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相国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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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工作场所气溶胶浓度与粒径分布

放射性工作场所气溶胶浓度与粒径分布

放射性工作场所气溶胶浓度与粒径分布拓飞;徐翠华;张庆;李文红;周强【摘要】Objective:To explore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centration and size distribution of aerosols in several typical radiation work places. Methods:In different types of radiation work places, the number and mass concentration together with the number and mass particle size distribution of aerosols were measured by TSI 3321 APS. Results:The number median diameter distribution were averaged to be 0.7 μm for the whole surveyed places, while the mass median diame ter of particle size distribution were around 1.0 μm, except for temporary storage pools of spent fuel rods at nuclear power plants. Both number and mass concentration in the room of processing un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of C level were the highest. Conclusions:Concentration of aerosols varied with different work places and human activities significantly. The benchmark data established in this work may be useful when considering the dose contribution from inhaled radioactive particles.%目的:研究部分放射性工作场所内气溶胶的浓度和粒径分布特性。

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要求规范

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要求规范

前言本标准第4.1条、第4.2条和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5294-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并参考ICRP第60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ICRP第75号出版物《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的一般原则》和IAEA安全丛书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等资料约有关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荣林、王建超。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Specifications of individual monitoring for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GBZ128-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照射中外照射(以下简称"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原则、方法、剂量评价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T151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和已规定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3.2 个人监测 individual monitoring利用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

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第一次修订。

出。

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和梁禄。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触限值仪器的技术规范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

指用于采集空气中气态、蒸气态和气溶胶态有害物质的器具,如大注射器、采气袋、各类气体吸收管及吸收液、固体吸附剂管、无泵型采样器、滤料及采以一定的流量采集空气样品的仪器,通常由抽气动力和流量调节装置等组成。

er)指利用有毒物质分子扩散、渗透作用为原理设计制作的、不需要抽气动力的空气采样器。

)指将空气收集器佩带在采样对象的前胸上部,其进气口尽量接近呼吸带所进行的采样。

)指选定为具有代表性的、进行个体采样的劳动者。

将空气收集器放置在选定的采样点、劳动者的呼吸带进行采样。

指在一个监测周期(如工作日、周或年)中,选定的采样时刻。

n)指每次采样从开始到结束所持续的时间。

mpling)指采样时间一般不超过15min的采样。

pling)指采样时间一般在1h以上的采样。

指在采集空气样品时,每分钟通过空气收集器的空气体积。

核设施退役安全

核设施退役安全
核设施退役放射性水平和剂量管理限值是退役安全目标的 具体体现,退役活动必须满足相应限值要求。
西我弗国,《用电来离衡辐量射辐防射护年对与龄生辐物射小组源于织安1的6全周伤基岁害本的,标每准人千》员克规不人定得体的组剂量 限织值吸与收国1际焦放耳射为防1西护接弗委受。员职西会弗推业是荐辐个的照非剂。常量大限的值单和位国,际因基此本通安全
限值是一致的。
(2)与空气污染相关的吸入危险; 2)有些长期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安全观念不强,麻痹大意,认为违反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不会出事故,在这种心理支配
下,常常出问题。 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
(3)需要远距离操作的高辐射水平; 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
标常准使规用定毫的西剂弗量、限微值西是弗一。致的。
对职业工作人员: (1)在连续5年内的年平均有效剂量限值20mSv; (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限值50mSV; (3)眼晶体年当量剂量限值50mSv; (4)四肢或皮肤年当量剂量限值150mSv。。
对公众: (1)年有效剂量限值1mSv; (2)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年平均剂量不超 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中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 5mSv; (3)眼晶体年当量剂量限值15mSv; (4)皮肤年当量剂量限值50mSv。
各个微西弗(μSv)单位级别的辐射对于人体的影响: 对日常工作中不接触辐射性工作的人来说,每年正常的天 然辐射(主要是因为空气中的氡辐射)为1000-2000微西弗。 一次小于100微西弗的辐射,对人体无影响。 一次1000-2000微西弗,可能会引发轻度急性放射病,能 够治愈。 福岛核电站1015微西弗/小时辐射,相当于一个人接受10 次X光检查。 日常生活中,我们坐10小时飞机,相当于接受30微西弗辐 射。 一次性遭受4000毫西弗会致死。

