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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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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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专设性 狭义法条优于广义法条——针对性 整体法条优于局部法条——全面性
补充原则
重法优先
7
案例
某甲生产化妆品 “ 一抹白 ” ,销售金额达 300 多万 元。但由于质量问题,许多妇女长期使用后导致脸部 溃烂。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罚不当罪
3年以下有期
A.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 B.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
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 BCD
6
(三)法条竞合犯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其中一个法 条的内容为另一个法条的内容所包括。
问:如何认识本案中王某对妇女A和妇女B的行为?
24
20
非法拘禁罪、刑讯逼 供罪、暴力取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 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盗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过 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 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 罪的加重处罚的情形。
某甲是否构成重婚罪?追诉时效何时起算?
4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 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
某甲为杀害某乙,一日在大街上向某乙扔炸弹, 结果不仅炸死了乙,还死伤多人。
故意杀人罪、爆炸罪
5
想象竞合犯的司法处断
甲开枪射乙,由于丙的突然出现,射击的结果却是乙重 伤,丙死亡。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15
(二)牵连犯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罪数形态一、罪数形态概述:(一)、概念:是从基本犯罪构成中所引出的一个现实问题,即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一罪,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数罪。

1、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个数;2、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者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二)、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1、有利于准确定罪;2、有助于适当量刑;3、有助于刑法制度的落实和刑法李林的深化;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一)、国外学说:1、行为标准说;2、法益标准说;3、犯意标准说;4、构成要件标准说;(二)、我国学说: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意义:1、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2、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是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全面贯彻,是犯罪构成理论在罪数形态中的具体体现;三、罪数的类型:(一)、一罪的类型:1、纯粹的一罪;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3、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4、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二)、数罪的类型: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例如非法拘禁罪、挪用公款罪;(1)、特征:○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同时在同一对象中处于持续状态;○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处于持续过程中;○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持续一定时间;(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的关系:○1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A、继续犯的不法状态存在于从犯罪实行到犯罪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了之后;B、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的继续,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2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状态: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存在并且持续一段时间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后就具备了完整的构成条件,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问题,也就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2接续犯:又称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犯罪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连接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接续犯是数个相同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没有与犯罪行为同时存续的不法状态;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犯罪过程之中;(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2、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行为人必须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且该行为不能分离成数个行为予以看待;○2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3行为人对数个危害结果分别具有故意和过失的罪过;○4一个危害行为与数个危害结果之间的分别组合会触犯不同的罪名;(2)、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区别(又称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在犯罪构成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1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像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2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像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3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一个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含另一个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像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个嘴硬的法条上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4法条竞合的数法条中,仅仅一个法条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来解决;想像竞合犯的数法条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3)、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1)、特征:○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且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2)、处断原则: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是实行数罪并罚;(二)、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而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1)、特征:○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犯罪;○2结合犯是将是个独立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3结合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一个独立的新罪;(2)、处断原则:只需依照刑法规定的新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1)、分类:常习犯(常业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和营业犯(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2)、特征:○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规定的,即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3)、处断原则: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并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三)、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犯罪;○3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2)、处断原则:应当按照不同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的;○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但是彼此之间有主罪从罪之分;○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2)、吸收犯的认定:○1与牵连犯的区别○2与连续犯的区别:○3与数罪中吸收原则的区别:(3)处断原则: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四、数罪的类型:(一)、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与想像数罪(也称想像竞合犯):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所做的划分——能够揭示各种罪数形态的罪数本质,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即要素在定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实质数罪和想像数罪确定不同的处断原则奠定理论基础;(二)、异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与同种数罪:以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做的划分;——作为实质数罪的部分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会引起并罚的法律后沟,但是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对于异种数罪必须予以并罚,而对于同种数罪则无须实行并罚;(三)、并罚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数罪: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量刑时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对非并罚的数罪确定相应的处断原则;(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牵连犯处理的其他情况
196条、229条、253条、318条、 321条、347条
120条、157条、198条、294条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 行为因为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 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 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杀人鞭尸
捆绑淹死
盗窃预备 抢劫实行
重行为吸 收轻行为
主行为吸 收从行为
特征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 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 失 3.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成 立(法定性)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ABCD
案例
某甲绑架了某乙,把某乙关押在山上一木屋里,然后 下山打电话勒索财物。某乙挣脱了绳索,寻找半天也没 能找到出去的方法,很是郁闷,抽起烟来,结果导致火 灾的发生,同小木屋一起化为灰烬。 某甲绑架致人死亡,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 判处死刑。对吗?
罪刑 相当
金额200万元以上的,15年有期或无期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 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 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 发生了更严重的后果,因而法律 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第五章 罪数形态理论说课讲解

