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是如何管理的?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9]3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9]387号1999年5月25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管理,加强对免税商品物流的实际监控,防止套购、倒卖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等违法情事的发生,现就加强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对本系统各免税店、免税外汇商场等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约组织进货,统一报关进口。
经营单位的各地分支机构不得自行与外商单独签订进货合同。
二、经营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一类或第三类物品,由经营单位统一向总署监管司提出申请,由监管司批复有关海关执行。
为做好经营品种的审批工作,监管司将对现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进行重新核定,请各海关对关区内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进行一次清理,并于7月1日前将本关监管的免税商店已经批准开展经营的所有品种报送监管司。
三、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实行计划审批制。
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将本系统各分支机构下一季度进货计划(进货计划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汇总后,统一报总署监管司审批。
其中,第一类商品应列明品名、进货总值、进口口岸;第三类商品要列明品名、规格、数量、进货价格、进口口岸。
免税外汇商品报关进口时,有关口岸海关须验核总署监管司批准文件和加盖有关经营单位报关专用章的报关单一式五联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监管司报送上一季度实际进货情况,并提供有关报关单的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0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减免税审核确认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第四条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
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章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第七条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是指企业通过市场采购方式获得的国内货物,在出口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
为了规范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跨境贸易发展,制定了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或经济性质如何,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政策。
三、申请条件参与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
2. 拥有合法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关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业或产品范围。
3. 在市场采购过程中,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从中国境内的市场上采购货物。
4. 能够提供相关申报和验收所需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
四、申请流程1.企业在进行市场采购过程中,应当及时了解并掌握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政策规定。
2.在采购过程中,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企业在采购完成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
4.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发票等。
5.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审核和验收。
6.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享受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政策。
五、管理措施为了确保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的实施和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 1. 建立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益。
2. 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申报审核和办理效率。
4. 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能力。
六、监督和评估市场采购出口免税的管理工作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效果的达到。
监督和评估内容包括: 1. 监督市场采购出口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加强免税出口和境外生产卷烟监管的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18〕1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加强免税出口和境外生产卷烟监管的规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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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加强免税出口和境外生产卷烟监管的规定的通知
国烟专〔2018〕128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贸易免税出口卷烟和境外生产卷烟经营业务,防止违法违规卷烟回流,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免税出口和境外生产卷烟监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免税出口和境外生产卷烟监管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8年6月14日
——结束——。
2024年烟草物资经营管理办法
2、业务上接受上级物资管理部门的指导。
3、依据企业生产计划编制烟草物资采购计划。
4、执行烟草物资采购供应制度、仓储管理制度。实施烟草物资定额管理制度。
5、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烟草物资节约降耗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烟草物资统计信息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章 烟草物资的经营
第二章 烟草物资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局'三定'方案,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在烟草行业实行政企分开的过滤期内,承担一定的行业宏观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烟草专卖法规,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家局的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烟草物资经营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会同有关部分编制烟草物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制订烟草物资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和管理烟草物资的全国订货工作,对专卖品卷烟材料的订货交易合同实行鉴章管理。
8、组织烟草物资的合理调配;根据烟草行业发展需要,建立烟草物资经营网点。
9、监督检查各级烟草物资部门有关烟草物资作价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10、组织重要烟草物资的开发研究,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应用;组织全国性的烟草物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精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七)加强征退税衔接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3种税收处理方式:退税、免税、征税。 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抵扣。 由于征税部门很难掌握应免税或应征税的出口信息,为避免税款流失,规定“信息管理岗”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待核查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 ——《退税规范》第八章
第八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
的管理
