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系列举措为企业减负 严禁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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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负办关于2000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负办关于2000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负办关于2000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安排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00]3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4.14【实施日期】2000.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负办关于2000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安排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32号)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0年全省治乱减员工作安排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今年“南昌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川委办[2000]2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现行对企业的各种收费,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项目的标准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现行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项目的收费标准。

逐步取消对企业征收的附加于电力、运输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对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继续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

电力、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对其下属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再次进行清理整顿,并于今年8月1目前将清理结果书面报送省减负工作领导小组。

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经贸委、物价局、监察厅等部门尽快汇编出全省对国有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项目手册,使企业了解各项收费政策,监督执收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各地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手册的编印和发放工作。

二、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民间组织收费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0号2010年02月11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2009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9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政策效应逐步显现,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保持了全省就业局势整体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19号文件中规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延长重灾区就业援助和失业救助政策执行期限重灾区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于上述政策范围;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2010年底前可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的规定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川办函[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9日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实行涉企收费及基金清单管理制度。

1.严格涉企收费及基金审批管理权限。

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制度,禁止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规定,禁止地方政府设立、减征、缓征和免征政府性基金;对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分级定价管理权限。

(牵头单位: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2.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梳理2013年以来取消、停征、免征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或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收集各地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整合形成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数据库;督促各地、各部门将取消、停征、免征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措施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30日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结合我省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8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省属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二、操作规范(一)制定改制方案。

省属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并依法依规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改制方案应明确企业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制操作程序等事项。

涉及职工安置的,应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严格审批程序。

省属一级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准。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凉府函〔2009〕20号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凉府函〔2009〕20号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间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连续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实际记录额为基数计算。
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州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切实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报告。联系人:袁德湘,联系电话:3224165。
经确认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可降低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可降低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部降低到0.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本地区基准费率各档次最低标准执行,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范围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标准由州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基金结余、困难企业数量、涉及职工人数、享受政策时间等情况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川府发〔1987〕16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川府发〔1987〕16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1987年5月4日川府发〔1987〕16号)一、省内上下级工作交往,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级部门的领导同志到各地,各市、地、州、县及其部门的领导同志到省上汇报工作等,一律不准搞宴请。

省外来宾往来的必要招待和企业正常的业务应酬,也要本着勤俭节约精神,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减少陪同,从简办理,严禁借机大吃大喝。

各地一律不准向省级机关和领导干部送礼。

各级、各单位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许接受下级赠送的礼品,包括新产品、试制品、土特产品等,更不得索要。

下级也不得向上级赠送上述物品。

不许采取象征性收、交费的办法变相赠送和索要礼品。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宿舍,已经批准尚未开工的一律不许开工;已开工未完成而确需续建的,要经过各级政府批准,投资不得超过原定预算,并不准互相攀比、擅自提高建筑标准,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和涉外宾馆确实需要经过批准可进口装饰材料外,其它建筑一律不得使用进口室内设备和建筑材料。

党政机关修建的办公楼、宿舍不得使用瓷砖等高级材料贴墙面。

任何单位都不许挪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

三、严格按照川委办〔198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简会议,改变会风。

省级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到地、县召开业务会议的,要负担会议的全部费用,不得借机向下转嫁负担。

地县和下级单位对转嫁的费用可以拒付,或向上级有关领导机关揭发。

不准借出差、开会和参加商品交易会等为名,用公款游山玩水。

四川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川减负办[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减负办〔20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成云副省长在四川分会场讲话精神,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10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0〕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66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任务(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一是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收费标准要坚决予以降低。

二是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

三是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质监、工商、环保、公安等重点部门,要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切实开展对行业和所属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行为。

(1)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等行为。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川委办[2000]27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川委办[2000]27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川委办[2000]27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几年,特别是1997年7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分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来,全省通过认真开展清理整顿,企业负担有所减轻。

但是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各种收费还较多,国有企业的债务沉重、企业办社会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远未解决,减轻企业负担的任务仍很艰巨。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对于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大的决心和工作力度,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收费、罚款、集资,制止各种摊派,切实治理“三乱”(一)狠抓已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对已取消收费项目和已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凡顶风违纪对已取消项目还在继续收费的,或对已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继续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项目的收费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负办2011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1]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负办2011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1]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负办2011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减负办2011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2011年3月11日川办函[2011]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紧紧围绕治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和监督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周密筹划,狠抓落实,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回头看”活动。

对照省减负办《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减负办〔2010〕9号),开展“回头看”活动,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针对专项治理中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在此基础上,以个别职能部门、垄断行业、中介机构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各类收费项目。

针对个别职能部门(机构)合法不合理收费、个别垄断部门(机构)指定服务强制收费等问题,开展涉企收费专项调研,研究提出拟取消、停收、减免涉企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加强对明令取消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行为。

