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清单”实施方案设计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清单”实施方案设计

附件1“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充分调动全社会深入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领激发广大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科协、财政部决定联合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该计划由“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两个子计划构成。

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实施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计划”的实施,把科技要素引入农村和城镇社区,不断促进基层科普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助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1.科普惠农兴村计划(1)在总结多年来基层科普工作,特别是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抓重点、抓亮点、抓示,在全国每年评比、筛选、表彰一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群众认可、有较强区域示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2)在推荐、评比过程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广泛宣传,以点带面、榜样示,增强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兴趣和意识,把学习科技知识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3)建立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特点、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科普工作新体系。

2.社区科普益民计划(1)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工作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每年评选、奖励一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居民认可、具有示引领作用的全国科普示社区。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科学知识的普及是科技进步的基础。

然而,在我国,由于科学教育水平的不均衡以及科普教育的不完善,一些基层地区的群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仍然较为有限。

因此,为了推动科技进步和科学普及,有必要制定一项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二、目标1. 提高基层地区群众的科学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2. 增加基层地区群众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了解和认识。

3. 培养基层地区的科技服务队伍,提高科普服务能力。

三、具体措施1. 建立科普宣传网络平台。

通过建立科普宣传网络平台,推广科普知识,提供科学问答、科普文章、科普视频等资源,使群众能够随时随地获取科学知识。

2. 加强科普培训。

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培训活动,培养和选拔一批基层科普骨干,提高他们的科普宣传和服务能力。

3. 发放科普材料。

在基层地区设立科普宣传点,定期发放科普材料,如科普图书、科普手册等,让群众通过阅读了解科学知识。

4. 组织科普活动。

开展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进校园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和科普工作者到基层地区进行科普宣传和教育,向群众普及科学知识。

5. 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

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科普活动,发挥他们在科普宣传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科普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实施步骤1. 确定科普行动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重点。

2. 筹备科普宣传网络平台,制定宣传规划和内容。

3. 组织科普培训,培养基层科普骨干。

4. 设立科普宣传点,发放科普材料。

5. 进行科普活动,推广科学知识。

6. 招募和培训科普志愿者,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

7. 定期总结和评估科普行动计划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

五、预期效果1. 提高基层地区群众的科学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2. 增加基层地区群众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了解和认识。

3. 培养一批基层科普骨干和科普志愿者,提高科普服务能力。

4. 构建起一套科普宣传网络平台,实现科普资源的共享和传播。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科普工作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实施,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响应国家科技强国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向社会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培育科技创新人才,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增强国家综合国力。

二、总体目标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基层科普服务网络,提高基层科普服务水平,推动科普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基层群众全面提高科学素质,增强科学文化自信。

三、主要内容1.建立健全基层科普服务网络通过加强基层科普服务站点建设,拓展基层科普服务覆盖面,构建覆盖城乡、贴近群众的基层科普服务网络,提供科学、全面、及时的科普信息和服务。

2.提高基层科普服务水平加强基层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推动科普资源下沉,满足基层群众对科学知识的需求。

3.推动科普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大对基层科普服务工作的资金投入,引导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科技力量向基层倾斜,开展科技惠民工程,推动科技成果向基层转化,促进基层科普资源共享。

4.促进基层群众全面提高科学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活动,提升基层群众科学素质,引导基层群众树立正确的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科学文化自信。

四、实施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2.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资金支持,提高基层科普服务水平,满足基层群众对科学知识的需求。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基层科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实施。

五、预期效果通过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素质,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

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我省科协事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省科协组织开展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等方面的专项工作。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6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省科协专项工作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县科协,以及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科协组织深化改革工作的目标及主要任务,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

省财政厅、省科协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三)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遵循依法理财的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一)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科协提出的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配合省科协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省科协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督促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二)省科协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拟定绩效目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审核基础材料数据,建立备选项目库,提出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跟踪指导项目实施,监督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整改结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时报送省科协。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2023-11-08•【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3〕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绩效目标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资金分配与执行第七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精神,促进我市科学普及工作,提升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东莞市科学技术普及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科普信息化、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科普能力提升、科普产业繁荣、科学素质交流与合作,以及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类科普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清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负责根据每年工作实际,编报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文件,提出资金资助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或协助做好在项目管理、评估及督导等流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开展基层科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经费。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分配第四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社会捐赠和其他经费筹集。

第五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按年度分配,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普工作需要和预算情况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是合理均衡、结果导向、优先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七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科普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实际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2.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3.科普宣传和推广;4.科普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5.科普研究和评估;6.科普奖励和激励;7.其他与基层科普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编制详细的科普活动计划和预算,并报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预算进行经费支出,不得超出预算和挪用资金。

第四章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账工作,并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和报账。

