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击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年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2023年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雷电和静电的防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雷电和静电风险的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物、石油化工、通信基站、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将对雷电和静电的防范纳入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雷电防范管理规定第四条雷电防范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护、科学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各类建筑物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雷设施布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对于高度敏感的建筑物,如通信基站、医疗机构等,应采取更加严格的设计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工业企业和石油化工单位应加强雷电防范意识,建立防雷责任制,制定科学的防雷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七条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雷电防护设备,如避雷针、避雷网等,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醒人们注意雷电天气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静电防范管理规定第八条静电防范应采取综合防护、排除隐患、科学施策的原则。
第九条工业生产场所应进行静电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静电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接地装置、静电消除装置等,并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应建立静电防范管理制度,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设备和区域进行隔离和防护措施,加强静电监测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静电防范标准,选用符合要求的静电消耗材料和设备,并加强医护人员的静电防范培训。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雷电、静电防范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推动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可给予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证照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雷电、静电防范水平。
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包括管辖的海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即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雷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雷评工作实行安全第一,灾前、灾中、灾后评估相结合,灾前评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雷评工作.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评工作.第二章雷评工作能力确认第五条雷评工作实行能力确认制度.从事雷评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雷评工作能力的确认.经确认合格,取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后,方可进行雷评工作.第六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有企业事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雷击风险评估必要的设备、设施、气象和雷电监测资料;三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并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高级气象技术职称的专家两名、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专家四名以上,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四有雷击风险评估方面的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第七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从事雷电分析、预报、减灾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级气象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二能够熟练使用雷电观测设备,建立雷电评估所需的观测站点;对项目所在地的雷电数据、灾害分布、历史状况及地理位置、物理特征、防灾减灾等基本情况能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第八条雷评能力确认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除满足单位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单位申请表附表1;3.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雷评质量管理手册.二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当向工作的评估单位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个人除满足个人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个人申请表附表3;3.气象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当年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的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九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九条审查与评审一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初审合格的,初审单位应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二雷评能力确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颁发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未通过确认的,在确认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确认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三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四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条单位能力确认书和个人资格证的管理一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度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二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确认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确认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三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确认机构办理雷评能力确认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四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需进行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的,应当到雷评项目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雷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第三章雷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雷评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雷评单位进行评估.二雷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编制雷评报告.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对雷评单位的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雷评单位不得参加专家评审会.四防雷设计单位应将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防雷设计的依据.五建设单位在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时,应包含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需要进行雷评的项目,未做雷评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应当参考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评报告或者评审意见有异议,需要修改雷评报告的,雷评单位应当修改雷评报告,需重新评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三条省级以上或者跨设区市的项目的雷评评审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第十四条对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的专家应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人员;二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雷评,应当有规划、设计、建设、气象、安监、相关专业等方面的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人数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四章雷评气象资料及现场探测第十五条雷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第十六条雷评需使用下列气象资料一雷暴天气卫星云图资料;二雷暴天气大气环流形势;三雷暴天气雷达回波资料;四闪电定位资料.第十七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雷评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规程,事先征得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第五章雷评项目范围第十八条雷评项目范围: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三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四省、市、县区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生命损失、公众服务损失、文化遗产损失、经济损失的建筑物或公众服务设施;六遭受过雷击的建筑物或设施;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雷评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六章雷评技术标准及雷评内容第十九条雷评应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 85—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第二十条雷评内容应当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第二十一条雷评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目的二评估依据三建设项目概况四评估内容.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对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等.五评估结论六相关资料.包括:评估单位的单位能力确认书和评估人员的个人资格证;单位的评估委托书;评估资料的原始来源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能力确认.