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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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2024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 1.危及生命;
• 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 损伤;
• 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 伤。
• (三)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同一医疗器械在使 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发生,对一定数 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的事 件。
• (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 件的收集、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 第二十九条 持有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 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后,注册人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 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 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 注册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件情 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
• 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 • 按要求开展产品风险评价及重点监测工作。 • 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不良事件相
关工作。
• 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通 过系统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维护 用户和产品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立即 在系统中进行更新。
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 成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 应当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 请时完成并由持有人留存 备查。
系统使用的介绍
注意密码需设为强密码格式,即数字+字母+特殊符号 8 位以上。 省中心考核各地市二类及以上注册人注册及维护情况
• 对于延续注册、再注册等注册证号有变更的产品,在录 入时除需录入当前注册证号外,还应录入所有曾用注册 证号,注册证变更文件与注册证扫描在一起作为一个文 件提交。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分析及风险评估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分析及风险评估

World Latest Medicne Information (Electronic Version) 2019 Vo1.19 No.44投稿邮箱:sjzxyx88@208·医院管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分析及风险评估崔燕婷1,杜明光2(1.抚顺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抚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辽宁 抚顺 113006;2.抚顺市第三医院 器械维修科,辽宁 抚顺 113004)0 引言近几年,由于医疗器械质量控制不到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存在问题导致医疗器械事故频繁发生,患者生命安全受到威胁[1-2]。

医疗器械质量控制是一个流通的过程,从生产者到使用者,这期间质量很有可能发生变化。

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均会影响医疗器械的质量。

更有甚者,医疗器械的生产量远大于使用者,导致多数医疗器械闲置,造成浪费的同时影响了器械的质量[3]。

因此,产生了很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2013年,已突破23万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4]。

2014年,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新的修订,专门设立了一章“不良事件处理及医疗器械的召回”[5]。

本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并对使用医疗器械承受的风险进行评估。

1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分析方法1.1 报告分析。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时获知不良事件的初始资料,同时也是对下一步程序如何进行的判断依据,主要针对报告来源、患者自身、事件陈述、医疗器械信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原因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

1.1.1 报告来源:报告可能来源于患者、医院、供应商等,报告者的身份不同侧重点自然不同。

例如,患者更注重于自身体验感受,医院偏重分析医疗器械治疗效果,供应商侧重使用环节。

记录好报告来源有利于后期分析报告时针对不同的报告来源,注重分析隐藏因素。

1.1.2 患者自身:不同年龄的患者,身体因素差异很大,患者的性别、平时锻炼身体的情况、饮食等多种自身因素对医疗器械的使用均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患者进行访问咨询,详细记录患者自身客观条件以及使用过程中身体状况等,对报告分析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在总结《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网站首页上方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http://www.nhc. ),进入网站首页左侧“互动”中的“征求意见”栏,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044。

来信请注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3月15日《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在总结《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调研,深入讨论,并反复征求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有关专家意见,形成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的背景2008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原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

此后的十年中,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逐步制度化、正规化、常态化,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

国家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注册用户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报告数量大幅增加。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报告意识逐步增强、报告质量逐年提升。

国家、省、市三级不良事件监测网络逐步健全,监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

2014年修订出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 17〕4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事件制度,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

随着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逐渐显露出企业重视程度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监管强制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因此,完善并出台《办法》,将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法律层级从规范性文件提升至部门规章,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规范和细化工作要求,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提升强制力、约束力和震慑力,对推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及早发现产品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由持有人授权销售的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向持有人和监测机构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持有人应当对发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完善产品质量,并向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和完善质量的措施;需要原注册机关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

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承担境内销售的进口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境外持有人履行再评价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三)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危及生命;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

(四)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同一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发生,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的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实践与思考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实践与思考

RESEARCH WORK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大量技术密集型的医疗器械被应用于诊疗行为中,由于医疗器械主要作用对象是患者,且具有不同于药品和生物制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上市前通告或审查环节无法预知患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健康风险[1]。

