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免征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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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政府性基金9项,降低商标注册收费标准50%(具体见附件1),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二、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

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三、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2)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贷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不得随意提高利率。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中央和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尤其是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将取消、降低及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消、降低的收费落到实处。

本文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序号计费单位原收费标准收费文件现收费标准取消的收费1联运业务服务收费按联运收入5‰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1999〕330号取消2涉外建设项目技术安全防范设备安装服务费按设备购置金额10%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1999〕221号取消3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中的企业年检资料代录费元/户100-200省物价局皖价服〔2007〕144号取消4民航安检服务费10省物价局皖价服〔2002〕108号取消按下限执行的收费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见文计价格〔2002〕125号按下限标准执行,可下浮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见文同上同上3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见文同上同上4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见文同上同上5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见文物价局、计委皖价经费字〔2000〕18号按下限标准执行,可下浮6招标代理服务费见文计价格〔2002〕1980号按下限执行7人才中介服务收费中向用人单位收取日常现场招聘元/天·摊位200-300省物价局皖服函〔2007〕76号200元,可下浮日常现场招聘月元/月800-1000800元,可下浮专场及大型招聘会元/天·摊位400-500400元,可下浮8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洽谈会场地租赁费元/天·摊位200-300省物价局皖服函〔2007〕119号200元,可下浮降低的收费1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见文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293号暂降低50%2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见文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109号暂对企业降低20%3房产测绘收费新建房屋住宅元/平方米1.40省物价局皖价房〔2004〕307号1.0元/平方米非住宅元/平方米2.402.0元/平方米4企业抵押贷款中介机构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见文省物价局皖价房字〔2005〕308号减半。

1-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1-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1)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2)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三篇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三篇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三篇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一**年,我局在区工委、管委的正确领导下,贯彻落实省、市局价格管理精神,深化价格改革和服务,保障改善民生,加强队伍建设,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秩序。

1、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一是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拟定计划,稳步实施,已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下一步将向市局申请批复我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方案,拟于**年1月1日实施居民阶梯水价。

二是稳定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定期对区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其收费严格按照医改的标准执行。

2、深入开展清费治乱、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自**年5月1日起,按照市物价局要求,全区范围内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

共注销收费许可证11个。

二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对相关收费行为进行了清理,及时变更和取消了部分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大了清费治乱力度,从源头上规范了收费行为,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经济环境。

三是落实收费报告制,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

对现有11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全部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和清单制度,不断加强收费动态信息化管理。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一是对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开展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维护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是联合市物价局检查组,对我区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分别对环保局、建设局、国土局、卫生局、医院等单位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涉农、涉企收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各项收费标准,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三是开展房地产明码标价检查,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四是节假日期间组成价格检查小组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防止节假日期间哄抬物价,主要检查了涉及民生的公路客运、宾馆饭店、药店以及各销售点,肉、禽、蛋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市场价格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不规范经营者都依法进行了现场教育、及时纠正处理,确保了我区价格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关于涉企收费自查报告范文(16篇)

关于涉企收费自查报告范文(16篇)

关于涉企收费自查报告范文(16篇)关于涉企收费自查报告范文(精选16篇)关于涉企收费自查报告范文篇1为落实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清理整顿银行不合理收费等要求,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近日出台减免企业收费等举措,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370亿元至390亿元。

根据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四大银行和浦发银行上报的清理整顿涉企相关收费情况报告,这5家银行减免、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达数十个。

中行总行决定:自8月1日起,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包括财务顾问费、金融市场咨询费、公司金融咨询服务费、国际结算融资安排费、国际结算咨询顾问费、受托管理贷款及转让服务费、公司金融风险承担费等费用;取消常年财务顾问费;取消对公贷款承诺函手续费和个人循环额度贷款承诺费。

农业银行总行决定自8月1日起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包括免收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循环额度管理费等7项承诺类费用;免收常年财务顾问、投融资财务顾问、信息咨询顾问、债务类融资顾问、企业上市顾问、并购重组顾问、企业经营管理顾问等12项顾问类费用;免收三农客户小额账户服务费、工本费;停止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取消14项涉企费用,包括工程造价协作顾问费等;下调17项结算类收费标准。

