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
因公出国、赴港澳应提供的材料
因公出国、赴港澳应提供的材料1、政审批件。
首次申办签证须提供原件,续办须提供未过有效期的复印件。
2、相片。
合格的相片标准是:大一寸,正面,免冠,素背景,服饰端庄,黑白或彩色的软光纸近照。
人头像过大或过小,或歪头侧面,或人像模糊,以及多年前的旧照片均不能使用。
如申办赴港澳通行证,需提供照片三张。
申办出国护照,照片数量视出访地的要求而定。
3、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企业人员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办多次往返港澳人员须填写《申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人员情况表》和《申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单位情况表》各一式二份,填好后要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要提供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或区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核发销证明。
6、邀请信。
内容和要求包括:有被邀请人姓名、单位职务、考察目的、时间、费用(特别强调医疗保险)由哪方支付等内容,用邀请公司信笺打印、有邀请公司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发自邀请公司本土的原件或传真件,并附中文译文一份。
7、其他相关资料。
视出访地的不同而要求不同,例如提供配偶、子女、父母情况等。
附件二:申请外国人入境通知书须提供资料1、如实详细填写《外国人入境审批表》 (来华事由一定要填写详细,见样板)2、被邀请人清晰有效的护照复印件(原件大小)及在国外公司的任职证明(用公司信笺纸打,原件或传真原件,须提供中文翻译)3、申请公司与被邀请人公司的业务往来证明材料(如合同、订货单等)4、申请公司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5、申请公司担保书(用公司信笺纸打,负责人签名。
详见样板)6、申请书(台头写:惠州市外事侨务局,邀请人公司情况、被邀请人所属公司名称、担任何职、与我公司有何往来、来访处理何详细项目和事务、现在因什么原因要自己申请送惠州外事侨务局办理、材料由谁送)外国人入境审批表(样板)惠府外入境字〔200 〕号注: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须详细填写申请表申请书(样板)惠州市外事侨务局:我XX自行车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自行车产品,产品主要销往东南亚、欧美等国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9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6.18【实施日期】1999.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99号1999年6月18日)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7月20日起,保监会将开展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审核工作。
二、保监会将于1999年6月29日分区域召开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会议,会议安排另行通知。
三、请你公司通知下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至20日按照《方案》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兼业代理人进行资格申报。
申报工作包括书面资料申报和电脑数据录入两个部分。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关书面资料的要求1.申报兼业代理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2)兼业代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兼业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对于没有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机构,其申报要求不予受理。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格式要求印制,该表共两页,印制成一张16开正反两面。
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保监会,另一份留申报公司存档。
(二)录入数据的要求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的内容以地市为单位录入由保监会监制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软件的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30•【文号】保监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保监发[2004]24号)各保监局,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公司、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保监会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保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监会保密工作管理范围,包括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密件),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等形式含有国家秘密的载体,以及现代化的办公、通讯设施。
第三条保监会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及各项保密规定。
凡保监会系统的职工,要经过保密培训,了解掌握保密知识。
第四条保监会保密工作由保监会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
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会领导担任,会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确定第五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22020年4月19日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它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中国证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我会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因公组派出国团组或我会以外人员参加我会因公组派出访团组、其费用由我会负担的,费用标准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与计划管理第三条我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国际合作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我会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统筹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经费总额,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派出机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出国计划和预算经费报送国际合作部。
(二)国际合作部汇总各单位(部门)报送情况,结合我会工作安排、国际交流与监管合作工作需要、因公出国总量限额及全年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形成我会出国计划及预算表,会签办公厅、会计部后报会领导审批。
(三)国际合作部应加强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会计部根据国际合作部出国计划、预算表及实际成行团组经费使用情况,将出国经费预算批复至各预算单位。
第六条我会组派团组或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正式出行前需报批,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办理签报,签报应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其中,出国任务审核意见由国际合作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由费用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
会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安排。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派团组的,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起草申请,报国际合作部审核,申请应附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或组团通知)、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经费审批意见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5]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保监发[2005]18号)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部分失效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19【实施日期】2015.10.1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现公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或者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
(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二款。
二、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营业场所;”(二)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设立条件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三、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保发[1995]5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日期】1995.03.27【实施日期】1995.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保发(1995)57号1995年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为全面提高人保职工的业务素质,锻炼和培养高层次的管理型人才和专家型人才,强化职工培训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公司系统赴国(境)外的培训工作归口教育部统一管理。