放射性废物及分类标准

放射性废物及分类标准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9133-88(1988年5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9月1日实施)1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试验以及处理、贮存、运输、退役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2 术语2.1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没有或暂时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其放射性浓度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值的废弃物。

2.2放射性气载废物含有放射性气体或放射性微尘和所溶胶的气态废弃物。

2.3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即1.05125×10 m3)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AC 公众值参见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附录E2.4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中食入的水量(即8.03×102 kg)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IC公众值参见GB8703中的附录E。

3 制订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3.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3.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浓度以Bq/m3 表示。

3.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3.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4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4.1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气载废物。

大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深度的为放射性气载废物。

4.2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三级。

4.2.1第I级(低放废气):浓度大于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4DAC公众。

4.2.2第II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1×104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8DAC公众。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滤膜压片γ能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滤膜压片γ能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滤膜压片/γ能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2.09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2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62号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滤膜压片/γ能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方法,现批准《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滤膜压片/γ能谱法》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滤膜压片/γ能谱法》(HJ 1149-2020)
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9日。

国家对辐射的标准值

国家对辐射的标准值

国家对辐射的标准值第一章引言辐射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副产品。

然而,高强度的辐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各国制定了辐射标准值,限制辐射的程度。

本文将探讨不同国家对辐射的标准值并分析其背后的科学依据和保护目标。

第二章美国对辐射的标准值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制定了一系列对辐射的标准值。

其中最重要的是剂量限制,即每个人在一年内接受辐射的上限。

成年人的剂量限制是5000毫雷姆(mrem),而儿童和孕妇的限制略低。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其他辐射设备的使用标准,比如医疗设备和核电站。

背后的科学依据:美国的辐射标准值基于广泛的科学研究和大量实验数据。

通过研究辐射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科学家得出了不同辐射水平下的剂量限制。

这些标准值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并确保相关行业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欧洲对辐射的标准值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是欧洲对辐射管理的主要机构。

他们制定了一套辐射保护指南,包括对不同人群的剂量限制、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的限制。

欧洲将剂量限制设置在1毫西弗特(mSv)/年左右,相对较低。

背后的科学依据:欧洲的辐射标准值也是基于广泛的科学研究。

根据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建议,欧洲的标准值是在最低可能程度上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

他们认为,在保护辐射低剂量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显著危害的前提下,限制剂量减少对风险减少没有重大贡献。

第四章日本对辐射的标准值日本对辐射的标准值主要由厚生劳动省和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制定。

日本的剂量限制标准分为公众和工作人员两个级别。

公众的年剂量限制为1毫西弗特,而工作人员的年限制为50毫西弗特。

背后的科学依据:日本的辐射标准值是在福岛核事故后进行了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指导方针,他们重新评估了辐射的可能危害,并根据这些评估制定了新的标准值。

这些标准值旨在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在福岛事件后更加重视核电站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1-2007代替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2007-04-12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相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T 16144-1995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该标准中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为50mSv。

按照现有IAEA国际标准,该年剂量限值已变更为20mSv,国内也拟作相应变化。

但由于国内对此尚未作出正式变更,且本标准附录A表A.1所列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LI)的数据量太大,一时无法作相应变化,故在使用时应予以注意。

今后使用时,应根据年剂量限值的变化,可按相应比例增减。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常青、沈智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nnual limits on intakes for radioactive aerosol with different particle sizeGBZ/T 154-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限值(ALI)。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所在空间可能存在放射性气溶胶的工作场所,作为评价空气放射性气溶胶污染程度和估计人员内照射吸入危害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气溶胶aeroso1分散在气体中的固体粒子或液滴所构成的悬浮体系。

