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背诵版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牵连犯 (二)
(implicated offense)
以实施某一行为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 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条件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实施了两个以上的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甲与乙共同盗窃了某珍贵文物。之后,二人 又用斧子将其杂碎,目的是便于销赃。甲 乙的行为属于()
营业犯——指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 一定的行为、以之为业的犯罪。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successive offenses)
行为人出于连续的同一故意,连续实施了 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形态。
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连续犯,但承认连续犯 的存在,如78条的“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 的......”,就是如此。
下列选项中属于继续犯的有() A 遗弃罪 B 虐待罪 C 非法拘禁罪 D 盗窃罪 ABC
下列犯罪中属于继续犯的犯罪是() A 非法拘禁罪 B 重婚罪 C 遗弃罪 D 盗窃罪
ABC
(二)想象竞合犯
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 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 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我国刑法没有明 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2. 特征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 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 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
1、认定 与状态犯(p184) 与即成犯(p184) 与接续犯(p185) 2、处罚原则:
080100罪数形态-罪数的区分
第八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
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
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
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
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
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构成一罪的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
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
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不能认为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
显然,采取犯罪构成说,首先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本身有正确认识。
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考察行为人对符合客观要件的事实是否具有故意与过失。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牵连犯处理的其他情况
196条、229条、253条、318条、 321条、347条
120条、157条、198条、294条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 行为因为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 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 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杀人鞭尸
捆绑淹死
盗窃预备 抢劫实行
重行为吸 收轻行为
主行为吸 收从行为
特征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 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 失 3.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成 立(法定性)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ABCD
案例
某甲绑架了某乙,把某乙关押在山上一木屋里,然后 下山打电话勒索财物。某乙挣脱了绳索,寻找半天也没 能找到出去的方法,很是郁闷,抽起烟来,结果导致火 灾的发生,同小木屋一起化为灰烬。 某甲绑架致人死亡,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 判处死刑。对吗?
罪刑 相当
金额200万元以上的,15年有期或无期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 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 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 发生了更严重的后果,因而法律 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第12章 罪数形态
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三、处断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 形式上的数罪 本质上的一罪
实
持续犯
质
的 一
想象竞合犯
罪
结果加重犯
续犯(继续犯)
1、概念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
3、常见的持续犯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重婚罪、遗弃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 等等
4、持续犯的定罪原则 以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1、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成立条件
(1)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数个罪名之间没有法条竞合关系; (4)不是结果加重犯。
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 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 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 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 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 女婴溺死。
罪构成。铁轨又是交通设施,盗窃铁轨构成对交 通设施的破坏,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3、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原则 从一重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
1、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
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 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2、成立条件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刑法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罪数分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细分和归类的一种方式。
为了便于记忆和理解,人们常常使用口诀来帮助记忆刑法罪数分类。
下面就介绍一个简单的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并按照相关刑法格式进行论述。
一、滥用职权类:内部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人民利益侵害事大事。
滥用职权类是指以公务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侵害人民利益的罪行。
例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
这类罪行严重损害了公正、公平和社会秩序。
二、侵犯财产类:盗窃犯罪、抢夺犯罪、诈骗犯罪,财产归我不归你。
侵犯财产类是指通过盗窃、抢夺或者诈骗等手段,为了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不当利益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危害人身类:故意伤害犯罪、强奸犯罪、绑架犯罪,人身安全受威胁。
危害人身类是指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侵犯人身权益的罪行。
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
这类罪行侵害了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稳定。