教育部根据公司授权,制定统一的外派培训政策,标准和管理规定,并负责外派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派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司应高度重视外派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合总公司教育部做好辖内的外派培训归口管理工作。
为提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实力,加强外派培训工作的管理,更有成效地锻炼和培养具有较高水平和开拓能力的人才,保持并不断壮大人保的人才优势,使外派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外派培训工作是指人保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拔专业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学习国际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经营管理及有关的新业务、新知识。
吸收和利用海外一切先进的科技知识和文明成果,提高人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保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人保公司在国际、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实力。
外派培训工作是我公司引进海外智力工作的组成部分,包括派出人员实习、进修、攻读学位及短期授课培训等形式。
短期出国(境)考察,研讨、交流不在此范围。
因公出国(境)财务报销须知
因公出国(境)财务报销须知一、报销程序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首先须到国际处进行任务执行情况审核,由国际处出具《因公出国任务执行情况审核表》并签字盖章。
●计划财务处在标准内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提前返回的按实际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予以报销。
●未按照批准天数、路线出访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所有费用原则上均不予报销。
二、报销所需材料(一)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二)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备案表复印件(三)因公出国任务执行情况审核表(四)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和中国边检出入境日期盖章页)(五)因公出国(境)开支核算表(六)有效费用票据、支付记录、登机牌(七)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表等三、因公出国(境)人员承诺我已阅读上述报销须知,将严格按照外事部门批准的日期、天数和路线出访,并遵守财务制度,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出国(境)经费。
若出现违规情况(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本人同意按照上述须知内容不报销所有费用。
承诺人:_(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年月日**计划财务处咨询电话:61831221/61830875 **国际处咨询电话:61830675/61830642 **本表一式两份,计划财务处与出访人员各一份注意事项一、常见的导致超期等违规的原因●申报天数不足导致的超期●提前出境或滞后入境导致的超期●在国(境)外期间增加访问行程导致的超期●在经第三国(或地区)中转时出关停留的●因公出国(境)前未履行备案审批手续或其他不符合外事手续要求的情况●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反外事规定的情况二、部分不予报销的费用●因极端天气、机场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超过批准天数的,应及时搜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批准日期内的费用予以正常报销,超期期间的住宿和补助视具体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报销。
●因公出国(境)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注册费、签证费、必要的保险和防疫费等,如有其他特殊费用,需在申报任务时一并报批,未列入出国(境)计划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外交部•【公布日期】2013.12.20•【文号】财行[2013]516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外交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统一和规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标准,加强费用报销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油预算〔2012〕12号)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所属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及所属境外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属境外单位包括:公司直接管理的境外合资公司、独资公司、驻外办事(联络)处及其它驻外机构。
各单位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出分国内员工因公出国(境)和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两类。
(一)国内员工因公出国(境)包括临时因公出国(境)、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和出国留学。
临时因公出国(境)指出国(境)在90天以内的因公出国,中长期出国(境)指出国(境)在90天以上的因公出国,包括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短期培训或研修、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等。
一次出境赴多个国家公出时,出国(境)天数以往返始发地累计天数计算。
出国留学,指集团公司公派出国留学。
(二)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是指境外单位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出差、会议、培训以及员工回国休假、探亲等。
境外单位员工指日常工作地在境外单位,幵执行公司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制度的员工。
境外公出按自然(日历)天数报销差旅费。
境外公出差旅费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签证费、护照费、卫生检疫费等费用。
境外单位员工赴境内出差,境内交通工具乘坐标准及住宿费、生活费等补助标准按《公司差旅费报销暂行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栺控制境外差旅费支出。
员工境外公出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随意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级别的领导成员(以下住宿标准及生活补贴标准,职务定义相同)。
出差仸务紧急幵且无法购买到本档机票时,经国际事业部批准后可购买高于本档标准的机票。
女员工在50周岁以上、男员工在5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和副处级以上人员,可选择乘坐公务舱。
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对集团公司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的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政策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下属分公司(中心)、全资、控股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员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把关,集中办理。
第四条员工为完成项目考察、参加会议、签订协议、执行合同等工作需要出国(赴港澳)时,应将相关的任务、国别、路线、停留时间等事项事先予以明确。
需组团出国(赴港澳)时,一般应将人数控制在五人以内。
第五条出国(赴港澳)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集团公司总部以外的下属单位员工出国(赴港澳)时,应先由其所属工作部门填写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法人代表审查后,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最后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集团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时,直接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员工出国(赴港澳)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应填写“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表”和“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表”,以上两表连同“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在完成公司内部的审批手续后,出国人员的上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赴港澳人员的上报深圳市政府外事部门进行审批。
组团出国(赴港澳)时,应以出访团为单位,按以上程序统一申请办理。
第七条员工因私出国(赴港澳),公司原则上不设审查制度,也不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但以下人员因私出国(赴港澳)应当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集团公司总经理申请报批:(一)集团公司经理层以上领导;(二)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经理层以上领导;(三)各单位财务主管及出纳人员。
第八条根据外事部门的相关规定,且因赴不同国家及港澳地区的签证时间长短不同,所以组团出国(赴港澳)时,应提前预定行程。