3.2 粒度particle size气溶胶粒子的大小,又称粒径。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标准范本(十篇)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标准范本(十篇)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标准范本1、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____天,最长不应超过____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辐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3、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二)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隆昌双英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____天,最长不应超过____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指生产性热源同工作地点的某一方同辐射的热量。
按照工作地点WBGT指数(即湿球黑球温度(℃))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热强度越大,见下表。
表5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接触高温
作业时间
WBGT指数(℃)
(min)
25~26
27~28
29~30
31~32
33~34
35~36
37~38
39~40
前言
本标准除第2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波长,nm
照射时间,s
最大容许照射量
紫外200~308
10-9~3×104
3×10-3J·cm-2
309~314
10-9~3×104
6.3×10-2J·cm-2
315~400
10-9~10
0.56t1/4J·cm-2
315~400
10~103
1.0J·cm-2
315~400
103~3×104
1×10-3W·cm-2
远红外1400~106
10-9~10-7
0.1J·cm-2
1400~106
10-7~10
0.56t1/4J·cm-2
1400~106
>10
0.1W·cm-2
表7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相关知识解答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相关知识解答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相关问题解答(供放射工作人员参考)一、一般概念1、何谓放射?——放射即辐射(例如:放射防护即辐射防护;放射损伤即辐射损伤;放射事故即辐射事故,等)、即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2、何谓放射工作单位?——卫生部55号令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物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3、何谓放射工作人员?——卫生部55号令所称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4、何谓职业照射?——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5、何谓实践?——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

6、何谓干预?——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活动。

二、个人剂量监测7、何谓个人监测?——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8、为什么要进行个人监测?——首先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最终是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照射,保护工作人员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个人监测的其他作用诸如:——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的信息和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意的控制;——估计工作人员实际受到的剂量以证明符合监管要求;——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和制定操作规程;——使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受照情况,并促使他们减少自己受到的照射;——为评价事故受照剂量提供信息;——监测数据还可用于危害利益分析、受监测人群的流行病学研究、法律诉讼以及补充医学记录等。

2017年管理层与劳动者培训考试试题附答案

2017年管理层与劳动者培训考试试题附答案

2017年管理层与劳动者培训考试试题附答案2017年管理层与劳动者培训考试试题附答案单选题(单选题有且仅有一个答案,选对得1分,多选、错选、不选得0分)1.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产生的粉尘,称为( )。

(A)A.生产性粉尘B.无机性粉尘C. 有机性粉尘D. 混合性粉尘2.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程度与( )因素无关。

(D)A.理化性质B.生物学作用C.防尘措施D.地域3.( )措施是防治尘肺的根本措施。

(A)A.工程技术B.个体防护C.教育培训D.加大处罚4.含游离二氧化硅10% 以上的粉尘,称为( )。

(A)A.矽尘B.石棉尘C.电焊烟尘D.铸造尘5.下列粉尘中,危害最严重的粉尘是()。

(D)A.煤尘B.石墨尘C.水泥尘D.矽尘6.造船厂、锅炉厂中密闭场所作业的电焊工最易发的职业病是()。

(C)A.铝尘肺B.石棉肺C.电焊工尘肺D.铸工尘肺7.矽尘导致的职业病称为()。

(A)A.矽肺B.石棉肺C.电焊工尘肺D.其他尘肺8.煤矿的采煤工、选煤工、煤炭运输工最易发的职业病为()。

(D)A.矽肺B.石棉肺C.电焊工尘肺D.煤工尘肺9.尘肺是由于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以肺的纤维化为主的()。

(B)A.职业危害B.职业病C.职业危害因素D.传染病10.为防止有害物质在室内逸散,应优先采取的措施是()。

(B)A.全面通风B.局部排风C.屋顶通风D.个体防护11.陶瓷生产过程中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

(D)A.噪声B.振动C.毒物D.粉尘12.玻璃厂在原料粉碎、筛分、运输配料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矽尘,工人长期吸入高浓度矽尘可引起()。

