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其演变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特征1、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既然是医疗事故,就必然要与医疗活动有关。
诊疗护理是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没有医疗活动理内容的事故,不能称为医疗事故。
所以事故是不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是区分医疗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关键。
2、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过失医疗活动充满了风险,医疗有风险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法律对这种风险性质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合法的风险和非法的风险。
所谓合法的风险,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允许的风险;非法的风险,则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允许的风险。
对合法的风险,医务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实行责任豁免;对非法的风险,医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甄别合法风险和非法风险的标准就是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也就是在诊疗护理中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直接造成的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有些不良后果在不同程度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了影响、痛苦,有的甚至造成了人身损害。
所以,为了合理保护医患利益,只有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才可被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名词解释
医疗事故名词解释医疗事故是指发生在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中的严重失误,它可能导致患者伤害、病毒感染甚至死亡。
据估计,全球每年有至少1.35亿人遭受到医疗事故,其中有大约180万人因此死亡。
医疗事故的各种类型主要包括药物错误、医疗决策失误、护理失误以及医疗操作失误等。
药物错误:它是指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由于未经检查就用不正确的药或用错了药;或者把药量弄错,或者在时效期限内过期的药物等。
医疗决策失误:它是指医生在做出诊断和治疗方案时出现错误。
它可能是由缺乏足够的知识导致的,或者是由于缺乏职业技能导致的;还有可能是医生没有及时地发现患者的状况而导致的。
护理失误:它是指护士或医护人员未能按照医嘱仔细地照料病人,または病人的基本需求(如饮食,洗涤,体温测量等)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
医疗操作失误:它是指医生在进行手术治疗时,未能正确地完成操作。
这可能是由于医生技术能力不足,或者由于器械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的。
为了避免医疗事故,应该采取行动调整和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包括: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能力,加强药物管理,监测护理质量,实施临床安全培训,建立安全报告制度等。
同时,政府还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管医疗机构的行为,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依照以上介绍,医疗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发生率非常之高。
因此,应该加强对医疗事故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护患者的安全。
在当今时代,医疗事故的发生越来越频繁。
为了保护患者的权利,减少病人的痛苦,必须加强相关的管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首先,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把医疗服务的质量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以确保患者的安全。
其次,必须强调医疗机构的职责,规范医疗行为,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和质量。
此外,要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使其具备良好的安全控制机制,加强各类医疗设施的监督,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
总之,医疗事故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也是对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巨大威胁。
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加强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4版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 评估,确保其具备相应的 执业能力和资格。
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医疗安 全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研讨 活动。
患者安全教育和沟通机制
加强患者医疗安全教育,提高 其自我保护和配合治疗的能力
。
建立有效的医患沟通机制,确 保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知情并参
与医疗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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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医疗 风险、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 并发症。
职责划分
调查组应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包括资 料收集、现场勘查、询问调查、技术 鉴定等,确保调查工作有序进行。
证据收集、保全和鉴定流程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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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与医疗 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病 历资料、现场照片、视频 录像、相关证人证言等。
证据保全
收集到的证据应及时进行 保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强调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
医疗事故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等,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器 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鉴定流程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 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 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处理结果反馈及改进措施
处理结果反馈
调查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 义务。
改进措施
医疗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加 强监管和指导,促进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提升。
医疗事故的名词解释
医疗事故的名词解释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医务人员或医疗设备的操作不当、医疗环境等原因导致患者遭受不良后果的事件。
下面将对医疗事故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1.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失误或不当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典型的医疗事故包括手术过程中发生的手术失误、药物治疗中的药物误用等。
2. 误诊误诊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病因及疾病类型判断错误,导致对患者的诊断结果错误的现象。
误诊可能会导致患者耽误治疗时机,延误病情的进展,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 病理报告错误病理报告错误是指病理科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组织样本进行鉴定、分析时出现错误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患者的疾病类型、分级等信息被误判,从而影响治疗方案的选择和预后评估的准确性。
4. 输血事故输血事故是指在血液和血液制品输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
这种事故可能涉及输错血型、感染传播、过敏反应等问题,导致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5. 药物误用药物误用是指医务人员在处方、用药过程中产生的药品选择错误、计量错误、用药途径错误等问题。
