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9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6章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5分以上,大多数年份会考查综合题,并很有可能和证券法结合考查。
本章近几年连续调整,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优先股等,今年主要做的是结构性调整,实质内容未变。
2.本章需重点把握出资制度、股东和股权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3.本章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建议边学边记,不要把记忆的任务全部留在考前。
【考点一】公司法人资格(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中的“法人人格否认”是今年新增内容。
本考点在11、13年考查过案例题,07、09考查过客观题,重点为担保的处理。
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投资能力的限制: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
——约定事项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担保的限制: 【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3.借款的限制:决议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股东会的同意,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对象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补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法相关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专题概要专题一公司基本理论专题二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和义务专题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决议制度专题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专题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专题六上市公司及股份转让专题七有限责任公司专题八公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和清算考情分析本章2016年教材内容没有大变化,复习备考重点关注出资制度、股东和股权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是重点章节,《公司法》与《证券法》易结合考案例分析题;预计2016年的分值在12左右。
专题一公司基本理论知识点一公司的定义和特征1、公司:指依法组建的企业法人。
解释: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公司的特征(1)公司拥有独立人格;(2)股东享有有限责任;(3)股份自由转让;(4)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5)投资者所有等。
知识点二公司法律人格1.对外投资的限制(1)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投资;提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决议机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依“公司章程”规定。
(3)投资额度: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意思自治)。
2.担保的限制例: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
问:A公司对股东丁担保,股东会决议能否通过?说明理由?『答案解析』不能通过。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丁)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甲乙丙)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本案例中甲丙通过只占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甲乙丙)所持表决权的1/2,没超过半数,不能通过。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2.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正在表决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该项表决应由全体股东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应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D.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确认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无效,应当以()为被告。
A.公司B.出席会议的董事C.董事会D.对该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4.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显名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B.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D.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5.A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10人,其中张某和田某为A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派出的董事。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拟向A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下列有关A公司董事会对此交易进行表决程序的情况中,可以通过该事项的是()。
A.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4人出席,4人全部通过B.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6人出席,3人通过C.全体董事均出席了会议,除张某和田某外的其他董事均未通过D.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7人出席,5人通过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股东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验 NO
资
发起:NO,募集:YES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也需验资。
组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织会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 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
设立董事会;可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等作价出资。
【考点 6】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就有效,投资收益最终归实际股东。 【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 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对公 【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 司、其
【考点 3】公司的设立要求
1.公司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方 发起设立 式
发起 or 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 35%)
期 允许分期出资 限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
人 1-50 人
数
2-200 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
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本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专题是CPA经济法的重点内容核心章节。
本专题知识点丰富,考核角度灵活,相关司法解释较多。
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尤其是将其与物权法担保制度、证券法的组合考核,更令考生唯恐避之不及,谈其色变。
学习时应重点掌握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等,灵活运用。
2020年教材变化之处较多,但涉及核心考点并不多,需注意掌握。
目录公司设立与股东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股东权利与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及公司决议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与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及转让其他规定第一节公司设立与股东出资一、设立登记1.设立行为是公司成立的前奏。
经发起人申请,公司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方告成立。
成立意味着公司取得权利能力即法人资格。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设立阶段的债务1.合同债务(1)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公司未成立,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3)公司不能成立时:①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部分发起人依前述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5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五)第四单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考点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P154)1.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解释1】第(3)、(4)条的前提均为“负有个人责任”。
【解释2】如果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答案】D2.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关联交易(2005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6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六)第五单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考点3】股东会的会议制度3.会议纪录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释1】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
换言之,即便没有合格的会议记录,其他证据(如决议过程的录像)也可以证明会议作出了决议。
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
(2015年新增)【解释2】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1)股东会的决议对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赞同的、弃权的和反对的股东;(2)股东会的决议对未出席会议也未参加表决的股东亦有约束力;(3)股东会的决议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而不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要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公司名义同第三人成立法律行为。
(2015年新增)4.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就股东会职权事项作出“决定”。
全体股东对所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决定就成立。
(2015年新增)【解释】该种决定无须特定形式,“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是决定的书面证据而非法定形式,无“决定文件”而有其他充分证据的,也可以证明决定的存在。
【考点4】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P174、175)1.董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设副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8页)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01 公司基本概念与制度借款限制: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的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设立阶段的合同债务(主观题):设立阶段的侵权债务(主观题):1.公司成立后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2.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股东出资制度:1.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可出资。
2.股权可以出资。
不得用于出资的情形:(1)设立股权质押;(2)股权所在的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股权转让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3.债权出资债权出资目前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债转股”。
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履行对应义务,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2)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3)列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
4.瑕疵出资违反出资义务责任:1.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对公司:该股东应该补足,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发起人)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其他股东: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该股东:应当补足。
(2)董事、高管未尽忠实义务,应承担责任,后向该股东追偿。
3.出资不足即股权转让(1)出让人:应当补足。
(2)受让人知情的:承担连带责任。
4.名义股东对出资不足的责任(1)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5.冒名登记股东的法律责任(1)行为人:冒用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民法相关制度——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编民法相关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内容比较多,但是难以理解的地方不多。
考试分值比较高,各种题型都会出现,基本每年都有综合题出现。
有关公司法律制度的综合题往往与证券法相结合。
一、本章考情分析二、2016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本章2016年教材实质性修改的内容不多,有些内容的变化只是体现在叙述顺序和表达方式等方面。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本节包括六个知识点,其中“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与股东出资制度”、“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和义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出现过考题。
【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依法组建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专指企业法人类的公司,不包括非企业类法人,也不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二)公司的特征一般认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可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是现代商事公司的5大特征。
【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一)公司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仅仅是“注册资本”,所以选项A错误。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
