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目的
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实施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落实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全社会的公平、公正、公开。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采取的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强制干预的手段,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权力基础: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其采取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2.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违法行为主体的强制措施,不强制执行则无法达到相应的目的。
3.目的性: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实施。
4.限制性: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主体的权利进行限制,但也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强制措施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全体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关闭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场所,以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清理污染企业,以维护环境健康。
2.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保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取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活动,以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3. 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另一个目的是实施行政监管。
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干预,以达到监管的目的。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非法建筑进行拆除,以维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秩序。
4. 促进全社会的公平、公正、公开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还在于促进全社会的公平、公正、公开。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公开透明。
断水断电行政强制措施
断水断电行政强制措施摘要:关于断水断电等能否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上一直众说纷纭。
有不少学者认为断水断电等不应成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我国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也并未将断水断电等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但是,为了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坚持比例原则,并借鉴了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断水断电等理应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被写入行政强制法。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断水断电关于断水断电断气等能否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上一直众说纷纭。
而我国目前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也并未将断水断电断气等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和人性执法的精神要义”,还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公民权利是重要的保障”。
但笔者认为,将断水、断电等作为一种折衷的行政强制措施引入行政强制法草案中,不仅可以保证行政活动的持续、有效进行,也可以限制其他机关对公共权利的滥用,不至于过分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断水、断电等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因1.1国内国外立法已有先例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来看,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将断电、断水等加以规定的先例。
《日本国宪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除了新《行政代执行法》专门规定了对可替代性作为义务采取的代执行方式外,对于不能适用代执行的非代替性作为及不作为义务,也规定了行政上的其他制裁措施,作为对《行政代执行法》的强制执行的必要补充,比如“拒绝给付”。
所谓拒绝给付,是指私人的相应行为欠缺适当性,行政厅便采取拒绝供给自来水、电、煤气等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以督促私人纠正相应行为,或者通过保留该手段,以事先规制私人行为,确保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
如,对于违法建筑物,行政厅可以拒绝供给自来水等服务。
《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第35条规定,为了防止公害,知事可以命令工业用自来水业主停止向违反命令的工厂供给用水。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下面就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进行阐述。
一、执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一般情况下,执法机关是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的主体。
执法机关一般指的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的执法部门,如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海关等等。
针对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以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不同的强制措施。
比如:1.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驾驶证、扣留车辆等强制措施。
2.对于违法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拆除等强制措施。
3.对于制造虚假广告的商家,工商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强制措施。
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除了执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外,一些法律法规也会规定针对某些行政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侵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联合惩戒等强制措施。
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的督促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也会对下级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进行督促。
比如省级以上的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批,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限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不能随意设定强制措施。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依法设定。
最后,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行,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2015-12-10 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实施办法》),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规范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的,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重新编制规划,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重新编制规划,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内容编制城乡规划,或者超过整改期限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并将调查材料、证据等一并报送。
