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及实际出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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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证明书-股权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书-股权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书-股权证明书引言概述:股东出资证明书,又称股权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的一种法律文件。

它是股东在公司中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司的重要财务凭证。

股东出资证明书在公司管理和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一、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基本内容1.1 股东信息: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1.2 股权比例:明确标注股东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

1.3 出资金额:详细记录股东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例如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等。

二、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效力2.1 证明股东身份: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股东身份的有效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2.2 保障股东权益:股东出资证明书能够保障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确保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2.3 规范公司管理:股东出资证明书有助于规范公司管理,明确股东权责关系,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三、股东出资证明书的重要性3.1 维护公司稳定:股东出资证明书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性,防止股权纠纷和公司动荡。

3.2 促进投资者信任:股东出资证明书能够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促进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3.3 便于监管监督:股东出资证明书便于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四、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制作流程4.1 收集股东信息:首先需要收集股东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4.2 审核出资情况:对股东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进行审核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4.3 签发证明书:经过审核确认无误后,公司可以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五、股东出资证明书的保管和使用5.1 妥善保管:公司应妥善保管股东出资证明书,防止丢失或被篡改。

5.2 日常使用:股东出资证明书在公司经营中会经常使用,如股权转让、公司重组等情况。

5.3 定期更新:随着公司经营发展,股东出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定期更新股东出资证明书。

总结:股东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保障股东权益的作用。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范本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范本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范本1.什么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股东的记载,就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扩展资料:股东的权利: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4、发给股票请求权;5、股票过户请求权;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百度百科——股东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什么主体资格是指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的资格证明,如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属企业法人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就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主体资格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主体资格证明: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在商业世界中,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而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则是确认股东身份和权益的关键依据。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它是用来证明某人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和资格的文件或证据。

这就好比是一张“入场券”,有了它,才能在公司的“舞台”上发挥作用。

那么,常见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都有哪些呢?首先,公司章程往往是重要的证明之一。

公司章程就像是公司的“宪法”,里面会明确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关键信息。

如果一个人的名字出现在公司章程中,并且相关的出资等情况也有清晰的记录,那么这就是其股东身份的有力证明。

其次,股东名册也是常见的证明方式。

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专门记录股东情况的一份名单,包括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再者,出资证明书也是不可忽视的证明文件。

这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已经出资的凭证。

上面会载明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等重要内容。

此外,工商登记资料也能作为股东主体资格的证明。

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中,如果某人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证明其股东身份。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可能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

比如说,可能会存在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况。

名义股东是在工商登记等形式上被记载为股东的人,但实际上可能并没有真正出资或行使股东权利,真正的出资和权利行使可能由实际股东来完成。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实际股东的身份和权益,比如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的凭证、参与公司决策的记录等。

另外,股权转让过程中也可能会引发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的问题。

如果股权转让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或者相关的文件和手续不完备,就可能导致新股东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清晰、准确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至关重要。

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股东身份如何认定一、股东身份如何认定股东身份认定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另外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上三种途径均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记载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这是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将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并且,在发生股权转让而改变股东名称时,也需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间其他约定的效力。

其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

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公司章程在诸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

(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有何意义?由于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证权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

登记的股东可以以工商登记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

另一方面,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有权要求登记的股东依登记内容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所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

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

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

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和功能。

同时,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实践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所以,股东名册应视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形式准据,其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意义,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

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的登记对抗公司,公司也可在召集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事务中依股东名册的记载确认公司股东身份;但其对外不具有对抗性。

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

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

【】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
②股东持股数额发生变动时,请将本出资证明书交还公司,并由公司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有限公司(盖章)
签发日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可以证明股东法律资格的⽂件主要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等。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对外具有公⽰的效⼒,是第三⼈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所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对于⾮发起⼈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为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商登记⼯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性⽽对第三⼈具有公信⼒。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必须经由⼯商⾏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变更,应当⾃变动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商变更登记,并⾮股权移转的⽣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对第三⼈产⽣登记对抗效⼒,⼯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的表⾯证据,第三⼈也可以凭借⼯商登记来对抗其他⼈(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之间,⼯商登记并⽆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判断。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