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有关批准部门按照权限撤销确认书或者资格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有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可以撤销其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或者确认书或者资格证已失效,承接雷评项目的;四超出确认书范围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项目的;五承接雷评项目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雷评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的或者应当开展现场探测而不开展的;七违反雷评工作程序的;八增加或者减少雷评项目范围的;九不执行雷评技术标准的;十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沪质技监标〔2015〕27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910-2015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31/T911-2015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DB31/T389-2015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31/T550-2015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4-2015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此5项地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5日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标〔2015〕278号)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标〔2015〕278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910-2015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31/T911-2015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DB31/T389-2015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31/T550-2015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4-2015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此5项地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浙价服[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19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二、招标代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三、测绘机构为企业提供定线放样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基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评估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的规定执行。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涉及企业重组、改制、清算、抵押的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雷击风险评估指南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事指南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
二、评估技术规范:GB/T121714-2:2008《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QX/T85-200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等国际国家防雷技术规范。
三、评估范围:1、各类化工厂、烟花爆竹工厂、易燃易爆品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2、各类高层建筑物;3、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4、总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5、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6、人员聚集公共场所;7、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
四、评估工作内容:分析防雷安全要求;制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案;现场勘察;采集数据;计算、分析数据;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风险识别;防雷公共安全评价;防雷环境安全评价;雷击概率模拟;雷击人员伤亡概率模拟;雷击经济损失概率模拟;雷击爆炸火灾概率模拟;公共设施及文化遗产损害概率模拟;雷电防护对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等。
五、评估程序:1、建设单位到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原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二楼气象局窗口领取并填写《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登记表》;2、将登记表及所需图纸资料交到气象局窗口,并签订《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委托协议书》;3、防雷中心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建设单位配合防雷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采集数据;4、防雷中心对所采集数据分析、处理及计算,并撰写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5、建设单位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委托协议书》要求转账,最后领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及发票;6、建设单位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手续。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
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服务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以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仅限于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下(含10亿)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实行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费。
0.1亿<项目投资额≤0.5亿部分,按0.9‰
0.5亿<项目投资额≤1亿部分,按0.6‰
1亿<项目投资额≤5亿部分,按0.5‰
5亿<项目投资额≤10亿部分,按0.3‰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79号)
时间:2012-07-25 14:14:21[大中小] [打印] [关闭] [收藏]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2〕79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2〕39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项目投资额10亿以上部分,收费Fra bibliotek双方协商确定二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元/次
灾害损失总额的4%
最高收费不超过1万元/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三
土壤电阻率测试
元/点
70
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再单独收取土壤电阻率测试费。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服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浙价服[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3号)省气象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分别降低40%、30%、30%,具体为: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00万以下(含1000万)0.6‰;1000-5000万(含)0.45‰;5000-10000万(含)0.3‰;1亿-10亿0.15‰;10亿以上0.05‰。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委托评估项目的具体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在上下浮动20%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服务收费,按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建筑面积计费,三类建构筑物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每平方米不超过0.12元。
县及县以上重点工程的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按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标准的70%执行。
技术评价和检测服务机构应根据委托评价项目的具体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3号令)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讲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讲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 号令)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5、《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电子工程系 林刚
第一部分 雷电风险评估
雷电风险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考 虑当地的气象环境、地质、地理环境,建 筑物的重要性,结构特点和其内部结构、 外部邻近区域的状况等。雷击风险评估就 是将所有考虑到的诸多因素如雷击点的地 理环境,天气气候状况、建筑物的状况、 入户设施状况、电气电子系统状况,实体 活体状况等罗列出来,分级分类赋值,然 后用一定的算法将其集合,最后按其总的 指数来确定风险总量,将总风险值与可承 受的风险最大值进行比较,并进行经济损 失估算,来确定是否需要和需要什么等级 的防护工程的一套系统的、严密的、复杂 的技术工作。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流程图 接受委托 资料收集 资料分析
现场勘测与调研
制定评估方案 计算与评估
编制评估报告 主管部门审查
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份完整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主要包
括以下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评估目的 ——评估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其他需要的资料 ——建设项目概况 ——评估内容 ——评估结论 ——其他重要附件 评估资质;评估技术人员资格;评估委托书;
1区爆炸环境的建筑物: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 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11区爆炸环境的建筑物:指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 合物的场所。
2区爆炸环境的建筑物:指短时存在爆炸性混合物的 场所。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要建筑物(或预计年雷击次数大 于0.06次/年省级、人员密集的建筑物)
(2)预计年雷击次数大于0.3次/年的一般建筑物 (3)具有1区、2区或11区爆炸环境的建筑物。
(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建设项目规划、设 计和建设进度可分为预评估、方案评 估与现状评估三大类,其中: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潭各单位: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从源头上做好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湘潭两型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务必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雷击事故也在逐年增多,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我市雷电灾害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属于雷电灾害多发区,年雷暴日数高达43天,最多时达66天,每年由于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非常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非常重要。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防御雷电灾害的重要措施,是雷击风险处理和灾害防治的前提和基础。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落实防雷减灾职责和雷击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要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理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及内容1、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具体范围包括:大型企业;化工企业;石油石化、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供应储存场所;发射塔、基站等通讯设施;机场、地铁、轻轨、隧道、索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高耸观光塔(梯)、高层建(构)筑物、高架桥、大型游乐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建(构)筑物;车站、医院、学校、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居(村)民集中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电、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储存设施;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重点防护目标。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一、前言雷电灾害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不仅给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而且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
