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市政[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电子公文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的通知-市政办〔2016〕5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的通知市政办〔2016〕5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规定,公文处理及会议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发现一些单位存在违反行文规则报送公文、报送公文材料不齐全、不按规定时限报送和接收公文、公文格式不规范、公文管理不严格、违反会风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发〔2016〕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公文办理精简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市政办〔2014〕2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公文办理流程提高办文效能配套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14〕8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的可以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并作相关说明;报送的公文应正确标注公文紧急程度,有明文规定需在24小时内处理的公文应标注“特急”(含标注“特提”或“特急”的电报,下同);有明文规定需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的公文应标注“加急”,未标注紧急程度的来文视为普通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市政[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2011〕7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市政〔2009〕37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2008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已经2011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的通知一、背景和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文报送工作,提高报送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流程和要求。
本通知的目的是明确公文报送的步骤和要求,使公文的报送更加规范、高效,避免因报送不当而引发的问题。
二、报送流程公文报送的流程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起草公文:起草公文时,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
要求公文内容清晰准确,语言简练,表达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2.会签审批:起草完成后,需经过相应的会签审批程序,确保各部门的意见都得到充分征求和听取,并将会签意见做到全面反映和完整记录。
3.盖章签发:公文完成会签审批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盖章签发,标识公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必要时,可附加电子签章以保证公文的真实性。
4.报送并确认:盖章签发后,公文需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相关部门或相关个人。
报送时应注明报送截止时间,并保留相关报送凭证。
接收部门或个人在接收到公文后需及时确认,并将相关意见和回复报送给发文部门。
三、报送要求为确保公文报送的准确性和统一标准,以下是报送要求:1.公文格式:公文报送时,请按照《公文格式标准》进行编写和排版,确保格式的统一性。
2.公文编号:所有公文均需按照规定的编号格式进行编号。
公文编号应包含发文单位、年份以及顺序号,以保证公文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3.报送截止时间:公文报送时,需要明确报送截止时间,并加以监督和督促。
如果发文部门需要及时获得回复或反馈,请事先告知接收部门或个人并表明需要的回复时间。
4.报送渠道:公文可采用纸质报送和电子邮件报送两种方式。
纸质报送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封装和装订,以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电子邮件报送时,请将公文内容整理为PDF或Word文档,并明确邮件主题和附带的文件列表。
5.盖章签发:发文部门在盖章签发时,需保证章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章件需存放于专用章箱中,并由专人保管,确保章件的丢失和损坏。
6.保密要求:如公文涉及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内容,请发文部门在报送时注明相关保密级别和保密措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办〔2015〕3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办〔2015〕3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地市合并以来,由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和规范。
对确因工作需要的予以保留;对工作任务在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对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予以撤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予以通报,并就今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调整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一)保留桂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等128个议事协调机构(含新设立或恢复设立,见附件1),将桂林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等52个议事协调机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见附件2),撤销《桂林市志》市人民政府章节编写工作领导小组等318个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3)。
(二)凡未在通报名单之列的,一律视为自行撤销或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
(三)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文件提及但未单独下文成立、未明确具体人员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再成立。
二、今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原则(一)自治区设置有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要求地方对应设置的,可以设置。
(二)某项工作涉及面广、组织协调任务重、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设置。
(三)确需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明确工作期限或工作任务,工作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撤销。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市政办电〔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2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桂林市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了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下列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清理范围1.市人民政府发布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市直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1.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2.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3.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4.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5.党委与政府、党委办公室与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公文办理流程提高办文效能配套措施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公文办理流程提高办文效能配套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市政办〔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公文办理流程提高办文效能配套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14〕8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优化公文办理流程提高办文效能配套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3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优化公文办理流程提高办文效能配套措施一、进一步理顺和优化公文办理相关环节(一)改进公文的报送方式。
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均须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审核接收后方视为正式受理。
为适应行政中心迁移临桂新区,减少来文单位往返次数,降低行政成本,2014年7月之后,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先对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报请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电子文档进行初审,各县区及部门应将请示性公文正文、附件及其他辅助材料的电子文档备齐一并发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文书科审核同意接收后通知来文单位报送纸质公文,纸质公文的落款时间与送达市政府办公室的时间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超时的,需另行报文。
文书科对初审不合格的电子文档退回来文单位重新补充完善的同时,以公文交换方式告之相关对应科室,以便做好沟通协调。
对材料不完备的请示性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通知来文单位补齐,两天内送达,逾期者由科室做退文处理。
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上报的急件、特急件须在请示文中注明需加急办理的原因,由于主办单位的不作为造成延期报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在案,因延期报文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二)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来文办理的分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市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操作性,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
二、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对已列入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制定计划。
四、对未列入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在本年度内再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立项。
附件: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5日附件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院办〔2005〕6号)各单位:按照自治区高工委、教育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05〕4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学院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桂电〔2002〕28号),特对以下公文处理事项补充重申如下规定:一、发文权限(一)院机关各职能机构除学院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但非隶属关系的平行单位职能机构之间的一般业务联系和知照性通知,对一般性来函的函复,可以直接行文。
(二)院机关各职能机构、院评估办、院工会、院团委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向院内行文,其他机构、团体无权行文,确有需要发文的,交学院办公室转发。
各单位收到此类违规的发文可视为无效文件。
以部门名义行文,不得使用“桂电*〔*〕*号”的字号,各部门发文字号为:学院办公室—院办〔*〕*号,组织部—院党组〔*〕*号,宣传部—院党宣〔*〕*号,监察审计室—院监审〔*〕*号,教务处—院教〔*〕*号,学科建设办公室—院学科〔*〕*号,研究生部-院研〔*〕*号,人事处—院人〔*〕*号,科技处—院科〔*〕*号,学生工作处—院学〔*〕*号,招生就业处—院招〔*〕*号,国际合作处—院国合〔*〕*号,保卫处—院保〔*〕*号,财务处—院财〔*〕*号,综合管理处—院综管〔*〕*号,基建处—院基〔*〕*号,离退办-院离退〔*〕*号,评估办-院评〔*〕*号,工会—院工〔*〕*号,团委—院团〔*〕*号。
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公文标题的右上角。
凡涉及其他机构职权范围的公文,一定要会签。
如意见不一致,应当先行协商,待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二、发文办理公文草拟完成后应填写《发文稿》,拟稿人必须签名,如是以学院名义行文,所在机构负责人必须在“处核”栏签名。
严禁有发文权限的机构借用院外人员或非本机构人员草拟公文。
凡经领导签发的公文,不得随意删改,如有疑义,可向签发人提出意见,经签发人同意后才能更改。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14〕9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14〕9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及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报送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请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时,应当同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及主要依据。
(一)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文件起草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2.文件起草过程。
规范性文件涉及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市政〔2012〕14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对起草过程中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疑义的重大问题应当列出各方不同意见并予以说明理由。
