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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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何为优先权,我国民法中应否及如何规定优先权?这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制定《物权法》时,有人曾主张将优先权纳入物权体系,在该法第二编“所有权”中规定优先购买权,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规定优先受偿权。

?有人则认为,应按照德国立法例,“物权法不规定优先权,而使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飞行器优先权,仍作为特别法物权”?。

还有人提出,优先权是“我国法律移植中的败笔”,应当以法定担保权取而代之。

@在民法典被纳人立法规划的背景下,说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和立法定位问题,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立法问题。

本文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试作探讨。

一、优先权存废的争议焦点自罗马法开启优先权立法的先河以来,各国民事立法对优先权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态度。

法国全盘继受了罗马法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全面、系统的优先权制度。

2006年《法国民法典》由三卷改为五卷,优先权从第三卷中分出,规定在第四卷“担保”的第二编“物的担保”中。

④《日本民法典》虽然依照德国民法体例编纂,但其优先权制度深受法国法影响,将优先权规定在第二编“物权”的第八章“先取特权”中,与第七章“留置权”、第九章“质权”和第十章“抵押权”相并列。

?《意大利民法典》也规定了优先权,但既未规定在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在债权法中,而是规定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的第三章“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中。

@与上述国家不同,《德国民法典》仅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的第八章规定了债权性先买权,在第三编“物权法”的第五章规定了物权性先买权。

@对于法、日民法中的其他优先权,德国民法中并无规定,而是以相应的担保物权取而代之。

我国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商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分散性地规定了各种优先权。

从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各国因历史传统、法律资源和立法政策不同,在优先权问题上采取了不尽相同的立法态度。

wap.论述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的立法意义

wap.论述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的立法意义

wap.论述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的立法意义摘要:I.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的概念和特点A.定义和背景B.中间价款优先权的特点II.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的立法意义A.保障工程质量和承包人权益B.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C.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III.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的实际应用A.案例分析B.中间价款优先权的实现方式IV.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的限制和争议A.优先权的限制B.争议和解决方法V.结论正文:I.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是指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因施工而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的权利。

中间价款优先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承包人的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A.定义和背景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后为各国立法所接受。

在我国,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制度首次确立于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

该法规定,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的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B.中间价款优先权的特点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1.基于施工合同产生的债权2.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3.具有追诉期限制4.可以对抗第三人II.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的立法意义A.保障工程质量和承包人权益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的立法意义首先体现在保障工程质量和承包人权益。

承包人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

通过赋予承包人中间价款优先权,可以确保承包人得到合理报酬,激发其提高工程质量的积极性。

B.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筑市场中,承包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通过赋予承包人中间价款优先权,可以增强承包人的谈判能力,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和不诚信行为。

C.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物权法中间价款优先权制度也有助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建筑市场中,债权人往往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承包人破产、工程烂尾等。

物权法中应规定优先权制度

物权法中应规定优先权制度

物权法中应规定优先权制度[摘要]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者对是否规定优先权制度的意见不一。

本文从反对者理由的角度出发,分析优先权与平等、公示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以及优先权与其他的担保物权的关系,进而明确物权法中应规定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优先权;平等原则;公示原则;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特种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此项制度,仅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特别法中有些零散的规定,而这些规定远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因此,认清优先权独特的作用,坚定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决心,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筑和谐社会助一臂之力。

一、优先权制度并不否定民法平等原则否定优先权制度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优先权制度赋予特殊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的践踏。

我们认为,优先权制度是实现民法平等的重要手段,理由如下:首先,民法平等原则呼唤优先权制度的建立。

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会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法律有历史的传统,但历史的连续性并不意味着具体法律制度的永恒。

”[1]民法平等原则经历了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发展过程。

19世纪初,契约自由成了构筑和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强调社会成员在享受教育、就业、投资等方面的机会平等就构成了传统形式平等的基本内容。

这种形式平等是一种抽象的法律人格平等,是赋予每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如果说形式平等是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那么,实质平等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各种因素的集中表现。

进入20世纪,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契约自由是真实的,但对于弱势一方,则是迫不得已的。