这种错误可能导致患者的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或产生不良反应,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
6. 感染事件感染事件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与医疗操作相关的感染现象。
这包括手术切口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等。
感染事件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增加治疗的时间和费用,并可能产生长期的并发症。
7. 医疗器械事故医疗器械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疗设备出现故障、操作不当等问题导致的意外事件。
这可能包括手术器械的损坏、手术设备操作不当导致的并发症等。
8.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由医疗过程中的医疗事故引发的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的争议。
医疗纠纷可能涉及赔偿纠纷、投诉处理、法律诉讼等问题。
以上是对医疗事故相关名词的解释,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应重视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监管,以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医疗质量控制有关法律法规
• 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 •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
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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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谈话条件 时限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 质量安全事件的;
•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 安全事件的情况。
25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核对时限要求
•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 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 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12小时内进行核对。
•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小时内进行核对。
•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26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内容
•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 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 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 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 (二)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 量安全隐患的。
34
告诫谈话程序
• 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人员;•(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医疗
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
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
(四)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
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演讲人:
日期:
目录
CONTENTS
• 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类 • 预防措施与安全管理 •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流程 • 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建立 • 持续改进计划落实情况跟踪 • 总结反思与未来发展规划
01 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类
医疗事故概念界定
01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 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 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强化医疗团队建设
加强医疗团队协作和培训,提高整体医疗服 务质量。
推广信息化技术应用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医疗过程透明度和可 追溯性。
鼓励患者参与监督
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机制,鼓励患者参与医 疗质量监督。
持续关注行业动态,及时调整战略部署
关注政策法规变化
跟踪医疗技术发展
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调整, 确保医疗机构合规运营。
。
各级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医疗事故处理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在事故发生
后能够迅速、准确地响应和处理。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各级人员进行职责权 限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医疗事故处
理的认知和能力。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对象
01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 因、经过、结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效率和准确性。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定期对医院内外部环境、设备 、人员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
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明确应对流程和责任人。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务 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作水 平。
03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流 程
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程序
医疗机构内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 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
医疗事故名词解释
医疗事故名词解释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错误操作、不当治疗、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损害的事件。
医疗事故名词解释如下:1.医疗事故:指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导致患者伤害或损害的事件。
这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错误操作、不当治疗、疏忽大意等导致的不良后果。
2.意外事件: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预期的、非故意的伤害事件。
这些事件往往是由于技术失误、设备故障、药品不良反应等原因导致的。
3.医疗差错:指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犯下的错误。
这包括错误的诊断、不当的治疗方案、手术失误等。
4.手术失误:指在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因操作不当或判断错误导致的手术失败或患者受伤的事件。
手术失误可能包括手术切口错误、器械使用不当、手术部位感染等。
5.医疗纠纷:指患者和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或法律纠纷。
这可能涉及到医疗质量、医疗费用、患者权益等方面的问题。
6.药物过敏反应:指患者对使用的药物产生的异常反应或过敏反应。
这些反应可能导致轻微的药物反应,或者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患者伤害。
7.医疗器械故障:指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出现故障或失灵的情况。
这可能包括手术器械的损坏、仪器的误差等,导致医务人员无法准确诊断或治疗。
8.感染事件: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感染细菌、病毒等病原体导致的事件。
这可能与医疗机构的卫生条件、医务人员的手术操作、病人的免疫系统状态等因素有关。
9.延误诊断:指医务人员在诊断过程中延误了正确诊断的时间,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或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这可能与医生的专业知识、医疗设备的可用性、患者的不配合等因素有关。
10.隐匿死亡: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后,医务人员故意或疏忽不报告,隐瞒死亡的事实。