根据《公司法》第三⼗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当今商业世界中,公司作为法律主体,股东则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权益享有者。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名单并不一定能完全反映真实的出资情况。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由此产生,它关系到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平等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探讨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法律保障以及案例分析,以强调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重要性和保障措施。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通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

这意味着,在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时,应的是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实际出资的事实,而非仅凭公司登记或名义股东的记录。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实际出资人的出资行为:要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首先需要确认实际出资人存在真实的出资行为。

这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财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来证明。

确认实际出资人的意思表示:除了确认实际出资人的出资行为外,还需要了解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例如,实际出资人是否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意愿,是否知晓并认可公司章程等。

审查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和登记信息:在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时,还需要核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在公司内部的股东身份。

为了保障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提供了以下法律保障:《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一条规定了公司有义务对股东信息进行登记,并规定了变更登记的程序,以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义务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有助于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公司法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1. 公司名称:填写公司全称2. 公司成立日期:填写公司成立的日期3. 公司注册资本:填写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4.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名称或姓名5. 股东出资额:股东出资的金额6. 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出资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7. 股东所占股份: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8.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按照顺序编写9. 公司盖章:公司公章10. 发证日期:填写出资证明书发放的日期。

范例:公司法人股东出资证明书兹证明:本公司全体股东于【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同意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一致认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万元其中自然人【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资额为人民币【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法人股东【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资额为人民币【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公司已于【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年【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月【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至此公司依法正式成立,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及方式全额缴纳出资。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法定代表人(签章):【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盖章:【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日期:【注:本段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法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1)1. 公司名称:填写公司全称2. 公司登记日期:填写公司注册登记的日期3. 公司注册资本:填写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4.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名称或姓名5. 股东出资额:股东出资的金额6. 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出资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7. 股东所占股份: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8. 出资证明书签发日期:填写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日期9. 公司盖章:公司公章10. 股东签名或盖章:股东签名或盖章范例:公司法人股东出资证明书兹证明(公司全称)于(注册日期)在(公司住所地点)注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公司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理论及其裁判规则

公司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理论及其裁判规则

公司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理论及其裁判规则创融咨询领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为创新及成长企业提供股权设计与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纠纷与治理、税务争议与筹划、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

来源:判例研究导论现行《公司法》在第75条关于股权继承问题中表述了“股东资格”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其进行界定。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因与公司之间建立取得股份的法律关系而具有的法律地位或身份,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股东资格确认是目前公司治理以及公司诉讼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之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在各地法院的审判中面临难题,本节以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标的,以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为主要对象,归纳、提炼股东资格确认裁判的理念和趋势。

截至2020年1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股东资格确认”(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37835篇,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有150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有2946篇,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有12371篇,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有22327篇,本节选取其中5例典型案例梳理其裁判规则。

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本节遵循以下“三个优先”原则。

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

第二,优先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三,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

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节最终选择(2018)云民初130号、(2019)甘民终19号、(2018)鲁民终1119号、(2019)京民终95号、(2018)最高法民终88号5篇裁判文书作为本节研究标的,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篇,裁判日期为2018年(含)之后的案例有5篇。

基本理论(一)股权、股东与股东资格1.股权与股东资格。

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而是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获得股权就意味着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东资格也意味着拥有股权,两者不是先后发生,不存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股权与股东资格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侧重点不同,前者是一种权利,具有财产性和价值性;后者则侧重于身份性和人格性。

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谁更能证明股东身份

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谁更能证明股东身份

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谁更能证明股东身份?
律师解答:股东名册最能证明股东身份。

其三者效力分析如下:出资证明书:其仅是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的凭证,其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明力较弱,如果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一致,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因为,出资证明书的效力一般仅及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在裁判实践中,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毕竟履行出资义务或支付股权转让款仅是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公司章程:其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那么,是公司的宪章。