农行称上述措施合计一年给企业“让利”100亿-110亿元。

工商银行决定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共计19项,包括资金管理费等4项顾问类费用,贷款承诺费等8项承诺类费用,以及补发贷款单据等7项贷款服务类费用;取消对公账户余额管理、跨境查询、代办抵押登记等10项收费项目;下调11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个人结算类收费项目。

建设银行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企业常年财务顾问费、经济与金融信息咨询费等14项收费。

建行还精简服务收费项目,今年8月1日公示的新版服务价目表在20__版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大幅度归并,项目减少三分之一。

浦发银行决定在去年以来已经取消对公账户监管费、备用贷款承诺费等70余项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再次取消、调整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包括取消常年财务顾问费、房地产财务监管费、可撤销贷款承诺手续费等9项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免征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2〕1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免征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2〕1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免征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2〕14号各市、县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2220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8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免征和取消收费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立即通知所涉及收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及时注销或变更《收费许可证》,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二、关于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汽车维修工时单价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经费字…2000‟28号)中有关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停止执行,其他收费项目、标准不变。

三、为便于各地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准确把握所涉及文件依据,现将取消和免征的收费所涉及标准文件予以明确(详见附件1、2)。

四、各地要把收费单位落实国家政策情况作为今年收费年审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重点审查,并于5月10 日前将本地落实情况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物价局也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免征项目涉及收费标准文件一览表2.取消项目涉及收费标准文件一览表安徽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免征项目涉及收费标准文件一览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1企业注册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税务2税务发票工本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8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221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0‟159号海关3海关监管手续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9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商务4装船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01号5手工制品证书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01号6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01号出入境检验检7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8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疫40号质监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3‟141号贸促会10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11ATA单证册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378号国土资源12土地登记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1‟111号新闻出版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3004号农业14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等)15新兽药审批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6《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7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林业18林权证工本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旅游19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32号20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83号21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83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22清真食品认证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117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0‟328号附件2取消项目涉及收费标准文件一览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交通1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59号2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皖价经费字…2000‟28号3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价格改革,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力度。

开展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集中推进行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工作。

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问万家企业、看清单成效”问卷调查、进企业集中走访和清单集中宣传活动。

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清单。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二、扶持农业种养殖业和秸秆初加工业发展。

积极帮助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皖价商〔2014〕132号文件所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核实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

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业用水最终到户水价同价。

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

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

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2.公共洗浴费。

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二)代收费。

1.教材费。

各地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的版本并经省价格、新闻出版部门定价的教材费用。

按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皖价服[2010]209号

皖价服[2010]209号

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

皖价服[2010]209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规定,现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相关收费单位做好《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工作。

除取消个人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自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取消、降低以及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和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取消、降低和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我省已于2014年4月1日放开,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4〕42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根据本通知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核定的贸促会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放开,《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贸促会系统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13〕86号)同时废止。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
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4日
附件
.doc
——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省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收费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省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收费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省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收费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省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收费事项的通知(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减少审批和收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各部门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事项进行了自查清理。

经过认真审核并经研究决定,首批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共取消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150项;对省工商局等10个部门的收费事项,共取消34项。

现予以公布:一、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1、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7项:(1)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小型基本建设项目(2)限下基建项目(不含省投资)(3)业主自筹及商业银行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调整概算(4)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项目(5)外商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6)地勘项目(7)外商投资娱乐类项目2、省人事厅取消审批5项:(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2)工龄工资(3)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4)专家延退(5)专业技术和党政干部家属及录用干部“农转非”取消审核1项:(1)正常退休待遇核定取消备案1项:(1)工作人员正常退休3、省交通厅取消审批13项:(1)公路征费稽查站开业批准(2)施工作业拆迁航标(3)国、省道及县乡公路路网规划审批(4)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审批(5)地市质监站考核验收(6)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7)港口岸线使用审批(8)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审批(9)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审批(10)非经营性教练场开业(11)驾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证(12)三、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开业(13)汽车租赁企业开业取消审核6项:(1)企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2)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3)省内跨市(地)货运企业筹建(4)省内跨市(地)货运配载线路专营(5)车辆包车客运项目(6)汽车维修人员资格认证4、省建设厅取消审批9项:(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2)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方案(3)城市设计试点项目(4)地下工程特殊专用设备、器材定型、生产(5)各类无资质岗位培训办班点(6)建筑业企事业单位设立(7)房改房进入市场准入制度(8)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评选(9)年度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和推广计划取消审核4项:(1)省技术进步优秀企业、优秀新产品评选(2)全国村镇建设现代示范镇(3)省属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4)设市城市。

