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昆明市“大调解”体系建设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
健全
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以下设想和建议:
1. 加强政府领导和协调: 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的共享,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大调解的程序和原则,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3.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大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化、中立化的调解服务。
4. 培训和提升调解人员的能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实现调解机构之间和调解人员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6. 加强宣传和推广: 加强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大调解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加公众信任度,共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7.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8. 加强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以上设想和建议,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随着社会发展,矛盾和纷争的出现也越来越多。
这些矛盾和纷争不仅折磨着人们的心灵,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
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可以更好的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建设专业调解机构建设专业调解机构旨在提高调解工作者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这些调解机构既可以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专业人士组成的非政府调解机构。
3.完善调解制度完善调解制度是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
调解制度应该包括调解流程、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确认等方面。
只有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引导矛盾纠纷的解决。
二、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案1.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
这些渠道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基于志愿性,双方自愿参与,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自主权。
2.强化矛盾预警机制要做好矛盾预防工作,关键是要提前发现和预警矛盾。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矛盾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人员阵容、监控系统、预警系统等方面。
通过预警机制,可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的发生。
这需要政府、学校、媒体等各方面共同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4.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更好地记录矛盾纠纷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
同时,管理系统中也应该包括对矛盾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一、背景和现状分析大调解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个重要改革举措,旨在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矛盾问题复杂多样化,普通司法机构已难以满足矛盾调解的需要。
大调解制度的建设,对于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大调解制度建设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机构建设不完善。
大调解机构目前仍然较少,覆盖面有限,无法满足大众的调解需求。
(二)调解资源不足。
在大调解工作中,缺乏专业的调解师和调解人才,无法提供高效的调解服务。
(三)调解案件定位不清。
大调解工作中,调解案件难以区分哪些适合大调解,哪些适合普通司法程序。
(四)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大调解制度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容易出现失职、失责的情况。
(五)法律保障不完善。
大调解制度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当前法律对大调解制度的制度规范尚不够完善。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大调解制度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二、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建设目标1. 建设一支专业的大调解队伍,提高大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2. 构建一套完善的大调解机构体系,覆盖面广,服务全面。
3. 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大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转。
4. 完善法律法规,为大调解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1. 依法调解。
大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进行,保证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平公正。
大调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尊重当事人意愿。
大调解工作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调解过程中确保其自主性和自决权。
4. 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大调解工作要综合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以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5. 有效实施。
大调解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建设内容和工作措施(一)建设一支专业的大调解队伍1. 培养专业调解师队伍。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
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和效用一、引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调解作为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与推广。
而“大调解”作为一种新的形式,旨在解决大规模群体性矛盾纠纷,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要不断关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用的同时,推动其进一步创新与发展。
二、大调解的概念与意义“大调解”是指以多方参与、多方共治的方式解决大规模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方式。
而大规模群体性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复杂性、敏感性、多元性等特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解决这类问题。
大调解的意义在于,通过集中资源、多方参与的方式,快速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创新大调解的机制(一)、构建联动机制大调解的核心在于协调多个利益方之间的关系,需要构建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联动机制,形成和谐稳定的合作关系。
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统筹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利益方的参与与合作;另一方面,可以在社区层面建立纠纷调解协商组织,协调纠纷的解决。
同时,还可以将社会组织纳入大调解的机制中,发挥其作用,提供专业性服务与支持。
(二)、推动信息化建设在大调解工作中,信息的获取与传递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应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传递的效率。
可以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集中搜集和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和智能化预测,为大调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优化法律保障大调解工作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因此,要进一步优化法律保障,使其适应大调解的需要。
一方面,可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大调解的程序、权限和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与专业化建设,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大调解的工作机制(一)、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调解人员是大调解的重要支撑力量,其专业素养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大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论和谐语境下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内容摘要】创新调处机制,着力解决各种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目前,社会矛盾呈现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如何构建科学应对机制,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大调解工作机制调解就是通过调的方式来达到解的,目的,具体而言,它是指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道德、习惯、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告,提出建议,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而大调解的工作体系,是指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综治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一、大调解机制的特点从大调解的涵义可以看出,它带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并有别于传统调解的一些特点,或可称之为创新,这些是人民群众在实际工作不懈探索的结果,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1、纠纷解决资源的全面整合。
