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侵犯著作权罪案
企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互联网网页、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为自己做广告宣传,在此过程中通常会使用到图片、文字(字体)、视频等,然而前述的图片、文字(字体)、视频都可以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品。需要强调的是,前述的“图片”除照片等摄影作品外,一些动漫人物形象、动画场景等也可以通过版权进行保护。企业在相关的广告中使用到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图片、文字(字体)、视频等都将可能导致侵权风险。
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的事件,侵权企业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往往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这种情况将会对侵权企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尤甚。此类侵权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被追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包含哪些范围
著作权以前称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范围为: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侵权起诉状新整理版
著作权侵权起诉状新整理版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被
告侵犯我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起诉,并提出如下起诉状:
一、案由
1.原告XXX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XXX作品》的著作权。
2.被告为X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公司注册地为XXX。
3.根据我对被告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比对分析后发现,该公司产品
中的XXX部分明显抄袭了我的作品。
4.经鉴定,该产品的XXX部分确实与我原创作品高度相似,构成
了对我的著作权的侵犯。
二、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的证据
1.原告以及与该公司产品XXX部分抄袭我作品之间的时间先后顺序。
(这里可以详细陈述侵权行为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
2.附上我原创作品的著作权证书、版权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在此处附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并在附后编制附件目录)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列举相关法律条文,并简要阐述其与本案的适用关系)
四、损害赔偿和其他诉讼请求
1.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合理开支
和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2.禁止侵权行为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制作、传播侵权产品,并将已制作的侵权产品立即下架销毁。
3.消除影响请求:要求被告在国内知名报纸或其它有效媒体上发布
道歉声明,消除对原告名誉的影响。
4.其他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附则
1.本起诉状案件参数真实完整,请求法院立案受理,公正、公平审
理本案。
2.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人将按照法院的要求,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做好案件调查工作。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20、21条)之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 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 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 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 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表演者有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这是表演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为人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 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20、21条)之 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公司之间的产品介绍雷同的,是否为著作权的侵犯?
公司之间的产品介绍雷同的,是否为著作权的侵犯?
现实困惑
甲公司对其一产品在某杂志上刊登了一则广告,该广告除图形内容外,还配有一段其产品的功能和特点的文字介绍。该广告的社会效益不错,甲公司的该产品很快打开了市场销路。乙公司生产同类型产品,且在另一杂志上刊登产品广告,其中文字部分与甲公司的广告雷同。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要求乙公司停止此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了吗?
律师说法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产品说明来说,由于其与产品的功能一一对应,作者难有发挥空间,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在本案中,甲公司的产品介绍是一种单纯的对产品功能的描述,并没有表现出独创性,因而不是作品。乙公司的产品介绍虽然与其雷同,但是不构成著作权的侵权。
温馨贴士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本身。例如在上述案例中,产品介绍这种单纯的对产品功能的描述,即思想内容本身,而不是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不具有独创性,不能称之为作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扩展提示
著作权作为法律所保障的一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不同的类型作品,保护期也有所不同:(1)作者为公民的,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的,保护期为创作完成后50年。(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的,保护期为创作完成后50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
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公司法人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
删)
公司法人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一)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责任。(三)侵权责任。(四)股东责任。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股东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一名股东当公司法人。通常,是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人对外可以代表公司签署重要法律文件,包括买卖合同等。法人有时候也要承担责任,那么,公司法人法律责任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公司法人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往往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等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相关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第8条,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新增“商业秘密罪”。
《刑法》知识产权部分的8处修改
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某某非法制造、销
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文章属性
•【案由】侵犯著作权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案号】(2021)苏刑终7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21.03.01
裁判规则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伪造、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正文
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苏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满族,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磊,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会雄,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2019年8月13日、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
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1.13
•【分类】其他
正文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
典型刑事案例
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
纠纷案(略)
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
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意见书范本:关于B85侵权纠纷案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B85侵权纠纷案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编号:×××××××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贵司”):
关于贵司前员工张某涉嫌侵犯贵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下称“本案”),本所通过听取贵司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阅读贵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假设贵司对相关情况的介绍没有重大遗漏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前提下,根据本所对中国法律规定的理解、司法实践和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服务经验,出具本意见书。
鉴于中国法律规定和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所做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无法保证本意见书内容与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完全一致,亦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
任何阅读本报告的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依据此报告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只能理解为以其独立意志所做之判断。任何对本报告部分或者全部的摘抄、引用或参考,应当事先征得本所的书面同意。
本报告仅供贵司内部参考,贵司对本案所作的任何决策均应视为贵司独立自主地作出,并非依赖于本意见书。
一、期望目标
根据贵司陈述和本所律师总结,贵司聘请本所律师办理本案,希望达到如下的期望目标:
1.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贵司对B85计算机软件测试系统项目(下称“题述项目”)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利。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工程师张某侵犯贵司对题述项目相关财产权利的行为,及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保留要求A集团或B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1案例整理
22
法院经审理认为
铭万信息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微软公司 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铭 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微软公 司主张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 持。具体赔偿损失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侵权行为 的情节予以确定。据此,判决铭万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 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9
点评
该案通过对魔术特点的分析和对《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 表达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 术作品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魔术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规则、 魔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中“小作品”时的维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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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美术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2008年8月,方正起诉宝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指控其在 包括“飘柔洗发露”、“帮宝适纸尿裤”等几十款产品上, 使用的字体与方正公司《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倩体”字体 完全一致,构成对计算机字体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因而要求宝洁公司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约150万元。
XX公司侵犯著作权起诉状
XX公司侵犯著作权起诉状尊敬的XX法院:
我是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向贵院递交此起XX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起诉状。