关于涉企收费自查报告范文(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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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企收费自查报告范文(通用10篇)关于涉企收费自查报告范文(通用10篇)一转眼,时光飞逝如电,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顾这一段时间存在的工作问题,为此一定要做好总结,写好自查报告喔。

自查报告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涉企收费自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涉企收费自查报告篇1按照《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涉企收费的通知》要求,我市经信委系统认真开展了清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我们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安排专门力量具体负责。

及时向各区市县经信局、煤炭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转发了《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涉企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经信局、煤炭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委内各科室、下属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涉企收费清理和自查工作,填写《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按时报送清理情况。

二、认真清理按照《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涉企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经信局、煤炭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委内各科室、下属单位认真开展了涉企收费清理工作,并及时反馈了清理情况。

目前,我市经信委系统共有以下涉企收费。

一是XX市煤炭局依据《国务院446号令》、《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等规定,对煤矿工人开展安全培训,收费140元/人次,鉴于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建议保留此项收费。

二是我委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的行政收费项目,建议保留。

三是我委下属单位收费。

无线电监测站的无线电设备检测费是严格按照川价函〔2002〕146号文件征收,建议保留。

我们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全市经信系统涉企收费项目,对发现涉企乱收费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企收费自查报告篇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XX]45号)要求的通知精神,我局联合市发改局、市工信局认真组织对全市20XX年涉企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完成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我局联合市发改局、市工信局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部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股室长为检查组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二、自查基本情况自通知下发后,我们对全市22家单位37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20XX年我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共收入涉企行政性收费及基金10878.37万元,并足额缴入国库,经检查我市没有私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越权自定收费标准的现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政策法规(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改革工作实际情况,做好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社保、人事关系的划转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移交工作中应当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数据库,反映每个农场需要分离、已分离或者确定农场继续举办社会职能等情况,全面覆盖参加改革的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其改革情况。

数据库实行销号制,做到改革到位一个,登记一个,销号一个。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承担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增加的财政开支,以及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的人员安置、机构设置等费用,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各类楼堂馆所建设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财政部从地方投入情况、农工减负程度、群众满意度、改革完整性、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等方面,对试点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停止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限期一年整改。

整改合格后第二年,再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扣回已拨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并将上年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励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皖价服〔2014〕14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经研究,决定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建设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收费、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含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等6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二、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质量合规、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收费具体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述价格放开后,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定价权。

相关资质主管部门要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促进竞争。

各相关中介机构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价格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物价局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财综[2008]251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251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进行监督,我们对2007年12月31日前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有关媒体上对社会公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联系。

