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部分司法考试刑法案例观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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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解读

张明楷刑法解读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内容涵盖02-09年刑法部分百分之60,司考试题大部分都是由此变化而来.--(张明楷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组组长5年)2010-04-28 19:11 |(分类:默认分类)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看命题人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听刑法大家嘚啵嘚——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该如此---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最终结论何种罪刑!—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至死,就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定刑重!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也定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重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4.猥亵罪要求有故意,但不要求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

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要求!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1.注意规定指的是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忽律的规定!他不改变规定内容,只有提示性!比如利用计算几盗窃的,以相关规定定罪!公式是:对A的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2.法律拟制是将原来不符合某中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比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区分他们的意义是: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如刑讯逼供罪,后规定:“致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如果认定是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条件是,要求行为主观上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还要致人死亡!如果认定是法律拟制的话:------那么只要刑讯逼供导致死亡的,无论有无故意都定此罪!所以是法律拟制!四:使请托人向第三人供贿的共犯的认定1.第三人已经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的。

第三人在场的。

第三人知道的! 这些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是第三人不知道的不成立共犯!五:帮助行贿,帮助受贿,应该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而不应该认定为介绍行贿罪!因为前者罪重,后者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六:受贿罪的个人数额按照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而不是分赃数额!因为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之原理推定的!--例如甲,乙一共受贿10万,但是甲受贿6万,乙4万!甲,乙各自应该就10万承担责任而不是各自的6万,4万!同样的道理,在对受贿数额实行追缴,征收时也应用这一原理!但是又有区别---因为他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延伸。

经典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法考试观点

经典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法考试观点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考观点!第一篇: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26、某农民甲离婚后,一直对前妻乙怀恨在心。

某日,甲谎称自己是公务员,诬陷乙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告发。

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当无疑问。

问:对甲是否需要从重处罚?为什么?参考答案:不需要。

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的情况下,被害人才更容易被诬告陷害。

本案中,甲虽然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根本就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无法实现更大的法益侵害性,故只须一般处罚即可,无须从重处罚。

27、甲欲杀死乙,遂教唆乙去抢劫丙。

与此同时,甲私下告诉丙:“有人要抢劫你,你做好防范准备”。

果然,乙在抢劫丙时,被丙的正当防卫行为杀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死者本人乙成立抢劫罪的正犯。

乙抢劫时被丙杀死了的结果,是正当防卫的结果,不能归责于任何人。

除非甲完全支配了整个事态的发展进程,才能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8、甲明知丙身上佩戴了枪支,依然教唆乙拿着菜刀去抢劫丙。

果然,乙在持刀抢劫过程中,被丙一枪打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

丙一枪打死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甲只对自己教唆乙所犯的抢劫罪负责。

至于乙的死亡,则是丙正当防卫的结果,无人需要对这一死亡结果负责。

29、甲得知乙要入户盗窃,就借给了乙一把万能钥匙。

乙到达现场后使用甲提供的钥匙,但打不开门。

于是,乙临时找了一根铁丝,顺利地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数额达1万余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乙成立盗窃罪既遂(实行犯),甲成立盗窃罪未遂(帮助犯)。

甲的帮助行为与乙之前的着手行为具有因果性。

但是,在乙发现钥匙不管用进而用铁丝入户盗窃时,甲的帮助行为就没有再起作用了,因而没有因果性。

30、甲用手枪对准其仇人乙头部,马上欲扣动扳机。

这时,警察在80米之外大喊:住手!甲听到警察的喊话仓皇逃走。

2019年-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2019年-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既遂。

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盗窃罪中的望风者(共犯)即便是默默离开现场,但其之前的望风行为依然对正犯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因力,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张明楷刑法案例

张明楷刑法案例

张明楷刑法案例必考知识点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

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明楷,男,25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明楷在网络上结识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向张明楷提供了毒品。

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毒品购买款。

2019年2月,张明楷在李某的指引下,从李某处购买了毒品。

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线索抓获了李某,并在李某的住所内查获了部分毒品。

公安机关随后将案件线索延伸至张明楷,并在张明楷的住处查获了剩余毒品。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海洛因。

被告人张明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二、争议焦点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明楷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楷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持有,且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1. 毒品数量: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较大数量,可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2. 毒品来源:被告人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说明其有较明确的购买渠道,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3. 毒品用途: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张明楷持有毒品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可能用于贩卖、吸食等非法用途,其主观恶性较大。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三)对张明楷的量刑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些有争议的刑法问题,张明楷教授这样认为

那些有争议的刑法问题,张明楷教授这样认为

那些有争议的刑法问题,张明楷教授这样认为总则部分一、正当防卫行为会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肯定说与否定说)例,甲抢劫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甲请求乙救助,乙不予救助。

