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 [2012]附177号一、扩展类:1. 停车场责任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意外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条款适用以下条件:若已有或将有其他保单对本保单承保之责任负有赔偿责任时,则本公司所负责任范围只限于该其他保单应负赔偿责任之不足部份。
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指定的停车场并处于其看管或控制之下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火灾/爆炸/水灾损失责任条款在本保险期内发生火灾/爆炸/及水灾造成非被保险人所有、但为其所占用或实质性占用的并在被保险地点或场所内的房屋,包括房东在房屋内的固定装置和设备(不包括家具)的损失,属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赔偿之责。
如果被保险人有其它的保险赔偿,本条款只负责赔偿该保险赔偿金额的超额部分,并以人民币作为每次事故发生的最高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食品、饮料条款本保单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所出售或提供的食品或饮料中存在的不洁或有害物质引起的任何类型的中毒而引致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并且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之责。
但被保险人必须克尽职责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保持该食品或饮料卫生、防止污染,并符合人们消费标准。
救火费用保险条款
救火费用保险条款
一、保险标的与范围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标的为因火灾引起的直接损失以及为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材、救援设备、现场清理工具、救援人员的工资等费用。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期满后,可依据合同规定续保。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为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四、除外责任
1.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因被保险人违反消防法规、疏忽大意、故意行
为等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
2. 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火灾,如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火灾,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3. 被保险人自身拥有的建筑、设施或其他财产因火灾引发的损失,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
五、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1. 本保险合同设有赔偿限额,具体赔偿限额依据投保时约定的金额确定。
2. 对于每次火灾事故,保险公司将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免赔额的金额和扣除方式在投保时约定。
六、保险费及支付
1.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依据投保时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2.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效力。
七、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事故证明、损失清单、费用发票等。
04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三、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四、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六、被保险人负担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七、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八、因保险营业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营业场所,再经保险营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九、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检验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赔偿处理第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火灾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伤亡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六条发生本保险承保的火灾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对由火灾责任事故引起的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仲裁或诉讼,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予以处理或接办。
第七条本公司对每次火灾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列的累计赔偿限额。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降低火灾损失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新《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汽)站应当投保工作责任保险”之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派出所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责任、措施和人员,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序推进。
二、突出重点,注重引导。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推出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各部门、各派出所要加强宣传,强化对本辖区单位场所的引导,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较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矛盾的营业性单位(场所)作为重点,督促、引导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尤其是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单位(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降低火灾事故责任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气氛。
消防大队、派出所要把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营业性单位(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加强对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重要意义的宣传。
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宣传、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营业性单位(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确保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凡投保《利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附加个人巨灾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约定的巨灾意外伤害发生烧烫伤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达到主险合同附件《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项目之一的,保险人按该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9号本保险条款对承保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其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附加条款(如有),及其它书面约定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条款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五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任何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但是,本条款以下列条件为限: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并且2.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且2.保险期开始日前,没有符合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的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授权其发出或接受“事件”或索赔的“雇员”知道“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已经发生或部分发生。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利宝)(备-责任)[2016](附)31号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他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
被保险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上述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利宝)(备-责任)[2016](附)31号-公众责任险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1 / 1。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签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火灾发生时,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风险。
二、被保险责任1.本保险责任仅包括被保险人因火灾发生而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设备、家具、家电等财物的损失。
3.本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发生在被保险期间内的火灾事件,且应当为突发意外情况。
如火灾系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引起,则本保险责任不予承担。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进行约定。
2.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
3.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应当不超过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四、免责条款1.本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本保险责任不包括意外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养或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所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3.本保险责任不包括由于战争、政府行为、罢工、核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4.本保险责任不包括第三者财产损失中超出保险金额的部分。