一、注意事项(一)免税、征税管理职能的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第四十条)。包括:1、免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辅导;2、免税货物对应进项税款的转出;3、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辅导;4、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5、《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所列数据的核查。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4项措施中,前3项是和《退税规范》相关的: 1、下放审批权限 2、实施分类管理 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 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 4、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九)规范调查评估 规定了需由“调查评估岗”负责实施的七种实地核(调)查情形:出口货物的复函、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首次申报视同出口业务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案头审核无法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等。 ——《退税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规定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 《退税规范》第六十五条 要求统筹开展同一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和其他纳税评估工作。规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调查评估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案头分析、约谈、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程序实施评估。规定评估各环节能确认或排除疑点,可作出评估处理,终止评估程序。——《退税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烟草货源供应政策
烟草货源供应政策一、计划管理烟草货源供应政策的首要任务是进行计划管理。
我们应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能力、销售预期等因素,制定详细的烟草货源供应计划。
计划应涵盖各种规格、类型、品牌的产品,以确保市场的正常供应和需求的满足。
同时,应定期对计划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应对市场变化和不确定性。
二、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烟草货源供应政策的重要环节。
我们要确保所供应的烟草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同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为此,我们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到最终产品,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
三、价格管理价格管理是烟草货源供应政策的关键要素。
我们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产品成本、竞争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烟草产品价格。
同时,应关注价格波动,及时调整价格策略,以保持市场的稳定和企业的盈利。
四、储备管理储备管理对于烟草货源供应政策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我们要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周期、运输状况等因素,建立合理的烟草产品储备制度。
通过科学安排储备量、优化储备结构,确保市场的持续供应,降低因缺货或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
五、进出口管理进出口管理是烟草货源供应政策的组成部分。
我们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和政策法规,制定科学的进出口策略。
通过加强与国内外客户的合作,优化进出口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风险,实现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六、专卖管理专卖管理是烟草货源供应政策的重要特征。
我们要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确保烟草产品的专营销售。
通过加强专卖店建设和经营管理,提高专卖店的运营效率和市场覆盖率。
同时,应加大对非法烟。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条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
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五条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一)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二)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第六条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海关相关数据和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国税函[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更正。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中国卷烟行业发展回顾及卷烟出口的相关政策及建议分析
中国卷烟行业发展回顾及卷烟出口的相关政策及建议分析一、卷烟行业发展卷烟(cigarette)用卷烟纸将烟丝卷制成条状的烟制品。
又称纸烟、香烟、烟卷。
有滤嘴卷烟和无嘴卷烟,又有淡味和浓味之分。
中国烟草产业上游是烟草种植,烟叶复烤,中游是烟草制品制造;下游是烟草物流,烟草专卖及终端消费者。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烟草消费市场,卷烟产业也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一大户。
2021年中国卷烟制造业PPI为100.9(上年同月=100),较去年增长0.2(上年同月=100)。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产品,其附加值高、需求弹性小,是一国税收的重要来源,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我国作为烟草生产和消费的大国,一直以来实行专卖管理制度,形成对国内烟草市场的绝对控制。
2014-2019年中国规模以上卷烟生产能力每年均接近4万亿支/年;2020年由于疫情环境的影响,中国规模以上卷烟生产能力较往年有所下降,规模以上卷烟生产能力为30762.98亿支,较2019年减少7840.05亿支。
我国有超过3亿的烟民,人数居世界首位。
庞大的规模及稳定的需求,支撑了国内烟草行业的高度景气。
近年来中国卷烟产量整体波动小,2021年达近年来产量最高值,卷烟产量达到2.42万亿支,较2020年增长0.03万亿支,产量增幅较2020年上涨0.03个百分点。
中国卷烟贸易一直保持顺差,差额有所波动。
从总量上来看,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中国卷烟贸易总额都处于较低水平,顺差主要得益于中国一直以来坚持的专卖制度、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和中国消费者吸食习惯。
2021年中国卷烟进口数量9953.9吨,出口数量15852.83吨,卷烟贸易顺差为5898.93吨。
按支数来看,2021年中国卷烟进口数量94.74亿支,较2020年减少48.16亿支;出口数量138.55亿支,较2020年减少43.95亿支。
从卷烟进出口金额来看,2021年中国卷烟进口金额2.57亿美元,较2020年减少0.74亿美元;出口金额1.64亿美元,较2020年减少0.93亿美元。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编号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编号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是指针对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操作的一项计划,通过该计划,企业可以合法免除部分或全部出口卷烟的税款,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的相关信息。
首先,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是由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促进国内卷烟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发展。
根据该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出口卷烟的税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次,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企业首先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卷烟生产和包装,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际标准;2.企业需要提交免税核销申请,包括相关的公司资质证明、出口卷烟合同等材料;3.相关部门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企业符合免税核销的条件;4.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按照免税核销计划的规定,向海关申请核销出口卷烟免税额度;5.海关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免税额度;6.企业在出口卷烟时,需要按照核销额度进行费用结算,并将免税额度直接减免,从而达到免税的效果;7.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向海关提供相关的报关文件和资料,确保免税核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8.出口卷烟核销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结算材料,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审核。
此外,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还有一些具体的条件和限制,例如企业需要具备出口卷烟的生产和销售资质,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证明文件,以及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包装等。
通过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企业可以实现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通过减免税款,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其次,通过出口业务的发展,企业可以拓展市场,增加收入。
此外,免税核销计划还可以促进卷烟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是一个有利于卷烟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工具。