深入落实“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收费明白卡”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09]2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5【实施日期】2009.0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2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我省遭受特大地震灾害和经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减轻企业负担更为重要和迫切。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减负的思想,建立长效机制。

制定计划、落实项目,针对“顽疾”下猛药,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案件,不断增强企业主体实力、激发企业主体活力、为我省经济止滑提速,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2月)一、指导思想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从我省实际出发,紧紧围绕“两个加快”工作大局,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治乱减负的思想,制定计划、落实项目,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案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制度措施。

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建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减轻企业负担;认真推行并不断完善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构建网络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负担监督员的特殊作用,确保企业诉求渠道畅通;省减负办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修订的相关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凉府办函[2008]129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函〔2008〕12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新、老“三乱”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积极维护企业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经州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全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2008年全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部署,按照四川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安排,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2008年全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州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和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这个主题,围绕州委、州政府提出的以工业强州为主导,实施工业规划项目年的各项要求,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新、老“三乱”等突出问题。

将企业治乱减负与维护企业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与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紧密结合,不断加大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力度,推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二、目标任务(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按照不断完善《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根据企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建议;按照《四川省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反馈、监督督查、责任追究等配套措施和办法。

四川推出优化营商环境26条措施

四川推出优化营商环境26条措施

四川推出优化营商环境26条措施四川省近年来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和服务。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四川省政府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以下是四川省推出的26条措施的详细介绍。

第一条:建立健全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四川省将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如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间等。

第二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川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责任的力度。

第三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四川将深化“放管服”,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四条:降低企业成本负担。

四川将积极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

第五条:促进科技创新。

四川将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交易。

第六条: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四川将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

支持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融资的便利性。

第七条: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四川将鼓励企业增加自主创新力度,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

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企业。

第八条:加强人力资源培训。

四川将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动企业人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优秀人才的输送。

第九条: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四川将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时跟踪和评估营商环境的改善情况。

通过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条:促进公平竞争。

四川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减轻企业负担十条措施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减轻企业负担十条措施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减轻企业负担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广安府办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减轻企业负担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7]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减轻企业负担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3日广安市减轻企业负担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惠企政策,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7〕3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设立涉企负担清单公示专栏一是清理并制定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保证金(抵押金)等涉企收费项目清单,由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公示。

二是梳理并制定本级税务部门涉企税收项目清单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由税务部门及时更新公示。

三是梳理本级政府对市场主体有监管权限的部门,制定涉企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责权事项清单,由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公示。

四是收集汇总所有涉企收费、税收、行政责权等目录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广安市涉企负担清单综合公示”专栏,供企业和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减负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市级相关部门。

第二条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是认真落实“营改增”全面扩围等结构性减税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正的税收环境。

二是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首台(套)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禁止赞助与激励行为制度

禁止赞助与激励行为制度

禁止赞助与激励行为制度1. 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员工与外部相关团体之间的赞助与激励行为,减少欠妥行为对企业业务和声誉造成的潜在风险。

通过明确禁止赞助与激励行为的范围和标准,提高企业内部的透亮度和公正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及其所在的部门、项目组等相关团体。

禁止范围重要包含物品赞助、经济赞助、活动赞助、优惠待遇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相关行为。

3. 自律原则1.公正公平:全部赞助与激励行为应当遵从公正、公平、透亮的原则,不能损害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形象。

2.诚信守法:全部员工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禁止从事任何非法、违规的赞助与激励行为。

3.权责分明:相关团体应当依据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合理掌握赞助与激励资源,并确保使用合理、合规。

4. 赞助与激励行为的禁止范围和标准4.1 物品赞助任何员工不得使用企业资源、资产无偿或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方式赞助他人或相关团体。

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供应企业产品、设备、办公用品等物品给他人或相关团体,而且未经授权或违反相关规定。

—默认向合作伙伴或客户供应超出合理金额的礼品、福利或其他物品。

4.2 经济赞助任何员工不得以企业名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或相关团体供应经济赞助,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直接或间接供应款项、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

—直接或间接供应购买股权、债券或其他证券的资金。

—供应无偿或远低于市场价值的服务,在与他人或相关团体签约的过程中恳求返佣或其他利益。

4.3 活动赞助任何员工不得以企业名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或相关团体供应活动赞助,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未经授权或违反相关规定,供应场合、设备、人员或其他资源支持他人或相关团体举办活动。

—未经授权或违反相关规定,供应企业品牌、标识、广告宣传等形式的赞助给他人或相关团体。

4.4 优惠待遇任何员工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为他人或相关团体供应与业务合作或其他关系相关的特殊优惠待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供应超出正常商业合作范围的价格折扣、延期付款或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14]7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2【实施日期】2014.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2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一、扩大民间投资领域。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凡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

尽快制定出台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省内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具体办法。

在公路、铁路、能源、电信、水利、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推出116个示范性重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分行业、分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资本,包括竞争性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产权流转、省属企业所属二级企业以下企业产权流转、省属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寻求合作的项目、除需保持国有以外的新投资建设项目、省属企业决定新投资建设项目等5个方面。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三、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