省财政厅综合处************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附件: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1、资格考试费┃□┃┃┣━━━━━━━━━━━━━━━━━━━━╋━━━━━━━━━━━━━━━━━━━━━━┫┃┃(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838号┃┃建设┃┃┃┃┣━━━━━━━━━━━━━━━━━━━━╋━━━━━━━━━━━━━━━━━━━━━━┫┃┃(2)注册建筑师┃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620号┃┃┣━━━━━━━━━━━━━━━━━━━━╋━━━━━━━━━━━━━━━━━━━━━━┫┃┃▲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80号┃┣━━━━━━╋━━━━━━━━━━━━━━━━━━━━┫┃┃┃3、从事农用作业拖拉机收费┃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8号┃┃┣━━━━━━━━━━━━━━━━━━━━┫┃┃┃(1)驾驶员考试费┃┃┃┣━━━━━━━━━━━━━━━━━━━━┫┃┃┃(2)车辆检验费┃┃┃农业┃┃┃┃┣━━━━━━━━━━━━━━━━━━━━┫┃┃┃(3)放大字号费┃┃┃┣━━━━━━━━━━━━━━━━━━━━┫┃┃┃(4)证照费┃┃┃┣━━━━━━━━━━━━━━━━━━━━┫┃┃┃(5)号牌费┃┃┣━━━━━━╋━━━━━━━━━━━━━━━━━━━━╋━━━━━━━━━━━━━━━━━━━━━━┫┃┃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66号┃┃财政┃┃┃┃┣━━━━━━━━━━━━━━━━━━━━╋━━━━━━━━━━━━━━━━━━━━━━┫┃┃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皖价费[2005]265号┃┣━━━━━━╋━━━━━━━━━━━━━━━━━━━━╋━━━━━━━━━━━━━━━━━━━━━━┫┃┃6、价格事务业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28号┃┃┣━━━━━━━━━━━━━━━━━━━━╋━━━━━━━━━━━━━━━━━━━━━━┫┃物价┃7、价格信息服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35号┃┃┣━━━━━━━━━━━━━━━━━━━━╋━━━━━━━━━━━━━━━━━━━━━━┫┃┃8、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公告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2]586号┃┣━━━━━━╋━━━━━━━━━━━━━━━━━━━━┫┃┃┃9、安微省经纪执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028号┃┃┣━━━━━━━━━━━━━━━━━━━━┫┃┃┃(1)培训费┃┃┃工商┃┃┃┃┣━━━━━━━━━━━━━━━━━━━━┫┃┃┃(2)考试费┃┃┃┣━━━━━━━━━━━━━━━━━━━━╋━━━━━━━━━━━━━━━━━━━━━━┫┃┃▲10、省著名商标公告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35号┃┣━━━━━━╋━━━━━━━━━━━━━━━━━━━━╋━━━━━━━━━━━━━━━━━━━━━━┫┃┃▲11、船舶、船民证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120号┃┃┣━━━━━━━━━━━━━━━━━━━━┫┃┃公安┃(1)《船舶户口簿》┃┃┃┣━━━━━━━━━━━━━━━━━━━━┫┃┃┃(2)《船舶户牌》┃┃┗━━━━━━┻━━━━━━━━━━━━━━━━━━━━┻━━━━━━━━━━━━━━━━━━━━━━┛┏━━━━━┳━━━━━━━━━━━━━━━━━━━━━━┳━━━━━━━━━━━━━━━━━━━━━━━┓┃┃(3)《船民证》┃┃┃┣━━━━━━━━━━━━━━━━━━━━━━┫┃┃┃(4)《临时船民证》┃┃┃┣━━━━━━━━━━━━━━━━━━━━━━╋━━━━━━━━━━━━━━━━━━━━━━━┫┃┃▲12、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99号┃┃┣━━━━━━━━━━━━━━━━━━━━━━╋━━━━━━━━━━━━━━━━━━━━━━━┫┃┃▲13、机动车辆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5]71号┃┃┣━━━━━━━━━━━━━━━━━━━━━━┫┃┃┃(1)车辆喷漆放大字号费┃┃┃┣━━━━━━━━━━━━━━━━━━━━━━╋━━━━━━━━━━━━━━━━━━━━━━━┫┃┃14、犬类登记费及年度审验注册费┃□┃┃┣━━━━━━━━━━━━━━━━━━━━━━╋━━━━━━━━━━━━━━━━━━━━━━━┫┃┃(1)合肥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08号┃┃┣━━━━━━━━━━━━━━━━━━━━━━╋━━━━━━━━━━━━━━━━━━━━━━━┫┃┃(2)安庆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393号┃┃┣━━━━━━━━━━━━━━━━━━━━━━╋━━━━━━━━━━━━━━━━━━━━━━━┫┃┃(3)铜陵