乙不构成不作为犯,因为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观点 1 (张明楷) :肯定说。

对于上例中乙反击致甲死亡,乙有救助的义务,理由是死亡由先行为防卫过当和不救人行为共同导致(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2014、2013 年考试采用张的观点。

观点 2(周光权) : 否定说。

正当行为不可能成为先前行为。

死亡结果仅有防卫过当一个行为导致。

二、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如自残自杀,以前定丈夫有救助义务,现为观点展示:观点 1: 有救助义务;观点2:无救助义务,因妻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无胁迫被骗,是其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三、成立正当防卫,对于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认识具有争议,主要体现在偶然防卫问题上。

例,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

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

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这就叫偶然防卫。

(1)观点 1(通说):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无防卫认识,只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观点 2(张明楷):不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理由:事后的结果判断。

——结果无价值论。

(3)观点 3(周光权):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无防卫认识,不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甲的行为(坏行为)制造好结果,甲不成立杀人的既遂,而是未遂。

——行为无价值论。

四、防卫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例,甲追杀乙,乙用自己的花瓶反击,花瓶偶尔砸中了行人王某,导致重伤。

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是什么,理论上存在争议。

观点 1,认为是正当防卫。

理由是整体看待,既然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王某而言也附带认为是正当防卫。

这种观点的问题是,因为对王某是正当防卫,王某就必须忍受,而不能反击。

张明楷经典案例

张明楷经典案例

张明楷经典案例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孙:理解此种观点的前提是要改变以往的观念:盗窃罪侵犯的是相对人对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

这种占有是否合法在所不论。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孙:理念与案例1相同。

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孙:这种情况下,乙若是要求甲提供其他的财物,则超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范围。

对其他财物的索取则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孙:非法的占有权在遇到合法的所有权时,此时不能够认定为甲为盗窃罪。

但是如果第三人丙从乙处盗窃了摩托车,则构成盗窃罪无疑。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孙:明确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时失控说,即财物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说占有。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张明楷的观点 司法考试(韩友谊版)

张明楷的观点  司法考试(韩友谊版)

张明楷的观点司法考试刑法资料(韩友谊整理)司法考试的刑法最近几年一直是由张明楷等人来出题,其是刑法日德三段论的代表人物,因此在很多刑法问题上和通说有所不同。

基于此,毕竟人家是出题人嘛,所以我们要知己知彼了。

下面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整理的司法考试刑法资料供大家参考。

共勉……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张明楷教授部分观点集成(法律人必备)刑法案例指导

张明楷教授部分观点集成(法律人必备)刑法案例指导

张明楷教授部分观点集成(法律人必备)刑法案例指导来源于:法律出版社、检事微言关于刑法解释1.即使立法者像金字塔一样沉默无语、岿然不动,解释者也难以北窗高卧、东篱自醉。

……解释者需要在不断变化的生活里发现成文法的真实含义,从不动声色的文字中了解成文法的内在欲望。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3.事实上,大多数的所谓推理,在于为继续相信自己已经相信的信条而找寻理由。

……任何解释手段的运用只是将文本敲打成能为自己的目的服务的形状。

4.如果立法机关过多地就刑法条文进行立法解释,则有立法者介入司法活动之嫌。

……呼吁立法解释的人们,常常是因为担心自己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向立法机关提出解释要求,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使类推解释“合法化”。

5.司法解释泛化也存在弊端:司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的含义固定化,不利于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司法解释导致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司法解释的表达方式如同成文刑法,人们仍需要对之解释;司法解释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不当的现象,在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全国性的适用法律不当;由于司法解释来源于最高司法机关,下级司法机关的审判面临着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即使下级司法机关认为司法解释存在错误也只有遵守,于是造成司法解释的效力于权威高于成文刑法的不正常现象;下级司法机关成文适用司法解释的机器,而没有任何主观能动性。

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判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以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6.对刑法的严格解释,只是意外着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原则。

严格解释并不意外这所谓法律存在疑问时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产生于19世纪初的德国,它只是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法则…“罪疑唯轻原则只与事实之认定有关,而不适用于法律之解释”。

7.刑法理论应当将重心置于刑法的解释,而不是批判刑法。

法律案件张明楷(3篇)

法律案件张明楷(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学界,张明楷教授是一位备受尊敬的法学专家。

他不仅在我国刑法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而且在法律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将以张明楷教授参与的法律案件为切入点,探讨他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贡献。

二、张明楷教授的法律案件1. 张明楷教授参与的主要法律案件(1)杭州飙车案2011年,杭州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飙车案。

张明楷教授作为专家证人,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他认为,肇事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2)李某某案2013年,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张明楷教授作为辩护人,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3)王某某案2016年,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张明楷教授作为专家证人,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 张明楷教授在案件中的贡献(1)理论贡献张明楷教授在刑法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他的观点和见解对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从刑法角度分析了案件的法律问题,为法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践贡献张明楷教授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的观点和见解对案件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三、张明楷教授的法学研究1. 张明楷教授的学术成就张明楷教授是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他在刑法理论、刑法实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学术成就。