这可能与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等有关。
总之,医疗事故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通过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改善医疗设备和卫生条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其演变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失误、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患者受伤、 病情恶化或死亡的事件。它是一种严重的医疗错误,对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带 来严重后果。
医疗事故的演变
1
早期阶段
医疗事故的概念较模糊,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了解不足。
2
中期阶段
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逐渐完善,医疗事故管理和赔偿逐渐趋于规范。
医疗事故的原因
1 人为因素
医务人员疲劳、缺乏培训、沟通不畅等。
2 系统因素
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制度缺陷、资源不足等。
3 技术因素
医疗设备故障、医疗技术不当等。
医疗事故的后果
患者伤害
• 病情恶化 • 器官损伤 • 残疾或死亡
法律诉讼
• 患者或家属索赔 • 医生或医疗机构被起诉 • 声誉受损
医疗机构受损
• 丢失患者信任 • 财务损失 • 声誉受损
预防医疗事故的措施
提高医疗质量 改进沟通 优化机构管理 加强法律监管
持续教育和培训医务人员,加强技术水平和专 业素养。
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医患间的交流和信 任。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资源配置和医疗服 务的效率。
完善医疗法规和法律体系,加大对医疗事故的 追责力度。
3
现代阶段
医疗事故发生率上升,对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机构必须承担更 大的责任。
医疗事故的分类
诊断错误
医生误诊或延误病情诊断,导致治疗延误或 错误。
药物事故
使用错误药物、药物配伍错误、药物过敏等 导致不良反应。
手术事故
手术过程中手术器械残留、手术部位感染等 不良事件。
护理事故
护理不当、病人跌倒、护理交叉感染等事故。
07-医疗纠纷(预警)登记本
XX科医疗纠纷(预警)登记本目录XX科医疗纠纷(预警)小组成员组成 (1)XX科医疗纠纷(预警)管理制度及流程 (2)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8)不良事件报告流程 (12)XX科临床预警评估表 (13)医疗纠纷(预警)登记记录 (14)XX科医疗纠纷(预警)小组成员组成组长:成员:联络员:XX科医疗纠纷(预警)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一条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或其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院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二条医院应加强对全院职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
第三条全院职工在医院各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
行政、后勤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为医疗活动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在进行各种有创操作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充分告知其并发症及相关风险并签定相应协议书。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病史询问仔细,查体细致认真,禁止使用患者自购医用材料、药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记录认真、详实。
第六条医院不定期召开医疗纠纷(事故)防范讨论会,以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
医院医疗执行委员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院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分析、鉴定。
各科室应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总结和改进。
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科室在处理后一个月内,应召开专题会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并报医院有关部门。
医疗事故及纠纷的预防
同意 与签 字 的义 务 。 守 国家 法律 、 遵 法规 及 医 疗机
构 的管理 制度和诊 疗规 章秩 序 的义 务 . 支付诊 疗 所
构 成 医疗 事 故 的要件
在 对医 患双方 基 本权利 与 义务 有所 了解之 后 .
权 . 为现 代社会 普遍 关注 的现实 问题 。 成 1口 . 强医疗 服 务质量管 理 . 力 重视外 部监督 医疗服 务质 量是 医疗机 构 的灵魂 . 衡量 一个 是 医疗 机构服 务 意识 、 木 水准和 管理 水平 的 主要标 技 志 , 疗管 理 者 要加 大管 理 力度 , 立 医疗机 构 的 医 树 良好 形象 、 赢得 患者 的信任 , 强其 竞争 力 , 对于 增 这 防范 医疗事 故及 医疗 纠纷 的发 生 有着积极 作用 。 一 些医 疗事故 与 纠纷 的发 生 , 不 同程 度存 在 医疗机 都 构对 医疗服 务质量 监 控不 力而 造成 的 。 作为 医疗 而 活动 过程 的直接面 对 者 . 事实 上也 是医疗 服务 质量 真正 的裁定 者 。 们对 医疗 机构 服 务质量 最有评 价 他 权与 监督权 。 为此 . 医疗机 构应在 加强 管理 的同时 , 重视 外部监 督 。认 真 做好进 出 院患 者随访 工作 , 重 视从 患方获 得 反馈 信 息 . 尤其 是认真 听取 患方 的批 评 与建 议意 见 。 有针 对性 进行 改进 。
执业 护士或 其他 医技人 员 . 凡未 经卫 生行政 机 关批
准 的医疗机 构 . 经准 入 的执业 医生或 执 业护 士属 未
于非 法行 医范畴 。其次 。 医疗事 故 必须是 发生在 医
疗 机 构 且在 医 疗活 动 过程 中对 患 者 产 生 了身 体 侵 害 。再者 . 务人 员在 医疗 活动 过程 中存在 违 反相 医
医疗事故警示案例心得5篇
医疗事故警示案例心得5篇_医疗事故警示案例心得1_.罪与非罪1.什么叫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怎么判定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呢?(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没有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二者同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不同.1.在法律适用方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2.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3.在损害赔偿方面.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_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_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_医疗事故警示案例心得3_通过本次案例警示教育使我感触颇多,进一步提升了自己对廉洁合规从业.遵纪守法的认识,学习体会如下:一.以案为鉴,牢固树立合规意识案例中每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无不发人深思.越过高压线之后的惨痛代价,引人叹息.人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则贻误事业发展,一旦追名逐利.恃权轻法,则极易触犯法律,受到应有的制裁.〝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因此,我们需以案为鉴,做到知行合一,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有章必循,规范操作.绝不能以习惯代替制度,以人情代替纪律,以信任代替管理.要恪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自身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制度执行力.二.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思想决定行动,合规行动必须提高自身思想意识,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强化合法意识.通过学习案例,明确什么是〝底线〞,什么是〝红线〞,对违规违法的事敬而远之.加强学习,提高辩明是非的能力,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以正确的三观引导自己始终保持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严格遵从操作规范,在日常工作中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每一项工作中.三.坚定合规意识,从我做起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一名员工,必须身正行直,牢记合规合法的宗旨,强化责任意识,注重学习与本岗位相关的各类业务知识.合规知识,法律知识,坚决抵制有违于法律法规的事情,认清违规与违法的明确界限,对自身负责,对银行负责,把合规执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切实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技能,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新形势下合规管理的需要.通过本次警示教育活动的学习,加强了对风险防控重要性的认知,丰富了合规执业的知识,提升了自身业务能力.