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1]376号┃┃┣━━━━━━━━━━━━━━━━━━━━━━╋━━━━━━━━━━━━━━━━━━━━━━━┫┃┃(4)马鞍山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4]291号┃┃┣━━━━━━━━━━━━━━━━━━━━━━╋━━━━━━━━━━━━━━━━━━━━━━━┫┃┃(5)黄山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5]716号┃┃┣━━━━━━━━━━━━━━━━━━━━━━╋━━━━━━━━━━━━━━━━━━━━━━━┫┃┃(6)蚌埠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48号┃┃┣━━━━━━━━━━━━━━━━━━━━━━┫┃┃┃(7)淮北市┃┃┃┣━━━━━━━━━━━━━━━━━━━━━━╋━━━━━━━━━━━━━━━━━━━━━━━┫┃┃(8)芜湖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718号┃┃┣━━━━━━━━━━━━━━━━━━━━━━╋━━━━━━━━━━━━━━━━━━━━━━━┫┃┃15、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57号┃┃┣━━━━━━━━━━━━━━━━━━━━━━╋━━━━━━━━━━━━━━━━━━━━━━━┫┃┃16、非机动车号牌和临时标志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358号┃┣━━━━━╋━━━━━━━━━━━━━━━━━━━━━━╋━━━━━━━━━━━━━━━━━━━━━━━┫┃司法┃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规[2000]14号┃┣━━━━━╋━━━━━━━━━━━━━━━━━━━━━━╋━━━━━━━━━━━━━━━━━━━━━━━┫┃法院┃18、法医委托检验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66号┃┣━━━━━╋━━━━━━━━━━━━━━━━━━━━━━╋━━━━━━━━━━━━━━━━━━━━━━━┫┃┃▲19、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省计委、财政厅等皖交财[1991]120号、┃┃┃┃[1992]155号┃┃┣━━━━━━━━━━━━━━━━━━━━━━╋━━━━━━━━━━━━━━━━━━━━━━━┫┃┃▲20、船舶过闸费┃省政府第68号令┃┃┣━━━━━━━━━━━━━━━━━━━━━━╋━━━━━━━━━━━━━━━━━━━━━━━┫┃交通┃▲21、货物港务费┃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22、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0]371号┃┃┃费┃┃┗━━━━━┻━━━━━━━━━━━━━━━━━━━━━━┻━━━━━━━━━━━━━━━━━━━━━━━┛┏━━━━━┳━━━━━━━━━━━━━━━━━━━━┳━━━━━━━━━━━━━━━━━━━━━━━┓┃┃▲23、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47号┃┃┣━━━━━━━━━━━━━━━━━━━━╋━━━━━━━━━━━━━━━━━━━━━━━┫┃┃24、车辆通行费票据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9]344号┃┃┣━━━━━━━━━━━━━━━━━━━━╋━━━━━━━━━━━━━━━━━━━━━━━┫┃┃25、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59号┃┣━━━━━╋━━━━━━━━━━━━━━━━━━━━╋━━━━━━━━━━━━━━━━━━━━━━━┫┃┃▲26、铁路护路联防费┃省减负办、物价局、财政厅皖减负[2000]5┃┃铁路┃┃┃┃┃┃号┃┣━━━━━╋━━━━━━━━━━━━━━━━━━━━╋━━━━━━━━━━━━━━━━━━━━━━━┫┃┃27、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学历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288号┃┃┣━━━━━━━━━━━━━━━━━━━━┫┃┃┃(1)招生报名费┃┃┃┣━━━━━━━━━━━━━━━━━━━━┫┃┃┃(2)考务费┃┃┃┣━━━━━━━━━━━━━━━━━━━━┫┃┃┃(3)学费┃┃┃┣━━━━━━━━━━━━━━━━━━━━┫┃┃┃(4)毕业论文指导费┃┃┃┣━━━━━━━━━━━━━━━━━━━━╋━━━━━━━━━━━━━━━━━━━━━━━┫┃┃28.