故近年来,如何有效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并充分利用事件信息分析结果以降低器械使用风险逐渐成为医院质量管理关注点之一[2]。

本文在挖掘2014年至2019年某三甲医院主动上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数据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频发事件的主要原因,思考如何以监测为抓手,强化医疗器械使用质量控制,提升医院风险管理水平。

1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实施1.1 建立并完善制度我国全面管理医疗器械的开端可追溯至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后于2014年修订并重新颁布施行[4]。

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则始于国家食药监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正式管理办法则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以1号令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6]。

某三甲医院依据国家颁布的上述条例和管理办法,在2007年院内医疗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院内发文,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于2019年12月23日修订了制度并继续实施。

新制度明确了医疗器械的定义、严重程度分类,规范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主体、范围、上报流程(含时限)、处理、奖惩措施等。

1.2 优化上报流程为提高职工上报不良事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该院在上报流程的设计上采用办公内网直报的做法,省略当事科室护士长或行政主任审批环节,即发现者或当事人完整准确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后提交,流程节点直接跳至医院质量监控科,质控科会有专人同设备科工程师跟进后续处理,从而最大程度保护报告者的隐私。

除此之外,必要的奖惩机制也是激励职工主动参与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实践与思考时先锋a,汪雅琴b,谢舒c,董冲d,李玲d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a. 院办;b.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科;c. 人事科;d. 设备科,广东广州 511442[摘 要] 目的 探讨如何有效控制医疗器械潜在使用风险,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PMS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PMS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Post-Market)上市后风险管理MR CAMEL{2018.12.05}背景“近期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公开征求(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3个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手把手教企业做风险评价,还在想该如何开展这个工作,发愁如何写内部作业指导书的朋友,可以长舒一口气了;不过,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真的该这样开展吗?”本文就三个指导原则唠叨一下,以期给各位读者提供帮助。

01概念界定不清风险评价、风险评估、风险评定、风险分析混着用,头疼的是老外,解释半天还不明白什么意思。

也是近期发布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导原则第1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中的对风险相关概念是比较清晰的,和ISO14971(YY/0316)的概念是保持一致的,风险评定(Risk Assessment):包括风险分析(系统运用可获得信息来识别危害*并估计其风险)和风险评价(将估计的风险和给定的风险准则进行比较,以确定风险可接受性的过程)的全过程。

融入国际,第一步就是要和大家用同样的语言,这是沟通的基础,这一点国家药监局需要努力了。

*忍不住吐槽一下,Hazard是翻译成危害还是危险(源),反正最新版YY/T0316是翻译成了危险(源)。

02这不是新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的实施时间是2019年1月1日,眼看不到一个月就要落地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还没有正式发布,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概念也即将随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的实施登上历史舞台。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境内注册代理人都在评估工作量,找冤大头做这个事情,估计没时间和精力好好看看里面的核心关注点。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ISO14971(YY/0316))本身就对产品上市后的风险管理是有要求的,制造商(请允许我这么称呼医疗器械法定制造商)都是宣称符合ISO14971(YY/T0316)的要求,如果制造商都这么做了,为什么还要发愁呢?原因有很多,能想到的有如下几个大方面,欢迎补充:∙上市前风险管理并没有好好做∙没有建立上市后风险管理机制∙没有打通上市后和上市前的桥梁和通路03—再评价做什么评价的意思是和预先确定的接受准则进行比较,以给出判定是否接受性的过程。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_英文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_英文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Monitoring and Reevaluation ofMedical Device Adverse Events(Decree No.1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2018年08月31日发布Released on August 31, 2018《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Monitoring and Re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 Adverse Events has been reviewed and approved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and National Health Commision, and now is promulgated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20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Director General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Zhangmao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Director of National Health Commision: Ma Xiaowei2018年8月13日August 13, 2018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Monitoring and Re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Adverse Ev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与评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与评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与评价发表时间:2019-08-23T10:45:57.650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12期作者:谷碧辉[导读] 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案例分析,提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的方法,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院医疗器械管理水平。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广州 510663摘要:目的: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案例分析,提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的方法,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院医疗器械管理水平。

