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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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抱歉,我只能提供一些常见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法提供完整的____字条例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劳动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雇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协议,其内容包括劳动条件、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需要具备合法身份证明、拥有劳动能力以及有健康的身体条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公平、自愿和平等的原则,禁止强迫、欺诈、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和权利义务,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试用期、劳动报酬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劳动合同生效后,应当交付劳动者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经过在职前三年连续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合同期限可以没有限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并严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但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精神虐待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未提前通知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条例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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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法条例优秀3篇《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篇一甲方:乙方:注册地址:户口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的劳动合同(如: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本合同于20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年月日止。

本合同20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要求标准。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六条甲方每月壹伍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元。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第七条甲乙双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购买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其他不定期员工活动第九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甲乙双1mi …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0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一)试用期;(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1.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止,签订本劳动合同。

1.2 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待遇2.1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

2.2 乙方的职责要求如下:(1)__________;(2)__________;(3)__________;(4)__________;2.3 乙方的工资待遇如下:(1)基本工资:每月__________元;(2)绩效奖金:根据乙方的工作绩效,每月最高可获得__________元;(3)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4)福利待遇: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1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

3.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等休假待遇。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安全4.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

4.2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乙方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4.3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五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5.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2 乙方提前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3 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4 甲方因客观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5.5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则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法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4、“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5、“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7、“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福利待遇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最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最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最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一览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一览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一览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该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定义、用人单位的义务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详细说明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期限等,并规定了各方违约责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三章: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规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方式,以及福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假
明确了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和休假制度。

第五章:劳动保护与安全
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第六章:职工培训与晋升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渠道,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解决
明确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和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条例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第九章:附则
对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和监督机构进行了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对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概述,并非详细的条文解读。

请您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正式的法律文件,以确保遵守最新的法律法规。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履行、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享有劳动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引言: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对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公平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则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境内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内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其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核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相关程序。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照招用条件和程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和用工需求信息。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得强制劳动者签订附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和内容,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

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可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地);(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四)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职责;(五)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合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的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八)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九)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十)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劳动者具备取得劳动报酬的能力;(二)用人单位具备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在劳动合同生效前进行劳动合同书的备案手续。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和书面确认,不得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能够依法调整和支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劳动者福利待遇的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多种福利待遇,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新劳动法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于劳动者的第壹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且具备下列条款:(壹)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仍能够约定下列内容:(壹)试用期;(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壹式俩份,双方各执壹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于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6. 社会保险;7.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劳动合同期限;9. 违约责任;10.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最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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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最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甲方:乙方:甲方:合同履行地:乙方:性别身份证号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指标(要求);(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一)本合同期限选用: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其中生效后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

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山东劳动合同条例61条

山东劳动合同条例61条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解读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六十一条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二、内容解读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定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恢复双方自由劳动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然失效的行为。

”这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定义,有助于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概念,为实际操作提供依据。

2.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条例》第六十一条列举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七种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部分内容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规范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保障劳动者权益。

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通知义务《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为劳动者提供合理准备时间。

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结论《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通知义务以及经济补偿等内容,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减少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依法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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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3年10月1日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1 日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第十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九)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九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

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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