第十二条资金支出需要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的支出明细,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科普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科普活动经费使用后,需要填写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科普活动的绩效评估,向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评估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资金或者超出预算使用资金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吉财教指〔2021〕965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21〕965号相关市、州、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7号)、《吉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教〔2018〕386号)和省科协《关于2022年吉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分配方案的函》(吉科协函〔2021〕36号),现就提前下达2022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前下达你市县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745万元(详见附表),重点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普工作示范基地开展相关科普活动;支持已经建设的科普中国e站(乡村e 站、社区e站)开展科普宣传、科技培训和科技推广服务。

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列“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科普活动(2060702)”;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三、请严格按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171号)中关于科普活动的有关要求执行。

各地要科学合理分配使用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的比例不低于50%(市辖区不受此项限制);对每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工作示范基地和科普中国e站(乡村e站、社区e 站)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其他事项。

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2021年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科协审核备案,2022年9月底前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报省科协汇总。

科普经费管理制度

科普经费管理制度

科普经费管理制度一、引言科普工作是推动科学文化的普及和传播,促进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培养,提高公众科学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

科普经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科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普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科普经费管理制度,是目前科普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科普经费的来源和分类(一)科普经费的来源1. 政府拨款经费: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拨款,用于支持科普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国家级、省市级科普经费。

2. 其他资金支持: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提供的资金支持。

(二)科普经费的分类1. 经常性支出:主要用于科普人员的薪酬、场地租赁、设备维护等与日常科普活动相关的支出。

2.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编写科普产品、开展科普宣传等项目性支出。

三、科普经费管理制度的建立(一)科普经费管理目标科普经费的管理制度应当是科学合理、透明公开、严格规范的,确保科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科普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科普经费管理原则1. 合理使用:科普经费应当合理使用,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效益。

2. 严格审核:对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3. 透明公开:对科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做到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科普经费管理程序1. 经费申请:科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普经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经费申请。

2. 经费审核:科普经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经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符合政策法规。

3.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应当按照申请书的用途进行。

对于经费使用中出现的支出不符、超标、盖章不清等情况,经费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4. 经费结余:对于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当及时上缴,不得挪作他用。

(四)科普经费管理监督1. 内部监督:科普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科普经费的合理使用。

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应当对科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财教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协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普事业发展,规范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反馈。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6月20日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普及专项资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对下转移支付科普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对下转移支付科普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学普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充分体现“统筹规划、激励引导、注重绩效、促进发展”的原则,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结合当年科普重点工作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科学普及专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特色产业科普基地建设。

项目实施对象为县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申报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三类。

(二)全省科协系统科技馆免费开放试点。

科普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经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科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普经费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科普经费,是指用于支持科普事业发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财政资金,包括科普活动经费、科普设施建设经费、科普人才培养经费等。

第三条科普经费的管理原则(一)预算管理原则:科普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应当遵循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科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绩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科普经费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科普经费使用效果的评价和监督。

(四)公开透明原则:科普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科普经费的管理体制(一)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科普经费的宏观管理,制定科普经费管理制度和政策,监督地方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普经费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监督科普经费的使用。

(三)科普经费使用单位负责科普经费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科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科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一)科普经费的预算编制应当根据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预测收入和支出,确保科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二)科普经费的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科普经费的监督和评价(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普经费的监督,定期对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科普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普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科普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确保科普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科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障《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原省级科普经费、省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中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并对原《四川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2号)、《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3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7月10日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级科协组织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举办科普活动、实施重大科普项目、开展学会学术交流及创新服务的专项经费。

中央下达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与本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科协工作重点,按照“科学配置,统筹使用;突出公益,择优支持;适当倾斜,因地制宜”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社区科普活动经费筹措使用管理

社区科普活动经费筹措使用管理

社区科普活动经费筹措使用管理第一篇:社区科普活动经费筹措使用管理社区科普活动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一、经费筹措1、多渠道筹措社区科普活动经费,采取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解决社区科普活动经费的投入。

2、街道办事处按照地区每人1元/年的标准,投入街道社区科普活动经费,社区可按照每人0.3元/年的标准申请使用。

3、社区科普活动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行,对本社区居民采用无偿或抵偿的方式,筹措社区科普活动经费。

4、街道科协开展大型科普活动,以冠名权方式,筹措活动经费。

二、经费使用社区科普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社区科普活动,购置科普设备、科普资料,制作科普宣传橱窗、宣传展版等。

机关科室、社区居委会按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以书面形式向街道科协提出使用方案,由街道科协向办事处主任汇报,提出使用申请。

三、经费管理经费由办事处财政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必须按财务规定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四、检查监督社区科普活动经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筹措、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和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篇:经费筹措与管理制度经费筹措及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经费筹措:自筹第二部分财务制度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财经纪律,结合学校章程,特制订《经费筹措及管理制度》,以规范我校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预算制度1、每年12月份,学校制订出第二年财务开支预算,每批次招生开学,再视其收入,具体修订预算表。

2、除常规开支以外的大额经费开支,应写出书面报告交学校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开支经费。