发证机关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被处罚人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罚。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产生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在各个城市中或多或少均有存在,有些城市甚至大量存在,我国城市建设量中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违章建筑。
事实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此乃“过罚相当”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违法建设是一广义的概念,所以规划执法部门在执行该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随意,甚至成为行政执法中脱缰的野马。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处罚指导意见》)。
笔者对《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助规划执法人员、政府法制人员、法官在处理规划处罚案件时拓宽少许思路。
一、比例原则乃该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2004年初步估计全国拥有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属于广义的违法建筑),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牵头十四个部委研究拿出解决方案,现已提交国务院至今没有结论。
违法建筑包括存留违法建筑和在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处理应当区分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可以改正。
笔者认为《规划处罚指导意见》不仅为存留违法建筑即“小产权房”处理提供依据,而且为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罚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投资额4﹪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府办[1992]67号);
2、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2003年5月13日施行《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的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核发选址意见书
5个工作日《Βιβλιοθήκη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许可
2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许可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
7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2001年3月1日施行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日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令第108号修订
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建设部令第119号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5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经责令限期补报后逾期不补报的
土地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诉权。
04
土地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非法占用土地的查封案例
总结词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未经合法程序批准 而占用土地的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详细描述
某市一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 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厂房,行政机 关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 了查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
遵循法律法规
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实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行政强制措施的注意事项
慎重使用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慎重使用,尽 量避免使用强制手段,优先考虑 使用调解、协商等手段解决纠纷 。
案例二:非法转让土地的扣押案例
总结词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未经合法程序转让土地的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行政机关 可以采取扣押措施。
详细描述
某县一家农民未经批准,擅自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外地人建设房屋,行政机关 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扣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执行案例
总结词
问题
存在的问题包括执法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原因
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技术支持等。
解决方法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引入先 进技术等。
行政管理政策方式手段
行政管理政策方式手段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对行政管理有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制裁的行为。
三、行政司法行政司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对行政争议和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
四、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惩戒的行为。
五、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解决特定问题而进行的决策行为。
六、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行为或不得进行一定的行为,并直接强制相对人服从的一种行为。
七、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对所管辖事项的诱导、建议、协商等行为。
八、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
九、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和相对人进行表彰、奖励的行为。
十、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
十一、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不服从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行政决定的实施的行为。
十二、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依法向相对人收取一定财物的行为。
十三、行政规划行政规划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计划、规划等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行政法是指规范政府行为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强制执行法律与法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和效果。
案例一:城市管理中的拆迁行政强制措施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拆迁是非常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座城市的规划调整和发展需要,可能会导致某些旧有房屋或建筑物需要被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相关业主或居民无条件搬迁,并且对拒绝搬迁的个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例如,某城市计划进行市区改造,需要清理一片老旧房屋群。
政府依法发布公告,通知受影响的居民要在一定期限内搬离。
对于拒绝搬离或逾期不搬迁的居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拆除已指定的房屋,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发展。
案例二:环境保护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违法行为,政府常常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
例如,某工厂存在严重的污染排放问题,超过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