这就使法律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背离,正如奥塔?魏因贝格尔所指出:“仅仅从形式上的考虑为基础的正义理论是站不住脚的,还必须把实质的正义理想考虑在内。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争论与设想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争论与设想
权 制 度
应 规 定 统 一 的 优 先 权 制 度 否 定 说 认 为 优 先 权 制 度 可 ④
作 为 特 别 法 上 规 定 的 特 别 优 先 权 .而 不 需 要 在 物 权 法 中 集 中 进 行 统 一 规 定 : 另 外 .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颁 布 的 ② 全 《 权法 物 ( 案 ) 也 未 将 优 先 权 制 度 纳 入 担 保 物 权 体 草 》
存 在 很 大 争 议 因 为 关 于 这 一 理 论 问 题 的 回 答 , 仅 影 不
i 钉t与强
优 先 于 其 他 债 权 人 而 受 清 偿 的权 利 。 法 定 优 先 权 在 口 中 国 是 具 有 发 展 前 途 的 物 权 之 一 ,因 为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工 资 法 、 工 法 或 劳 动 法 中 赋 予 劳 动 者 工 资 在 劳
物 权 说 以 法 国 和 日 本 为 代 表 的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继 受 了 罗 马法的传 统 . 优先 权定 位于担保 物权 中 。 中就债 将 其
营 者 对 于 旅 客 存 放 的物 品 的 优 先 权 、 承 运 人 对 所 运 货
务 人 不 特 定 总 财 产 上 成 立 的 优 先 权 被 称 为 一 般 优 先

优 先 权 制 度 应 否 设 立 之 争
我 国 尚无 统 一 的 优 先 权 制 度 . 民法 学 界 对 设 立 优
先 权制 度并无 大的 异议 , 在 《 权 法 》 定 过程 中 , 但 物 制 对
辑 上 有 一 定 的 缺 陷 , 却 不 能 否 认 其 存 在 的 价 值 。 于 但 基
的理 由一一 回击 。 论 民法典 的制 定工 作如 何进 行 . 不 对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一、引言优先权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已经在我国物权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优先权制度意味着对于某些权利或利益,特定主体拥有优先享有的权利。

这种制度在物权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我国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废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和存在问题优先权制度主要体现在合同权、债权和财产权等方面,可以保障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利益。

然而,当前在我国物权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优先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够清晰,执行实施部门存在问题等。

因此,废除或修订优先权制度可能是必要的。

三、废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1.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优先权制度存在可能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废立该制度有助于统一适用标准。

2.降低法律执行成本。

优先权制度的维护和执行会增加相关的人力物力成本,废立可节省资源。

3.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优先权制度可能导致部分当事人受损,废立可保护广大当事人的利益。

四、废立优先权制度的可行性1.依法废立程序。

废立优先权制度需经过详细的立法程序,确保法律适用的过渡性和平稳性。

2.完善法律制度。

废立优先权制度需要在废除前提供法律替代方案,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证新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结论在我国物权法中,优先权制度在促进公平与效率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根据环境和实践需要,适时废立、调整或修订优先权制度是可能的,但需依法进行,确保法律制度更为完善和顺畅。

以上所述即是对我国物权法中优先权制度废立的思考和讨论。

希望能够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对于优先权是否为担保物权(尤其是典型担保物权)的问题,笔者持否定的观点。

主要理由是:其一,担保物权是民法或者是私法上为担保特定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制度,而各国法律上所规定的各种优先权,并非尽为私法上的制度,诸多规定属于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公法上的制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诸多权利(如税款、司法费用、劳动保险费用等),其本身是否属于民法上所讲的“债权”,值得怀疑。

其二,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各种典型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贯彻公示原则;非经公示,或者不能设立,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

而优先权的设立,法律上并无公示方面的要求,此与物权的基本理念不合。

有学者认为法律的规定即为优先权的公示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其三,担保物权系在债权之外而设立的另一种权利,以约定设立为其成立的一般方式,其顺序原则上也以设定的先后而定。