第九条出国(赴港澳)人员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深圳市户口的员工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且暂住深圳达半年以上;(二)官方承认的邀请函;(三)社会保险单,暂住人员需暂住深圳达半年以上;(四)二彩色照片五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18•【文号】保监厅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4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全面了解保险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保险业境外机构的经营情况,为及时分析保险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趋势、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我会决定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调查对象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的对象是国内保险机构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并且拥有或控制其10%或以上股权的各类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子公司(一级子公司,不含子公司的下属公司)、分公司、联营公司、代表处和办事处等。
二、统计调查内容(一)境外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股权投资情况、员工人数等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二)境外机构的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资产总额等业务、财务信息(详见附件2)。
三、统计调查频度及报送内容调查频度分为年度和季度。
(一)年度报送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附件1)和业务、财务信息(附件2),时点指标的调查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时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保险机构均需报送年度报表,没有境外机构的公司应回函说明。
(二)季度报送的内容为业务、财务信息,时点指标的调查时点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时期分别为1月1日至3月31日、1月1日至6月30日、1月1日至9月30日、1月1日至12月31日。
没有境外机构的公司无需报送季度报表。
四、调查数据口径要求调查采集的财务数据均需按中国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2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6【实施日期】1999.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25号1999年11月26日)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现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照本办法和《保险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法规对代表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第四条代表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章申请与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为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
第六条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外资保险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二)由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开业证明(副本)或注册登记证明(副本);(三)外资保险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或管理层人员名单;(四)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登记证明”必须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3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8.09
【实施日期】1999.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1999〕134号1999年8月9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央金融工委、外交部共同签发的金融工发(1999)12号文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现就由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四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规定如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政策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出国(境)实习、进修、攻读学位等培训项目。
第三条国际部是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立项、审核和管理。
人员选派会商人事教育部和相关部门后报会领导批准。
第四条出国(境)培训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90天以内(含90天)为短期培训,超过90天为长期培训。
第五条出国(境)培训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培训候选人员。
第六条参加长期出国(境)培训,经本人申请、单位(部门)推荐、公开选拔,并通过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培训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业务过硬。
二、参加短期培训人员在中国保监会工作需满一年,参加长期培训人员在中国保监会工作需满二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三、具备培训项目所要求的外语水平及其他相关条件,能独立完成在外的培训任务。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培训人员抵达培训地后,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与培训单位搞好合作,不得擅自向外方提出不合理要求。
在培训过程中,应与国际部及所在单位(部门)保持联系,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培训人员在外培训期间要定期向国际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汇报培训情况,国际部和其所在单位(部门)要关心培训人员的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培训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保守国家机密,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向境外保险机构安排有关国际海上运输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向境外保险机构安排有关国际海上运输保险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2.18
•【文号】保监函[2003]625号
•【施行日期】2003.0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向境外
保险机构安排有关国际海上运输保险业务的批复
(2003年2月18日保监函[2003]625号)
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与联运保赔协会(TT Club)开展业务合作的请示》(东大发[2002]第061号)收悉。
根据《海商法》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向境外保险机构安排有关国际海上运输保险业务,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部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部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部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2、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3、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4、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中国保监会中介部2005年10月11日附件:××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季报法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法人机构││许可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当地业务负责人│├──────┬────┬────┬─────┬─────┬─────────┤│姓名│职务│住址│手机│邮箱│资格证书编号│├──────┼────┼────┼─────┼─────┼─────────┤│││││││├──────┼────┼────┼─────┼─────┼─────────┤│││││││├──────┼────┼────┼─────┼─────┼─────────┤│││││││├──────┴────┴────┴─────┴─────┴─────────┤│当地业务│├──────┬─────────────────────┬─────────┤│主要客户名称│合作保险公司│业务收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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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
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3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8.09
【实施日期】1999.08.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1999〕133号1999年8月9日)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作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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