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偿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股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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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行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点评:“偿二代”监管体系全面细化,中小险企压力较大

非银金融行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点评:“偿二代”监管体系全面细化,中小险企压力较大

-14%-2%9%20%31%10-1911-1901-2003-2004-2006-2007-2009-20非银行金融沪深300事件: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或新规),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风险综合评级;要求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以及新增重点核查对象等新规。

《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点评:《规定》在“偿二代”实施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其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完善。

原《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实施至今已有13年,已不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

原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整体框架》发布,明确“偿二代”顶层设计和施工蓝图。

2015年2月,“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发布,开始进入过渡期试运行阶段。

2016年1月,“偿二代”结束过渡期进入全面正式实施。

2017年9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启动。

在总结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成果以及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基础上,新《规定》发布。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险企“达标”难度增加。

《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评级共3项。

与之相比,当前仍在执行的2008年原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仅有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

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以及相关险企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新的监管指标体系构建多层次的监管指标体系,致力于全方位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度和偿付能力风险大小。

险企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指标要求才算达标,即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 类及以上。

要点表1: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三大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的治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财会[2015]12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15【实施日期】2015.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25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的17项监管规则,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

为保证行业顺利切换到偿二代,引导保险公司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简称11号规则)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保监会决定开展偿二代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偿二代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试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如下:一是督促保险公司落实11号规则有关要求,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二是评价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分析行业风险管理状况;三是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评估模式和机制,为偿二代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过渡期内,保险公司不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试评估结果不作为保险公司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依据。

偿二代正式实施后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方案另行发布。

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评估内容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具体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基础与环境、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三、评估方式本次试评估采取“保险公司自评估”和“监管机构抽样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即各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自评估,在此基础上,保监会选取部分公司进行复核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到期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按时履行责任的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充分性对于保障保险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和评估也越来越严格。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1. 加强资本金管理: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自有资本金水平,确保资本充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监管部门通常通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来评估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

2. 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定量和定性评估。

定量评估主要包括偿付能力比率、净资产价值等指标,定性评估则主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

3. 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

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团队和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4. 多元化投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实施多元化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5.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信任度。

1. 定量评估:定量评估是通过财务指标和数学模型等手段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量化评估。

常用的定量评估指标包括偿付能力比率、保户表外风险比率、资本充足率等。

2. 定性评估:定性评估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团队、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便全面把握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和监管合规情况。

3. 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是对保险公司在不同风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进行测试,以评估其在极端情况下的偿付能力充足性。

4. 外部评估机构评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独立评级,以提高市场和公众对其信任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2015年3⽉5⽇2015年2⽉16⽇,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了偿⼆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的努⼒。

本⽂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的观点。

⼀、问题讨论(⼀)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16号偿付能⼒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监管规则正⽂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及投资款”拆出。

(⼆)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步处理的权利。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目前,保险行业正面临着日益复杂和严峻的市场环境。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和保障客户权益,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

2023年度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如下:一、风险评估与监测: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各种风险的情况。

此外,也需要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资本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制定和实施偿付能力评估制度,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率、准备金充足率等指标,并进行压力测试和场景分析,以确保公司在各种不同风险情景下都能够偿付保险赔付。

三、风险管理措施: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和偿付能力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增加资本金规模、提高准备金水平、加强投资组合的多样化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内控等。

四、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外部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与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市场可信度。

五、合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各类违规行为和内部失误。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和检查,确保公司的业务运作符合监管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监管机构将会根据上述要求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发展以及产品创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监管机构也将根据评估结果对保险公司提出合理的改进要求,推动保险行业的稳步发展。

总之,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非常重要。

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这一要求,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客户利益的保障。

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赢得监管机构和市场的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第十一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银保监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8号意见及开展行业测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14]13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8号意
见及开展行业测试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4〕13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建设是保监会全面深化改革、守住风险底线、推动行业科学发展所做出的一项战略部署,对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自2012年4月启动以来,各项工作推进顺利。

在反复研究、测试和论证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8号的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并开展行业定量测试,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开展测试工作。