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

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做好万户中小微企业筛选和融资培育、对接。

力争实现对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定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民政厅等22部门印发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2021年5月12日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根据民政厅等22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经商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的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通过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采取年度检查、实地抽查和信访投诉查处一批收费、通报一批收费,推动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涉企收费规模,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增强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和水平,强化勤俭节约意识,弘扬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优良作风,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公司捐赠和赞助管理办法

公司捐赠和赞助管理办法

公司捐赠和赞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捐赠和赞助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各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处置权的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活动的行为;赞助是指各单位以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为目的,向某单位或某项活动提供财产支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范围第四条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五条赞助范围包括社会慈善福利事业、教育事业、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等。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是捐赠和赞助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捐赠和赞助行为,统计分析集团公司捐赠和赞助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捐赠和赞助规模,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或赞助额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净资产的1‰。

第八条各单位应以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进行捐赠和赞助,严禁将单位财产以个人名义进行捐赠和赞助。

第九条各单位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它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开展捐赠活动,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对于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条捐赠和赞助行为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捐赠和赞助。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捐赠和赞助分为:单笔50万元(含)以下或年累计100万元(含)以内的一般捐赠和赞助;单笔50万元以上或年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和赞助。

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生一般捐赠和赞助行为,应先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核,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各单位发生大额捐赠和赞助行为,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核,提交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企业传达国家方针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企业传达国家方针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企业传达国家方针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4•【字号】川办发[2001]49号•【施行日期】200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企业传达国家方针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川办发〔2001〕49号)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为把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尚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未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导致中央和省的一些政策规定难以及时在企业贯彻落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已翻印发至市、州)精神,现将我省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中央企业和直属企业发送文件、传送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委企业工委。

领导班子纳入省委企业工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委企业工委负责传达。

领导班子未纳入省委企业工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经贸委负责传达;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传达。

三、各市、州县属企业(含民营企业)贯彻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问题,由各市、州、县负责传达。

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传达到企业。

d26800--010827wlk。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达市府办发〔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30日达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渡过难关,进一步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全面执行税费减免缓退政策。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延期3个月。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及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退还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按80%比例收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污、卫生、检验检测等费用。

各水、电、气经营企业在1个月内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水电气费优惠政策。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水电气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后实行“欠费不停供、免收违约金”措施。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三、延缓缴纳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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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系列举措为企业减负严禁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我省实行涉企收费及基金清单管理制度,取消或合并部分收费项目
方案要点
禁止地方政府设立、减征、缓征和免征政府性基金
取消或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
每年向社会公布在四川省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全面清理省直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四川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取消或合并部分收费项目
“维持企业运作,总要缴纳各种费用!”对此,成都一家以贸易为主的企业财务主管徐丁(化名)常常感到无奈。

他的烦恼在于“仅进出口的费用就有好几项,还不包括一些隐形收费。

每年交的各种费用赶上缴税了。


8月23日,记者从省政府官方网站获悉,《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

该实施方案落实了为企业减负的一系列任务,包括实行涉企收费及基金清单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等。

通过这个方案,“徐丁”们的烦恼,有望得以减轻,也能减轻他们所在的企业负担。

实施方案的出台,意味着继2013年初我省出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落实国家取消或免征了3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四川企业迎来又一利好政策。

取消无法可依的行政审批
根据实施方案,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也将为企业减负“让路”。

实施方案要求在本月底前,全面清理省直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同时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对保留的行政
审批前置审批条件中涉及的前置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同样一律取消。

此外,我省将实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即依据公布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按照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对确需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的服务项目,重新制定价格。

严禁行业协会强制收费
为保证给企业减负落到实处,实施方案提出要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如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等行为。

实施方案也将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进行专项清理,研究制订相关规定,严禁行业协会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提出,有关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改为长期执行。

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禁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曾公开表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本是合理的,但近年来,面向企业的各种收费杂乱、重复、交叉,不仅增加了财务压力,也挫伤了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此次实施方案为企业减负的决心很大,实行涉企收费及基金清单管理制度,要求禁止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禁止地方政府设立、减征、缓征和免征政府性基金;对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分级定价管理权限。

同时每年向社会公布在四川省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监督。

全省涉企收费项目今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副会长易中舸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有统计数据表明,每年光行政罚款就占税收的三分之一左右,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也是导致当前企业经营困难的因素之一。

”徐丁对此很赞同,“费不是不能收,但要有正当理由,只要经过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企业交得放心。


徐丁的话,反映了各项收费列“清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不仅减轻企业负担,也还企业一个干净透明的经营环境,鼓励企业良性发展。

实施方案中即明确提出,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

包括梳理2013年以来取消、停征、免征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或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收集各地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整合形成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数据库。

同时在2014年10月底前,要列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实行年度动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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