而优先权则系对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本身之效力的加强,并未形成另外的权利;而且优先权的设立及顺序均为法定,这也与担保物权的功能有所不同。

其四,担保物权在对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从属性的同时,尚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优先权应系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本身的效力,无独立性可言。

其五,担保物权原则上得为担保将来的债权而设立,具有融资性,而优先权只能用于保障既存的债权,无融资性可言。

基于以上基本认识,笔者认为,优先权只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而非“担保”)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优先权的种类繁多,存在的法域也不尽相同,难以在民法典中作出统一规定,尽管民法典中可能需要对某些特殊的债权赋予优先受偿的效力,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仍有重大差别,故不宜与担保物权相提并论。

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探究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开始时是列于物权制度之中。

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有专章规定,还有的是把优先权与其他物权结合起来而存在于其他物权中。

我国民法还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优先权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拟就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我国民法的完善予以阐述。

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一般来说,优先权立法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确立优先权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时会出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

如不动产租赁中,出租人利益因承租人经营不善受到损害,受雇人工资因雇佣人破产而难于保障等。

为了维护这些权利人的利益,就需要法律规定适合的解决办法,而这些权利人利益,往往又是与自身生存、家庭生活紧密相关,他们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能承受的损害限度很小,属于弱者。

简述物权优先性

简述物权优先性

简述物权优先性物权作为民事主体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他的享受其利益的民事权利,享有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公式性和追及性几大属性。

在本文中,仅就物权的优先性展开阐述。

在权利体系中,物权和债权最为基础。

其中,物权系绝对权,不以特定人为义务人,具有绝对性即在物权间并有排他的优先效力;而债权系相对权,因其仅以特定人为义务人,不论债权发生的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因其的相对性,债权的创设需缔结契约。

而在物权的优先性讨论中,首先考虑的就是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

所谓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其总体有一个大的概念:当一个债权给付的对象是某特定物,而该特定物上的物权和债权发生竞合时,优先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对于债权只实行债的保护法来进行救济。

就其一般规则而言。

物权破除债权。

这种破除体现在物权对债权的一种领先、优先与排斥上。

这种情况常见的实例有开发商“一房多卖”现象。

就同一栋住房而言,甲虽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形成债的关系,但乙已将房产过户,成为该房的所有权人。

此时,法律就此事而言,优先保护乙的所有权。

在法律条文中,1999年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合同效力中,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在物权法第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中指出,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物权除了所有权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针对担保物权)”被单独提出。

论我国的优先权制度

论我国的优先权制度

论我国的优先权制度【摘要】物权法的确立和实施物权法逐渐成为我国民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但是之前相对于其他的物权制度而言,优先权制度的研究确是不温不火,相当冷清。

这个时代需要一部彰显我国气派的物权法,物权法的实施也意味着优先权制度不再是法律研究的遗忘之隅。

[2]本文将从优先权的内涵与性质入手,对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我国应当确立的优先权类型加以充分的考虑,对优先权制度作出更好更完善的理解。

【关键词】优先权;内涵;性质;必要性;类型关于优先权制度,尽管物权法已经将其实施几年,但是学界仍然没有对其真正达成一致。

对于优先权,在不同的学者中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有的人将优先权从字面上理解为优先的权力。

在我国制定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文献中,存在众多含有优先字样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优先继承、优先审批、优先录用等。

在这些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中,有关当事人享有某种优先的地位,这种优先的地位就被部分人称为优先权,这也从一个侧面上使很多人认为优先权是一个说不清的概念。

我认为优先权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务人一般或特定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本文将从优先权的内涵性质以及在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应当确立的优先权的类型等方面,对优先权的应用与理解做出更加明晰的阐述。

一、优先权的沿革与概念优先权制度源于古代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最初确立的优先权是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的优先权。

[3]同时为实现对受监护人的真正保护,防止监护人任意浪费受监护人的财产。

罗马法规定,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并且赋予了受监护人索要优先权。

[4]这种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立法的前进不断发展成了我们今天的优先权。

对于优先权的概念,我国学界中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优先权制度研究的薄弱与不成熟。

优先权在日本等国的民法上成为先取得优先权,指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论我国的优先权立法

