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和停止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
冀政办函57号
二 00 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 项) 《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民政部门(3 项) 1老年优待证工本费 2骨灰安放证工本费 3火化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2 项) 1农作物种子管理费 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 人防部门(2 项) 1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收费 2人防工程建设费 人事部门(2 项) 1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 2公务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工本费 卫生部门(3 项) 1医学鉴定收费 2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计算机临床技能测评考务费 3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报名考务费 建设部门(1 项) 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 广电部门(1 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 知识产权部门(1 项) 专利纠纷调处费 测绘部门(1 项) 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 发展和改革部门(1 项) 铁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50 项) 公安部门(3 项) 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 2暂住证卡工本费 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2 项)
2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
பைடு நூலக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 项)
《生育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5 项)
1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2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
教育部门(7 项)
1高考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37 项)
物价部门(1 项)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
新闻出版部门(1 项)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制部门(2 项)
1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2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
财政部:明年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明年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导读】2012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2月19日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农业部门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门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海关部门5、ATA单证册调整费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吉林公务员面试。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年4月1日起,多达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涉企),等等。
同时,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
这将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什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3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根据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等;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
通知要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41项收费将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发改委23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也就是说,以后这41项收费就不用再交了。
在这41项收费中,涉及企业的共35项,涉及个人的共6项。
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清真食品认证费、卫生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认证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等。
减负降费举措接连出台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两会之后,一系列新的减负降费的举措接连出台,目标直指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费用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我省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我省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8项)(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公安部门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环境保护部门2.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房屋转让手续费4.白蚁防治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测绘部门5.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6.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2项)国土部门1.地质成果资料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环境保护部门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交通部门3.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4.船舶登记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卫生计生部门5.卫生检测费6.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水利部门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农业部门8.农作物委托检验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9.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10.农药登记费(辽政发[2008]4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征)畜牧部门1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1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13.兽药委托检验费海洋渔业部门1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质检部门1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16.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1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取消、停征和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通知》涉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收的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征和免征。
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征地管理费;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是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免征的是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小微企业范围)。
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要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的有关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在2015年1月1日前收取但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对已经取消、停征和免征的收费项目,凡已征收的,应全额退还缴款人或缴费单位。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的安排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大政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大政发[2009]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8] 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 [2008] 44号)精神,按照国家规范政府职能和建设公共财政的有关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国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全市继续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除国家、省政府以及上级政府授权市政府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和开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已经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对市政府决定保留的6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执收部门必须依法治费,加强征管。
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本次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发生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的收费,要按照原规定足额收缴,并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所属的部分依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保障工作经费的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纳入其主管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对不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妥善处理,在此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1
.
公 证费
(
事业 性 收 费 目 6项 _ y 限 于 行政机 关 司 法2 0 8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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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征 的行
1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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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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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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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面 清 理 规范 涉企 收 费 的 工 作部 署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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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以 统 筹安 排 保 障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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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底
步减 轻 企业 和 社 会 负 担
展环 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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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化 实 体 经 济发
前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要 在 本 辖 区 范 围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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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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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行政 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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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 维 类 产 品 质量 检验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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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产 品 质量监 督 检验 收费 其他 至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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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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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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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 的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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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市政公 用 设施
、
园 林绿化损 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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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性 收 费