四、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妨害公务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非法拘禁犯罪,理顺秩序是法治需要。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是指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干扰政府工作,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妨碍了政府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安宁。
五、危害公共安全类:危险驾驶犯罪、爆炸犯罪、恐怖犯罪,公共安全警钟鸣。
危害公共安全类是指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罪行。
例如危险驾驶、爆炸、恐怖活动等。
这类罪行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
六、危害国家安全类: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间谍罪,国家安全担忧情。
危害国家安全类是指威胁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为外国提供情报等行为的罪行。
这类罪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威胁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安全稳定。
七、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市场秩序保护严。
2024 年刑法经典口诀记忆大全
2024年刑法-宝藏口诀记忆1事实认知错误的处理能定既遂定既遂,否则过失加遂2违法阻却事由防卫避险和承诺,违法阻却没做错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知道不法正发生,只能防卫侵害人,超出重大限度重大4自杀问题你买毒药我来吃,帮助自杀本无事。
灌我毒药要坐牢,我方承诺并无效。
亲子夫妻需要救,否则不作为伺候。
5责任阻却事由精神病人小孩砸,责任阻却扔违法。
6期待可能性的常见情形流落异乡没饭恰,只能重婚二次嫁。
为保性命把人杀,偷完东西卖或砸。
7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突发恶疾丧能力,一次过失后故意。
8特点因果流程诈骗要既遂,对方认错主动给,敲诈要既遂,对方恐惧魂魄飞,抢劫要既遂,压制反抗不敢追9共同犯罪的原则与例外脱离切断双因果,之后结果不归我。
实行过限想不到,超出部分我不要。
中途加入是继承,罪名相同责任异。
片面就像单相思,对方知道我不知10法条竞合的罪名认定主观客观都符合,特别罪名不用说。
主观客观站两队,包容评价定轻罪。
11转化犯逼供取证打囚犯,聚众斗殴多人干。
致人死亡转杀人,人多定罪要区分。
12常见加重情节绑架吸杀伤,拐卖吸强强,运人和运毒,敢把公务妨。
13中国刑种管制本质家里蹲,限制结社和言论。
拘役最高半年期,酌情给钱一抵一。
不死孕妇未成年,老人免死附条件。
死缓放在死刑里,两年考验变无期。
14社区矫正的适用管制缓刑假监外,禁止令占前两块。
15自首和立功一般自首分两步,自动投案和供述。
特别自首已被抓,未知罪行属其他。
立功说他人罪行,代劳职务都不行。
16限制加重数罪并罚,不要相加,上限取和,下限取大。
17数罪并罚新罪减后并,漏罪并后减,遇缓刑假释,减去狱中年。
18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缓刑只能轻罪有,排除累犯集团首。
减刑最多减一半,无期有期拘役管。
假释适用有和无,累犯10年被排除。
19罪状简单一眼见,叙明碎碎念,引证看刑法,空白看其他。
20虚构他人绑架的事实取得财务的假绑架,真敲诈,诈骗一起罚。
21转化抢劫的条件前置罪名盗诈抢,抗拒抓捕或窝赃,暴力威胁很嚣张。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三、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
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三、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既然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那就不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四、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五、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
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关于刑法的解释:考点并非是各种解释方法,而是对刑法条文尤其是对刑法分则罪名如何理解的问题。
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前者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后者是指学理解释。
这里要注意的是:①立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人大。
②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两高,不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和两高的工作人员。
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能解释通顺时,无须进行论理解释。
易言之,如果进行论理解释,肯定是因为文理解释已经不能解释通顺,不能完成解释任务。
当然,针对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但不能同时进行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扩大解释被允许,类推解释被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任何解释得出的结论,都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解释即所谓的“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前者是为了入罪和加重处罚,后者则是为了出罪和减轻处罚。
当然解释追求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换言之,当然解释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体系解释必然要求同类解释,即同一刑法术语的含义,必须保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是一致的和连贯的。
但这种一致和连贯,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同时适用。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即必须符合某一条文、某一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考察方式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结合,而非单纯地考察三个基本原则本身。
既然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是贯穿于刑法的制定、修改、适用、解释整个过程的基本准则,而不能只适用于某一阶段。
罪数形态干货背诵版40条
罪数形态干货背诵版40条1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罪;(2(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这里要提示一点:刑法中的“数”,指的是2以上,但多次、多人、聚众、集团都指的是32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
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补充一点:行为人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能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纳税人缴纳税款5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亦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6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导致,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这里并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只是加重处罚情节,理由同样在于没有法定性,即没有被刑法第267条明文规定1。
7(1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3(1)绑架得手后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2)绑架得手后的过失致人重伤罪;(3)绑架得手后的过失致人死择一重罪论处。
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三个罪名,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8。
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强迫卖1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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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备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利用思维导图来对知识点进行梳理,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方法。