论我国的优先权立法

论我国的优先权立法作者:程旭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优先权制度在我国尚未有系统规定,目前优先权立法存在零乱散漫、种类不多和适用不便等诸项不足。

本文主张我国将来应集中规定优先权制度,并就未来优先权统一立法与我国现有担保物权体系的协调,针对优先权公示欠缺、担保物权重构及其竞合顺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优先权担保物权民事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8-03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特别优先权)或总财产(一般优先权)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性质上为法定担保物权。

其自罗马法以来,绵延至今,大陆法系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已为成熟制度,在保护特殊和重大社会价值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我国物权法虽终未采行优先权,但仍有学者指出,今后增订优先权的一般规定,确有其必要①一、我国优先权立法现状(一)我国现行有关优先权的规定1.特别法上的优先权。

如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均专节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再如,《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土地出让金优先权。

又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

另外,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款优先权。

2.法定担保物权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法定抵押权和法定质权的规定,法定担保物权仅有留置权一种,《担保法》和《合同法》只规定了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仓储人和行纪人的留置权,《物权法》则将留置权扩展到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任何动产,并且规定商事留置权标的物不受属于与债权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3.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如《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也有类似清偿顺序的规定。

物权法中应确立优先权制度

物权法中应确立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 的概念 和特 征
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 就 债务 人 不特 定 的 总财 产 上 成立 的优先权被称 为一般 优先权 ; 就 而 债务 人特定动 产 、 不动 产上 成立 的 优先 权被称 为特别优先 权 。 优 先 权作 为 一 项法 定 担保 物 权 , 效 力 大 , 以就债 务 人 的 全 其 可 部 财 产成 特定 财 产卖 得 的价 金 优 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 的债权 而受 清偿 , 旨在 破 除债 权 平 等 的 原 则 ,赋 予 特殊 债权 人 以优 于其 他债权人而受消偿的权利 ,以实 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优先权 主要 有 以下 特征 : 1优 先 权 为 法 定 担 保 物 权 。 . 其设 定 系依 法 律 的直 接 规 定 而非 当事人 的意定 ,其 法定性 比同为 法定 担 保 物 权 的 留置 权 还 强 , 何 种债权可 以发生优先权 、优先权 的效 力 以及 优先 权 之 间 的顺 位 , 都 是 由法 律来 明确规 定 的 ,当事 人 没有 自由选择 的权 利 。 2 .优先 权 为无须 以 占有 或登 记 而进 行 公示 的 担保 物 权 。根 据 物 权公 示 原则 ,物权 的变 动须 公 示 始能生 效 。一般而 言 , 动产 物权 是 以 占有 作为 公示 的方 法 ,不 动 产 物权 则 是 以登记 进 行 公示 。但 这 些规 定 只适 用 于 以法 律行 为而 进行 的物权 变 动 ,并 不适 用 于 依 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权利变动。优 先 权乃 是基 于法律 规 定 而 产生 的 权利 , 无 须登 记 , 无 须 占有 债 故 也 务人 的财产 。 3 优先权的顺位 由法律直接 .
20 0 6 ̄M 1 51 1
的 行 使 顺 序 也 由 法 律 来 明 文 规 的担保物权 。实际 上 , 从上 述罗 列 定 。这 与抵 押权 的顺 位依 当事 人 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中既有一般优 登记 的先后 而 定显 然 不 同 ,对 此 先 权之规定 ( 如民诉 法 、 破产 法 、 公 根 本 不 存 在 当事 人 的 意 思 自治 , 司法 中 ) ,也有特别 不动产 优先 权 体现 了很强 的刚性 。 之规定( 海商法》《 如《 、民用航空器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解析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解析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旳定位【摘要】对优先权旳研究首先应从哲学旳高度探索优先权蕴涵旳基本理念,以认清该制度旳质;另一方面,运用比较分析旳措施从历时性与共时性二维视角考察各国学说及立法,分别探本索源,权以优劣,衡以我国国情与需要而定取舍与变通,发明优先权制度旳中国化模式;最终,从体系化旳视角完善优先权自身旳内部构造,协调优先权与有关制度旳冲突,实现优先权制度功能旳最大化。

