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规范(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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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云南省地标(报批稿)之欧阳文创编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云南省地标(报批稿)之欧阳文创编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DBJ 53-13-2012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报批稿)2012-××-××发布2012-××-××实施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经梳理,本规范拟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条文为:第3.0.2、3.0.3、3.0.8、3.0.9、5.1.1、5.1.2、5.1.3、5.1.6、5.1.8、5.1.9、5.2.1、5.3.1、5.3.2、5.3.3、5.3.4、5.3.5、5.3.6、5.3.7、6.1.1、6.1.3、6.2.1、6.3.1、6.3.2、6.3.3、6.3.4、7.0.1、7.0.2、7.0.3、7.0.5、7.0.8、7.0.9、7.0.11、8.1.1、8.1.2、8.2.1、8.2.2、8.3.1、8.3.2、8.4.1、8.4.3、8.5.1、8.5.2、8.5.3、8.5.4、8.5.7、9.1.2、9.1.3、9.1.5、9.2.2(1、2)、9.3.1、9.3.3、9.4.1、9.4.3(3)、9.4.5、9.5.4、10.1.1(1、2、3)、10.1.3、10.1.4、10.2.1(1)、10.2.2、10.3.3、10.3.5、10.3.7、10.3.9(1、2)、10.4.1、10.5.3、欧阳文创编10.5.6条(款)。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建设厅)《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08〕248号)的要求,由云南省消防协会和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3—13—2004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烟草建筑的有关消防要求,根据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合云南省烟草建筑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定稿。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的目的本规定模板旨在规范烟草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员工、设备和资产的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模板适用于全部烟草行业的企业,包含烟草莳植、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消防安全工作要放在首要位置,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2.防备为主。

强化防备措施,防患于未然,避开火灾事故的发生。

3.依法管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乐观宣传。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5.有效监管。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组织架构1.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2.每个部门设立消防安全负责人,帮助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1.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订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模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宣传;–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和设备;–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订立和实施;–协调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组织救援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2.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的重要职责包含:–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帮助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完成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参加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订立和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引导,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装备第六条消防设施建设1.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规定,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

2.消防设施应包含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水源、疏散通道、报警器等。

3.消防设施的使用、保养和维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消防设备配备1.依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备,包含消防车、水泵、消防栓等。

2.消防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 防烟与排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 防烟与排烟

9 防烟与排烟9.1 一般规定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4 中庭;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7 其它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执行。

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9.2 自然排烟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1 按本规范第9.1.3 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 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烟草行业作为重要的生产和销售行业,其消防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烟草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建筑物消防设施、烟草储存管理、火灾应急预案等内容。

一、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规定1. 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2. 烟草企业的建筑物应具备以下消防设施:火灾警报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通道等。

3. 烟草企业应制定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4. 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应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确保及时控制火灾的扩散。

二、烟草储存管理规定1. 烟草仓库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器材等。

2. 烟草仓库内部应进行分类存放,根据燃烧性质和数量,分别存放烟叶、成品烟和半成品烟。

3. 烟草仓库应保持整洁干燥,防止积尘、杂物和易燃物品堆放过密,以免引发火灾。

4. 烟草仓库的出入口应保持畅通,设立专门的消防通道,以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三、火灾应急预案规定1. 烟草企业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人员的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位置,并制定详细的逃生和疏散的步骤和措施。

2. 烟草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检验,以确保其可用性。

3. 烟草企业应组织消防演练,培训员工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和逃生自救的技能,提高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

4. 烟草企业应与附近的消防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并协助消防队进行扑救和救援工作。

四、其他规定1. 烟草企业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烟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要求。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有企事业单位、烟草种植基地和烟草加工厂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防范为重点,综合治理为手段,突出安全生产。

第四条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管、检查和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消防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2. 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措施和制度;3. 消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4. 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的组织实施;5.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6. 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7. 消防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按照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修订,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三条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包括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

第十五条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建筑防火规范及防排烟设施的要求讲解

建筑防火规范及防排烟设施的要求讲解

建筑防火标准及防排烟设施的要求讲解机械防排烟系统由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排烟风道或排烟风管设施、排烟口等组成。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21规定如下:8.5.1建筑的以下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厂房或仓库的以下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以下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火灾烟气中所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多种有毒成分,以及高温缺氧等都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____%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____%;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____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908-50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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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烟草行业是一种特殊的工业行业,其生产过程涉及到大量的可燃物质,因此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需特别重视。