大调解对外而言,就是要整合纠纷的各种解决力量,调动一切可用因素,采取综合手段把纠纷处理好、解决好。
2、调解方式方法的积极主动。
大调解机制就是通过各相关部门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和调解工作网络的对接,主动排查社会矛盾,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化解,以保证调解工作“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
3、纠纷调解领域的适当扩张。
在大调解的工作机制中,受案范围不仅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也涵盖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二、大调解机制的现实运作面对新时期纠纷解决的实际情况和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基于公平、正义和效率等价值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合理的选择,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大调解是指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综合性、系统性调处的一种工作机制。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构建一个高效、公正、便民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加强整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进行专业培训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包括村级、社区级、街道办级、市级等,在不同层级上分担调解工作压力,满足社会矛盾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调解技巧,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实行政府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社会矛盾进行统一登记、录入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快速了解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推动法治化,提高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推动法治化,规范和完善调解程序和内容,提高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六、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通过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实现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调解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学习国外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大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可以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派遣考察团等方式,扩大对外交流,提升我国大调解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共同努力。
各方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大调解工作,增强社会团结和和谐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引言大调解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通过适当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机制。
它是一种快速、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公众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在一些方面尚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完善调解程序、加强调解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1. 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大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高效的调解组织机构来支持。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设立有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但存在以下问题:•调解机构设置不够统一和规范;•机构间信息共享不畅,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调解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存在差异。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统一调解机构的设置标准,确保各级法院都能设立配套的调解组织机构;•建立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调解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程序大调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顺利进行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程序复杂繁琐,不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调解费用不明确,有时过高;•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简化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高效进行;•明确调解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合理确定费用;•调解结果可以经过法院核准,具有法律效力。
3.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调解人员是大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专业性较差的情况;•调解人员培训不够规范,缺乏标准化的培训体系;•调解人员的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实践锻炼。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引进力度,提高其数量和专业性;•建立完善的调解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培训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鼓励调解人员参与实践,提高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结论当前大调解工作在机构设置、程序设计和人员培训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大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调解方式 ,具有统筹协调、多元参与、法 治保障等优势,逐渐成为化解矛 盾纠纷的重要手段。
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具体的构建 方案和建议,以期为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参考。
意义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构建对于化解社会 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度。
开展调解工作评估和监督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01
制定调解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和评估
标准,为评估和监督提供依据。
开展定期评估
02
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调解工作
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加强监督和管理
03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调
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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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背景和现状 •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践探索 •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挑战与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 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 和尖锐性,传统的调解方式已经 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案。
强调平等协商
当事人应平等协商,共同寻求解决 问题的办法。
注重调解效率
在保证调解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 提高调解效率。
强化调解力量建设
01
02
03
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 技能的调解队伍,提高调 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
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大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完善大调解机制,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要建立健全大调解机构。