在日后工作中,努力做到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以案为戒,恪守道德,做遵纪守法的建行人._医疗事故警示案例心得4_重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微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微小,让人防不胜防,毫无察觉,让人麻痹大意,才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是非常重大而又悲惨的后果.联想到我们的实际工作,我们不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吗?我们是医务工作者,是白衣天使,负有〝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之重托,我们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应该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去为病人服务.但是在我们这个队伍里,确实还有一些人,对工作漫不经心,松松散散,业务技术不高.服务态度不好.更有甚至者,因为一时疏忽.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给病人带来死亡的危胁或终生的痛苦.我们在报刊杂志上.电视节目上经常看到这种类似的报道.有的引起医疗纠纷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病人及家庭造成痛苦,给个人造成终生遗撼,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以致于一些文艺作品经常利用医护人员的散漫工作行为和现象,作为反面素材或讽刺对象编写一些笑话.小品等等.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每当看到这些,都应该感到非常羞愧,非常痛心.我们在深感痛心之余,应该深刻地反省自己:今天我的工作做的好吗?今天我的工作有没有什么遗忘?有没有什么疏忽?今天我的工作是否给病人减轻或解除了痛苦?还有什么地方需要进一步改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一个有强烈事业心的医务人员.一个称职的医务工作人员,就应该这样去做,这样去想,甚至是每时每刻.我们科全体医务人员经过认真学习.热烈讨论,深刻地领悟到:安全工作无小事,病人的事就是我们自己的事.那么在工作中,我们要坚决做到:一是加强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无论是在工作中.在工作之余,都要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采取集体学习讨论.个人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充实自己,不断地提高业务技术素质,使自己在病人面前.在病情面前,能够做出正确诊断,给予合理的治疗方案,尽快解除病人的痛苦.二是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无论是操作前.操作中.换药时,我们都有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精益求精,决不能困嫌麻烦而省略操作步骤.三是对病人如亲人.病人带着伤痛来就医,无论在体质上还是在精神上,本身就很痛苦,我们要用亲人般的温暖对待他(她)们,让他(她)们在精神上得到安慰.病人手术后,我们要及时巡视病房,仔细地观察病人的病情发展及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决不能因为问题小而不当回事,以免小问题引发大问题,对病人的病情演变.身体健康情况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状况都要了如指掌,对任何有疑问的情况决不能放松,也决不允许放过,一定要弄清并解决为止,决不掉以轻心.当前,正是创建〝三甲医院〞活动的关键时期,在这项活动中,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从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操作上做起,时时处处抓安全,上安全岗,干安全活.〝安全〞应牢记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融入血液.融入理念,让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做一个〝生命〞的安全保护员._医疗事故警示案例心得5_读了《每个人只错了一点点》这篇文章,不禁为之深深扼腕叹息.就只因为每个人的一点微小的失误,〝环大西洋〞号海轮消失了,_位船员宝贵的生命也随之消失了,这一点微小的失误,导致了惨痛的事的发生,付出了血的代价.我们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这样一个浅显而又深奥的道理:千里堤坝,毁于蚁穴.重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微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微小,让人防不胜防,毫无察觉,让人麻痹大意,才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是非常重大而又悲惨的后果.联想到我们的实际工作,我们不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吗?我们是医务工作者,是白衣天使,负有〝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之重托,我们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应该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去为病人服务.但是在我们这个队伍里,确实还有一些人,对工作漫不经心,松松散散,业务技术不高.服务态度不好.更有甚至者,因为一时疏忽.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给病人带来死亡的危胁或终生的痛苦.我们在报刊杂志上.电视节目上经常看到这种类似的报道.有的引起医疗纠纷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病人及家庭造成痛苦,给个人造成终生遗撼,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以致于一些文艺作品经常利用医护人员的散漫工作行为和现象,作为反面素材或讽刺对象编写一些笑话.小品等等.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每当看到这些,都应该感到非常羞愧,非常痛心.我们在深感痛心之余,应该深刻地反省自己:今天我的工作做的好吗?今天我的工作有没有什么遗忘?有没有什么疏忽?今天我的工作是否给病人减轻或解除了痛苦?还有什么地方需要进一步改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一个有强烈事业心的医务人员.一个称职的医务工作人员,就应该这样去做,这样去想,甚至是每时每刻.我们科全体医务人员经过认真学习.热烈讨论,深刻地领悟到:安全工作无小事,病人的事就是我们自己的事.我们痔瘘科自建科以来,至今已有三十余年,治愈病人万余例,不仅形成了自己的技术特色,而且形成了优良的医德传统,在矿区及周边地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我们在这个科里工作,要将高尚的医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温暖热情的服务态度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发扬广大,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真正让病人在感到放心.满意.为此,在工作中,我们要坚决做到:一是加强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无论是在工作中.在工作之余,都要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采取集体学习讨论.个人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充实自己,不断地提高业务技术素质,使自己在病人面前.在病情面前,能够做出正确诊断,给予合理的治疗方案,尽快解除病人的痛苦.二是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我们是一个手术科室,严格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尤其重要.无论是操作前.操作中.换药时,我们都有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精益求精,决不能困嫌麻烦而省略操作步骤,以免引起感染.刀口不愈合等严重后果.三是对病人如亲人.病人带着伤痛来就医,无论在体质上还是在精神上,本身就很痛苦,我们要用亲人般的温暖对待他(她)们,让他(她)们在精神上得到安慰.病人手术后,我们要及时巡视病房,仔细地观察病人的病情发展及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决不能因为问题小而不当回事,以免小问题引发大问题,对病人的病情演变.身体健康情况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状况都要了如指掌,对任何有疑问的情况决不能放松,也决不允许放过,一定要弄清并解决为止,决不掉以轻心.当前,正是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关键时期,在这项活动中,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从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操作上做起,时时处处抓安全,上安全岗,干安全活.〝安全〞应牢记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融入血液.融入理念,让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做一个〝生命〞的安全保护员.医疗事故警示案例心得。
过度医疗事件心得体会范文总结医疗事故后的心得感悟合集
过度医疗事件心得体会范文总结医疗事故后的心得感悟合集过度医疗不仅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也会浪费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质量和安全。
通过心得体会总结,可以认识到过度医疗的危害,加强对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认识和重视,采取合理、规范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水平和效果。
以下是过度医疗事件心得体会范文总结,和医疗事故后的心得感悟合集,可供朋友们参考借鉴。