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152号┃┃┣━━━━━━━━━━━━━━━━━━━━╋━━━━━━━━━━━━━━━━━━━━━━━┫┃┃29、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368号┃┃┣━━━━━━━━━━━━━━━━━━━━╋━━━━━━━━━━━━━━━━━━━━━━━┫┃┃3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95号┃┃┣━━━━━━━━━━━━━━━━━━━━╋━━━━━━━━━━━━━━━━━━━━━━━┫┃┃31、中专招生费┃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135┃┃教育┃┃号┃┃┣━━━━━━━━━━━━━━━━━━━━╋━━━━━━━━━━━━━━━━━━━━━━━┫┃┃32、初中专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皖价费字[1996]177┃┃┃┃号┃┃┣━━━━━━━━━━━━━━━━━━━━╋━━━━━━━━━━━━━━━━━━━━━━━┫┃┃33、成人中专学校招生考试收费┃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教计字[1990]43号┃┃┣━━━━━━━━━━━━━━━━━━━━╋━━━━━━━━━━━━━━━━━━━━━━━┫┃┃34、成人教育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0]311号┃┃┣━━━━━━━━━━━━━━━━━━━━╋━━━━━━━━━━━━━━━━━━━━━━━┫┃┃35、广播电视大学普通班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20号┃┃┣━━━━━━━━━━━━━━━━━━━━┫┃┃┃(1)培训费┃┃┃┣━━━━━━━━━━━━━━━━━━━━┫┃┃┃(2)考试费┃┃┃┣━━━━━━━━━━━━━━━━━━━━┫┃┃┃(3)结业证书工本费┃┃┃┣━━━━━━━━━━━━━━━━━━━━╋━━━━━━━━━━━━━━━━━━━━━━━┫┃┃36、省农业广电学校考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28号┃┣━━━━━╋━━━━━━━━━━━━━━━━━━━━╋━━━━━━━━━━━━━━━━━━━━━━━┫┃┃37、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05号┃┃□┃┃┃┃┣━━━━━━━━━━━━━━━━━━━━╋━━━━━━━━━━━━━━━━━━━━━━━┫┃┃38、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61号┃┃┣━━━━━━━━━━━━━━━━━━━━╋━━━━━━━━━━━━━━━━━━━━━━━┫┃┃39、省委党校新学员楼住宿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1056号┃┃┣━━━━━━━━━━━━━━━━━━━━╋━━━━━━━━━━━━━━━━━━━━━━━┫┃┃40、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996号┃┃┣━━━━━━━━━━━━━━━━━━━━╋━━━━━━━━━━━━━━━━━━━━━━━┫┃┃41、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622号┃┃┣━━━━━━━━━━━━━━━━━━━━╋━━━━━━━━━━━━━━━━━━━━━━━┫┃┃42、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4、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5、高职院校注册生(专业统考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6、中医药专业自学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53号┃┃┣━━━━━━━━━━━━━━━━━━━━╋━━━━━━━━━━━━━━━━━━━━━━━┫┃┃47、护士执业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92号┃┃┣━━━━━━━━━━━━━━━━━━━━╋━━━━━━━━━━━━━━━━━━━━━━━┫┃┃48、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价费字[1989]┃┃┣━━━━━━━━━━━━━━━━━━━━┫┃┃┃(1)卫生专业结业证书┃14号┃┃┣━━━━━━━━━━━━━━━━━━━━┫┃┃┃(2)补(挽)发中医(药)学徒出师证书┃┃┃┣━━━━━━━━━━━━━━━━━━━━┫┃┃┃49、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736号┃┃┣━━━━━━━━━━━━━━━━━━━━┫┃┃卫生┃(1)考试考务费┃┃┃┣━━━━━━━━━━━━━━━━━━━━┫┃┃┃(2)证书工本费┃┃┃┣━━━━━━━━━━━━━━━━━━━━╋━━━━━━━━━━━━━━━━━━━━━━━┫┃┃50、农村卫生人员大专学历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192号┃┃┣━━━━━━━━━━━━━━━━━━━━╋━━━━━━━━━━━━━━━━━━━━━━━┫┃┃51、妇幼保健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596号┃┃┣━━━━━━━━━━━━━━━━━━━━┫┃┃┃(1)妇幼卫生保健收费┃┃┃┣━━━━━━━━━━━━━━━━━━━━┫┃┃┃(2)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52、医学继续教育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716号┃┣━━━━━╋━━━━━━━━━━━━━━━━━━━━╋━━━━━━━━━━━━━━━━━━━━━━━┫┃红十字┃53、应急救护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材综[2007]696号┃┃会┃┃┃┗━━━━━┻━━━━━━━━━━━━━━━━━━━━┻━━━━━━━━━━━━━━━━━━━━━━━┛┏━━━━━┳━━━━━━━━━━━━━━━━━━━━━━┳━━━━━━━━━━━━━━━━━━━━━━━┓┃┃ 