环保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该工厂停产整治、限期改善排污设施,并处以高额罚款。
对于拒不改正或违反再度排污的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停电、停水等,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例反映了政府依法保护环境的决心和措施,也警示了公众和企业必须积极遵守环保法规,推动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食品安全中的行政强制措施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政府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也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某家食品加工企业被检测出产品不符合卫生健康要求,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
卫生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制裁措施。
同时,政府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警示公众不要购买或消费该企业的产品。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 强制拘传强制拘传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强制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执法机关,以便对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拘传通常需要事先向法院申请获得拘传令,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拘传令是执法机关正式文书,要求被拘传人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
2. 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强制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执法机关,以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或取证工作。
与强制拘传相比,强制传唤通常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不需要特别的拘传令,但也需要依法操作和通知被传唤人。
3. 强制搜查强制搜查是指执法机关经过合法程序,对违法行为人的住所、车辆、物品等进行搜查,以查找、扣押、提取相关证据。
强制搜查需要执法机关搜集足够的证据,并经过法庭审查和批准,执法机关才有权进行搜查行为。
4. 强制扣押强制扣押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财物、文件或证件等进行限制、扣押,并保管在执法机关或指定地点,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当违法行为人需要使用这些财物时,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审批和解除。
5. 强制查封强制查封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封存,禁止任何人进入、使用或转让该被查封的财产。
强制查封是为了保护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财产或其他物品,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灭失,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6. 强制停产停业强制停产停业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禁止或限制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相关活动。
强制停产停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旨在迫使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后果。
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来执行强制停产停业措施,如封停电源、查封设备、暂扣证件等。
7. 强制罚款强制罚款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强制要求其支付罚金。
强制罚款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04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与救济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城管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 用是否正确等。
外部监督
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对城管行政 强制措施的监督。例如,媒体可以对城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 报道评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提出意见和 建议。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 城市发展和文明建设。同时,也能够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 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增强社会和谐与稳定。
02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实施方式
实施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查封、扣押
01
02
强制拆除
强制退还
03
04
没收违法所得、物品
暂时冻结或停止使用
05
06
其他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是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
城管部门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前,应当依法进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确 保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公正。
案例五
01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是城管部门 的一项重要职责。当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 ,城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城管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 城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 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城管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
应当受理,并依法审理。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一、背景介绍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以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城市规划中,规划执法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的程序,并通过图示形式展示。
二、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图示1. 规划执法程序概述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规划执法立案、执法调查、违法行为认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和监督检查。
2. 规划执法立案规划执法立案是指接收并登记规划违法案件,确定执法主体,并开展执法调查的程序。
立案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违法行为的现场照片、相关文件等。
图示中可用一个文件夹图标表示。
3. 执法调查执法调查是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会走访现场、查阅相关资料、采集证据等。
图示中可用一个放大镜图标表示。
4. 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行为认定是根据执法调查的结果,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范围和后果,并作出相应的认定。
认定结果需要经过执法主体的审核和审批。
图示中可用一个判决书图标表示。
5.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和纪律。
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拆除违法建筑等。
图示中可用一个执法人员写罚单的图标表示。
6.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对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规划执法的有效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强制拆除、封堵、查封等。
图示中可用一个铁锤图标表示。
7.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对规划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严肃和有效。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投诉举报等方式。