为了保障烟草行业的工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组织管理1.烟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权限,并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2.消防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3.烟草企业应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消防设施管理1.烟草企业应按照消防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完善。

2.烟草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烟草企业应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演练和检验,以验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火灾风险防控管理1.烟草企业应制定防火管理制度,明确火灾风险的分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2.烟草企业应定期对场所和设备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烟草企业应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储存,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存放大量易燃物品。

4.烟草企业应定期检查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灭火器使用培训。

四、人员安全管理1.烟草企业应进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2.烟草企业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

3.烟草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相关工作的要求。

五、消防警示标识管理1.烟草企业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警示标识,指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危险品存放等。

2.烟草企业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警示标识,确保其清晰可见。

六、外部环境安全管理1.烟草企业应对周边环境进行评估,确定周边环境对消防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烟草企业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加强对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六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检测和维修,确保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合理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疏散设施,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应当经过相关消防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的员工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合作,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及时配备消防救援人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烟草行业各类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制度,接受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规范(节选)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规范(节选)

•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 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 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 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 管理。 • 第三十五条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 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 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 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 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 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 第二十一条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 万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 应小于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m2,堆高不宜 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 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 材料。 • 第二十二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 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 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 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 第二十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 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 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 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 • 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 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 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 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
1)烟草生产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5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2)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经常停 留人数不超过15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修订版)全文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注明:修订处已标亮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修订版)全文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注明:修订处已标亮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烟草仓库与厂房的防火消防设计

烟草仓库与厂房的防火消防设计

图 1 - 火灾发展趋势示意图中给出了火灾随时间发展的进程。

ICAM探测器可以发现冷库中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火灾隐患,从而防止货物和设施被损坏,避免造成损失,具有很高的可靠性。

用户可以对探测器进行设置,使之在火灾的极早期阶段发出多级报警。

ICAM探测器是通过采样管网上许多采样孔不断采集空气样品,并将空气样品传送到安装在外部的探测器进行精确分析,因而可以提供极早期报警。

在烟草仓库中安装ICAM 探测器时,应将探测器安装在控制室、值班室、休息室等被保护区外部等方便的场所。

采样管和排气管通过密封的孔洞引入到仓库内部(图 2)。

这就避免了探测器内的电子元件与采样空气直接接触。

此外,我们还可以为用户提供外置过滤器,可以祛除采样空气中的杀虫剂,进一步降低设备腐蚀的风险。

从而保证探测器的寿命和探测性能(图 4)。

ICAM 在烟草仓库中的安装方式可以将烟雾探测器安装在仓库的天花板下方。

对于高架库,还可以将采样管布置在货架中间,从而克服烟雾分层问题,并获得竟准的探测。

同时,将ICAM 采样管安装在货架中间,还可用于启动预动作水喷淋系统。

(参看图 5)。

图 2 - 将ICAM安装在控制室里图 5 - 将采样管安装在货架中间可以确保此处发生的火灾能够得到极早期的探测和报警图 4- 外置过滤器认证需要更多信息?请联系真如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或Xt ralis Pty Ltd 。

您还可以登录 网站,了解ICAM系列产品及烟草仓库设计指南的详细信息。

ICAM 在烟草行业的部分用户Philip Morris 公司 云南红河卷烟厂 云南曲靖卷烟厂云南讖塔集团 云南烟草烟叶公司 成都卷烟厂 南昌卷烟厂 南京卷烟厂 石家庄卷烟厂 兰州卷烟厂济南将军卷烟厂张家口卷烟厂为什么要使用ICAM 系统?当你为烟草车间、库房挑选吸气式烟雾探测系统时,你需要考虑下列事项:CFE中国区代理深圳真如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长平商务大厦1529室邮编:518038电话:0755 6165 9001,6165 9002传真:0755 8278 8467网址:www.thusness.com.cn邮箱:sales@thusness.com.cn澳大利亚厂方Xtralis (Aust) Pty Ltd4 North Drive, Virginia Park 236-262East Boundary Road Bentleigh East VIC 3165Tel: +61(0)3 9936 7000Fax: +61(0)3 9936 7201。

全国《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全国《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自然排烟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0m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机械防烟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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