一、案情概述
被告XX公司,是一家经营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公司,涉嫌侵犯了原告XXX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信息
1. 原告XXX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创作、发行与销售文学作品的文学公司,拥有一支优秀的创作团队和丰富的作品资源。
2. 原告已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著作权证书,具备对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事实与证据
原告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发现被告XX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侵权事实:
1. 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多篇文学作品。
2. 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作品进行了修改和篡改,严重损害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和著作权人权益。
3. 未经原告授权,将原告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享有的
经济利益。
附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网站截图,证明被告XX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作品。
2. 原始作品和被告修改后的作品的对比,证明了被告对原告作品的
篡改和修改行为。
3. 相关版权证书,证明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合法著作权。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作为著作权人,原告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等权益。
而被告XX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
的著作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的行为,撤下被告网站上所
侵犯专利权起诉状的案例分析
侵犯专利权起诉状的案例分析法院名称:XXX法院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XXXX年 XX月 XX日 ××号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以下简称“被告”)
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原告××,本人系中国居民,住址为××,是××公司的合法代表。我以原告身份,向法院就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关于案情,我向法庭陈述如下:
一、案情缘由
本案起因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发布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致使原告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原告自××年开始,投入巨资进行产品研发。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于××年××月××日成功申请到专利名为《××专利》(以下简称“专利”)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该专利在技术领域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拥有相当的技术和经济价值。
然而,被告存在透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的专利技术,并擅自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此举既违背了专利法有关专利权保护的规定,也造成了原告在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二、案件事实
1. 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拥有发明专利《××专利》,该专利的技术独特,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专利在××年××月××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2. 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利用原告的专利技术进行产品生产、销售和发布。被告制造的产品明显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关联,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合法取得的专利实施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著作权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基本确立。但是,《著作权法》没有对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规定刑事制裁条款,因而不能对一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有效惩治,使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缺憾。有鉴于此,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犯罪,使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达到一个新的水准,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条即根据该决定修改而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如果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进行侵犯,其行为已不仅具有民事侵权性质,而且在严重情况下同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统一。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案情介绍:
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
案例分析:
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
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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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审理经过
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A、B、C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请求情况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在某市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了该公司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等软件。后于2008年8月与被告人B、C合谋后,共同出资成立某市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用其非法获取的上述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生产与某公司同类的文本显示器以牟利。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间,A、B、C先后生产并向多家单位和个人销售了TD100型、TD307型等型号文本显示器共计2045台,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48465元。2010年10月21日,三被告人被抓获。2010年11月下旬,A、B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伙同D又以某市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气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文本显示器计114台,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5200元。三被告人
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B、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C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A、B辩称:1.某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只是比较了文本显示器计算机芯片上的部分功能区而不是全部功能区,事实上其开发的下位机驱动程序与某公司的下位机驱动程序相似度约为1%,不构成实质相同。2.其生产销售的文本显示器下位机软件与某公司生产的文本显示器下位机软件并不相同,该软件系借鉴了某公司文本显示器下位机软件的基础上自行开发而成,不构成对某公司软件的复制发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称:1.鉴定中心出具的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法定鉴定程序,司法鉴定书对鉴定样本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未作出相应说明,在程序上不符合规范;且鉴定未就整个软件作全面的比对,仅仅抽取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比对,依据此种鉴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A无罪。2.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应当扣除文本显示器的自身
成本。
被告人B的辩护人辩称:司法鉴定书“实质相同”的结论即使成立,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因为这里的“实质相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复制。B是在对同类产品包括某公司的产品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对文本显示器的硬件进行的改进制作,其行为充其量属于修改或剽窃,不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犯罪。
一审法院查明
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人A于2007年在某公司担任研发部硬件工程师期间,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保存了包括由某公司享有著作权并许可某公司使用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在内的部分软件。2008年8月,A提议并与被告人B、C合谋,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用其非法获取的上述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生产与某公司同类的文本显示器以牟利,由A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生产和销售,B负责硬件支持,C负责软件技术支持。随后,C利用被告人A非法获取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提取并整合了其中使用于某公司开发的OP320-A型文本显示器上的目标程序(即下位机.BIN文件),提供给A、B用于生产TD100型、TD307型文本显示器。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间,A、B购买了相应的CPU、电路板、外壳等元器件在本市新区某公寓59号201室组装,并将C整合提取的上述目标程序烧写至上述文本显示器的CPU芯片内,生产TD100型、
TD307型等型号文本显示器2045台,向多家单位和个人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48465元。2010年9月,原某公司员工D(另案处理)加入某公司,参与销售上述文本显示器。2010年10月21日,A、B、C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A、B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伙同D继续在本市新区某公寓59号201室用上述方法生产上述文本显示器计114台并向多家单位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52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F(某公司以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报案笔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软件授权使用协议、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以及TD100型、TD307型文本显示器、WORK字样DVD光盘、电脑主机以及C所持有的笔记本电脑的照片、某公司、某电气公司与相关客户签订的供需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信用卡收款明细、证人王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A、B、C的供述、鉴定中心于2010年12月16日出具的上知司鉴字[2010]第1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公安局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A、B、C的下位机驱动程序是否是对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软件中下位机程序的复制。
一审法院认为
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A、B、C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A、B、C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A、B、C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适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审答辩情况
对于被告人A、B及其辩护人针对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提出的异议,法院评判如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指用高级语言或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解释加工以后,可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程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实现的功能可以相同,两者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转换。而实现同一功能可转换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应当视为同一作品。现控方证据能够证实,A所谓自主开发的下位机驱动程序,实际上是在某某软件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并许可某公司使用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下位机程序基础上进行少量改动而完成的,尽管二者在局部的功能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的目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