54、行政执法资格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837号┃┃┣━━━━━━━━━━━━━━━━━━━━━━┫┃┃法制办┃(1)考试费┃┃┃┣━━━━━━━━━━━━━━━━━━━━━━┫┃┃┃(2)证书工本费┃┃┣━━━━━╋━━━━━━━━━━━━━━━━━━━━━━╋━━━━━━━━━━━━━━━━━━━━━━━┫┃安全生┃5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91号┃┃┃┃┃┃产监督┃┃┃┣━━━━━╋━━━━━━━━━━━━━━━━━━━━━━╋━━━━━━━━━━━━━━━━━━━━━━━┫┃┃56、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519号┃┃┣━━━━━━━━━━━━━━━━━━━━━━┫┃┃┃(1)报名费┃┃┃┣━━━━━━━━━━━━━━━━━━━━━━┫┃┃┃(2)理论考试及操作技能鉴定┃┃┃┣━━━━━━━━━━━━━━━━━━━━━━┫┃┃┃(3)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4)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5)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鉴定┃┃┃┣━━━━━━━━━━━━━━━━━━━━━━╋━━━━━━━━━━━━━━━━━━━━━━━┫┃┃57、技师学院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865号┃┃┣━━━━━━━━━━━━━━━━━━━━━━┫┃┃┃(1)学费┃┃┃┣━━━━━━━━━━━━━━━━━━━━━━┫┃┃┃(2)住宿费┃┃┣━━━━━╋━━━━━━━━━━━━━━━━━━━━━━╋━━━━━━━━━━━━━━━━━━━━━━━┫┃┃58、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6]856号┃┃劳动┃┃┃┃┣━━━━━━━━━━━━━━━━━━━━━━╋━━━━━━━━━━━━━━━━━━━━━━━┫┃┃59、合肥市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77号┃┣━━━━━╋━━━━━━━━━━━━━━━━━━━━━━╋━━━━━━━━━━━━━━━━━━━━━━━┫┃┃60、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1)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34号┃┃┣━━━━━━━━━━━━━━━━━━━━━━╋━━━━━━━━━━━━━━━━━━━━━━━┫┃┃(2)计算机软件专业考试┃同上┃┃┣━━━━━━━━━━━━━━━━━━━━━━╋━━━━━━━━━━━━━━━━━━━━━━━┫┃人事┃(3)消防专业资格考试┃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0]235号┃┃┣━━━━━━━━━━━━━━━━━━━━━━╋━━━━━━━━━━━━━━━━━━━━━━━┫┃┃61、考录人民警察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47号┃┃┣━━━━━━━━━━━━━━━━━━━━━━┫┃┃┃(1)体能测试费┃┃┃┣━━━━━━━━━━━━━━━━━━━━━━┫┃┃┃(2)专业技能测试费┃┃┣━━━━━╋━━━━━━━━━━━━━━━━━━━━━━╋━━━━━━━━━━━━━━━━━━━━━━━┫┃┃62、职称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55号┃┣━━━━━╋━━━━━━━━━━━━━━━━━━━━━━╋━━━━━━━━━━━━━━━━━━━━━━━┫┃┃63、二孩生育证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64、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1020号┃┃计生┃┃┃┃┣━━━━━━━━━━━━━━━━━━━━━━╋━━━━━━━━━━━━━━━━━━━━━━━┫┃┃6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708号┃┃┣━━━━━━━━━━━━━━━━━━━━━━┫┃┃┃(1)病残儿医学鉴定费┃┃┃┣━━━━━━━━━━━━━━━━━━━━━━╋━━━━━━━━━━━━━━━━━━━━━━━┫┃┃(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66、体育加试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348号┃┃体育┃┃┃┃┣━━━━━━━━━━━━━━━━━━━━━━╋━━━━━━━━━━━━━━━━━━━━━━━┫┃┃67、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413号┃┣━━━━━╋━━━━━━━━━━━━━━━━━━━━━━╋━━━━━━━━━━━━━━━━━━━━━━━┫┃文化┃68、艺校学生保育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734号┃┣━━━━━╋━━━━━━━━━━━━━━━━━━━━━━╋━━━━━━━━━━━━━━━━━━━━━━━┫┃┃69、电教中心制作复制音像带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