(B)A.中毒B.矽肺C.中暑D.职业性哮喘13.靠近声源的场所,采用()措施,通常而言不会取得理想的降噪效果。

(A)A.吸声B.隔声C.减振D.阻尼降噪14.车间内噪声源数量较多,而且声源在车间内分布得较为分散时,宜采取()的方式降低噪声。

(C)A.隔声间B.隔声罩C.吸声处理D.消声器15.在各种噪声控制工程技术措施中,吸声措施一般可取得()dB的降噪效果。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对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受照射应严格按均 匀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3 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除剂量限值外还应遵守的原则)
(3) 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及16~18岁的实习人 员,不应在年有效剂量当量可能超过15mSv的甲种工 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4) 对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其有效剂量当量一次不 得大于100mSv,一生中不得大于250mSv,并要满足 个人剂量限值要求。 (5)对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一次全身照射不超过 100mSv ,一生中不得大于250mSv,并要满足个人 剂量限值要求。 (6)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2 放射防护最优化 衡量最优化比较简单而有效的方法是进行 代价和利益分析,其目的是确定最优化的防护 水平,即如果达到这个防护水平后,再继续降 低剂量就不适宜了.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3 个人剂量的限制 在实施正当化和最优 化两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照射的剂 量当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个人剂量限值(individual dosage limit)是指放射职业人员和广大居民个人所 受的当量剂量的国家标准限值.即个人在1年 期间受到的外照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与这一 年内摄入放射性待积剂量两者之和的值.
辐射防护基础结构( Infrastructure )
— 防护法规标准 — 审管部门( Regulatory authority) — 足够的资源 — 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

行政法规 部 门 规 章
技 术 标 准 技术报告 导则指南
序号
与医用放射线有关的防护标准名称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 个人胶片剂量计 医用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发布单位】卫生部【标准号】GBZ159-2004【发布日期】2004-12-01【实施日期】2004-12-01【标题】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T 17061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3 术语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3.1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GBZT145-2002个人胶片剂量

GBZT145-2002个人胶片剂量

ICS 13.100 GBZC5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GBZ/T 145-2002个人胶片剂量计Personal photographic dosemeters(ISO 1757:1996, EQT)2002-04-08发布 2002-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目 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剂量计外貌描述与设计要求5 分类和命名6 量7 性能要求8 检验方法9 识别10 标识和附加说明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转换系数和角校正因子附录B(规范性附录)个人胶片剂量计测得光子剂量的评价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757:1996《Personal photographic dosemeters》。

该国际标准内容完整,技术成熟,结构合理,叙述明确,可操作性强,完全可供我国从事个人胶片剂量监测的工作人员参考和应用。

同时,为了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对原标准的个别内容作了适当增、改和删。

— 按照汉语习惯对一些编写格式和标准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将ISO 1757:1996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章“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删节;— 将ISO 1757:1996“附录C”删去;—将ISO 1757:1996第三章“术语和定义”原3.8条、3.16条,去其“注”而改作正文;— 对ISO 1757:1996原8.2.4条“OD(E)”和“OD(Eref)”增加了解释。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爱英、程荣林、王建超。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T 145-2002个人胶片剂量计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个人胶片剂量计的物理特性,以及检验这些特性的相应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量程自200μSv至1Sv的个人胶片剂量计,且特别适用于对外照射躯体剂量的测量,包括:──测定由X或γ射线所致的个人剂量;──测定由β射线(不论它是否伴随光子辐射)所致的个人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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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相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T 16144-1995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该标准中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为50mSv。

按照现有IAEA 国际标准,该年剂量限值已变更为20mSv,国内也拟作相应变化。

但由于国内对此尚未作出正式变更,且本标准附录A表A.1所列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LI)的数据量太大,一时无法作相应变化,故在使用时应予以注意。

今后使用时,应根据年剂量限值的变化,可按相应比例增减。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常青、沈智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
Annual limits on intakes for radioactive aerosol with different particle size
GBZ/T 154-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限值(ALI)。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所在空间可能存在放射性气溶胶的工作场所,作为评价空气放射性气溶胶污染程度和估计人员内照射吸入危害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气溶胶 aeroso1
分散在气体中的固体粒子或液滴所构成的悬浮体系。