图示中可用一个放大镜和一个勾选框图标表示。
三、总结以上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程序的标准格式文本,并通过图示形式展示了各个步骤的流程和相关图标。
规划执法程序的严谨执行对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非常重要,能够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例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例近年来,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显著,但也不可否认,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执法主体权责不清行政执法主体繁多,隶属关系错综复杂,容易造成权责不清的局面。
在某些情况下,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出现职能重叠或相互推诿等情况。
例如,“雾霾天气”治理中,环保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常常因辖区划分不明确而产生协调困难。
此外,在涉及多个部门协同执法的案件中也时有发生责任推诿现象。
例如,某地曝光一起非法采砂案件,环保、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都应负有监管职责,然而在问题曝光之后却相互推卸责任。
二、执法过程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性要求是保证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出现一些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
1. 执法行动无合法依据。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然而有些执法人员可能未携带有效证件、没有事先通知等,导致其行为被质疑是否合法。
2. 证据收集不规范。
在某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违反规定的证据收集行为,例如超范围搜索、非法调取个人信息等。
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实际上属实,但因证据链条存在问题而受到法庭质疑。
三、执法权力滥用问题突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职权、超越权限行使权力。
1. 不当使用强制措施。
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或个别执法人员对于处罚手段倾向性过大,强制措施使用频繁。
例如,在一些城市的交通管理中,不少交警以罚款作为主要手段,并且在面对非机动车违规停放等小问题时也采取了拖吊和暴力驱离等方式。
2. 超越权限限制。
有些执法部门的工作岗位和权限设定模糊,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容易超出权限范围。
例如,在城市规划方面,一些执法部门可能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权限界定,导致相关人员在土地使用审查、建筑物违章处置等问题上操作过度。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有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案例:1.某市环保局与市城管协同执法的雾霾治理问题。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3篇)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一般来说,违法建设工程处理的程序如下:1. 发现违法建设:城乡规划部门通过巡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
2. 取证调查:城乡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如果确认存在违法建设,将开始违法建设处理程序。
3. 初步处理:城乡规划部门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和情况,初步处理违法建设,如责令停工、拆除、整改等。
4. 违法建设听证: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城乡规划部门可以组织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 复核处理: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初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复核。
6. 审查裁决:上一级城乡规划部门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7. 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审查裁决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 强制执行: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履行决定或判决,城乡规划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总的来说,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保护城乡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2)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活动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这些违法建设项目不仅影响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合理性,也会对环境、生态、居民生活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和隐患。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5.《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系列政策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1.违法建设的查处与处罚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的大小,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摘要本文重点阐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处分权相对集中的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享有的行政强制权力的必要性,以及拥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法律规定、在要求,并对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原那么、立法与实践等容进展了说明。
随着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立法的不断规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将会更科学、更合理地解决行政执法与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行政处分权强制执行措施根本原那么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必须建立一支精简、统一、高效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为此,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工作,即:行政处分权相对集中以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分权,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分工作的开展,出现了在执法过程中,行政处分决定不能得到即时,有效的履行的难题,为了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顺利开展,有必要澄清一下行政执法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问题。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应该享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分工作开展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分权的实践中,大都面临一个一样的难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以后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展,有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查处行为时,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工作,理论上的困惑直接影响了行政处分工作的开展。
澄清这个问题,对于解决执法工作的后顾之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管理具有即时性,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分,事后可能就难以执行,例如违章建筑假设不及时撤除,违章户加班加点把房屋建好,这时行政执法部门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撤除,既给撤除工作增加了难度,造成更大损失,也易引发群众对拆违工作的抵触情绪。