【关键词】优先权;罗马法;物权法;理念;性质在相称多旳状况下,一项民法理论旳成立及其展开旳态样取决于我们所确立旳基点;就整个民法而言,制度及其理论旳设计受制于我们持有旳哲学思想" [1](8)特定旳哲学思想决定着我们限于制度层面,研究措施单一,缺乏一种体系化旳思维方式笔者认为要想优先权旳研究成果有所突破,首先在于研究措施旳创新,措施创新旳要意在于分析问题旳多维化视角"对优先权旳研究首先应从哲学旳高度探索优先权蕴涵旳基本理念,以认清该制度旳质;另一方面,运用比较分析旳措施从历时性与共时性二维视角考察各国学说及立法,分别探本索源,权以优劣,衡以我国国情与需要而定取舍与变通,发明优先权制度旳中国化模式;最终,从体系化旳视角完善优先权自身旳内部构造,协调优先权与有关制度旳冲突,实现优先权制度功能旳最大化。

一探本索源有些学者认为,优先权制度最初渊于罗马法。

[4] 本文采此说,罗马法就成为我们探究优先权制度旳历史起点。

罗马法优先权旳设定,有基于习惯者,有以通告为之者,亦有以皇帝敕令而成立者,已显现出优先权法定性之特性与特权属性。

金世鼎:《民法上优先受尝权之研究》,载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企业1984年版,第902页。

罗马最初设置旳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

那么,此两项权利是怎样产生旳?目旳何在?罗马婚姻实行嫁资制度。

嫁资在当时旳罗马不仅仅是一项单纯旳法律制度,并且也是一种颇富有生命力旳社会制度。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doc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doc

论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摘要]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法国和德国在立法上对其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渊源,在社会中实现了怎样的一种价值功能;在德国模式中没有系统建立优先权制度,那它是通过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实现优先权制度所满足的社会需求的;优先权制度和这种替代制度相比较是否有比较优势,以及优先权制度和我国现行立法是否有兼容性,来论证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优先权比较优势功能价值必要性一、引言进入21世纪,我国面临着民法典的编纂这一历史性的重大课题,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物权篇中,是否有必要系统地引人优先权制度,学者间争议很大。

其中王利明教授所编撰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中明确提出引入优先权制度,而梁慧星教授所编撰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却反对引入优先权制度,而法工委最新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中采纳了梁慧星教授的意见,并未采纳这项制度。

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优先权制度,成为了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优先权是一种肇始于罗马法的法律制度,从广义上讲,优先权实质上是在遇到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权利时,决定谁有权优先享用该物或取得该物或该物价值。

如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典权等。

本文这里所探讨的优先权是狭义上的,即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所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制度以特殊的社会领域为视点,以保护特殊债权为使命,以实现实质正义为追求,以破除“债权平等”为原则,在神圣的法学殿堂里有着很高的价值地位。

然而自优先权制度萌生于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其态度各异,学者对其褒贬不一。

法国法学界对罗马法高度重视,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大多采用了罗马法的内容。

在该法典中,优先权被视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抵押权并列于第三编财产取得法第18章中。

法国民法典的优先权较之罗马法更加丰富与完善,将优先权细化为动产、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和动产、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

试论优先权在物权法上的取舍

试论优先权在物权法上的取舍

试论优先权在物权法上的取舍优先权在物权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旨在解决在法律关系中的多重权利冲突。

优先权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一方的权利可以优先于另一方的权利得到保护。

在物权法上,优先权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物权的转让和转移中。

然而,目前对于优先权的认识和实践存在一定的分歧,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优先权的概念和种类优先权指的是某一权利在法律关系中拥有优先地位的权利。

它被认为是物权法中一种特殊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以不同的方式表现。

在物权法中,有几种不同的优先权。

例如,担保物权的优先权规定了当多个拥有相同权利的人以同一财产为担保物时,权利的优先顺序。

在合同中,优先权规则通常规定了在多个合同条款中的冲突情况下如何解决。

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优先权,如占有优先权、抵押优先权、归属优先权等。

二、优先权的取舍优先权在物权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如何在现实中平衡权利和利益,取舍优先权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须确认优先权是否健全。