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测试工作第
一责任人,公司应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团队和工作机制。

二、请各公司结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组织财务、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准确理解偿二代新规则。

三、各公司应以2013年12月31日为测试基准日,准确采集基础数据,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开展定量测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4)第一节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5)第二节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7)第三节再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8)第三章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8)第四章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16)第五章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18)第六章汇率风险最低资本 (20)第七章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22)第八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

第五条除人身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外,市场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

各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MC市场=EX×RF其中:MC市场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EX为风险暴露,市场风险的风险暴露等于该项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另有规定除外;RF为风险因子,;RF0为基础因子;K为特征因子,,K∈[-0.25, 0.25],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第i个特征系数,n为特征系数的个数;对特征系数,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0。

第六条保险公司计算某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对该类别的各项资产(负债)分别计算,不得按类别合并计算。

第七条保险公司对某项资产(负债)采取市场风险缓释或增强安排的,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第九条本规则所称利率风险,是指由于无风险利率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三条 利率互换的利率风险暴露 EX 为合约名义本 金;基础因子 RF0 赋值如下:
7-5





> 其中: ABS 表示绝对值; D 为资产的修正久期; 合约方向为收固定利率、付浮动利率的,合约久期为正, 反之为负。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国债资产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对冲 风险,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的要求, 且套期期限不低于 3 个月的,可将国债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 债券组合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套期组合最低资本=ABS(被套期债券组合 资本要求-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 ABS 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十二条中风险因子相同。 保险公司对国债资产进行了套期保值操作对冲风险,套 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认定为高度有效的要求,或套期 保值期限低于 3 个月的,国债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债券组合 不得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国债期货空头单独计算利 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空头最低资本=ABS(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
(十一)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
资。
第二十三条 上市普通股票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 EX 为
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 RF0 赋值如下: 沪深主板股
=
中小板股
创业板股
根据股票涨跌幅度设定特征系数 k1,赋值如下:
7-9
< k1

其中,
上市股票账面价值-购买成本,购买成本为某只股票
购买成本
各次购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第二章 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利率风险,是指由于无风险利率的 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财务报表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具有明确期限的境内投资资产,应按本规则计算利率风险最 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今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偿二代二期工程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保险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不断变化,偿二代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制度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于2017年9月启动,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好国际与国内、发展与安全、保障与服务的关系,以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力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加大加快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为目标,对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方面。

规则Ⅱ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优化了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

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以体现监管支持导向。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2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

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的实施要求(一)关于定量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1号-9号的要求评估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开展压力测试。

1.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的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第十九条关于寿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的具体参数见附件1。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章关于保险公司计量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情景损失因子表和最低资本计算模板见附件2。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十六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基础情景和不利情景见附件3。

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关于境内再保险分入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因子由保监会每季度发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承办单位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承办单位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承办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保监公告[2013]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承办单位的公告(保监公告〔2013〕6号)2013年5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征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承办单位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第二批次7个研究项目的承办单位。

国内外保险公司、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机构积极申报,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经过认真研究、统筹比较,并召开项目遴选会,保监会确定了第二批次项目的承办单位。

现公告如下:一、其他风险与风险相关性项目(第一支柱项目),由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办。

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项目(第一支柱项目),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会同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办。

三、实际资本和资本分级项目(第一支柱项目),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会同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办。

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项目(第二支柱项目),由普华永道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办。

五、流动性风险项目(第二支柱项目),由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办。

六、公开信息披露要求项目(第三支柱项目),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

七、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项目,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会同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承办。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概述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概述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概述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其自身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按时履行其金融义务。

在金融系统中,偿付能力风险是一种非常关键的风险,因为金融机构如果不能满足付款义务,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和系统性风险。

为了管理偿付能力风险,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并遵循相关的监管要求。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1. 测量和评估: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建立偿付能力评估模型。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进行分析和测量,可以评估其偿付能力水平。

评估的目标是确定金融机构在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下的偿付能力变化,并且能够对风险进行适当的管理。