住 房和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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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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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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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乡 建设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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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冀政办函[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取消和停止征收以及需进行规范的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2008年10月1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物价部门(1项)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新闻出版部门(1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法制部门(2项)1行政执法证工本费2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公安部门(2项)1微机办理户籍收费(手续费、查询服务费)2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项)《生育证》工本费交通部门(5项)1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2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教育部门(7项)1高考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2报到证补发手续费3中师毕业生学历提高班培养费4成人中专高考免试生报名费5成人专科二学历招生费6学历文凭认定考试报名考务费7教学仪器站损耗运杂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民政部门(3项)1老年优待证工本费2骨灰安放证工本费3火化证工本费农业部门(2项)1农作物种子管理费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人防部门(2项)1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收费2人防工程建设费人事部门(2项)1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2公务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工本费卫生部门(3项)1医学鉴定收费2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计算机临床技能测评考务费3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报名考务费建设部门(1项)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广电部门(1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知识产权部门(1项)专利纠纷调处费测绘部门(1项)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发展和改革部门(1项)铁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0项)公安部门(3项)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2暂住证卡工本费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2项)1社会团体登记费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财政部门(3项)1珠算证书工本费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人事部门(1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4项)1劳动合同鉴证费2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水利部门(1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项)1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4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部门(4项)1疫情处理费2卫生许可证工本费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4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机构编制部门(1项)事业单位登记费税务部门(地税)(1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项)1集贸市场管理费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含临时经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项)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收费2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收费3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收费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收费5计量授权证书收费6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收费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收费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收费统计部门(1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林业部门(3项)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林权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项)1已生产药品登记费2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3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4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5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建设部门(4项)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4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已收取污水处理费的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国土资源部门(2项)1地质档案资料使用费2土地证书工本费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计量收费降低30%建设部门(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石家庄、邢台、廊坊、沧州)降低50%税务部门(地税)(1项)普通发票运杂、损耗费降低23%公安部门(1项)驾驶员考试收费降低30%铁道部门(1项)铁路公正计量称重收费降低30%卫生部门(2项)1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降低25%2临床检验质控成本费降低5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项)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降低50%国土资源部门(1项)征地管理费降低50%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卫生部门(1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红十字会(1项)卫生救护培训费财政部门(1项)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粮食部门(1项)信息咨询服务费农业部门(1项)农机服务费建设部门(1项)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费环境保护部门(1项)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文物部门(1项)文物鉴定费规范收费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教育部门(2项)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2教育干部培训收费人事部门(1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项)企业流动人员档案保存管理费。
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哪些
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哪些推荐文章抗日战争胜利演讲稿有哪些热度:老师入党心得体会有哪些热度:香港有哪些好玩的旅游景点热度:高中学习历史有哪些方法比较有效热度:男性性功能障碍的疾病有哪些热度: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3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小编整理了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欢迎阅读!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哪些_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两部委发通知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养登记费下月起停征商标注册收费要降一半继财政部17日宣布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后,财政部、发改委昨日再度发布通知,包括白蚁防治费、婚姻登记费在内的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两部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规范收费为企业个人减负通知显示,取消或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两部委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足额征收,按照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对于此次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因,两部委回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南都记者注意到,3月17日财政部官网发布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
财综[2008]78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
财综[2008]78 财综[2008]78 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 事业/ 时尚女鞋网 (更新日期:2008-12-16 3:28:54) 点击次数:465 财综[2008]78 财综[2008]78 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 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 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 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 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 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 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 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 年 1 月 1 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 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 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两部门: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两部 门: 取消和免征 3 0 项 行政 事业性 收费
近 日, 财政部会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上海 、 山东 、 河南三地 定 自2 0 1 3 年 1 月 1日 起, 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 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 ( 下 费 、 户 口簿工本费 、 户 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 企
国资委表示 , 2 0 1 3年是“ 十二五” 承上启下的一
通知 明确 , 试点地区工程监理企业 、 工程招标 年 , 也是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的关键阶段 , 为进一
代理机构资质资格 申报与审批 的范 围和程序不变 。 步提升中央企业适应复杂经济环境和市场形势的能 2 0 1 2 年l 2 月2 5日起 , 上海 、 山东的工程监理企业 、 力, 国资委印发 了《 关于 2 0 1 3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资质资格 ,均须通过新系统 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 对中央企业进行全
国资委 : 2 0 1 3 年中国央企将施行全 面风险管理
国资委 日 前 发 布消 息 , 中央企 业将 从 2 0 1 3 年起 实 施全 面风 险管 理 , 并 派 驻各 中央企业 监 事会 对 中 央企业 管理 提 升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
报、 审批 , 并直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系统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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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 加强财经对外交流合 报。2 0 1 3 年 1 月 4日 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通 作。 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 完善预算管 知要求受理上海 、山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程监 理制度, 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 深化财经对外交流合作 。 理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申报 ; 2 0 1 3 年2 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豫政[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政策法规(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改革工作实际情况,做好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社保、人事关系的划转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移交工作中应当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数据库,反映每个农场需要分离、已分离或者确定农场继续举办社会职能等情况,全面覆盖参加改革的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其改革情况。
数据库实行销号制,做到改革到位一个,登记一个,销号一个。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承担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增加的财政开支,以及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的人员安置、机构设置等费用,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各类楼堂馆所建设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财政部从地方投入情况、农工减负程度、群众满意度、改革完整性、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等方面,对试点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停止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限期一年整改。
整改合格后第二年,再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扣回已拨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并将上年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励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辽政发[2008]4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8〕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8〕20号),按照国家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1、对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属于履行政府职能所发放的表、证、单、书等证照,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发放,其所需要的印制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表、证、单、书等证照经费预算,并统一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印制。
2、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安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予以拨付;对未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研究处置,在处置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3、对于国家开征燃油消费税取消养路费等六费涉及到的交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央燃油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总局质量司、计量司、监督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范围(一)取消1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二)停征3项:1.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3.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经费保障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应向财政申请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予以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所属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本部门项目支出,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解决。
质检总局将积极争取并配合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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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
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
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
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
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
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
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