2]55号┃┃┣━━━━━━━━━━━━━━━━━━━━━━╋━━━━━━━━━━━━━━━━━━━━━━━┫┃┃70、老年大学学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72号┃┃组织┃┃┃┃┣━━━━━━━━━━━━━━━━━━━━━━╋━━━━━━━━━━━━━━━━━━━━━━━┫┃┃71、音像党课教材制作、复制费┃省财政厅、物价财综[2001]688号┃┃┣━━━━━━━━━━━━━━━━━━━━━━╋━━━━━━━━━━━━━━━━━━━━━━━┫┃┃72、老干部活动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81号┃┣━━━━━╋━━━━━━━━━━━━━━━━━━━━━━╋━━━━━━━━━━━━━━━━━━━━━━━┫┃┃73、统计登记证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4]124号┃┃统计┃┃┃┃┣━━━━━━━━━━━━━━━━━━━━━━╋━━━━━━━━━━━━━━━━━━━━━━━┫┃┃74、统计数据处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规[2000]396号┃┣━━━━━╋━━━━━━━━━━━━━━━━━━━━━━╋━━━━━━━━━━━━━━━━━━━━━━━┫┃┃▲75、电子产品维修中心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129号┃┃┣━━━━━━━━━━━━━━━━━━━━━━┫┃┃信息产┃(1)入网鉴定费┃┃┃┣━━━━━━━━━━━━━━━━━━━━━━┫┃┃业┃(2)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76、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2]317号┃┣━━━━━╋━━━━━━━━━━━━━━━━━━━━━━╋━━━━━━━━━━━━━━━━━━━━━━━┫┃科协┃77、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458号┃┣━━━━━╋━━━━━━━━━━━━━━━━━━━━━━╋━━━━━━━━━━━━━━━━━━━━━━━┫┃科技┃78、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1]830号┃┣━━━━━╋━━━━━━━━━━━━━━━━━━━━━━╋━━━━━━━━━━━━━━━━━━━━━━━┫┃药品食┃79、药品食品监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93号┃┃品监督┃┃┃┗━━━━━┻━━━━━━━━━━━━━━━━━━━━━━┻━━━━━━━━━━━━━━━━━━━━━━━┛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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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免征和取消部分行
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2〕14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2220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8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免征和取消收费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立即通知所涉及收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及时注销或变更《收费许可证》,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二、关于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
汽车维修工时单价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经费字〔2000〕28号)中有关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停止执行,其他收费项目、标准不变。

三、为便于各地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准确把握所涉及文件依据,现将取消和免征的收费所涉及标准文件予以明确(详见附件1、2)。

四、各地要把收费单位落实国家政策情况作为今年收费年审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重点审查,并于5月10日前将本地落实情况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物价局也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免征项目涉及收费标准文件一览表
2.取消项目涉及收费标准文件一览表
安徽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
免征项目涉及收费标准文件一览表
附件2
取消项目涉及收费标准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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