2. 资本管理:金融机构需要确定自身的最低资本要求,以确保其能够承担潜在的亏损。

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敞口、资本结构和资本规模等因素,制定合适的资本管理策略和措施,以保证其偿付能力的可持续性。

3. 应急规划:金融机构需要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风险。

应急计划通常包括处理金融危机的流程、组织结构和资源分配方案等。

金融机构需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训练,以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评估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评估的过程通常涉及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审查,以及对其经营
和治理情况的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帮助金融机构了解其偿付能力的强弱,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轻风险。

总而言之,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必须关注的风险之一。

通过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测量和评估偿付能力,以及制定应急规划,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管理和降低偿付能力风险,确保其可持续经营。

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规则(最新版)目录1.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定义和目的2.偿二代监管规则的主要内容3.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实施情况和影响4.我国保险业对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反应5.偿二代监管规则的意义和未来发展正文一、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定义和目的偿二代监管规则,全称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是由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和实施的一项保险业监管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提高保险行业的监管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偿二代监管规则的主要内容偿二代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等指标。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包括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等措施。

三、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实施情况和影响偿二代监管规则自 2017 年启动修订工作,目前已完成修订并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规定,自 2022 年第一季度起,保险业将统一执行新规则。

实施偿二代监管规则将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升保险行业的监管水平,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四、我国保险业对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反应我国保险业对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反应总体积极。

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实施偿二代监管规则将有助于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增强保险消费者的信心。

同时,保险公司也面临着监管规则更新带来的挑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偿付能力,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五、偿二代监管规则的意义和未来发展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实施,对于提升我国保险业监管水平,增强保险消费者的信心,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2]2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29【实施日期】2012.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保监发[2012]24号)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现予公布。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深入地参与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共同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附件: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2008年之后,中国保监会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丰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加有效地提高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并制定如下建设规划:一、指导思想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坚持风险导向,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增强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承办单位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承办单位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承办单位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承办单位的公告(2013年5月8日)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并于4月开展了第一批次6个项目研究工作。

目前,部分项目已完成,其余项目工作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了全面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我会现决定启动第二批“其他风险与风险相关性项目”等7个研究项目(见附件),并公开征集项目的承办单位,欢迎社会各界有意向、有能力的单位积极申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任务对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建设有关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并结合我国保险行业实际,提出有关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和标准的建议方案。

(各项目具体任务详见附件)二、资质要求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强的偿付能力研究能力;(二)熟悉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和发展;(三)熟悉中国保险行业实际;(四)能够投入足够的资源,确保项目质量。

三、申请材料请申请单位于2013年5月14日前向我会递交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一)项目申请书;(二)承办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专业能力、既往研究和项目成果、参与中国保险市场情况、拟投入本次项目的资源等);(三)项目工作方案(包括研究目的、项目组人员构成、总体思路、任务分解、时间进度等)。

联系人:任笛电话:************邮箱:***************.cn附件: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研究项目序号项目名称主要任务完成时间1第一支柱项目:其他风险与风险相关性项目研究拟订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中除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计量方法和资本要求标准;研究拟订最低资本各风险之间相关性的计量方法和标准。

“偿二代”下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及风险指标体系浅析

“偿二代”下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及风险指标体系浅析

“偿二代”下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及风险指标体系浅析关于《“偿二代”下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及风险指标体系浅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业的日益壮大,加之国内外金融环境变幻莫测,为科学全面地衡量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构建符合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体系和风险指标体系成为保险企业丞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偿二代”三大支柱监管要求及对风险的分类入手,分析保险企业应该如何重构偿付能力体系及风险指标体系,以期对保险企业有所帮助。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偿二代;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风险指标前言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一代”已过于简单,难以分辨出公司在业务结构、承保质量、理赔以及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及优劣,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的风险。

近年来,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思路下,结合风险分层理论、三支柱的逻辑关联、资产负债评估框架、寿险合同负债评估、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风险综合评级及市场约束机制等方面,保监会于2012年提出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即“偿二代”)。