如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草拟的独创性条款,应特别予以说明并列举上位法依据。
3.文件框架及内容。
(二)主要依据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依据。
2.参考适用的其他省市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一)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公文办理精简文件简报改进会风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公文办理精简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等四个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14]26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08【实施日期】2014.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公文办理精简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市政办〔2014〕2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公文办理、精简文件简报和改进会风,规范调研活动,根据桂政办发〔2013〕12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公文办理和精简文件的规定》、《精简简报的规定》、《改进会风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深入基层调研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8日附件1规范公文办理和精简文件的规定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市直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属单个部门职权的,且不需要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事项,应直函市直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能够解决的,直接答复来文单位;不能解决的,市直主管部门行文请示市人民政府,存在类似情况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归口集中行文报送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特殊情况由行文单位注明事项办理情况及困难并列理据附主管部门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凡属单个部门职权,且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在不影响行政效率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集中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直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单位必须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收集整理后,行文上报或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有分歧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6•【字号】市政[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2009〕3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我市政策环境,使各项政策措施更有利于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经历次清理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或者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要停止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等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内容的,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或者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修改: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市政[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2009〕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4月20日召开的桂林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揽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市政办函〔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24号本办各科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16〕27号)要求,进一步将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我办办文办会程序,特制定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试行)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一)收文审核文书科、承办科室收到各县区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后,应进行收文审核:1.审核报文单位是否标明了发文代拟稿公开属性,即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中的一种;如标注“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应审核报文单位是否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如不符合上述两条,按退文处理或限时补正报送。
2.如报送的是政策文件代拟稿,起草部门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7〕136号)相关要求,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和政策文件代拟稿(含电子版)一并报送。
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按退文处理或限时补正报送。
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解读材料是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的解读信息。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14〕6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14〕6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也随后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5号),对各级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统计的范围和内容、统计和报送时应把握的问题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14〕32号、桂政办发〔2014〕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和内容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详见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和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包括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和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七月十九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一、文书科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办[1999]21号)文规定,确定是否接受来文,难以确定是否受理时,应及时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确定。
应由市政府处理的公文,一律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子公文应用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05]99号)文规定办理。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办理的公文,一律通过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桂林市公文办理与传输软件》办理及传输电子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签收,收文后交由办文科办理。
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领导同志个人(市领导同志交办的除外)或副秘书长,以免造成公文在转办中无法查找而延误办理。
县、区或部门不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公文,或通过其他途径送达要求办公室办理的公文,一旦出现公文遗失或未答复的情况由送文单位自己承担过错责任。
二、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承办请示件、报告件、函件公文,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批。
三、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大公告、通告,向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承办秘书科(室)拟稿,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核稿后送秘书长审核,呈市长签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桂林市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4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桂林市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桂林市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4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要求,为保障和实现好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规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行为,结合我市公共文化单位服务范围和业务特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本着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目标要求,结合自身职能,想方设法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把贯彻落实市本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作为市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牢。
二、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完善。
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调整,由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公布本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附件:桂林市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附件桂林市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项目实施标准服务时间服务范围职能单位读书看报1.广西桂林图书馆免费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确定人均藏书量。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市政办电〔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文应当明确报送审议事项是否属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明确发文主体。
二、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各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决策草案前,必须依法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决策事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三、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前,必须依法履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四、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不得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报送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作退文处理。
附件:1.报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须知2.报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知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5.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0日附件1报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须知一、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和范围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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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1]100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11〕10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办公室(秘书科),各有关单位办公室(秘书科):
2009年,市政府下发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市政办〔2009〕15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市政办函〔2009〕21号)3个有关公文处理的文件,这些文件对公文处理各项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各单位近年来上报公文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文种使用不当、格式不规范、内容错漏及不从正
规渠道报文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者审核。
二、应当报送市政府的事项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请示件中没有标注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这类请示件不在少数。
四、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一文多事或请示事项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