相较出资证明书,因为章程需要经过登记,股权变更时章程往往也需要申请变更登记,一定程度上起到公示作用,其所记载的有关股东身份信息可以作为确定股权的依据。

然而,当出现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实务中对此存有争议,本律师认为:首先需要判断处理的是公司内部股东间或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因应不同的情况,处理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由于股东会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由法律规定所直接赋予的,其效力应强于公司内部成员对章程的自主性约定,且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因此股东资格的认
定,应以股东名册的为准。

《公司法》第32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名册:其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效力主要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但碍于现实中存在大量未设置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记载有误或存在缺漏的情况,将会削弱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确实认效力,需要其他证据来辅助确定股东资格。

此外,关于工商登记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从商事外观主义出发,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即使登记股东并非实质股东,亦可要求其承当责任。

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

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表明公司的股东构成,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

凡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员,一般应认为具有股东的资格,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

当然,有时股东未有实际出资等情况出现,我们认为虽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并不当然全部享有股东的各种权利,其行使股东权利要受到限制,但一般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可以享有相对应的股东权利。

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要向登记机关登记,也就是要对外公示。

这种公示,既昭示了股东的资格地位,也使公众了解公司的股东及资金构成。

股东变更要办理登记,否则,只能对内发生效力,也就是公司内部发生效力。

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变更没有公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发生了变更.没有股东名册如何确认股东资格来源:证券时报作者:日期:07-03-15昨天,北大科技(600878)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上海银聚等八家公司对此次股东大会质疑的联合声明同时见报,公司第一大股东颐合丰业和上海银聚等其他8家股东的矛盾已然公开,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股东参会资格的确认问题。

在颐合丰业方面提供的大连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中,公证员只证明参加会议的股东只有一人,代表股份5200万股,代表资格合格,对其他几家的参会要求未做表述。

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的表述为其余几家单位及相关人士未按《公告》提交有效持股证明等原件材料,因此判定不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主体资格。

而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参加会议的登记方法,只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股东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登记。

认缴出资证明书

认缴出资证明书

认缴出资证明书认缴出资证明书本人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_,现为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已按照约定认缴出资 _________ 元,现就认缴出资事宜向公司提供以下证明:一、股权认缴证明本人在公司设立时,已按照要求完成约定的出资和认购股权,证明本人是公司的股东。

以下是本人认购股权的联系证明:1. 公司股权证书(编号为_________);2. 公司执行合同书,合同编号为_________。

以上证明证明了本人是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出资。

二、认缴出资的支付证明为证明本人已经按照约定缴纳认缴出资,现提供以下支付证明:1. 银行转账回单。

本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认缴出资 _________ 元的金额通过银行转账到公司指定的账户。

转账证明见附件1;2. 公司出资确认书。

公司已核实本人的转账,并出具了出资确认书,确认本人已缴纳认缴出资。

出资确认书见附件2。

以上证明证明本人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了认缴出资。

三、其他证明此外,本人还提供以下附加证明:1. 公司营业执照;2. 公司章程;3.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4. 公司的注册资本;5. 公司的实收资本;6. 股东名册;7. 其他有关公司的法律文件。

以上证明证明了本人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了认缴出资的事宜。

特此证明!认缴出资人:_________年份月日。

股东出资证明书模板(一)

股东出资证明书模板(一)

股东出资证明书模板(一)尊敬的各位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定,现就股东出资一事发出本出资证明书。

特此证明,股东(以下简称“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出资,并提供以下资料作为出资证明。

一、出资主体信息甲方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二、股东出资信息1.出资额度:2.出资方式:3.出资时间:4.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等):5.资金来源:三、出资证明材料1.甲方开户银行出具的出资凭证;2.出资款项的转账凭证或交款凭证;3.乙方签发的收款凭证或收据。

四、甲方保证甲方保证以上所提供的出资证明材料是真实、有效、合法的;甲方承诺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况及纠纷,且对出资所产生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承诺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确保甲方出资的安全、稳定,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权益和回报。

六、其他事项1.本证明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相关合同期限届满或达到其他终止条件时终止;2.本证明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证明书争议解决方式适用合同所载明的争议解决条款。

请各位股东认真核对以上信息,并签署确认。

证明书生效后,甲方的出资将被论定为合法有效,并视为对公司产生相应权益和义务。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甲方(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公司股东怎么证明自己是股东?

