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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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6]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
卫计、教育、房产、人社、公安、司法、城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二)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三)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制度衔接配合;
(六)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
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2.未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待遇,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等费用支出过大,致使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水平的家庭。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困境个人。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家庭暴力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第七条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财产状况的要求,参照申请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