大调解机构是大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其作用直接关系到大调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应当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大调解机构,明确机构的属性和职能,明确组织结构和内部分工,建立合理的机构人员选拔机制和考核制度,确保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大调解机构的监督机制,保证机构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其次,要完善大调解的程序和规则。
大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程序和规则也应得到相应的规范和完善。
首先,要确立一套明确的调解程序,包括接受调解申请、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和执行调解协议等环节,这样可以保证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要建立健全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调解员的公正、专业、中立。
再次,要加强对于大调解程序和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让其了解和接受大调解。
第三,要提高大调解的专业性和效率。
大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能够熟悉各类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调解。
此外,要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
同时,还应注重提高大调解的效率,尽量避免大调解工作的冗长和拖延,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第四,要加强大调解的公正和公平。
大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处理各类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偏袒或歧视现象的出现。
此外,要建立健全的证据保全制度和机制,确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避免调解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最后,要完善大调解的法律保障体系。
大调解机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大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多样。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逐渐重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性。
为了更好地推进大调解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对该文件进行分析。
一、背景《实施意见》提出,社会矛盾和纠纷总量不断增加,且呈现出多样、复杂、散乱的特征,单靠法律程序来解决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
因此,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调解工作体系。
二、管理体制《实施意见》指出,要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联动共治的原则下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具体而言,科学设置调解机构,明确调解工作职责,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化解。
三、调解机构设置《实施意见》还提到了调解机构的设置问题,指出要在各级政府建设调解组织,为基层群众提供便利的调解服务。
同时,还要建立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专业调解组织,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此外还要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在线调解平台,适应当下物联网时代的发展。
四、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是实现大调解工作的核心。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以申请人需求为核心的社会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员作用,扩大调解应用范围,构建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解纷机制。
调解机构要加强惩戒力度,落实调解协议的执行和追偿等问题。
五、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员队伍是调解机构的核心力量。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实现调解员的专业、法律、心理等多方面素质的提高,加强调解员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调解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调解员执业制度和制度监管体系。
六、社会环境建设《实施意见》要求还要从社会环境的角度来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公众遵纪守法、优先调解。
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调解工作,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此外,要利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七、总结《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是我国推进调解工作的重要文件。
完善大调解体系构建和谐社会
完善“大调解〞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调解制度是具有特色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源远流长,也被认为是划分中华法系的根本标志之一。
按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当前的调解制度主要民间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行业调解这五种类型,其共性在于都是通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纠纷当事人依法以德解决纷争的一种活动。
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情况,现就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进展浅析。
虽然本文主要是以法院调解为研究对象,探讨该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但法院调解形式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与上面所提到的调解形式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最终他们一起形成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因而我们首先要对我国的调解制度进展简单的了解,之后才对法院调解的现状和“大调解〞提出的背景进展分析,最后就如何完善和健全调解制度,做好调解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方法。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形成因素。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一直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开展,其最早可追溯的西周时期。
在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这就是当时的官府调解。
另外,因当时的社会基层中宗族的巨大影响和长期存在,同时为了防止“官府衙门〞的欺压和“刀笔讼师〞的盘剥,有了纠纷常常邀请宗族族长或者长老亲友和一些办事公正,素孚众望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传统。
随着社会的开展,于第一次国革命战争时期在海丰农民运动中最早产生人民调解制度。
抗日战争到新中国成立期间,人民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开展阶段,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那么?,它的公布施行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开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
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公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开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把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
大调解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大调解体系建设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通过建设大调解平台、完善大调解规则、推进大调解机构等各项举措,不断提高大调解的效力和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大调解体系建设展开调研,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大调解的概念与特点、大调解体系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大调解的概念与特点大调解,顾名思义,就是大奔的协商调解。
与普通的协商调解相比,大调解是一个更加广泛、更加复杂的调解方式。
大调解一般指在一定的规则与程序下,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分析与协调,解决涉及到多元利益的争端。
大调解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大调解是由专业调解人员、经济学、法学、心理学和其他专业人才组成的综合团队,调解的方案更具可行性和权威性。
2.更具灵活性和独立性:大调解的程序和规则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需求进行调整。
同时,大调解的机构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保证了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3.更加透明和公开:大调解是在规定的程序下进行的,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也是透明的,能够将各方的意见充分地呈现出来,保证了公开、公正和公开。
二、大调解体系建设的现状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也在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的大调解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大调解机构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实际需要,政府和司法机构不断建立大调解机构,并不断调整其体制、机构和人员配备,提高调解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程度,促进大调解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2.规范大调解的程序和规则在大调解工作实践过程中,不断强调规范化和规则化,制定了严密的程序和规则,并逐步进行了标准化的制度建设,提高了大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
