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三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辽价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11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8.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2•【字号】宿政发〔2005〕71号•【施行日期】2005.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服务全市“工业突破”战略,打造全省及淮海经济区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下同)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全市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调整原则(一)对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收费,在市权范围内除确需保留外一律予以免收。
(二)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属省权范围内的,按省定最低标准调整;属市权范围内的,园区(包括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和各县工业园区,以下同)内按现行标准50%降幅进行调整,园区外按30%降幅进行调整。
(三)对需转报省以上部门批准的证件类工本费、审查费,按省规定标准调整。
三、调整内容主要对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8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如下调整:园区内执行原标准27项,降低23项,取消(免收)32项;园区外执行原标准39项,降低33项,取消(免收)10项,具体详见附表。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一)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对无证收费的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实行工业投资企业收费“两卡”制度。
在全市工业投资企业中全面实行《工业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收费监督卡》制度,“两卡”格式由市软建办和市物价局统一监制,县、区监察、物价部门负责在辖区内逐户分发和日常管理。
(三)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
对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各类培训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全市任何组织举办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培训,必须事前依据相关文件到同级软建办登记备案,经批准后到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培训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黑政发[2001]132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1]13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涉农、涉企和涉民负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严格审核,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公安部门5项:1、计算机办理户口迁入;2、计算机办理出生;3、计算机办理分户、并户;4、计算机办理死亡注销;5、计算机办理变更、更证。
上述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见附表1(略)。
(二)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公安部门2项:(1)户口迁移证;(2)居民户口簿。
2、农机部门1项:农机驾驶员初训费。
3、税务部门1项:税务登记证。
上述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2(略)。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确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
确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省以下地方政府和其它各部门均无权确立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
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停止征收。
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造成社会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25日起执行。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0 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 91 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费 9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 93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 94 体能测试费、面试费 95 收费票据工本费 9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97 珠算技术鉴定费 9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费 99 转业军官培训费 100 就业训练费 101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102 铁路货场有偿使用费 103 公路占用补偿费 104 《航行签证簿》工本费 105 《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 106 济南市狼猫山水库堤坝养护费
65 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 66 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 福 建 江 西 67 侨胞土葬管理费 68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69 测量标志维护费 70 种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1 警犬血统证书工本费 72 准予繁殖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3 警犬DNA鉴定费 74 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 75 干部医疗保健证工本费 76 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费 77 有线电视统一供片节目收费 78 节目复制工本费 79 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80 密码干部专业岗位培训收费 81 社科院研究生班收费 82 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83 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收费 84 投资评审费 85 证照费
鲁价费发[2005]106号 鲁财综[2006]5号、鲁价费发[2006]251号 鲁政办发[1999]6号、鲁信办字[1999]15 号、鲁价费发[2000]44号 鲁财综[2007]37号、鲁财综[2008]83号 鲁财综[2006]35号、鲁价费发[2006]145 号 鲁财综[2008]74号、鲁价费发[2010]207 号 鲁价费发[2002]246号 鲁价涉字[1994]68号、鲁价费发 [2002]247号 鲁价费发[2010]208号 鲁财综[2007]6号、鲁价费发[2007]171号 鲁价涉发[1995]124号 鲁财综[2006]1号、鲁价费发[2006]74号 、鲁财综[2011]74号 鲁政字[2007]184号 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 [2010]177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财综[2007]36号、鲁价费发[2007]207 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财综[2008]7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3【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欠费清缴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欠费清缴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1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欠费清缴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涉及我省26个部门,94项收费。
为了做好取消收费后的相关衔接工作,加大欠费清缴工作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取消和停止征收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应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清缴2008年12月31日前行政事业性收费欠费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清缴,确保应收尽收。
二、涉及统一取消和停征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对以前三年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查,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财政厅(见附表)。
在核查的基础上,各执收单位应将欠收的原因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清缴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单位清缴欠费情况进行统一评估,同时参考单位实际,在支出安排上给予相应考虑,并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安排的参考因素。
各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
时报告省财政厅。