公司股东怎么证明自己是股东?

A good retreat should be rewarded like a great victo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股东怎么证明自己是股东?公司股东想要证明自己是股东那么是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去查询,同时也可以让公司与自己签订的个人协议拿出来证明;股东是属于公司的合伙人物,只要自己投资了金额,那么就会存在有投资的事实情形。

一、公司股东怎么证明自己是股东?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工商局登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证应该都可以证明股东身份,其中工商登记中有股东名称登记,公司章程中有股东名单,股东名册很容易理解,股权证有些公司发,有些公司则不发,多数情况不发。

如果是上市公司,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对股东股份进行登记结算,股东的股票账户就可以证明。

如果您只是出了资,但不是署名股东,那么有且只有实际股东与代持股东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可以证明,如果没签,那么可以说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从法律上作为证明,只能期待代持股东诚信、认账。

二、公司股东的主要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探析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李长宝律师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或凭证,但二者的法律功能、属性到底有何区别呢?笔者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过程中,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的规定存在逻辑缺陷,有待修订。

一、股东出资书、股东名册的必备内容我国首部《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截止目前,该法先后于1999年、2004年两次修正、2005年修订、2013 年第三次修正及2018 年第四次修正,始发展至现行《公司法》(注意:法律修正与修订是完全不同的,在此仅作提示,不作赘述)。

尽管经过上述修订、修正,但有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的必备内容却从未改变,也即,二者的必备内容分别如下: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2. 公司登记日期;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 股东的出资额;3. 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功能我们知道,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除记载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外,更重要的是记载公司的注册资本、该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因此,无论是从其名称还是必备内容分析,所谓的出资证明书就是股东实际出资的证明,性质上等同于公司收到股东的实缴出资而向股东开具的收款证明或收据。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出资证明书是对股东已缴纳出资额及期限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具备财务凭证性质。

三、股东名册的功能股东名册是公司必须制备的法律文件。

我国2005年修订并于2006年1月1 日施行的《公司法》首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规定也为2013年、2018 年修正的公司法所持续采用,从而,股东名册成为法定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或证明,系法定设权标志,具备权利凭证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戚枝淬 , 周航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出资不出资出资瑕疵内容提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

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当今各类公司中存在最为广泛的一类公司。

有限公司由于其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而倍受投资者青睐。

近年来,在越来越多的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中,涉及股权的案件不断攀升,而这些案件无不与股东资格确认有关,股东资格如何认定已成为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综合公司理论与实务,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因素主要有:实际缴纳出资、公司章程记载、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文件中记载、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等,这些因素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理论上已有较多研究,倾向性观点认为,上列因素中具备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足以确定股东资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其中,出资人出资与股东资格确认之间关系较为复杂,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提出一些拙见。

一、立法上关于股东资格取得与出资关系之观点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有缴纳出资的义务,这个义务是股东最根本、最重要义务,是股东其他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原始股东资格的取得一般是以出资作为条件的,出资人按认购的数额缴纳出资,按出资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因此,甚至有人认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这种观点曾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占主导地位,但这一观点并非确切,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一般而言,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强调出资方能取得股东资格,而采用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认为出资并非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要素,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

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大家都知道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那么,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呢?可以这样说,股权登记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我们就需要进行股权登记,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请阅读了解。

▲(一) 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

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

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

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

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 股权登记的性质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

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例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

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

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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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以及实际出资在股东资格确定中法律效力
一、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东资格证明,其作用是表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

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明股东已向公司出资,本身并无设权效力。

只要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认定其已合法出资,但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具有股东资格。

持有出资证明书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没有出资证明书的实际出资人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

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时无决定性效力。

二、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记载了公司的主要事项,在公司成立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权变动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公司章程不仅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公司章程记载的规定出资情况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效力,但并不是唯一效力,虽然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但已经实际出资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三、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其效力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

一般情况下,公司只对在册的股东履行义务。

但如果公司没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未记载或记载错误,此时就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股东资格。

四、股权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
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股份后,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

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

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虽然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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