他的著作《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在我国法学界具有很高的影响力。

2. 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观点张明楷教授在刑法领域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如“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等。

这些观点为我国刑法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四、张明楷教授的法律实践1. 张明楷教授的法律服务张明楷教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张明楷教授的司法实践张明楷教授在我国司法机关担任过多个职务,如法官、检察官等。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既遂。

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盗窃罪中的望风者(共犯)即便是默默离开现场,但其之前的望风行为依然对正犯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因力,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接上⽂: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上)36、甲、⼄⼆⼈共谋⼊户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甲下⼿⾮常重,被害⼈⾝受重伤。

甲、⼄⼆⼈旋即离开现场。

⼀会⼉,甲提议返回现场,将被害⼈杀死,以除后患。

甲在动⼿杀⼈时,⼄站在旁边,说了⼀句“算了吧”,再⽆任何阻⽌的举动。

被害⼈被甲杀死。

问:甲、⼄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抢劫罪(致⼈重伤)与故意杀⼈罪,应实⾏数罪并罚。

⾸先,甲、⼄⼆⼈成⽴抢劫罪(致⼈重伤)的共犯。

其次,由于⼄之前参与了使被害⼈陷⼊不能反抗境地的⾏为,所以具有阻⽌甲杀害被害⼈的义务。

虽然⼄说了⼀句“算了吧”,但不能认定为⼄已经履⾏了救助被害⼈的义务,该⾏为系不作为的故意杀⼈罪(帮助犯)。

综上,甲、⼄成⽴抢劫罪(致⼈重伤)与故意杀⼈罪的共犯,应实⾏数罪并罚。

37、甲的妻⼦和丁长期通奸,甲⾮常⽓愤。

某⽇,甲、⼄与丙⼥约定:由丙⼥将丁约到某宾馆索要通奸费,并重申不能动⼿。

丙⼥照办,丁赶到宾馆后,甲、⼄向丁索要1万元现⾦。

丁不同意,甲、⼄⼆⼈就对丁拳打脚踢。

丙担⼼将丁打伤,就阻⽌甲、⼄的打⼈⾏为,但因⼒⽓太⼩⽽未能阻⽌成功。

最终,丁被迫驾车载着甲、⼄、丙三⼈回到⾃⼰家中,取出1万元现⾦给了上述三⼈。

问:甲、⼄、丙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抢劫罪的共犯,丙成⽴敲诈勒索罪(预备)的帮助犯和抢劫罪(不作为)的帮助犯。

⾸先,甲⼄丙三⼈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但甲⼄⼆⼈实施了抢劫罪。

在甲⼄⼆⼈实施殴打过程中,丙具有阻⽌的义务。

毕竟,丁是被丙约到宾馆的。

换⾔之,丁之所以会陷⼊危险境地,是由丙的敲诈勒索(预备)⾏为所致,那么丙就具有救助丁的义务。

38、甲、⼄共谋⼊户盗窃。

甲负责望风,⼄负责⼊户⾏窃。

⼄⼊户后不久,⾥⾯就传来了打⽃的声⾳。

甲意识到了⼄在抢劫,⽽不再是盗窃了,但仍继续在外⾯为⼄望风。

后甲、⼄将财物均分。

问:甲、⼄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抢劫罪(⼊户抢劫)的共犯。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看命题人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听刑法大家嘚啵嘚——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司考、辩论、研究必备)2021-07-26 张明楷悄悄法律人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司考、辩论、研究必备)来源于公号法律出版社、检事微言(南京玄武湖) 01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叔叔有万贯家财,只有一个侄子是他的合法继承人。

侄子想继承叔叔的遗产,就建议他的叔叔每天外出散步。

实际上,侄子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叔叔散布的沿途有很多树林,当地又多有暴风雨等伴随闪电雷鸣的天气,侄子希望叔叔在外出散步途中被雷电击中身亡。

在这个案件中,侄子劝叔叔散步的行为是不是谋杀?张明楷教授点评我觉得即使不用客观归责理论,这个案例中侄儿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倘若认为只有使用客观归责理论才能解决这个案件,说明之前的理论有两个问题:第一,不是从客观到主观来认定犯罪。

例如,在分析这个案件时,竟然会首先分析侄子想要杀害叔叔这一点。

第二,缺乏对实行行为定型性的分析。

以前,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采取的是条件说,那么,只要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就当然肯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

之前的条件说缺乏对行为的限定,也就是说,要强调实行行为的定型的,只有一般情况下某种行为会导致结果,才能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采取对实行行为进行限制的条件说,就可以解决第一个案例中的问题了。