在对运输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造成污染的行为进展处分时,绝大多数者都会拒不承受处分,执法队员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时已晚,者早就逃得无影无踪,面对这些管理对象,城管执法时时处于被动,很难将处分落实到实处,真正行使行政执法权。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或者依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送达及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将所查处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每月报同级城市规划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部门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处罚不当的,应当将意见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不纠正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
第八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
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并协助立案调查、送达文书、监督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将当事人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第九十条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进行监督举报。
第九十一条实施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送达当事人、监督执行的程序进行。
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告之。
当事人申请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九十二条组织、实施、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人为违法建设当事人。
第二节立案和调查第九十三条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在接到举报、当事人自报或者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立案调查。
城市规划部门对在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可按程序自行立案调查,其他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调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接受有关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展开调查。
第九十四条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违法建设立案后,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发出违法建设立案通知书。
违法建设立案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辩、陈述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
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抢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作 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 据《 城乡规划法》 第6 8 条规定 , 规划执法行政强制 拆除的决定后 ,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
除的, 建设 工程 所在 地县 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府 可
止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 、 控制违法建设扩大,
违法 建 筑 的 ,为 了防止 违法 行 为人 扩 大损 失 、 增
《 城乡规划法》 第6 4 条规定 : “ 未取得建设工
程 规 划许 可 证 或 者 未按 照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继续施工让规划执法人员感到无奈 , 事实上撕毁
封条继续施工行为触犯了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 5 0 条规定 , 属于妨碍公务行为 , 公安机关可 以警
在 建违 法建设 和存量 违法 建筑 , 对存 量 违法 建筑 条 第 1款第 1项规 定 城 乡规 划 主管部 门有 权 采
需要在征收中, 通过行政处罚和适 当补助相结合 取以下措施 , 即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 逐步消除 , 笔者 之 前 已经发 文 阐述 , 本 文 不再 赘 事项有关的文件 、 资料 , 并进行复制。 建设单位 的 述。 遏制在建违法建设需要用好规划行政强制措 审批文件是否合法、 健全是其进行建设行为的有 施, 规划 行政 强 制措施 的 目的在 于 维护城 乡 规划 效保障 , 规划执法部门在规划执法过程中, 有权
政强制措施 的主体 、 形式 和操作 , 并在此基础上 是一种确保行政调查 的行政强制措施。 提出规划执法 中强制措施彰显效果 的适宜操作 , 2 . 责令停止建设 。《 城乡规划法》 第6 4 条规 以供 地 方政府 依法 治理 违法建 设 时参考 。 定: “ 未 取得 建 设工 程 规 划 许 可证 或 者未 按 照 建 行政 强制 措施 的概述 设 工程 规划许 可 证 的规定 进行建 设 的 , 由县级 以
1主体可以是规划执法部门及其分支机 构 , 但必 须是 具有执 法资 格 的人 员 。 加 强 制执 行 难 度 , 政 府 对 违 法施 工 现 场 、 施 工设 备 进行 的 、 具 有 强制力 的行 政 强制措 施 。 三、 查封 后 的警察权 对接 查 封施 工现 场或 者施 工设 备 后 , 违法行 为人 二、 规 划执 法行 政强 制措 施种 类
形, 依法对公 民的人 身 自由实施暂 时性 限制 , 或者 对公 民 、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的财 物实施暂 时 f 生 控
条第 1 款第 3 项有明确的规定 , 即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 城 乡规 划 主管 部 门对 城 乡规 划 的实 施 情 况
制的行为。 《 行政强制法》 第9 条规定 , 行政强制措 进 行监 督检查 , 有 权采 取责 令有 关单 位 和人员 停 施 的种类 主要有 以下 五种 : ( 一 )限制公 民人身 自 止违反 有关城 乡规 划 的法律 、 法 规 的行为 。 由; ( 二) 查封 场所 、 设施或 者财物 ; ( 三) 扣押 财物 ; 3 . 查封现场。《 城乡规划法 》 第6 8 条规定 : ( 四) 冻结存款、 汇款; ( 五)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
的秩 序 与稳 定 , 控 制 私搭 乱 建 违 法行 为 , 虽 然法 律 赋 予 规划 执 法 部 门和 政 府 拥有 一 定 的 行政 强 制措 施 , 但在 执法 实践 中运用这 些 强制措 施 时却 感 到无 奈和 困惑 。 本 文将 分析城 市规划 执法 中行 以 自己的名 义对 建设 单位 是否具 有 权利建 设 、 审 批许 可 文件 是否 齐全 进行 检查 , 对不 符合 我 国法 律 法规 规定建 设 条件 的如 违建 、乱 建等行 为 , 规 划 执法 部 门应 及时 做 出责令停止 建设 的通 知。 这
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 查封强制
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下达《 停止施工通知书》 、 《 施工 措 施 的标 志性 法律 文书 是 以政 府 的名 义做 出查 现场查封决定书》 等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城乡规划 封决定 书 。责令 停止 建设 与查 封属 于递 进关 系 , 行政执法时,人民政府与城乡规划执法部 门必须 针对拒不执行《 责令停止建设通知》 而继续抢建
一
、
《 行政强制法》 第2 条规定 , 行政强制措施 , 是 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 指行 政机关 在行政管理 过程 中 , 为制 止违法 行为 、 设 。” 本 条 中 的“ 责令停 止 建设 ” 系行 政强 制措 施 防止证据损毁 、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而非行政处罚 。该项措施在《 城乡规划法》 第5 3
王达专栏
规 划执法 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王达 广 州大 学公法研 究 中心
笔 者在 指导 一些 地方 政府 征 收拆迁 工 作 中 ,
严格按照《 城乡规划法》 与《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 ,
发现征收拆迁之前突击抢建违法建筑现象十分 对 于违法建设 行为 ,可以采取相应 的行政强 制措 严重 , 对违 法 建设 不 加 以遏 制 , 必然 会 影 响 征 收 施 , 具体有 以下三种 。 的公平 补偿 , 影 响城 市规 划建设 。违法 建设 包括 1 . 检查审批文件 。我 国《 城乡规划法》 第5 3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城乡规划法》 告、 罚款 或拘 留 , 通过 公 安机 关 的对接 , 使得 行 政 第6 8 条 规定 ,城 乡规 划 主管 部 门作 出责令 停 止 强 制措 施 具 有 权 威 性 和严 肃 性 。然 而 ,公 安 部 2 0 1 1 年3 月下发 《 2 0 l 1 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 可以责成有关部 门采取 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严禁公安 民警参与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