3.推动大调解平台建设在大调解体系建设中,不断加强大调解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体系,便于调解信息的交流、共享和管理。
三、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在大调解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根据省市XX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xx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
“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 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xxxx”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
(一)便民性 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
“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
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之一。
大调解体系的构建,即通过系统的规划和建立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的重要手段。
一、大调解体系的背景和意义“大调解”一词起源于“构建全国工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决定”,涉及到国家层面的矛盾纠纷。
而后来,“大调解”的意义逐渐扩大,已经成为纠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一环。
如今,大调解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助力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构建大调解体系的需要1. 社会矛盾纠纷形势严峻。
随着时代的前进,社会矛盾的种类和程度也在不断升级,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2. 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传统的解决方式往往过于依靠人力资源,造成了时间和人力成本的浪费,效率非常低下。
3. 社会治理从单一机构向综合管理倾斜。
现代社会治理理念愈加多元化,为了深度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建立起能够对社会矛盾进行深度治理的机制。
三、大调解体系的构成1. 政府纠纷调解奖励机制。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为了鼓励化解纠纷,会设置各级政府纠纷调解奖项,推进矛盾纠纷工作的广泛展开。
2. 特定行业矛盾纠纷处理机构。
各行业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纠纷,需要建立行业专业矛盾纠纷处理机构来完成相应的调解工作。
3. 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主力军,包括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等。
4. 律师、司法鉴定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专业律师和鉴定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大调解体系的建设目标1. 形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大调解的目标是形成多元且有益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矛盾的协调化处理,解决各方的合理呼声。
2. 保障社会稳定。
大调解体系能够有效的减少矛盾纠纷的激化,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3. 更完善的公正程序。
大调解体系可以提供更加公正的法律程序,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没有违背公明正大的原则。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下面从四个方面来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一,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统一的调解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调解人员队伍。
通过严格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一套清晰、公正、公平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调解程序要具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包括受理、调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和执行等环节。
调解规则要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要建立起一套统一的调解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系统,便于查询和统计调解案件的情况,为调解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通过广泛宣传,增加公众对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可。
可以通过宣传报道、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传递调解的理念和价值。
同时,还要加强调解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调解意识和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还要建立起调解案件的投诉和复核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还要通过定期统计和分析调解案件的情况,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及时优化和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调解组织体系建设
调解组织体系建设
调解组织体系建设是指建立一个有效的调解组织体系,以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提高调解效率。
以下是调解组织体系建设的几个关键要素:
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调解组织体系应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并且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的变化。
同时,法律法规也需要明确调解组织的职责和权限,以保证其正当性和合法性。
2. 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调解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各级政府或司法机构下建立相应的调解机构,包括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等。
这些调解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流程,以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3. 调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调解组织体系的建设需要有合格的调解人员来进行实际工作。
因此,应建立相应的调解人员选拔和培训机制,确保调解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选拔合格的调解人员可以通过考试、面试等形式进行,培训可以通过专业的培训课程和实地实践来进行。
4. 调解机构的协调和合作:调解组织体系建设需要各级调解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调解机构可以通过共享信息、交流经验、协同办案等方式来加强合作,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 调解组织的评估和监督: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可
以帮助调解组织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
评估和监督可以包括定期的绩效评估、投诉处理机制、监督检查等方式来进行。
通过以上几个要素的建设和完善,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调解组织体系,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提高调解效率。
“大调解”和三大调解制度
“大调解”中心 便民服务指南
九龙县烟袋乡大调解协调中心
“大调解”和三大调解制度
“大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进行协调处理的调解体系。
其目的是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大调解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和司法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
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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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继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昆明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整合基层维护稳定的力量,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大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美好幸福新昆明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近期,‘我们对“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就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昆明市进一步推动“大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所促进。
一、昆明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现状 1.人民调解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昆明市不断规范和拓展人民调解工作,抓好人民调解网格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推进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全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目前,昆明市共建立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104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4218人。