02正犯是过失,共犯是故意一个爱好海洋生物学的企业家对螃蟹很有研究。

他非常清楚自己的企业排出的污水会造成河中的螃蟹死亡。

当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生态环境造成这样的损失,但他的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拿到了排污许可和其他证照。

该企业家是否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张明楷教授点评这个案例和雅科布斯在教科书中列举的一个毒蘑菇案很像。

雅科布斯举的案例中,厨师并不知道某种蘑菇有毒,他把这种蘑菇做成菜以后让服务员端给顾客,恰巧这名服务员有相关的生物学知识,知道这盘菜中的蘑菇有毒,但他还是把这盘菜端给了顾客。

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服务员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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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部分司法考试刑法案例观点及必考知识点一、张明楷部分司法考试刑法案例观点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 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

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

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

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

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

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

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

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

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

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

10、A与B共同犯盗窃罪时,被C发现,A与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对C实施暴力导致C重伤。

显然,A与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触犯了抢劫罪,所以,对B只能认定为一个抢劫罪。

11、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按约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乙却对此一无所知。

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问题是,对乙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否定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乙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这明显不合理。

对乙的行为也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没有实施任何实行行为。

所以,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12、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

其次,对张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张三的教唆,李四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张三的教唆行为与李四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三与李四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换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13、甲等三人共谋将出租车司机乙杀死后抢劫其财物,甲等三人上车后,让乙将车开往偏僻处,随即对乙实施暴力,并勒乙的脖子。

乙休克后,甲等三人以为乙已死亡,将出租车内的现金劫走后潜逃。

乙事后苏醒,仅受轻微伤。

如果将甲等三人的行为认定为一般抢劫显然不合适。

如果因此而将甲等三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也不合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所以,应当认为,抢劫罪中的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存在未遂。

于是,对甲等三人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8种情形所规定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样便与故意杀人罪相协调了。

14、行为人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就不宜称为凶器。

15、甲使乙手持凶器与自己同行,即使由甲亲手抢夺丙的财物,也应认定甲的行为是携带凶器抢夺(以乙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乙与甲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

携带行为通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事先准备好了凶器,出门后便一直携带,然后伺机抢夺;二是行为人在抢夺之前于现场或现场附近获得凶器(如捡起路边的铁棒等),然后乘机抢夺。

16、民工外出打工时,将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后背在背后;实施抢夺时,被警察抓获;警察查看棉被时发现了菜刀。

对此,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17、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 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18、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19、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

A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

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

”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

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20、借打手机为名的案件,实际上也应认定为盗窃而不是诈骗。

21、甲与乙通过网上聊天后,约在某咖啡厅见面。

见面聊了几句后,甲的BP机响了,同时声称忘了带手机,于是借乙的手机打电话。

甲接过手机后(有时被害人的手机可能就放在桌上)装着打电话的模样,接着声称信号不好而走出门外,趁机逃走。

这种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22、甲没有返还的意图,却隐瞒真相向乙借用轿车,乙将轿车交付给甲后,甲开车潜逃。

乙只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但甲的行为依然成立诈骗罪。

23、丙将自己的财物委托给乙保管,其间,丙给乙打电话,声称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财产。

偷听了电话的甲第二天前往乙处,声称自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将自己占有而归丙所有的财物交付给甲。

处分财产的乙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是事实上占有了财产,但这并不影响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24、B进入地铁车厢后,发现自己的座位边上有一个钱包,于是问身边的A:“这是您的钱包吗?”尽管不是A的钱包,但A却说:“是的,谢谢!”于是B将钱包递给A.由于B并没有占有钱包的行为与意思,所以他不可能处分该钱包,故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视钱包的性质认定为侵占罪或盗窃罪。

25、丙是乙的家庭保姆。

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

”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

在这种情况下,对甲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26、10余人参加小型会议。

散会前,被害人B去洗手间时,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

散会时B仍在卫生间,清洁工C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

此时,A发现B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C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

”C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A,A迅即逃离现场。

在本案中,清洁工C没有占有B的提包,他也不具有处分该提包的权限或地位。

换言之,C是A盗窃提包的工具,而不是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人。

因此,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27、乙委托甲将一贵重物品从北京带给广州的丙,甲将该物品带至广州后,见到来车站接自己的丁时,直接将该物品转移给丁所有。

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28、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29、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30、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

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

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

后甲报案,乙被查获。

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31、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32、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

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33、B将手提箱(箱内有贵重金属)上锁后委托A保管时,A是否占有其中的贵重金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B占有。

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手提箱中的贵重金属的,成立盗窃罪。

34、长途客车司机B将代为他人购买的10余部手机装入一黑色包内,然后将包放在驾驶座位后(第一排乘客座位前)。

A上车后坐在第一排时,就发现该包,并以为该包为与自己同排并坐的C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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