今天整理了刑法思维导图第八章罪数形态,收藏起来,留着备用!【基本要求】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方法熟悉并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与处理原则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含义: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
2.基本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
(3)犯罪行为能够对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能使法益遭受持续侵害。
即成犯(故意杀人罪)——状态犯(盗窃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3.法律效果或意义:(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犯罪既遂后,侵害持续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承继的共犯”);(4)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1.含义: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三)加重犯(★★)1.含义:又称“情形加重犯”,指以基本犯为基础,法律规定由于某种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2.分类:主要有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次数加重犯等。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1)行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2)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一般具有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
第一,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少数情况是过失犯罪,如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记忆口诀
刑法记忆口诀刑法解释:文——文理解释叔——缩小解释酷——扩大解释毙——比较解释应当——当然解释返家——反对解释补——补正解释体——体系解释力——历史解释另加:1、任意解释——非法定解释主体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解释2、客观目的解释——被社会共同伦理道德所需要的解释注意:刑法绝对禁止类推解释重罪八条:烧——放火杀——杀人淫——强奸掠——抢劫商——重伤贩——贩毒爆——爆炸投——投毒应当减免的情形:从——从犯小——14至18周岁、75岁以上过失犯罪练——防卫过当避——紧急避险(过当)邪剑——胁从犯应——应当自——自首宫——立功(特别重大)终子孙——犯罪中止可以减免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缺刑事责任能力狱——犯罪预备中——重大立功教唆未遂自——自首废——75以上故意犯罪武功——一般立功注:另外可以减免的:1、在外国已受过刑处的;2、行贿、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3、贪污数额在5000至10000元的。
结果(情节)加重犯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容被害人自杀)虐——虐待致人死亡(包容被害人自杀)(注意:不是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若是,按故伤、故杀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怪——拐卖妇女儿童罪(能奸、淫不能亵、辱和故杀、故伤,具体能包容:1、强奸罪;2、引诱、强迫卖淫罪;3、过失致人重伤;4、过失致人死亡。
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则数罪并罚)杰——抢劫致人死亡(此罪能包容:1、过失致人重伤;2、过失致人死亡;3、故意伤害;4、故意杀人,包括为抢劫事前杀人,但事后杀人则数罪并罚)飞——非法行医造成严重伤亡越——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造成严重伤亡(能过失重伤、死亡,不能故意杀、伤、奸、拐,具体能包容:1、轻伤以下的妨碍公务罪;2、过失致人重伤;3、过失致人死亡。
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拐卖妇幼则数罪并罚)拘——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但使用暴力使人重伤、死亡的,则转化为故伤、故杀罪)绑——绑架(能杀不能伤,具体能包容:1、故意杀人,包括事后杀人灭口,但故意伤害则数罪并罚;2、过失致人死亡,但过失致人重伤则数罪并罚。
刑法下编-罪名快速记忆 背诵篇
刑法下编-罪名快速记忆背诵篇——刑法学对于我们法学专业来说,是主干课程,在法学主课程中是排头老大,学好这门课尤为重要,但是对于里面的罪名太多,又容易记混,所以,今天在网上查了查资料,找到了一些,自己又有些修改,希望大家好好看看,背背,或者打印一份,课余时间记一记,相信会对你有好处的!刑法各论背诵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至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刘加良
来源:作者:上传时间:2010-07-20 浏览次数:341 ★★★罪数形态基本类型及处断原则(表-29)
关于罪数的特殊问题(包容犯)
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有如下情形:①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②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③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④组织他人偷运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⑤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⑥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⑦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
[1]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②走私犯罪(不包括毒品)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③为保险诈骗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④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的;
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犯杀人、伤害等其他罪行的;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⑦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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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死刑,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8、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的,只有绑架罪一罪(处死刑)。
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引诱、强迫卖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妨害公务罪(仅限于轻伤以下);(2)过失致人重伤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不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奸罪;(4)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只有三个罪名,分别是:(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但是,如果在实施上述三个犯罪的过程中,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然要以上述三个罪名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12、抢劫罪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过失致人重伤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故意杀人罪。
但是,抢劫罪不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如前所述,抢劫之后灭口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因为,只有绑架罪才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处死刑)。
13、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能包容强奸罪。
具体是指:在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由于妇女不服从,强奸该妇女,让妇女“加入到卖淫行列”中来。
此时,才能包容强奸罪。
反之,如果强奸后另起犯意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依然要实行数罪并罚。
14、只有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才能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请注意:该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如果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可参见2002/2/46。