一、偿付能力体系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

其中监管要素包括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这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为定量监管要求,主要用于测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这三大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固有风险,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手段。

所运用的监管工具包括量化最低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及监管措施。

第二支柱为定性监管要求,测度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些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固有风险,是偿付能力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所运用的监管工具包括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分析与检查以及监管措施。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框架出炉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框架出炉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框架出炉
保险从偿付能力一代监管体系过渡到偿付能力二代监管体系,变化不仅是数量上,结构框架、质量和内涵体系上都将发生彻底改变。

5 月14 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签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整体框架》作为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总体目标,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建设若干基本技术的原则,既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为各项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测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发布是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取得的一项具有关键意义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资本监管转型,市场化改革关键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的资本监管转型,保险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文点出了偿二代的核心。

2012 年4 月,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的建设工作,计划用3 到5 年的时间建设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保监会高度重视偿二代建设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项俊波主席亲自担任组长。

从偿二代建设启动伊始,项俊波主席就强调,要认真研究偿二代的顶层设计,制定发布偿二代的《整体框架》,切实保证偿二代建设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据悉,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

其中,制度特征包括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三大特征;监管要素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监管基础是指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

这三大部分密切联系、相互依恃,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整体框架》确立了三支柱的监管体系。

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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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 理的价值和目的所在,所以,在建立偿
四 原则 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 二代的监管体系时,必须对此进行关注。

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 通过这种两维的风险评估,才能真正得
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 到保险公司真实的风险轮廓,也才是需
三 责任 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 诸多的跨部门和跨条线的协调工作)。这一
条 人 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参与各项决策的风险评 要求的首次提出,对行业将带来非常积极的
估及审批。”
影响。
“I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对于I类公司的风险管
配备至少10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 理部门提出了具体的人员配置要求,包括人
为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培训计划:
首席风险官作为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高管人员,
第 (一)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至 其专业知识和能力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
二 十 一
培训 要求
少参加一次由保监会组织的风险管理培训; (二)风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内部偿付 能力风险管理培训;
设尤为重要。现在将首席风险官应每年至少参 加一次由监管组织的风险管理培训,从某些程 度上能够有利于强化高管风险认知度
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 等固有的风险,也是第一支柱偿付能力
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要求计量的对象。但是,公司的管理能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 力和水平,能够不同程度的控制、缓释
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和转移以上固有风险,而这也是风险管
(四)公司应每年对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和必要的 新,还需获得董事会审批。
更新,更新后的风险偏好应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5|普华永道
关键条款解读及建议(续)
条款
普华永道解读及建议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嵌入公司核心的业务和管理流程,是风险管理
控制各类固有风险。风险管理工具 的核心内容,也是风险管理价值实现的必要方式。现阶段,
五 原则 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 符合不同风险特性的保险公司的具体监管要求。

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 这一差异化监管的思路,实际上从某些程度上
求。”
也吸取了欧II成员国监管以及美国RBC按州监管
的优点。
对于I类和II类公司的划分方式,打破了市场上
常用的单一以规模区分的标准,增加了发展阶
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保险公司在经营决策中普遍对风险管理及其价值的重

(一) 全面预算;(二) 资产负债 视不够,更多将其视为合规事项,因此体现为风险管理参
二 十 四
管理 工具
管理;(三) 资本规划与配置; 与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程度不够。因此,对风险管理嵌入经 (四) 经济资本计量;(五) 压力 营预算、资产负债管理、资本规划与配置、经济资本和压 测试;(六)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 力测试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十分有利于提升风险
估进行识别。
要资本去覆盖的(剩余)风险。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
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
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
的重要依据。”
3|普华永道
关键条款解读及建议(续)
条款
普华永道解读及建议
第 监管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在偿二代“统一监管”的政策特征下,提出更
关键条款解读及建议(续)
条款
普华永道解读及建议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中明确 此处基于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基本理念,强调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将风险管理执 风险管理的全员责任,包括产品销售、产品管
第 行情况和效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各级 理、投资、精算和风险管理等部门,都应承担
第 十 四 条
风险 管理 部门
或相关知识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II类保险公司 应当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未设 立风险管理部门的,需设置专职风险管理岗,由 具有财务、会计、精算、投资或相关知识背景的
员数量和资质背景等。这一要求十分有利于 缓解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不足的现状。
专业人员担任。”
4|普华永道