2011年,市政府出台《昆明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意见》,有效地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
仅2014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14420件,调解成功113678件,成功率99.35%;2.行政调解的基本情况。
昆明市的行政调解工作在2011年以前,主要由各执法部门自行开展。
从2011年起,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不断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并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仅2014年全市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4130件,成功调处3209件,成功率78%;3.司法调解的现状。
昆明市中院在立案庭设置专门的调解合议庭,实行立调结合、调解优先。
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对各类案件进行调解:仅2014年,全市共调解民事案件43123件,调解、撤诉的案件19535件。
二、昆明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矛盾纠纷数量剧增,调解力量和保障力度还不够。
就昆明市矛盾纠纷调解的统计数据来看,从2012年至2014年,人民调解案件数量从89746件增加到114420件,增幅达27.49%。
一方面说明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正在日益突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民调解的压力越来越大,面临着社会变迁的现实考验。
与人民调解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形成巨大反差的则是调解力量的不足和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2.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不够完善,发挥作用不够明显。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市的大调解格局已初步形成,构建了县、乡、村三级网络,但一些村委会或村小组的调解组织未能发挥作用。
一些企事业单位虽然建立了调解组织,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更谈不上从化解纠纷转为预防纠纷。
另外,相对于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我市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较为缓慢;3.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高,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的程序难操作。
从调解协议的效力来说,司法调解是法院诉讼内的调解,本身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行政调解协议截至目前未赋予其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人民调解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明确通过司法确认支持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但确认程序在实践上有难度,存在人力、物力、时间等问题,当事人积极性不高。
4.司法调解适用的范围过宽,且无具体的限制规范。
目前法院采取的是调审结合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且由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由于调解具有提高办案效率、规避风险等优势,因此是一种风险性较小的案件处理方式。
三、昆明市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1.社会和谐的需要。
昆明市采用大调解的工作模式,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广泛组织动员政法综治、行政和社会力量,加快构建党委和政府总揽、各部门协同配合、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小事不出社区(村)、大事不出街道(乡镇),矛盾不上交,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形势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影响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日益复杂。
纠纷不再是某一个领域的问题,而是牵扯到众多领域、交叉到多个部门。
与之相伴的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处理难度与日俱增:3.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功能互补的需要。
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无法应对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矛盾纠纷,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必须建立多层次的解决机制,互为补充,采取综合手段才能把纠纷处理
好。
四、加强大调解建设的思考与建议(一)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1.落实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矛盾纠纷问题。
各县(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处理好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问题。
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2.畅通渠道。
一是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二是落实信访接待日、局党政领导干部接访日制度。
三是落实法律援助“148”每日值班制度。
四是开通网络信访渠道。
五是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做好强戒场所信访事项接待工作,方便强戒人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规范秩序。
一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告知、引导信访人员向有管辖权限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二是强化法治意识。
对法律服务不满意、有异议的信访事项,应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向相关业务部门反映解决。
三是对于一般性信访事项,告知当事人向信访起点单位反映解决。
四是做好案件受理、调查核实、情况沟通和思想疏导以及案件评查工作。
4.强化源头治理。
一是进行风险评估。
二是建立案件公开处理制度。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5.健全司法救助和稳控工作机制。
一是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工作优势,引导群众通过法制渠道、法定程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探索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
三是建立稳控机制。
(二)完善矛盾纠纷调解衔接机制 1.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
目前,已在17个基层法院(法庭)建立了人民调解室,共聘请了36名调解员(专职31人)开展调解工作。
2.完善公调对接机制。
在公安派出所或交警队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目前已在各县(区)及开发(度假)园区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21个交警大队建立了人民调解室,共聘请了123名调解员(专职49人)开展调解工作。
已在149个公安派出所建立了人民调解室,共聘请了371名调解员(专职153人)开展调解工作。
3.完善检调对接机制。
目前,已在盘龙区、东川区等9个县(区)检察院建立了人民调解室,开展适用检调对接方式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申诉案件工作,并积极推动检调对接试点工作。
4.完善访调、援调对接机制。
目前,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时,对当事人要求法律援助的,积极引导其进入法律援助程序。
目前已在信访部门设立6个调解室。
5.促进各种调解有机结合。
建立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同时,积极推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机制,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宣传法律、化解矛盾的作用,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服务。
(三)完善信息报送、法律审查、信息公开等机制 1.信息报送机制。
在大调解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传递相关矛盾纠纷信息,并做到及时、客观、真实,真正实现矛盾纠纷信息资源共享。
2.法律审查机制。
各类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前,要详细研究矛盾纠纷的种类、性质、原因、结果、法律关系等因素,找出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依据,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对解决方案进行法律审查,使解决方案有法可依。
3.信息公开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是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防和减少因群众不知情、不理解、不信任而造成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目前,我市已基本形成了一套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制度。
2013年以来,先后制定多个文件,切实促进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
2014年,组建成立昆明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编印、下发<昆明市司法局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100篇》及《昆明市人民调解员工作手册》,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
下一步,我们还将通过案件评查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水平。
(本刊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