*******
联系电话:68936046 87611703(传真)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清理核查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清单表 (自 2008 年 1 月—2016 年 8 月)部 门 涉及部门 序号 序号 一 人社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收费项目 评定享受政府津贴工作收 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 费 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 费 聘用合同鉴证费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 费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 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 调出调入争议费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国家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 定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文件依据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税[2014]101 号 财税[2014]101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财税[2015]102 号 执行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1 22 23 24 二 法制部门 1 2 3 4 5 交通运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 试、考务费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费财税[2015]102 号 财税[2015]102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助理广告师、 广告师职业资 财税[2015]102 号 格考试、考务费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本费 仲裁收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行政执法综合法律培训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 试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 (补)偿费 交通建设费运营车辆二级维护监测收费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财税[2015]10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政办发[2014]38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财综[2011]127 号 财综[2011]127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5 月 1 日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综[2011]9 号 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 财综[2011]9 号 级评定(检测)收费。
行政费用统计表格
9 月 1900 5000 2900 10000 2100 3300 750 2800 1500 600 29850 开展秋季团建活动
10 月 2000 5300 3100 10000 2500 3400 900 3200 1500 700 31600
11 月 1800 5400 3200 10000 2300 3600 1000 3500 1500 800 33100
行政费用统计表格
月份
办公 用品
水电费 通讯费
办公室 租金
交通费
员工 福利
维修费
培训费
保险费
其他 费用
月度 总计
备注
1 月 2000 5000 300000 500 27000
2 月 1500 4800 2800 10000 2500 2500 500 2500 1500 400 26500
年末员工培训
12 月 2100 5500 3300 10000 2600 3800 1100 4000 1500 900 34800 准备年终总结会议
总计 21400 61000 36100 120000 27900 37200 9550 33200 18000 7300 338650
表格说明: 月份:统计每个月的行政费用。 办公用品:包括文具、打印纸、墨盒等。 水电费:包括办公室的水费、电费等公共事业费用。 通讯费:电话费、网络费等通讯相关费用。 办公室租金:办公场所的租赁费用。 交通费:公务出行的交通费用。 员工福利:包括生日福利、节日福利等。 维修费:办公设备和设施的维修费用。 培训费:员工培训相关的费用。 保险费:办公室财产保险等保险费用。 其他费用:其他未列出的行政相关费用。
月度总计:每个月所有行政费用的总和。 备注:用于记录特殊事项或说明。 使用指南: 该表格应每月更新一次,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年末进行年度总结,为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和费用控制提供参考。 对于超出预算的项目,需进行原因分析,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冀政办〔2013〕13号)和《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方案》(冀办发〔2013〕30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3个部门19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纠风办、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2013年9月29日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为每平方米18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1500元降为每平方米13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600元降为每平方米3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400元降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部分计量检定收费(一)游标卡尺(0~1000)mm由75元降为70元,(0~2000)mm,由100元降为90元。
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2010-877
发改价格[2010]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治理规范基础上,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明确具体的定价项目、定价主体、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和定价范围等,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一、表一填写有关内容说明横项(一)“收费部门”指本系统收费部门个数。
(二)“收费项目数”指一级收费项目数。
纵项(一)“按项目性质统计”1、行政性收费指国家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2、事业性收费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二)“按管理权限统计”1、中项中标项目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中项省标项目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省项省标项目指省审批项目、省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其他项目指省审批项目、省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按项目类别统计”1、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
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
2、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
3、涉外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办理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事项过程中收取的费用。
4、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5、考试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6、培训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7、其他收费指上述六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表二填写有关内容说明(一)“收费部门”系指各系统本级具体执收的部门及下属的收费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取消5项、转出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收费项目名称征收部门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项)1.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 劳动能力鉴定费3.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和计划生育(六)菌(毒)种、试剂、标本、实验动物费4. 法定培训收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5. 省委党校收费省委党校(3)培训费二、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1. 汽车过渡费交通运输——结束——。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2011]财综号,国办104302014〕发〔号,闽财综号[2005]55
日12005年10月起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2011]财综号,国办104302014发〔〕号,闽财综号[2005]55
日月12005年10
公安部门
〕财综〔201367号,闽财综〕2013〔号44
月起20137年
1.
8
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
公安部门
〕2013财综〔号,闽财综672〔2013〕44号
2013年7月起
9
侨胞土葬管理费
民政部门
闽财综〔2013〕61号
月112013年日起1
10
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司法部门
财综[2013]67号
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
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
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
取。
12
土地登记费
国土部门
〕2011财综〔号,国办104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2011工信部联企业〔号认定的小型和微300型企业,长期免征。
13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国土部门
财综〔2012〕号97
2013年1月1日月12年至2014日31
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
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
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12.