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实际的保护和落地实施。

其次,需要权衡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判断优先权是否可以应用。

最后,需要考虑可行性和公平性,同时充分考虑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和谨慎处理交易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优先权的取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当其中一方的权利被侵犯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若多个权利同时存在冲突又难以判断先后关系,须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

三、可能引起优先权冲突的情况在实际应用中,优先权可能会引发一些冲突。

例如,在所有权和抵押权之间,抵押权的优先权通常高于所有权,因此在权利的转移或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抵押权人的保护。

在具有占有优先权的领域,占有权可能会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冲突。

在归属优先权的情况下,传统讲法认为优先权只在先占先得、后权不得的时候成立,但是当权利成立之前,是否应该优先占有尚无统一的观点。

四、优先权的适用与制衡在物权法中,优先权的适用和制衡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的开题报告

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的开题报告

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自古以来,物权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各种制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个人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物权法》修订已经开展多年,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和加强。

作为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法规,优先权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学术研究价值,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将围绕《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展开探讨,旨在深入分析和研究我国《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探究其法律规定及适用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先权制度的定义和意义:对优先权制度的内涵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优先权制度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性。

2. 优先权种类的对比与解析:对正常的优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优先权进行较详细的比较解析。

其中包括动产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3. 优先权权力的限制和保护:对物权法中优先权权力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同时探讨如何保护权利人的法定优先权。

4. 优先权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问题:对优先权与其他法律条款的关系、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究。

研究方法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物权法》及相关法规进行深入探讨。

三、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对我国物权法中的优先权制度进行综合分析,探讨其法律规定及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预期成果将有望推动我国物权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论我国建立一般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一般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研 究我 国构 建在 民法领域 的优 先权 的 两类 中之 一 , 即一般优 先权 制度 的必要 性 , 探 索一种 适合 中国的一般 优 先权 的 法律 制 度建 设, 从 而使 国家的 经济 交易的安 全和社 会 正义得 到正 当保 护 。
关键词 : 一般优 先权 ; 制度 ; 必 要 性
权利。这种 对劳动报酬 的保障就体 现了一般优先权的特点 。
( 二) 特别优 先权 特别优先权 , 则与一般优先权相对应 , 这 种权利所 指向的对
象是 负债人特定 的动产或不 动产 , 也就是借 款人所有 的特定财
产。根据权利 指向的对象 以及优先给 予考虑 的因素不一 , 特别 优先权 可分 为特定 动产及 不动 产的两 种不 同重点 趋 向的优先
笔者认 为 :优先权是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 的具体规 定而享
受的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或具体产权 的独立权利 。正 如崔 建远教
授 的观点 : 优先级是指根据法律 的具体 规定 , 赋予 的直接 债权 人
享有 对债 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或特定不动产价值 的优先 享 受的权利 。可以理解为优先权被看作是一种独立安全利 益的担
论我 国建立一般优先权制度 的必要性
段 亚敏
摘 要: 中国《 民事诉 讼 法》 和《 物权 法》 并 没有 明确规 定 的优先 权 , 但也 不 乏少数 民族 法律 零散 的有 关规 定 , 且 随 着商品 经济
和 贸 易在 现代 社会 的发展 必 然导致 其使 用频 率的增加 , 因此对将 更加 广泛 的优先 权进行 系统 化的规 定可谓 十分 必要 。 优先 权 不
大特殊属性之二—— 从属性 。财产 的安全利益是指财 产权 利的
财产 的普遍性 和不特定性 是这种权 利客体最 大的特点。如工资 和劳动报酬 的优 先级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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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作者:刘欣
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4期
[摘要] 优先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具有极强的社会生命力,所保护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是否引入优先权制度,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笔者立足我国的国情,深入分析了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 物权法优先权债权
一、优先权制度在功能上有比较优势
在立法相对完善的国家,对于某一特定的社会问题都存在相同的需求,相应地也必然会有满足这一需求的法律制度,而这种法律制度往往又会随着历史传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优先权制度也不例外,其保护的社会关系在有些国家为优先权制度,有些为法定抵押权制度,有些为禁止扣押清偿顺序制度。