方法:对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导尿管、一次性使用采血针发生的三例典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案例进行分析,详述处理经过与改进措施。

结果:导致3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为产品质量或设计存在缺陷或医务人员未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使用操作等。

结论:医疗机构应提高重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管理,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宣传培训,定期总结分析,提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降低医疗器械使用风险,保障患者与医务人员健康安全。

关键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案例分析管理引言评价(evaluation)是通过对照一定标准来判断观测结果,并赋予此结果某种意义的过程。

对于单一因素的评价,只要按照一定的准则分别依据该因素给研究对象一个评价等级或分数,依等级或分数高低便可得到优劣顺序。

但是实际工作中,大多复杂的研究对象常常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必须综合考察多个有关因素,依据多个指标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来判断系统发展状况的优劣,这就是所谓的综合评价(comprehensiveevaluation,CE)。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涉及多领域、多环节的复杂问题,对其进行多指标的评价属于综合评价。

我国目前与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指标相关研究,多以基层医疗机构主动监测为研究角度,有针对性地从监测的机制与报告两方面探索构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指标。

而更多的研究集中在药品领域,主要通过文献综述、专家会议和统计学方法,把不良反应报告的质量作为结果指标尝试构建不良反应监测的评价框架并进行实证,对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探讨。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题及答案2019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题及答案2019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卷姓名:部门岗位:分数: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5分,共70分)1、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在()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日内报告。

( D )A、 5;10B、 10;30C、 15;30D、 7;202、持有人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应当制定再评价工作方案。

通过再评价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再评价结论形成后日内,提交再评价报告。

(C)A、 7B、 10C、 15D、 203、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

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例相关规定保存。

( B )A、 1;3B、 2;5C、 2;10D、 1;5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的施行日期是: ( A )A、2019年1月1日B、2018年8月13日C、2018年08月31日D、2018年9月1日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

( B )A、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C、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6、____________是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

( D )A、法定代表人B、企业负责人C、医疗器械研发负责人D、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7、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 B )A、药品不良事件B、医疗器械不良事件C、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D、医疗器械再评价8、指定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进行统管理。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订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订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由持有人授权销售的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向持有人和监测机构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持有人应当对发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完善产品质量,并向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和完善质量的措施;需要原注册机关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

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承担境内销售的进口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境外持有人履行再评价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三)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危及生命;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

医疗器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处理

医疗器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处理

8
SDADR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医 疗 器 械 突 发 性 群 体 不 良 事 件

同一地区 同一时间段
同一种器械

多人不良事 件




出现人数超过50人
不同情况 严重程度
一级事件
3例以上死亡
其他
发生率超过已知的2倍 二级事件 出现人数超过30人 出现死亡病例
其他
2019/3/27 山东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 评价培训班 9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山东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试行)》
2019/3/27
山东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 评价培训班
现场调查 数据库检索
生产
流通
使用
报告数据库
文献数据库
可能的成因分析
专家咨询会
事件的判断及 风险控制建议 跟踪事态发展 不断收集信息 更改事件判断 或风险控制建议 2019/3/27 山东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 评价培训班 35
SDADR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保障公众用械安全身体健康
SDADR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 急处理
田月洁 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009年8月
SDADR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是 发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预警作用的重要保障。
应急事件的频发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科学、规