3.2 粒度 particle size
气溶胶粒子的大小,又称粒径。

对气溶胶而言,它又是粒子大小及分布情况的概称。

本标准中用活度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AMAD)表示粒度。

3.3 活度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 activity-mediane aerodynamic diameter
某个气溶胶粒子在空气中沉降时的滑流速度,与一个密度为1mg/cm3的球体在相同的空气动力学条件下沉降时的滑流速度相等的,此球体的直径称为该气溶胶粒子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如果在所有的气溶胶粒子中,直径大于和小于上述空气动力学直径的粒子各占总活度的一半,则此直径称为活度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简称AMAD)。

4 剂量当量限值
4.1 本标准采用的剂量当量限值同于GB4792中第2章关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4.2 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除了眼晶体)所受的年剂量当量HT不得超过500mSv/a·
4.3 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当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a,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年有效剂量当量HE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HE≤50mSv/a (1)
式中:
HE=∑WTHT
H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v/a;
WT——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

5 次级限值
5.1 为使内照射剂量当量不超过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I)不应超过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5.2 单一放射性核素的ALI取由下列两式求得的I值中的较小值:
(2)
(3)
式中: I(随机)——依随机性效应的约束条件求得的年摄入量,Bq; I(非随机)——依非随机性效应的约束条件求得的对应于各个有关器官或组织(T)的年摄入量最小值,Bq; H E,L——第4.3条给出的依随机性效应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
mSv/a; H T,L——第4.2条给出的依非随机性效应的年剂量当量限值,mSv/a; h50,T——吸入单位活度放射性核素后T器
官或组织受到的待积剂量当量换算因子,Sv/Bq。

5.3 对于放射工作人员,不同粒度(Φ)放射性气溶胶吸入年摄入量限值ALIΦ。

列于附录A(规范性附录)。

6 导出空气浓度 6.1 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可按式(4)由ALIΦ推导出空气中不同粒度(Φ)放射性气溶胶的导出空气浓度DAC
Φ。

(4)
式中: DACΦ——不同粒度(Φ)放射性气溶胶导出空气浓度,Bq/m3; V——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每年空气呼吸量,2400m3。

6.2 当每年工作小时及空气呼吸率改变时,DACΦ可依比例原则而调整。

7 内外混合照射7.1 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若不计浸没照射且非随机性效应的约束条件得以遵守,则在满足下列不等式时,可以认为不会超过第4章所规定的剂量限值。

(5)
式中:
HE,外——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当量,mSv/a;
I食,j——放射性元素j的食入年摄入量,Bq;
I吸,j——放射性元素j的吸入年摄入量,Bq;
ALI食,j——放射性元素j的食入年摄入量限值[见GB4792附录E(补充件)],Bq;
ALI吸,j——放射性元素j的吸入年摄入量限值[见本标准附录A(补充件)],Bq。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同粒度(Φ)放射性气溶胶的吸入年摄入量限值(ALIΦ)
A.1 表A.1所列数值皆含两位有效数字,这是为了再运算的需要。

由于内照射剂量估算中取的是通用的参考人的参数,不确定度很大。

因此,进行辐射防护评价和最终给出数据时,只需取一位有效数字。

A.2 本标准未考虑核素的化学毒性。

A.3 表A.1所列的ALIΦ值后注有英文字母者表示该值依式(3)而求得的ALIΦ。

各字母所代表的最大受照器官或组织为B——骨表面,H——肝,K——肾,L——大肠下段壁,S——胃壁,T——甲状腺。

A.4 由表A.1内依式(3)而求得的ALIΦ可导出吸入Φ粒度放射性核素所致T器官或组织的待积剂量当量换算因子h50,T,Φ(Sv/Bq) h50,T,Φ=HT,L/ALIΦ……………………………(A.1)
A.5 由表A.1未注有器官或组织代码的ALIΦ可导出吸入乙粒度放射性核素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换算因子h50,E,Φ(Sv/Bq):
h50,E,Φ=HE,L/ALIΦ .....................(A.2)
表A.1 放射工作人员吸入不同粒度(Φ)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LI1)
注:1)参见附录A(补充件)中A.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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