第五章  罪数形态理论说课讲解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罪数形态理论,就是研究犯罪的个数,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构成数罪的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的个数,才能实现正确的量刑。

第一节概述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定数罪。

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的,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

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

因此,在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重点:一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是数罪理论的运用。

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是不够的,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看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的掌握。

引诱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的,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

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罪数形态背诵版

罪数形态背诵版

司法考试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 , 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三、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

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三、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既然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那就不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四、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五、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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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备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利用思维导图来对知识点进行梳理,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方法。

今天整理了刑法思维导图第八章罪数形态,收藏起来,留着备用!【基本要求】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方法熟悉并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与处理原则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含义: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

2.基本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

(3)犯罪行为能够对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能使法益遭受持续侵害。

即成犯(故意杀人罪)——状态犯(盗窃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3.法律效果或意义:(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犯罪既遂后,侵害持续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承继的共犯”);(4)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1.含义: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三)加重犯(★★)1.含义:又称“情形加重犯”,指以基本犯为基础,法律规定由于某种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2.分类:主要有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次数加重犯等。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1)行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2)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一般具有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

第一,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少数情况是过失犯罪,如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导语

导语

导语: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把握四大要点,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是重头戏,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不管是在法律的理论研究中,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作为公法中的最重要的一门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在让我们一起聊聊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把握的四大要点。

一、理论+案例两方面结合牢记刑法理论体系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刑法最重要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性强。

针对这个特点,我们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要做到理论结合案例的学习方法。

刑法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

从一般的刑法教材上,我们可以看出刑法的理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块,其中总论主要是刑法的理论部分,分论部分除了前半部分的罪状、法条偏向于理论外,其他都是各个罪名和法定刑,偏向于实践性。

理论部分,我们不仅要从整体上把握刑法的理论体系,细节部分也不能错过。

具体来说,刑法最重要的理论构成部分显然是统领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们知道,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部门法,其中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规定犯罪的部分。

在这块,理论性最强。

一定要仔细研习犯罪构成的四块,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把这四个部分烂熟于心,把这个理论体系贯彻刑法学习的始终。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

在犯罪停止形态这部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考点,尤其是像涉及到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部分中止以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在罪数形态中,较重要的考点,像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以及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正当防卫这部分,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无过当防卫,或者称特殊防卫。

在刑法里,比较重要的考查的知识点,像死刑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缓刑、减刑、假释、累犯、自首这些重要的刑法制度。

除了理论性,刑法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刑法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结合案例,把刑法案例结合到学习中。

《罪数形态》课件

《罪数形态》课件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
这些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犯罪 ,但这些独立犯罪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关系。
数个犯罪行为侵犯同一法益
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法益,即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
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单 独评价。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数个行为
总结词
客观行为的实施是罪数形态认定的基础。
详细描述
在判断罪数形态时,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基于 不同的动机、目的或方式,但必须具有独立性,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 作用。
数个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
总结词
行为的连续性是罪数形态认定的关键 因素之一。
详细描述
如果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即行 为人在实施数个行为时,存在紧密的 因果关系或时间上的紧密联系,则可 以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从 而影响罪数形态的认定。
04
罪数形态的处罚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总结词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细描述
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整体,只按照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其他罪行 被吸收。例如,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只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数罪并罚原则
总结词
指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详细描述
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每个行为都构成独立的犯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最后,将各 个罪行的刑罚合并执行。例如,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合 并执行。

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

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

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一、常见考点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

在主观题中,常常要求考生分析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例如,对于故意犯罪,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过失犯罪,要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2、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也是常见的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如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等。

此外,还要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3、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

在主观题中,可能会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要求考生判断犯罪的形态,并说明理由。

4、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主要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例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的认定和处理。

5、刑罚刑罚部分可能会考查量刑的原则和情节,如累犯、自首、立功等对量刑的影响。

6、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这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

7、贪污贿赂犯罪在近年来的法考中,贪污贿赂犯罪也逐渐成为重点,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二、答题模板1、读题分析首先,仔细阅读题目,明确题目所提供的案件事实和问题。

将案件中的关键信息进行标注和梳理,例如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主观心态等。

2、确定考点根据题目中的信息,判断所涉及的刑法考点。

这需要考生对刑法知识有系统的掌握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3、阐述理由在回答问题时,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阐述。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以下步骤:(1)先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2)结合案件事实,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3)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并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例如,对于一个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可以这样回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罪数形态理论,就就是研究犯罪得个数,即判断行为人得行为就是成立一罪,还就是构成数罪得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得个数,才能实现正确得量刑。

第一节概述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得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得定数罪。

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得,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得,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得,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得,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

