯光照明;(四)各类户外广告的灯光照明。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的建设与管理。
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派驻嘉兴的上级单位,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城市的义务。
电力、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要求积极安装夜景灯光设施,加强夜景灯光的科学技术研究,在夜景灯光建设中推广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2日浏览数:19改变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管理,规范设置,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控制区域为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及其两侧依法征用的土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高速公路用地)以外区域;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和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三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管理工作按“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相应的管理职能。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一)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道、重要省道(02、03、07、34、39、46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其它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县乡道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各县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审定;(二)高速公路和连接线、国道及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具体设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县、乡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各地应首先抓好一路一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没有编制和批准的,不得零星审批非公路标牌的宣传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一环二路”街景立面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一环二路”街景立面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嘉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一环二路”街景立面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8号)南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区“一环二路”街景立面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嘉兴市区“一环二路”街景立面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决定对市区环城路、斜西街、禾兴路(以下简称“一环二路”)沿街建筑立面进行整治。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的宗旨,本着“政府主导、各级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多方筹集整治资金,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通过对“一环二路”街景立面的整治,着力解决建筑立面陈旧,设施简陋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居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根据《嘉兴市区“一环二路”街景整治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对“一环二路”沿街建筑立面、店面招牌、道路绿化管线等进行整治。
(一)整治范围。
主要包括环城路、斜西街(环城东路-环城西路)、禾兴路(南湖大桥-建银桥)两侧沿街的商业、住宅等建筑立面。
(二)整治内容1.建筑立面。
根据建筑立面现状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建筑分别采用粉刷、清洗等方式改善建筑外立面,着重打造整体协调的建筑风格;对部分沿街住宅统一实施封闭阳台、更换窗户,防盗窗按统一形式进行整治,外立面空调外机悬挂位置做到上下对齐,横平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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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为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至其外侧200米用地范围。
第四条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待建的高速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由市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一路一规划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要求负责编制,并征求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擅自改变广告牌的设置规格。
第七条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设置高速公路户外广告。
第三章设置与许可
第八条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高投公司)负责对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九条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按照市域内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负责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条市高投公司按规定程序向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申办广告牌设置许可。
第十一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内,广告牌的设置为沿线一列式排列,并兼顾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的占地,参照电力设施设置模式,由市高投公司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章技术与标准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单侧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互通区、服务区、收费广场、跨线桥除外)。
(二)广告载面与公路呈85°角,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三)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双面体外灯光广告牌,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102m2(宽17 m×高6 m)。
(四)广告牌架体采用钢结构,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能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以确保牢固、安全。
第十四条广告牌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广告牌载体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易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色调严禁使用红、黄两种颜色。
广告牌立柱上应按路名和方向统一编号和标注,便于相关部门监管和服务。
第十六条广告牌的照明光源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不得造成行车眩目,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广告位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有广告经营资质的单位经营。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取得的收益用于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相关设施的投入,由市国资、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考核。
第十九条公益广告按一路一规划的要求分配落实到县(市、区),由市高投公司统一管理,并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广告牌的产权单位与广告经营单位是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共同责任人,应当定期巡查、维护,保持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并在户外广告牌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规划建设、公路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牌,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责令其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广告牌产权单位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试行前,经批准已设置的高速公路户外广告,按本办法逐步规范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