五、索赔方式与程序1.被保险人在发生火灾事件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详细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
2.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派出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损失情况,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保险公司将根据核实结果,对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进行处理,支付相应赔款。
4.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索赔调查,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支付。
2.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3.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七、解除合同及终止责任1.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2)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无法履行保险责任;(3)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承租人责任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电瓶车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急救责任条款酒类责任条款救火费用条款交叉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注销保单条款租用汽车责任条款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利宝(备案)[2009]27号-公众责任及产品责任综合保险经销商责任批单(附加险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经销商责任批单
利宝(备案)[2009]27号
l、保单第三条对其他人的赔偿扩展包含以下内容:
任何后附的经销商名单中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下称为经销商销售被保险人的产品并遵守和履行了本保单规定之条件、条款、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等,可被视为保单项下被保险人。
对于上文所指经销商,本保单将增加以下除外责任:
1) 任何由于经销商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作出的保证而引起的索赔。
2)未经被保险人授权对产品进行的分销或销售。
3)任何经销商对产品状态进行改变的行为。
4)经销商未能保证产品符合销售状态。
5)经销商未能按照约定或正常商业程序在产品分销或销售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检查、评估、测试和提供服务。
6)经被保险人分销或销售之后的任何由经销商张贴标签、重新张贴标签:包装、重新包装或替换的产品。
7)经被保险人分销或销售之后的任何由经销商用作容器或其他产品、物品或材料的零部件或配料的产品。
8)任何由于经销商对其产品进行展示、装配、安装、提供服务或维修而引起的索赔。
9)在经销商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人身伤亡或损失。
10)任何被保险人从其处获得任何产品或组成此产品的任何配料或零部件或此产品的包装物的个人或组织。
11)经销商提供的任何产品设计、配方或说明。
经销商责任批单-利宝(备案)[2009]27号 1 / 1。
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进行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导致第三者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商业保险。
以下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供大家了解。
一、保险范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保险人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因火灾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向第三者进行的经济赔偿。
3. 被保险人在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原因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因火灾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因火灾原因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租赁、拥有保险标的时因火灾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费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计算:1. 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费用与保险标的的价值有一定的关系,一般来说,保险标的的价值越高,保险费用也会相应越高。
2. 被保险人的行业与经营规模:不同行业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不同行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也会不同。
3. 被保险人的历史赔付记录:历史赔付记录是保险公司评定被保险人风险的重要依据,如果被保险人的历史赔付记录较为良好,保险费用会相对较低。
四、投保要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行业背景、历史赔付记录等。
火灾保险标准合同
火灾保险标准合同(简易版)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联系方式:保险公司联系方式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地址:被保险人地址联系方式:被保险人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日:年月日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乙方所拥有或占有的以下财产。
详细财产列表(例如:建筑物、设备、存货等)\]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为日元。
第三条保险责任如果乙方的保险目标物因火灾事故受到损失,甲方将负责赔偿损失。
火灾事故是指由于火灾的原因直接发生的物质燃烧、爆炸等现象,从而使保险目标物受到损害。
第四条保险除外因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保险标的物的质量缺陷、管理不当或保养不当造成的损失。
在其他保险合同中已经被保险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从开始年月日到结束年月日为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保险费金额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法为支付方法(例: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等)。
第七条请求手续火灾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甲方收到乙方的请求后,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第八条解决纷争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有效存续。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作为各自的持有凭证。
甲方(保险公司):签字乙方(被保险人):签名。
火灾和意外风险保障
火灾和意外风险保障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保险公司)地址:电话:鉴于甲方对火灾和意外风险保障有需求,乙方愿意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要求,为甲方提供火灾和意外风险保障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保障范围1.1 火灾保障:乙方将承担对甲方所投保财产的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等。
1.2 意外风险保障:乙方将承担对甲方在意外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灾害等。
二、保险费及支付方式2.1 保险费由甲方支付,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1。
2.2 甲方需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逾期支付的保险费将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三、投保期限3.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3.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续保或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乙方。
四、保险赔偿4.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事故证明材料。
4.2 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
五、其他条款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修改或变更需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5.2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效或被认定为违法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3 双方同意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签署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火灾保险合同范本
火灾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一、保险标的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拥有的位于(详细地址)的房屋。
1.2 保险标的包括房屋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材料、家具、家电以及其他与房屋有关的物品。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标的发生的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发生的火灾造成的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3.2 乙方应按照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3.3 保险费的支付时间为本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具体天数)内。
四、免赔额4.1 本保险合同设定免赔额为(具体金额)。
4.2 若保险标的发生的火灾造成的损失未达到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限5.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具体日期)起至(具体日期)止。
5.2 保险期限届满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六、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6.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 保险人在收到乙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
6.3 乙方应积极配合保险人的理赔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保险合同解除7.1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申请。