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得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

因此,在判断就是一罪还就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得局限性。

重点:一就是对刑法分则条文得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就是数罪理论得运用。

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就是不够得,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得认定,下列哪些选项就是错误得?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得,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她人后故意杀害她人得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她人后伤害她人得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得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得,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得,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瞧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得掌握。

引诱幼女卖淫得,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得,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

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得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080100罪数形态-罪数的区分

080100罪数形态-罪数的区分

第八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

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

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

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

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

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构成一罪的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

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

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不能认为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

显然,采取犯罪构成说,首先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本身有正确认识。

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考察行为人对符合客观要件的事实是否具有故意与过失。

刑法学(一)03-6.1 罪数形态理论_42

刑法学(一)03-6.1 罪数形态理论_42

第六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一、罪数的概念罪数,即犯罪的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的区别,在国外称为“犯罪的单复数”或“犯罪的竞合”。

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一般来说不难区分,但由于犯罪现象千变万化,法律规定纷繁复杂,有些犯罪形似数罪而实质为一罪,或者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在处断中被作为一罪。

因此,罪数问题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也是刑法理论上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

准确地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罪抑或构成数罪,不仅关系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正确地适用刑罚的前提和基础;在刑法理论上研究罪数问题,对提高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水平、完善刑事立法、保证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法律的权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划分罪数的标准在如何认定罪数的问题上,国外刑法学界大致有“自然标准说”、“法定标准说”和“折衷说”三类不同的主张。

1“自然标准说”,强调应以犯罪行为本身某一方面的自然属性,作为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属于此类观点的具体主张有以行为的个数作为划分罪数标准的“行为说”;以主观罪过为划分标准的“犯意说”;以犯罪结果为划分标准的“结果说”等。

这类学说的缺陷在于,犯罪行为、罪过、结果等自然属性本身都是相对性很强的概念,不借助一定的外在标准,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标准,很难确定什么样的客观举动属于一个行为,什么样的主观心理属于一个罪过,什么样的结果属于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即上述标准本身尚需要别的标准作为标准,又岂能作为划分罪数的标准呢。

“法定标准说”,认为应该以法律的规定来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数量,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只有一个行为、一个罪过或者一个结果也可视为数罪(例如想象竞合犯也可以进行数罪并罚);同理在数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造成数个结果的数行为,也可以由法律规定为一罪;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或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来解决罪数问题(即该说中的“构成要件说”或“法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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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同时也是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掌握这个知识点必须清楚地界定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间的区别。

综观历年考试真题,考查次数较多的是实质的一罪中的想象竞合。

在分析案例之前先明确两个概念:
实质的一罪: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的情况,这类情况也称为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一般规则,但是遇到有些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显得不近情理,所以例外不实行数罪并罚。

这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2000年9月,被告人马某经事先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于9月9日夜窜至A县造纸厂黄河供水站,将该站一台价值6980元的备用变压器盗拆。

9月11日夜窜至B县前龙村第二砖厂,将该厂一台价值9400元的停机待用的变压器盗拆。

其中将盗拆黄河供水站的变压器的铜芯于当日夜藏匿于就近的一水坑内,第二砖厂的铜芯销售给废品站,获赃款1200元,案发后赃款及未销铜芯追退失主。

问: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析」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本案是对想象竞合犯的考查,马某盗窃的两台变压器虽然都不是正在通电使用的变压器,但一台是备用变压器,一台是停机待用的变压器,均属于已投入使用的变压器,这两台变压器尽管当时没有通电使用,但随时都有通电使用的可能。

盗拆这些变压器,对安全供电、用电构成威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马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也构成了盗窃罪,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按照其中一种重罪定罪处罚,因而,本案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为宜。

「注意」盗窃行为在犯罪对象是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等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财物时,都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关键看是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具体案件中两种犯罪的法定刑轻重比较。

下面分析几道真题:
2006年真题:
7.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D)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分析」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一些条文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关系,D选项中行贿和受贿的构成要件不同,不存在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犯虽然触犯数法条,但是属于一罪而不是数罪。

2005年真题:
15.甲开办一间小汽修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一同型号小轿车备用轮胎一个(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0000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D)
A.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B.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C.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只构成盗窃罪
「分析」D选项中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

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

2004年真题:
7、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D)
A、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分析」想象竞合犯的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以一个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2003年真题:
15、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处断的一罪是指(BCD)
A.想象竞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分析」考查要点是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是因为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刑法理论中认为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31、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A)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分析」考查要点是连续犯的成立条件。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的构成特征:(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

所以,应当排除C、D项。

B项中某
乙长期的虐待行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不存在数个独立的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

故应当排除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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