重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微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正因为微小,让人防不胜防,毫无察觉,让人麻痹大意,才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是非常重大而又悲惨的后果。
联想到我们的实际工作,我们不应该引起高度警惕吗?我们是医务工作者,是白衣天使,负有“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之重托,我们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应该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去为病人服务。
但是在我们这个队伍里,确实还有一些人,对工作漫不经心,松松散散,业务技术不高、服务态度不好。
更有甚至者,因为一时疏忽、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给病人带来死亡的危胁或终生的痛苦。
我们在报刊杂志上、电视节目上经常看到这种类似的报道。
有的引起医疗纠纷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病人及家庭造成痛苦,给个人造成终生遗撼,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以致于一些文艺作品经常利用医护人员的散漫工作行为和现象,作为反面素材或讽刺对象编写一些笑话、小品等等。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每当看到这些,都应该感到非常羞愧,非常痛心。
我们在深感痛心之余,应该深刻地反省自己:今天我的工作做的好吗?今天我的工作有没有什么遗忘?有没有什么疏忽?今天我的工作是否给病人减轻或解除了痛苦?还有什么地方需要进一步改善?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一个有强烈事业心的医务人员、一个称职的医务工作人员,就应该这样去做,这样去想,甚至是每时每刻。
我们科全体医务人员经过认真学习、热烈讨论,深刻地领悟到:安全工作无小事,病人的事就是我们自己的事。
那么在工作中,我们要坚决做到:一是加强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
医疗事故的定义
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1、医疗事故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何种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3、医疗事故分几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伤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4、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多长期内补记?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拒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5、患者有权复印复制其病历吗?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允许书、手术允许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征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6、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多长期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2 小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吗?由谁保管?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多长期内进行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
9、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即将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普通不得超过多长时间?普通不得超过 2 周。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记录本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记录本科室年份称多县人民医院目录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流程二、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三、各种表格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及范围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正常诊断与治疗过程中,发生本可避免的涉及医疗安全的不良事件/缺陷。
包括:(一)可能损害患者健康或延长患者住院时间的事件;(二)可能导致患者残疾或死亡的事件;(三)各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四)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操作;(五)可能引起患者额外经济损失的事件;(六)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七)可能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八)可能给医院带来信誉等各种损失的事件;(九)其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事件或隐患。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级(一)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二)不良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患者机体与功能损害。
(三)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患者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四)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
三、接收报告单位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表根据不同内容有以下相应部门收集处理:(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由医务科处理;(二)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由护理部处理;(三)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由控感办处理;(四)药品安全(不良)事件由临床药剂科处理;(五)器械、设备安全(不良)事件由药剂科和设备科处理;(六)设施安全(不良)事件由总务科处理;(七)服务及风纪安全(不良)由政工科处理;(八)安全不良事件由保卫科处理。
四、上报流程(一)上报形式1.书面报告发生安全(不良)事件后48h内,当事人或其他发现人员按照要求填写书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上报至相应职能部门。
3.紧急电话报告仅限于在安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使用,并随后履行书面补报。
护理导论复习总结
护理导论复习总结名词解释1. 护理:护理服务的对象是整体人,是协助人们达到其最佳的健康潜能状态。
2. 护理学:是健康学科的一门独立的应用性学科,以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为基础,研究如何提高及维护人类身心健康的护理理论、知识及发现规律。
3. 护理专业性工作:指范围广、复杂多变、无章可循的护理工作,它要求护士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能力,敏锐的观察、分析及解决护理问题。
4. 健康:WHO在1948年给健康所下的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身体缺陷,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况与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5. 亚健康状态:当一个人的机体介于健康与疾病之间的边缘状态,临床检查无明显疾病,但机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和代谢过程活力下降,表现为身心疲劳,创造力下降,并伴有自感不适症状时,这种生理状态为亚健康状态。
6. 生存质量:也叫生活质量,是不同的文化和价值体系中的个体多他们生活目标、期望、标准,以及所关心事情的有关生活状态的体验,包括个体生理、心理、社会功能及物质状态4个方面。
7. 患病:指患者本人或他人对其疾病的主观感受,常常是患者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厌恶、不愉快或难受的一种自我感觉和体验。
8. 疾病状态:是对自我感觉或他人认为患病的人的各种症状进行测量或测定的一种表述,或者是用病理生理等各种医学术语概括及解释的可观察、可感知的现象。
9. 一级预防:有成病因预防,是从病因上防止影响健康问题的发生,是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主要采取自我保健方法和特殊保护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
10. 二级预防:又称临床前期预防,关键是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处理健康问题,即“三早”预防。
11. 三级预防:又称临床期预防,即积极治疗,预防并发症并采取各种促进身心健康的措施,以防止疾病进一步恶化或出现伤残,最大限度的恢复健康,即把健康问题的严重程度压缩到最低限度。
12. 心理性休克:一般发生于突患某病或病情加重时,表现为发呆、茫然、言语行为无目的、无真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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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 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
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 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
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 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
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 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
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
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
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
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
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
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 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5年。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 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
据支付。
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 后果的;
预防与处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
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 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 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
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
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 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
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
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
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果。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
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
疗事故的损害。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
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
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 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
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 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
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
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 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
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 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
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 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 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 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
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 承担责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
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书。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
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 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 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
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
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
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
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 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 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 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 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 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
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 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
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
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
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
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
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其演变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将医疗事故定义
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 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
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再次将医疗事故
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
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 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
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门规定的
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
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
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 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
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 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 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
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
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 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
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
年。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
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
用计算。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
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
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
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
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 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
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
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
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
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