为了应对雷电灾害对人们生活和生产造成的影响,必须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工作,以减少或避免相关损失。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雷电灾害的风险评估1、雷电灾害的定义与特点雷电灾害是指雷电活动对人工设施、自然环境和人的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雷电灾害具有突发性、多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因此给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2、雷电灾害的风险评估内容雷电灾害的风险评估内容通常包括:雷电灾害的潜在危害、影响程度、可能发生的频次、风险的评估、应急预案、监测预警等方面。
3、雷电灾害的风险评估方法常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法有:统计分析法、风险评估模型法、多因素综合评估法、GIS技术法等。
2、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制定1、制定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制定风险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为相关单位在雷电灾害来临时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各部门的应急处理水平。
2、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充分考虑地域特点和环境特点。
3、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部门、制度运行机制、风险评估标准、风险评估方法和技术、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监测和预警等方面。
4、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审核与修订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应当定期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以确保其符合实际需求。
3、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实施1、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督导与检查各级行政部门应当督导和检查相关单位的风险评估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宣传培训,提高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意识。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泰政发[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6〕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泰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五条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公安消防、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二章雷电监测、预警及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第六条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深圳市防雷中心关于公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核费原则的通知
深圳市防雷中心关于公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核费原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防雷中心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防雷中心关于公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核费原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文件《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的规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又称雷击风险评估)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5‰的最高限价标准进行议价收费,最低收费应不低于服务成本;同时规定各检测机构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视难易程度及类别,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深圳市防雷中心依照成本核算原则进一步细化雷击风险评估核费原则如下:
1、新建建(构)筑物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核算。
2、无法按面积核算的设施及场所,按照新建工程防雷检测费用的70%核算。
3、上述项目最终核算额超过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5‰的,按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5‰收费。
4、按最低成本收费原则,雷击风险评估项目最低收费标准3000元/宗。
本核费原则自通知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服务电话:*************
投诉电话:*************
深圳市防雷中心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出台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出台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湖北将正式施行《湖北省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依据《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由湖北省气象局制定发布。
《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风险计算,提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处置等建设性意见的活动。
《办法》共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雷击风险评估组织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办法》认为,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及审核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在做防雷装置设计时,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不得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机构应当要求补正。
。
江西省雷击风险评估若干规定
江西省雷击风险评估若干规定赣气发【2011】22号文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规范雷击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闪电定位监测和资料整理、雷电灾情收集、雷击风险区划;(二)负责组织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三)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业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建设项目单位及防雷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五)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具有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风险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具体范围如下:(一)大型建设工程和高层建筑,包括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3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长度超过300米的桥梁(含跨江、河、湖、水的桥梁以及陆上立交桥或架空桥)。
(二)重点工程,包括当地或上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环境,包括油库(站)、气库(站)、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麻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场所,因雷击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矿藏开发项目;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函-湘价函[2009]13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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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函
(湘价函[2009]132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请调整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现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偏低,不能弥补服务成本。
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开展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客观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依协议提供服务和收费。
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由现行按防雷工程投资额的2‰调整为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收。
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为1.2‰;5000万至1亿元,为1.0‰;1亿元以上,为0.5‰。
上述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
三、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中小学校舍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余气象技术服务收费仍按我局湘价服[2008]114号文件执行。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调整后,请通知执收机构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苏价服[2011]309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1〕309号)江苏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苏气函〔2011〕202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行为,促进气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气象专业技术机构在开展论证和评估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费,用于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
三、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收取,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计收,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按项目投资总额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收,即1000万元(含)以下1.2‰,1000万元-5000万元(含)0.9‰,5000万元-1亿元(含)0.6‰,1亿元-5亿元(含)0.5‰,5亿元-10亿元(含)0.3‰,10亿元以上0.1‰,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
政策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半收取。
四、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气象专业技术机构,气象专业技术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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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的通知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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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
六政办〔2011〕6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雷击风
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又称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雷电及其灾害特征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