理。”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 首席风险官在国际保险公司中是一个非常普
第 十
风险 管理
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将任命情况报告保 监会。” “首席风险官应当参加或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
遍的角色,其主要职责能够提升风险管理人 员在高管层的影响,并能够负责在高管层必 要的协调工作(考虑到风险管理工作涉及到
有效的触动了股东对风险管理的关注 • SARMRA的评估结果作为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重要输入要素,很大程度上体现
了差异化监管的思路,并有利于采用不同的干预手段 • 在中国争取和扩大金融监管标准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2|普华永道
关键条款解读及建议
SARMRA共十一章,其中第一章为总则,阐述的SARMRA的总体理念和原则;第二章为风 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重点明确了风险治理和组织架构、绩效考核以及风险文化的要求;第 三章为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重点要求了风险管理嵌入公司核心管理流程的工具和方法; 第四~九章是分类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覆盖了6大风险(不包括流动性风险);第十章为 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明确了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组织实施、评估要求和结果运用的具体 条款;第十一章是附则。 以下我们将对重点章节和条款进行解读和建议。
(一)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 管理机制的要求,在之前的89号文中已经对
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 人身险公司提出了要求,最近几年,人身险公

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并 司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现在,这一要求推广
二 风险 经董事会审批;
到了全行业。
十 管理 (二)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 而且,相比于89号文,此次更加强调了完整
第一章:总则
条款
普华永道解读及建议
第 目的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 一方面,强调了资本与风险的关系,公
一 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 司风险管理的水平将影响资本要求;另
条 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一方面,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还将作为风
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从而
1|普华永道
背景介绍(续)
“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Solvency Aligned Risk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nd Assessment (SARMRA) 是根据“偿二代”的需要创造性提出来 的,体现围绕着偿付能力监管的风险管理要求及监管 评估标准,是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SARMRA可以说是中国版的ORSA,通过提出风险管 理要求和标准,引导保险公司构建和完善风险管理体 系,并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通过风险管理评估(也称为对控制风险的评估),对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健全合理性、有效性,以及管理 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偿付能力要求(体现为调 控性资本要求)和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挂钩, 从而真正触动了保险公司管理层的利益神经,有利于 获得股东和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的重视。
SARMRA充分体现了偿二代的顶层架构设计要求,并体现了明显的本国特色,此次标准制 定的过程,中国并未简单沿用欧洲和美国的ORSA思路,而是立足于如何有效指导和监督中 国保险行业建设、落实、执行风险管理的治理、组织、制度、流程、工具以及系统,比 ORSA更具可操作性。我们认为,SARMRA突出了以下的特点: • 兼顾中观和微观的风险管理标准,使得标准更具指导价值和操作性 • 通过调控性资本要求联接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体现偿二代的整体框架和有机组成,并

中国版ORSA: 你准备好了吗?
—— 评偿二代《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 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 求意见稿)》(SARMRA)
目录
背景介绍1Biblioteka 关键条款解读及建议3
普华永道丰富的风险管理项目经验
11
PwC
背景介绍
2012年4月,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的建 设工作,计划建设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段和风险特征等因素,从而更好区分被监管公
司(我们称之为“分层”,这种“分层”技术
在国际保险监管体系中也被经常采用),实现
差异化监管。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条款
普华永道解读及建议
第 风险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经验 首次提出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非执行董
十 管理 的非执行董事担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拥 事担任,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有一
影响公司的监管评级,并进而影响公司
的机构、产品、人事任免等监管审批事
项。
第 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阐述了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与公
三 定义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司风险管理评估的逻辑关系。固有风险
条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 评估体现了业务模式、产品和投资组合
2013年5月, 完成偿二代的顶层 设计, 发布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 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提出“三支柱”的偿二代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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