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的出口卷烟税款,在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出口卷烟业务的稳健发展。
烟草行业税收管理措施
烟草行业税收管理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烟草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渐增强。
然而,作为社会健康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烟草行业也面临着税收管理方面的诸多挑战。
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高效管理,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烟草行业的税收管理措施。
一、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制定针对烟草行业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部门主要根据烟草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来制定。
这些税收政策旨在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其中包括:1.征收烟草制品消费税:国家对烟草制品实行消费税的征收,这是烟草行业最基本的税收管理措施之一。
消费税的征收根据产品的种类和质量等因素,设定不同的税率,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适度性。
2.制定烟草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和扶持烟草行业的发展,国家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一些烟草行业的新兴企业或者重点发展项目,可以享受减免税或者税收减免的政策,以降低其经营成本,促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管理措施的实施在烟草行业税收管理的实施方面,国家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税收的公平、高效管理。
1.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国家税务部门提高了对烟草行业的税收征管力度。
通过加强对烟草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其纳税行为,确保烟草行业的税收收入完整准确。
2.建立税收风险防控机制:为了防止烟草行业的逃税行为,国家税务部门建立了税收风险防控机制。
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手段,加强对烟草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逃税行为。
3.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国家税务部门推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统一的烟草行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烟草企业纳税情况的实时监测和分析,以及纳税申报的电子化处理,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三、烟草行业税收管理的效果与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烟草行业税收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税收收入得到了有效保障,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得到了促进。
卷烟市场管理工作方案(四篇)
卷烟市场管理工作方案____年,卷烟市场管理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卷烟市场在我国的消费和流通量逐渐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卷烟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制定并实施更加全面和有效的管理工作方案是当务之急。
一、加强监管力度1.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卷烟生产、销售和广告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卷烟的生产和流通行为。
2.加强市场监测,建立健全卷烟市场监测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市场信息,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稳定。
二、促进消费者健康1.加强对卷烟广告的监管,严格控制卷烟广告的内容和传播途径,在各类媒体和场所中禁止卷烟广告的发布。
2.加强对未成年人购买卷烟的监管,建立健全防止未成年人购买卷烟的制度和措施,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3.加强对吸烟场所的管理,规范吸烟行为,鼓励并推广无烟环境,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权益。
三、促进市场竞争公平1.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2.加强对卷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管理,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益。
3.加强对卷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卷烟市场,保护消费者健康和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公平和经济发展稳定,将继续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工作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推动卷烟市场向着更加健康、公平和有序的方向发展。
卷烟市场管理工作方案(二)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守土有责方针,深入开展卷烟市场综合整治,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提高市场管控能力,严厉打击卷烟制假售假行为,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健全卷烟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卷烟市场综合治理格局,营造安全、放心的卷烟消费环境。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鼓励出口和出口管制的措施
•鼓励出口的措施
•出口管制的措施
目
•平衡鼓励出口与出口管制的措施录
出口退税
出口补贴
出口信贷优惠
03
02
01
参加国际展会
贸易洽谈会
贸易信息服务
加大对出口产品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技术研发支持
品牌建设
国际认证支持
人才培养
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形象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力。
支持企业获取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认可度。
加强外贸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外贸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国际视野,为出口业务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提升出口能力措施
主要内容
包括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管等环节,以确保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贸政
策。
概述
出口许可制度是国家对出口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
目的和作用
通过实施出口许可制度,国家可以有效控制战略物资、敏感技术
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维护国家安全、外交利益和国内经济利
益。
概述
包括出口管制的对象、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和保障。
主要内容
目的和作用
主要内容
目的和作用
分类管理
定期评估与调整
明确管制范围
设立合理的出口管制框架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企业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信息平台建设
03建立奖惩机制
01
加强宣传培训
02引导企业建立内控制度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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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问答精选
税务机关对“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是如何管理
的?
【标 签】出口,卷烟,免税计划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
函〔2007〕318号)规定:“一、NISE、SILVER ELEPHANT、MARBLE、SONBONG、WIN、新兴、中南海、金鹿、都宝、FISHER、ASHIMA、MODERN、FARSTAR、芙蓉、WINBODY、R.G.D16个牌号的卷烟作为‘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
对‘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税务总局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全年免税出口计划,并于第四季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追加、调整。
在年度中如出现因特殊原因导致年初下达的计划明显不足的情况,税务总局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追加计划。
‘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内容包括出口卷烟牌号、出口数量、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家或地区、外商单位名称。
在实际出口过程中因目标市场变化需要调整出口国别或地区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卷烟出口企业申请随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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