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予以报销。

二、统一审批制度1、审批权限(1)开支50元以下,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2)开支50元以上,200元以内,由财务室主任审批;(3)开支200元以上,500元以内,由校长负责审批;(4)开支5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由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5)开支10000以上者,原则上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方案

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进一步推进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国科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经费使用原则1. 遵循公益性原则,确保经费用于科普事业,服务于人民群众。

2.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分配经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 遵循创新性原则,支持科普创新项目,推动科普事业持续发展。

4. 遵循可持续性原则,加强经费管理,确保科普工作长期稳定发展。

三、经费使用范围1. 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各级各类科普活动,包括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讲座进校园、科普知识竞赛等。

2. 科普资源开发与制作:支持科普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网络科普资源等开发与制作。

3. 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科普人才培养、引进和培训,提高科普队伍整体素质。

4. 科普基础设施:支持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5. 科普项目资助: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普示范项目、科普推广应用等。

6. 科普宣传推广:支持科普品牌建设、科普活动品牌培育、科普宣传推广等。

四、经费使用流程1. 项目申报:申请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 项目评审:由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

3. 经费下达: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下达经费。

4. 项目实施: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

5.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6. 经费结算: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经费结算。

五、经费监督管理1. 建立健全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流程和监督管理措施。

2. 加强对科普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安全。

3.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预期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计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1. 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普事业持续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浙财教〔2014〕199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9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协(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等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计分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2014年12月11日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和加强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全省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实行滚动预算。

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市、县(市、区)科学普及、学会建设活动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重点支持上述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

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县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经费是指县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全县统一安排的科普活动,以及科协“综合改革方案”规定需要履行职责等的经费。

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范围第三条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补助的原则。

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配套补助的原则。

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以期取得放大的效果。

第四条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一)科普宣传。

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用于科普活动(包括科技咨询、科普文艺、科普讲座、科普沙龙、报告会、培训会、秘书长论坛、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研购、科技下乡、科技助力精准扶贫、线上科普、志愿活动等)及活动经费补助;用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科普交流。

用于科普课题研究和科普理论研究与成果征集、评选,开展与国内外及县域内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谊活动;组织科普培训、科普政策及科普规划的制定,及高层次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攻关及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用于团队科普助理特派制度建设;用于有关单位开展科普交流活动经费的补助。

(S)科普教育。

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活动中心、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电子显示屏等科普设施建设;用于“农函大”农民科技培训和农职称评审工作;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益民服务站,科普示范乡镇、示范农技协、村(社区)、企业、学校的创建补助;用于全民科学素质教育(青少年、农民、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城镇劳动者、社区居民)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经费补助。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公众科学素养,普及科学知识,推动科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计划,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以下是一份试行的实施方案,以便参考和讨论。

一、背景和目标1.背景:公众科学素养水平普遍较低,科学知识普及不足,科学文化发展相对滞后。

2.目标:提高公众科学素养水平,普及科学知识,推动科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二、实施内容和方法1.科普活动:a.科普讲座:邀请专家学者开展针对性的科普讲座,内容包括热点科学问题、科学实验、科学发展趋势等。

b.大众科普媒体: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制作和传播科普专题节目、科普文章等。

c.科普展览:组织科普展览,通过展板、模型、实物、互动设施等形式,生动直观地展示科学知识。

d.科普竞赛:组织科普知识竞赛活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提高科学知识学习和应用能力。

e.“科学日”活动:在特定日子组织科学日活动,邀请公众参与实验、讲座、展览等互动环节。

2.科普场所建设:b.科普馆:建设科普馆,利用先进的展示技术和设施,呈现科学知识和科学发展成果。

c.学校和图书馆:加强学校和图书馆科学教育资源的建设,提供科学图书、期刊等知识资源。

3.科普人才培养:a.科普志愿者培训:组织科普志愿者培训班,提高志愿者的科学素养和科普能力。

b.科普教育培训:开展针对学校教师和科普从业人员的科普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教育能力。

4.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a.政策支持:加大科普事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科普教育政策、奖励政策等,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b.资金保障:增加对科普项目的财政拨款,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建立科普资金支持体系。

三、实施计划和资源安排1.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科普活动日程表,确定具体的科普活动内容和时间。

2.资源安排:确定科普人员的组织架构和分工,配备专业的科普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四、宣传和评估1.宣传:利用媒体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科普活动,提高公众对科普行动计划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科普示范社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
品展具费。

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

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将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随同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名额控制数共同下达。

(二)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详见附表1和附表2,以下简称《预算表》),经同级财政部
门和同级科协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对《预算表》进行审核并编制本地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3),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四)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负责管理。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将相关凭证资料报所在同级科协审核。

(二)同级科协及时审核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
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同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级科协,不予支付。

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先进单位和个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原则上应当自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140号)同时废止。

附表1.《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附表2.《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附表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