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3 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ppt(供各省培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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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 生物安全注意事项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 生物安全注意事项
2020-01-23
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导原则
新型冠状病毒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 物进行管理。
病毒分离培养、动物实验等活动应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 开展前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
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三级甲等医院; ✓ 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
实验室(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4号)); ✓ 经过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临床基因扩增检测实验室。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 发〔2010〕194号))
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导原则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国卫办疾 控函〔2020〕41号)附件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 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 》;
《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国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办科 教函〔2020〕70号);
《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53号)。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 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在生物安全二 级实验室操开展,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
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 血清学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导原则
以上文件全文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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