2019年最新医疗器械IVD相关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2019年最新医疗器械IVD相关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一、行政法规序号名称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二、行政规章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6《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7《医疗器械分类规则》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9《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1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1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1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1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6《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17《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18《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1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1《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三、公告1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3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4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5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6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7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9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10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盖章有关事宜的公告11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的公告1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13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1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15关于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16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1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18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19关于启用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网上预约受理系统的公告2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1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公告2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3关于发布自行取消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程序的公告24关于修改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等部分由报资料要求的公告2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26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的公告27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28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的公告序号名称1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3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4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5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6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7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8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9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1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1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1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1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14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准的公告1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疗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16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17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18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19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2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2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2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24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5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6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2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8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调整的通告2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30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31关于提供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的通告3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的通告33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34关于发布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35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军房办理事项的通告36关于发布2018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项目的通告37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3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的通告39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业务办理有关事宜的通告4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电子申报目录(RPSToC)文件夹结构的通告41关于发布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的通告42关于医疗器械电子申报有关资料要求的通告4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见范附录独立软件的通告4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告45关于清理已审结医疗器械尸品注册项目纸质申报资料复印件的通告序号名称1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2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通知3关于加强临床使用基因测序相关产品和技术管理的通知五、通知四、通告4关于实施新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5关于实施新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6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8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9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10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1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12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的通知13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14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15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6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子系统的通知1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1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19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21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2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23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咨询管理规范》及试运行的通知2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编号发布日期国务院令680号2017.05.04草案送审稿2018.06.25CFDA4号令2014.07.30 CFDA5号令2014.07.30 CFDA6号令2014.07.30 CFDA7号令2014.07.30 CFDA8号令2014.07.30 CFDA14号令2015.06.29 CFDA15号令2015.07.14 CFDA18号令2015.10.21 CFDA19号令2015.12.21 CFDA25号令2016.03.01 CFDA29号令2017.01.25 CFDA30号令2017.01.25 CFDA32号令2017.03.20 CFDA33号令2017.04.17 CFDA37号令2017.11.21 /2017.11.27 CFDA38号令2017.12.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8.08.31国家卫健委1号令2018.08.13 /2019.03.15国卫医发(2019) 43号2019.06.18 2014年第23号2014.05.29 2014年第25号2014.05.30 2014年第26号2014.05.30 2014年第43号2014.09.05 2014年第44号2014.09.05 2014年第129号2014.11.25 2014年第58号2014.12.12 2014年第64号2014.12.29 2015年第87号2015.07.03 2015年第154号2015.09.09 2015年第164号2015.12.31 2015年第103号2015.07.10 2015年第203号2015.10.21 2016年第154号2016.09.19 2016年第179号2016.09.26 2016年第168号2016.10.25 2017年第36号2017.03.21 2017年第53号2017.05.11第192号2017.07.13 2017年第104号2017.08.31 2017年第131号2017.10.31 2017年第145号2017.11.24第206号2018.02.08 2018年第53号2018.08.19 2018年第83号2018.11.02 2018年第101号2018.12.262019年第26号2019.03.29 2019年第46号2019.05.29编号发布日期2014年第8号2014.05.30 2014年第9号2014.05.30 2014年第12号(第一批2类器械)2014.08.21 2014年第13号(第一批3类器械)2014.08.21 2014年第14号2014.08.25 2014年第15号2014.09.05 2014年第16号2014.09.11 2014年第17号2014.09.11 2014年第18号2014.09.26 2015年第1号2015.01.09 2015年第14号2015.05.19 2015年第18号2015.06.01 2015年第50号2015.08.05 2015年第53号2015.05.27 2015年第91号2015.11.21 2015年第94号2015.11.27 2016年第98号2016.06.08 2016年第133号(第二批器械,第一批IVD)2016.09.27 2016年第166号2016.02.14 2016年第58号2016.03.23 2016年第173号2016.12.30 2017年第13号2017.01.20 2017年第28号2017.02.16 2017年第143号2017.08.31 2017年第170号2017.10.30 2017年第179号2017.11.03 2017年第187号2017.11.17 2017年第226号2017.12.28 2018年第6号2018.01.04 2018年第13号2018.01.10 2018年第8号2018.09.12 2018年第96号2018.09.29 2018年第94号2018.09.30 2018年第101号2018.10.12 2018年第108号2018.10.25 2018年第119号2018.11.23 2018年第127号2018.12.12 2019年第29号2019.05.28 2019年第4号2019.06.06 2019年第5号2019.06.06 2019年第7号2019.07.03 2019年第41号2019.07.05 2019年第43号2019.07.05 2019年第42号2019.07.08 2019年第8号2019.08.08编号发布日期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2013.11.26食药监械管[2014]13号2014.02.07食药监办械管[2014]25号2014.02.09。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2017年5月4日务院令第68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新版中国不良事件法规解读汇总