而在我国存在着这种社会需求但又没有现成的制度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而从各国立法例来看,相对于解决同一问题的其他制度而言,优先权制度更胜一筹,主要体现如下:
1.优先权制度能更好地保护特种债权人,维护实质公平。

根据债权原理,“当同一债务人有几个债权人,全部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可以平等地得到清偿,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按比例受偿”。

“而优先权制度从一开始就预想为了实现个别的具体目的而发挥作用。

”其设立的目的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从表面上看,优先权制度与平等原则实有不相符之处,其实不然,众所周知平等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英国学者指出:“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人的同样对待,作为相等对待,而不是平等对待,这是平等的价值。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对人们实行不同待遇,那么平等分配也违反了平等和公平”。

“仅仅从形式上考虑为基础的正义理论是站不住脚的,这样一种理论还必须把实质性正义理想考虑在内。


2.优先权制度能更好维护经济弱者的利益、保障人权。

“人类一直把享有充分的人权作为自己追求的理想,这也是人权发展的永不停息的原动力。

”一种法律制度能从其保护的社会关系中出发体现人类基本人权的保障,无疑与其他相类似法律制度相比有功能上的优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差距的拉大,人与人之间存在明显现实的不平等。

经济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普遍存在,而弱势群体手中掌握资源相对较少,在经济生活中所能承受的损害限度较小,而他们的利益往往与自身生存息息相关,当同一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国家不设立一种制度进行直接干预,那么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人类基本人权就受到威胁,社会稳定就会埋下隐患,而优先权制度恰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如失业工人工资优先权,债务
人医疗费用,生活费及殡葬费用优先权的设立。

这些可为民事主体的生存权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正如有些学者指出“优先权制度实践是现代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是一项极具社会使命的法律制度”。

3.优先权制度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推行特殊社会政策。

当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这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而对公共利益进行特殊保护,这是现代社会一个普遍接受的现实。

而优先权制度中的税收优先权、财产保存费用优先权、共益费用优先权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

同时,优先权制度也是推进特殊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如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建筑行业出现了工程款大量拖欠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这一行业的生产经营,为了谋求这一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就可设立建筑工程优先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是我国社会实践发展的需求
优先权制度的设立都根源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优先权作为民法的一项制度,其产生当然根源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而优先权所保护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仅在西方国家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而且我国目前关于优先权的零散规定已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发展。

众所周知,在经济上我国实行了一段很长时间的计划经济,对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政策而不是法律。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大量经济问题出现,仅仅依靠政策显然无能为力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如市场经济存在自由竞争原则作用下,优胜劣汰是必然的规律,企业破产、工人失业就是市场经济必然现象,这一现象背后有着众多债务人和大批失业人员生存保障权问题,尽管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优先于其他普遍债权,但后于担保债权,而且我国破产现象非常多,这样工人工资的保障基本上形同虚设。

再比方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如果诸多债的目的不能实现,背信现象较为普遍存在,则会发生严重信用危机,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和经济发展”。

而对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优先权制度通过现有工资优先权、事故受害人优先权、以及其他特殊债权优先权使其得到优先清偿,从而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三、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是解决我国立法冲突、完善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需要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优先权立法过于简约,现有的立法散乱不全,优先权制度没有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甚至立法出现冲突。

要解决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纷争,只有在物权法或民法典中确认优先权制度。

此外,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充分发挥担保物权的功能,完善我国担保物权的体系。

目前,我国《担保法》中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质权以动产或权利为标的,留置权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这样一些限制使得一些特殊社会关系处于法律保护之外即一些特殊债权无法得到保护。

如果未来的物权法明确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再由物权法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对优先权的取得、消灭、种类、
内容、立场等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

这样一方面使现有的优先权制度立法中弊端得以克服,使真正制度效益得以全面的显现,另一方面已使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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