15、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6、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不但要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7、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不但要转化为盗窃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8、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特定款物挪给单位使用,但如果将特定款物挪给个人使用的,则应转化为挪用公款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即使免费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上述药品的,也应转化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但如果其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上述药品的,只有以牟利为目的的,才能转化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20、组织卖淫罪能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1、在卖淫类犯罪中,存在着两个容易发生混淆的罪名: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请注意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
具体言之:(1)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引诱妇女卖淫的,应实行数罪并罚;(2)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3)既引诱妇女卖淫,又容留该妇女卖淫的,则只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一罪。
可参见2011/2/56之A选项。
22、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盗窃其中的文物的,仍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一罪,此时的盗窃罪(盗窃文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被包容。
但如果之后又走私该文物、故意或过失损毁该文物的,仍应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10/2/63。
2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等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按照被收买的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则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请注意:(1)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妇女只有一个条件,对儿童则有两个条件。
意即,即使虐待了妇女,但只要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虐待了儿童,即使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的,也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2)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3)这里仅仅是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犯罪,该怎么追究还怎么追究;(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是不定犯罪,而非定罪但免除处罚。
24、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因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非法拘禁行为)。
但是,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2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或者在该组织中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此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6、制造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保险事故之后,又进行虚假理赔的,成立上述罪名与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此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7、在同一宗货币的情况下:(1)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使用该货币的,只成立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2)购买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只成立购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3)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应实行数罪并罚;(4)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该假币的,只成立一罪,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选择性罪名)。
28、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具有暂时使用的意图,还想归还公款,而后者则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
因此,挪用公款罪在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应转化为贪污罪:(1)有能力退还而绝不退还的;(2)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针对后种情形,请注意:只针对所潜逃的部分成立贪污罪,未被携带的部分,依然成立挪用公款罪。
例如,挪用100万公款后,只携带80万潜逃,此时,贪污罪80万,挪用公款罪20万,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29、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
其之所以不可罚,根本原因在于事后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
例如,盗窃汽车之后的毁坏行为、盗窃之后的销赃行为。
30、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牵连犯。
典型例子是,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盗窃财物(原因行为)之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
但如果为了抢劫而盗窃枪支、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则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这不是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
对这两种情况,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31、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是仅有的两个惯犯(职业犯)。
只有以赌博或非法行医为业,以赌博收入或非法行医收入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的,才能成立上述两个罪名。
偶尔的打牌、偶尔的给他人看病,都不能成立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
当然,在后种情形下,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32、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11/2/11之C选项。
3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相似之处在于:(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
但二者的区别更为明显,主要是:(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
3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其实是先后实施了收买和拐卖两个行为,理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将这两个行为拟制为一个罪,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35、当受贿罪与其他罪名发生牵连时,有两个规律一定要牢记:(1)只有与刑法第399条的四个罪名(即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发生牵连时,才能择一重处理,其他情形一律实行数罪并罚;(2)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即当受贿罪与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发生牵连时,此时既不择一重,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只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但此时应以该罪名实行加重处罚,即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加重至“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