)因遭受水灾、火(5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
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
免收。
3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人防部门
闽政办224〔201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规定要求,我们对本市地方法规、规章批准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所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取消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改变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性质。
现将取消和调整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准产证申报费”等17个部门的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一)本次取消收费项目的下列文件予以废止:1.《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5]136号、沪财综[1995]42号)。
2.《关于对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城市排水管理处要求收取〈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等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5号、沪价行[1994]127号)。
3.《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证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9号)。
4.《关于调整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6]119号、沪财综[1996]33号)。
5.《关于降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356号、沪财综[99]76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沪价费[2003]6号、沪财预[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03]6号、沪财预[2003]7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将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补办出租汽车准营证等两项收费并入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具体执收部门和项目见附表一)。
竣工档案编制费等两项收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见附表二)。
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有5项(具体见附表三)。
二、本市劳动部门执收的“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费”更名为“用人单位综合管理费”。
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由执收主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后,对履行职能所必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给以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注销及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二: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涉企收费项目附件三:降低收费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部门项目名称批准文号一级项目二级项目1经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费沪价费(94)133号.沪财综(94)38号2交通汽车维修质量调解费沪价涉(92)237号3商委防伪标志工本费沪财综(96)17号.沪价行(96)93号4水务船舶过闸证工本费沪财综(95)63号.沪价行(95)234号5排灌机构管理费沪价涉(92)246号6规划地名资料费沪价涉(92)230号7竣工档案编制费沪价涉(92)230号8体育游泳池管理费沪价涉(92)291号9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沪财综(95)87号.沪价行(95)283号10科技科技经营.科技咨询登记证书沪价费(94)128号11市科技成果登记费沪价行(96)145号.沪财综(96)39号12公安消防管理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沪财综(94)64号.沪价费(94)228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沪财综(94)64号.沪价费(94)228号13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特种行业变更.审证手续费沪价涉(92)191号14机动车辆管理收费通勤车停车牌证工本费沪价涉(92)191号15办理合同制工人录用手续费抛锚车辆牵引费沪财综(96)42号16劳动办理合同制工人录用手续费沪价涉(92)177号17人事合同鉴证书沪价涉(92)219号18工商旧车验证手续费沪价涉(92)165号19企业注册登记费外资机构代表证.工作证沪价行(96)307号20技监化学检测沪价涉(92)177号21技术分级沪价涉(92)177号22经委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工本费沪财综(2000)62号.沪价行(2000)207号归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部门项目名称原批准文号原项目名称并入项目的名称1交通补办出租汽车准营证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沪价涉(92)354号2补发出租汽车明确标价签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沪价涉(92)354号附件二:转作经营服务性的涉企收费项目序号部门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初审意见备注1规划竣工档案编制费造价0.06%沪价涉转经营(92)230号2公安抛锚车辆牵引费 250元/辆.次沪财综转经营转后的执收(96)42号主体为企业附件三:降低收费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部门项目名称原收费标准批准文号降标后的收费标准一级项目二级项目1房地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沪价涉(92)421号每次80元2文广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50元/证沪财综(94)58号.沪价费(94)272号正本10元.证.副本15元/证3体育体育场所使用开放证每证50元沪价行(95)283号.沪财综(95)87号正本10元/证.副本15元/证4公安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计算机打印各类人口统计汇总表 20元/张沪价费(94)78号.沪财综(94)21号10元/证5驾驶员管理收费磁卡式驾驶证15元/本;补发加1倍沪价费(94)264号5元/证。
内蒙古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治区气象局:你局《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内气发[201213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0、《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相关收费标准后,现就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革委员会文件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治区气象局:你局《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内气发[20121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0、《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相关收费标准后,现就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分别执行以下收费标准:一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
55元/平米:二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50元/平米;三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
40元/千米,二、自治区内的大型工程。
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签署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委托合同后,可收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执行附表1收费标准.三、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检测机构.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和建(构)筑物防雷检测,分别执行附件2、附件3所列收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财综[2013]40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财综〔2013〕40号)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贸促会,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助力打好“四大攻坚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和《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有关要求,经对我省正在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我省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和免征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的有关工作。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和票据缴销手续,及时做好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在2013年8月1日前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收费收入,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三、本次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助力打好我省“四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29•【字号】苏财综[2003]131号、苏价费[2003]338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03年10月29日苏财综[2003]131号、苏价费[2003]338号)省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我们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和要求,对国务院两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随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1、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工本费(公安)2、消防产品安全许可证(仅指灭火器维修)(公安)3、对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防盗保险柜(本)生产收取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收费(公安)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许可证费(原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许可证费更名为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公安)5、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费(劳动)6、室内装饰资质审批费及变更登记费(建工)7、一次性合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评审(初审)费(卫生)8、对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人员收取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卫生)9、工商部门收取的法定培训费(包括:经纪人资格考试培训、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企业登记代理人培训、广告审查员资格培训)10、外省市书刊在江苏省印刷准印证(新闻出版)11、江苏省图书出海上印刷准印证(新闻出版)12、新增车间、型剂审评费(药品监督)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