新版中国不良事件法规解读汇总

建章立制推进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下简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工作——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现行《办法》)的六章四十三条内容,《办法》将内容增加到九章八十条。

针对《办法》修订,尤其是在主体责任落实、监管事权划分、后续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新要求等问题,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以下简称“原总局器械监管司”)司长孔繁圃进行了解读。

全面修订调整解决现有问题Q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我国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

为什么要对现行《办法》进行全面调整和修订?孔繁圃:200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现行《办法》。

现行《办法》施行至今,我国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正规化、常态化。

全国每年不良事件报告数量从最初的几百份增至2017年的37万余份,国家、省、市三级不良事件监测网络建立,且报告质量逐年提升,监测机构和人员能力水平也不断提高。

但是,现行《办法》在实施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现行《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过低,没有法律责任条款,对于违规行为缺乏约束力;企业主体责任不够突出,企业不良事件报告率低,监管部门承担了大量本应由企业开展的工作;工作流程不够合理,报告利用率不高;监管手段单一,强制力不足等。

2014年发布实施的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要求。

现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规范和细化相关工作要求,以便更好地发挥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重要作用。

Q监管部门于2013年就已启动修订工作。

请您介绍一下主要过程?孔繁圃:2013年,原总局器械监管司启动现行《办法》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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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由持有人授权销售的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向持有人和监测机构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持有人应当对发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完善产品质量,并向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和完善质量的措施;需要原注册机关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

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承担境内销售的进口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境外持有人履行再评价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三)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危及生命;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

(四)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同一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发生,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的事件。

(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六)医疗器械重点监测,是指为研究某一品种或者产品上市后风险情况、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主动开展的阶段性监测活动。

(七)医疗器械再评价,是指对已注册或者备案、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过程。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建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相关监测机构、持有人、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反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信息。

与产品使用风险相关的监测信息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关制度,配备相应监测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报告。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第十条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中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并组织检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考核,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监测机构负责接收持有人、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等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相关技术工作;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及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组织制定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信息的调查、评价和反馈,对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指导,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监测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技术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评价和反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价。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监测机构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技术工作。

第十四条持有人应当对其上市的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研究,评估风险情况,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责任,根据分析评价结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履行下列主要义务:(一)建立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二)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三)主动收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监测机构如实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四)对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及时发布风险信息;(五)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按要求撰写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六)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七)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持有人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与其指定的代理人之间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互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一)建立本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医疗机构还应当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纳入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二)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三)收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向持有人报告,并按照要求向监测机构报告;(四)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评价和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

第三章报告与评价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七条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即怀疑某事件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均可以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报告;创新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内,应当报告该产品的所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十九条持有人、经营企业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持有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中立即更新。

鼓励其他使用单位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报告不良事件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持有人应当公布电话、通讯地址、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指定联系人,主动收集来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使用者等的不良事件信息;对发现或者获知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持有人应当直接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与评价,并上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报告以及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等。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持有人,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

暂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监测机构报告,由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各级监测机构应当公布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和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安全性研究。

对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持有人还应当按照风险管控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

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例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三条省级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现的风险提出监管措施建议,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监测机构。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季度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监管措施建议。

第二十四条省级监测机构应当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汇总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监测机构。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对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报告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节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二十五条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持有人。

其中,导致死亡的还应当在7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在20日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

第二十六条除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可以向监测机构报告,也可以向持有人、经营企业或者经治的医疗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七条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主动收集其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其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和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告。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实时反馈相关持有人。

第二十九条持有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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