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港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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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四条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 动。
第二章 登 记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第六条 申请工商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 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第八条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的 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下列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 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第四章条 对市场主体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并在该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书式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31•【文号】工商个字[1999]221号•【施行日期】199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

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台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为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不断深化两岸经贸合作,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现对台湾居民到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实行如下政策措施: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可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业和零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

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自2012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台湾居民在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依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247号)执行。

四、台湾居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办法另行颁布。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正文:----------------------------------------------------------------------------------------------------------------------------------------------------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工商个字[1999]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18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为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繁荣地方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也应看到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有些地方放松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和监督,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指导职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职能转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纠正重登记轻管理、重收费轻管理和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切实做到依法登记和加强监督管理,把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依法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

坚决贯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为培育市场多元化主体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为国家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服务。

广州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广州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广州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一、准备材料。

1. 身份证,准备好个体户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房屋租赁合同,如个体户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申请书,填写完整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书,并加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印章。

4. 营业场所证明,提供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

5. 其他材料,根据个体户经营的具体行业和经营范围,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1. 填写申请表格,到当地的工商局窗口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并填写完整。

2. 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材料一并递交给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3. 现场审核,工商局工作人员会对递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4. 缴纳费用,根据规定缴纳个体户注册费用,取得缴费凭证。

5. 领取证照,经过审核并缴费后,工商局会在规定时间内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

三、注意事项。

1. 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 费用标准,个体户注册费用根据当地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可咨询当地工商局。

3. 审核要求,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材料将会被驳回。

4. 其他许可证件,有些行业的个体户还需要额外申请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件,需根据具体行业规定办理。

四、结束语。

以上就是广州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开展个体经营的第一步,希望您能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顺利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开启自己的创业之路。

祝您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3•【文号】工商个字[2006]第74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规范委托基层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 11月 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68050283;联系人:张道阳;电子邮件:*********************.cn;传真:010-68050283。

)附件:《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为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分类指导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遵循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广州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流程

广州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流程

广州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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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9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19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工商所岗位资格认证考试登记注册试题及参考答案

工商所岗位资格认证考试登记注册试题及参考答案

在经营。工作人员说告诉他,他的营业执照因没有如期验照,所以被吊销了。 义务告知王先生办理验照手续, 没有告知则是工商部门的失职;无论有
陈叔带营业执照、身份证和相片去登记注册大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就可以了。 告诉陈叔需要提交相片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是错误的;陈叔需要提交身
3
申请人刘某拟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木材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 进行了名称预先核准后到林业部门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由于不符合林 业部门的规定,无法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案 例 分 登 记 注 册 析 题选 择 案 例 分 登 记 注 册 析 题选 择 案 例 分 登 记 注 册 析 题选 择 照》,刘某使用他人的《木材经营许可证》私自篡改内容(企业名称、负责 人姓名)复印后,于 2009 年 3 月向 P 县城镇工商所申请登记,窗口人员在 经营范围为“收购、销售:原木、板材。”同年 8 月,P 县林业管理部门发现刘 某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却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收购销售 原木板材的经营行为,遂将情况函告 P 县工商局。P 县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后 作出处理。请问如下处理方法及理由哪些是正确的? 李某为香港籍人士,2009 年 4 月回 P 县定居后,拟经营一家“港货便利店”, 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准备好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材料后,李某到 P 县城镇工商所申请办 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城镇工商所登记注册员经审查,认为其提交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并发送给县局核准人员核准。核 准人员发现经营者李某姓名后面未标注(香港居民),经了解是工商所登记 注册人员误将李某当为“内地居民”录入资料所致, P 县工商局登记人员当即 进行纠正。请问如下哪些处理方法是错误的? 张某已经在工商部门申办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资金周转原因,拟 用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但是其银行信用方面有不良记录, 由工商部门收缴张某冒用其母亲名义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无法取得贷款。为达到目的,张某在未征得其母亲余某同意的情况下,盗用 其母亲的身份证,并在申请登记材料上假冒其母亲的签名,以其母亲的名义 在工商部门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因张某在贷款时被银行工作 人员发现疑问函告工商部门而事情败露,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对张某作出 了处理,下列处理方法及理由、依据正确的是: 撤销余某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登记的”;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申请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对张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ABDE 刘某可以继续使用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人刘某以欺骗手段 作出撤销刘某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的决定并收缴刘某《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 ;工商部门应以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为由撤销该个体 工商户登记;工商部门作出撤销登记后,应发给刘某撤销《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登记决定书 可选择“回退”流程发送给工商所登记人员,工商所登记人员可直接进 行修改;应选择“驳回”流程发送给工商所人员, 由工商所人员重新受理; 选择“回退”流程发送给工商所登记人员,工商所登记人员对该笔业务 进行“撤销受理”后重新办理;核准人员可直接进行修改;李某属于香港 居民,应到市工商局外资科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撤销该 笔业务受理后,重新登记时,应注意在系统中选择“香港居民”进行录 入 ABDE BCE 未核对相关证件原件的情况下受理其申请, 并发放了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予以撤销;由登记机关或上级机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内容,《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中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中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地将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cn。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九月)目录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1.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1.5 委托代理人证明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2.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2.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2.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2 受理通知书3.3 不予受理通知书3.4 准予登记通知书3.5 不予登记通知书四、其他类文书格式4.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3]第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3]第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
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3]第74号2003年6月6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我省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请示》(粤工商个私字〔2003〕64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试点使用你局设计改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正本样式不变。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此前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使用期满四年时换发;登记机关对营业执照使用期未满四年的个体工商户换发新版副本时不得收取换照费。