7.2 保险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本保险合同:7.2.1 乙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险金的;7.2.2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7.2.3 乙方违反本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八、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乙方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9.1 本保险合同的附件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等。
附件:保险条款、保险单注:本保险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保险条款以实际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fire insurance policy
fire insurance policy引言概述:火灾保险政策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火灾损失的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火灾保险政策的内容和作用,以及火灾保险政策的五个主要方面。
正文内容:1. 火灾保险政策的定义和范围1.1 火灾保险政策的定义:火灾保险政策是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基础上,承担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
1.2 火灾保险政策的范围:火灾保险政策通常覆盖房屋、商业建筑、个人财产等,保障被保险人在火灾事故中的经济损失。
2. 火灾保险政策的保险金额和保费计算2.1 保险金额:火灾保险政策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诺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2.2 保费计算:火灾保险的保费计算通常考虑被保险物的价值、风险评估、建筑结构等因素。
3. 火灾保险政策的免赔额和赔偿限制3.1 免赔额:火灾保险政策中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赔偿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损失。
3.2 赔偿限制:火灾保险政策中的赔偿限制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风险或损失的赔偿范围做出的限制。
4. 火灾保险政策的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4.1 索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火灾事故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索赔申请。
4.2 注意事项: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需要注意保险合同的约定、证据的保存以及与保险公司的沟通等。
5. 火灾保险政策的续保和解除合同5.1 续保:火灾保险政策通常具有一定的保险期限,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5.2 解除合同:火灾保险政策可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解除,例如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合同约定等。
总结:综上所述,火灾保险政策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在火灾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保障。
本文对火灾保险政策的定义和范围、保险金额和保费计算、免赔额和赔偿限制、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续保和解除合同等五个主要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火灾保险政策的合理购买和正确理解对于个人和企业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持有或使用的043f火灾设备,包括但不限于043f火灾检测器、043f灭火器等。
2.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发生火灾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二、保险期间及保险费1.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2.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计算公式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索赔1.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进行必要的处置和维修。
2. 索赔申请的提交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支持文件。
3. 索赔处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将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四、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的一部分,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风险等级调整如被保险人所持有或使用的043f火灾设备的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变化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2. 违约处理被保险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六、其他约定1.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保险合同变更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
结语:通过对043f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解读,我们了解到该保险条款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持有或使用的043f火灾设备,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将按照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火灾保险合同书
火灾保险合同书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火灾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保险标的1.1 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位于(详细地址)的房产。
1.2 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整。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范围:乙方承担因火灾导致保险标的物产生损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具家电、装修等物品。
2.2 保险责任免除: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2)保险标的物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的火灾;(3)保险标的物存在故意行为导致的火灾等。
三、保险费及缴费方式3.1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具体数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3.2 缴费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及终止4.1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保险费支付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4.2 合同终止:本合同自保险期限届满终止,或者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
五、索赔处理5.1 索赔条件:在保险标的物发生火灾造成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齐全的索赔材料。
5.2 索赔金额核定:乙方自收到甲方索赔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索赔金额,并进行赔付。
5.3 索赔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额应当足额、及时。
5.4 其他:对于索赔事宜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
六、附则6.1 本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6.3 本合同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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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3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抢夺;(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核辐射、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被保险人代表或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损害;(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六)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七)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同意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体性活动;(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场所的承包人、承租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及其家庭成员、雇员、代表的人身损害;(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场所周围的其他场所发生火灾或爆炸并波及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场所,进而造成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场所内第三者的人身损害。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第七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人(“索赔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请求赔偿的索赔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索赔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索赔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或索赔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索赔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保险场所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一)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保险费交付凭证、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损失清单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
因同一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