三、个体工商户换发改版营业执照(副本)的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认真组织改版营业执照的印刷、换发工作,保证印制质量,加强对各地换照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负责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改版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结束——。

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标 签】港澳同胞,个体工商户登记【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 号】工商个字〔2016〕99号【发文日期】2016-05-31【实施时间】2016-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登记注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

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进一步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创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二、港澳居民可以按照《安排》中清单(见附件1)所列举的经营范围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三、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登记申请文书不填写 “经营者”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见附件2)作为替代,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见附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6•【文号】工商企字[2007]236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07.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提交材料规范

07.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 (1)(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设立提交材料规范 . 1 (二)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 7 (三)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延续提交材料规范13 (四)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4 (五)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注销提交材料规范15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一)个体工商户“一照通”(食品经营)设立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一照通)》。

2.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可选,需电子上传)备注: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食品处理场所的平面图,要求清楚标注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及设备设施清单,除食品销售及≤50平方米小餐饮推荐电脑出图外,其余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要求电脑出图。

食品销售类经营者(含现场制售项目或连锁企业总部的除外)无须提供此项。

3.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见申请书,可选)备注:制售凉茶的饮品店需提交。

4.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复印件,可选,需电子上传)备注: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

5.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选,需电子上传)备注: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经营者需提交;连锁或加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门店内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可提交总部含“中央厨房”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见申请书,可选)备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需要提供。

7.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清单(见申请书,可选)备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需要提供。

8.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单(见申请书,可选)备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需要提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

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查处。

2、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登记程序向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查处。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居民)登记表
注:1、住所及XX、邮XX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附表1
“多证合一"涉企事项申报表市场主体名称:
注:1。

本附表适用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备案。

2。

营业执照等7项涉企证照事项为必选项,其他事项请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XX
“多证合一”**部门共享信息表
以下内容为企业必填项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XX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和填报
注:本附表适用于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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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2月3日以粤工商外企字〔2009〕6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相关做法,制定本办法。

一、台湾居民在广东省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核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所属工商所以其名义办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

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可从事上述项目的经营。

三、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其营业面积不受300平方米的限制。

四、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①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办理登记时核对原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台湾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手续。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经营范围: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在允许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范围内核定经营项目。

其中,涉及前置许可的,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

2.经营者姓名:核定的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3.组成形式:核定为“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数额予以核定。

七、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从业人数和经营场所面积等事项的规定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保持一致,随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国家对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面应当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九、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十、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

其他申请文书与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申请文书一致。

十一、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二、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期上报《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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