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是公司解散的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
1.对外投资的限制(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016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4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考点6】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P151)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考点7】股东诉讼(P152)1.股东直接诉讼(2008年案例分析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P152)(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编 商法法律制度——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法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比例较大,并且考查细致,尤其是客观题考查较多。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大多数年份会结合证券法进行综合题考核。
本章需重点把握的是组织机构以及股权(份)转让的知识。
(2)学习建议本章知识较为零散,但理解难度不大。
学习时要做好对比记忆。
建议考生边学边记,切勿将记忆任务留到考前。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难度:中√重要性:中√重点:担保的限制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2.担保的限制:★【补充1】控股股东VS实际控制人:【补充2】表决权的确定:【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例题·单选题】(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
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
甲、乙公司的下列借款不予禁止的是( )。
A.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借款的限制。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重要数字归纳资料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重要数字一、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二、3%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5%(1)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10%(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CPA经济法:第06章考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P162)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释】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章程(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登记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考点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P183)1.发起人(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释】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2.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募集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9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九)第八单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考点2】股份回购(P171)(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多选题)1.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表6-4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可以回购的情形回购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经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1)经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经股东大会决议(2)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2006年)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答案】ABCD【例题2·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下列有关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7年)A.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B.因该事项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2年内转让给职工C.用于该事项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D.因该事项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答案】AC【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自身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规则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2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考点4】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P145)8.以股权出资(1)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①已被设立质权;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解释1】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①、②、③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2】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④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考点5】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P146)【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在公司内部(1)全面履行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责任。 第三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验资后抽回,发起人不能补足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 诉讼
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时效
【案例】2007 年 8 月 8 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 30 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仅为 10 万元。2009 年 9 月,公司不能清偿欠戊的 100 万元债务,戊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乙认为自己出资不足的 问题已过诉讼时效。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
已被设立质权; 章程规定不得转让; 转让依法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3)用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公司构成 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只能要求处分人赔偿
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认定该股东(处分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4)用违法所得出资(如侵占、挪用等): 以出资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 【案例】A 公司章程表明:甲以现金 30 万,乙以借用来的设备作价 10 万,丙以土地使用权作 价 50 万,丁以所持有的另一公司的股权作价 10 万出资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A 公司经营半年后负 债无法清偿,债权人发现:乙出资的设备未经评估,且被出借人起诉要求返还;丙出资的土地使用 权未变更登记;丁出资的股权已为其银行贷款设定质押担保。遂请求法院判定股东出资不足。问:
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格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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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九)第八单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考点2】股份回购(P171)(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多选题)1.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表6-4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可以回购的情形回购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经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1)经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经股东大会决议(2)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2006年)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答案】ABCD【例题2·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下列有关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7年)A.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B.因该事项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2年内转让给职工C.用于该事项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D.因该事项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答案】AC【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自身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规则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2年A卷)A.应经股东大会决议B.收购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C.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中支付D.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答案】ABD【解析】选项C: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而非资本公积金)中支出。
【例题4·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0年12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说明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1年)A.公司董事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10年12月21日起可以转让,但每年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B.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10年12月21日起可以对外转让C.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视股价情况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D.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接受债务人乙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其债务履行的质押权标的【答案】C【解析】选项D: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九单元公司的经营管理【考点1】对外投资(P142)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2选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考点2】对外担保(P142)(2007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对外担保的决议(1)2选1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1选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例题1·单选题】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答案】D【解析】(1)选项AB:公司为“他人”(客户)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经理、董事长不行)决议;(2)选项CD: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行)决议。
【例题2·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07年)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答案】D【例题3·单选题】甲持有乙公司34%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2007年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其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宜。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甲)所持表决权占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49%,除一名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的小股东反对外,其余股东都同意乙公司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A.决议无效,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足股份总额的半数B.决议无效,因为决议所获同意票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足公司股份总额的半数C.决议无效,因为甲未回避表决D.决议无效,因为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答案】C【考点3】对外借款(P142)1.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考点4】公积金(P181)1.盈余公积金(2009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1)法定公积金:10%/50%/25%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2)任意公积金:不受10%/25%的限制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2.资本公积金(2013年单选题)(1)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例题1·单选题】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2008年,该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60万元,提取的任意公积金累计额为40万元。
当年,该公司拟用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50万元。
下列有关公司拟用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09年新制度)A.用法定公积金10万元、任意公积金40万元转增资本B.用法定公积金20万元、任意公积金30万元转增资本C.用法定公积金30万元、任意公积金20万元转增资本D.用法定公积金40万元、任意公积金10万元转增资本【答案】D【解析】(1)法定公积金: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在本题中,法定公积金最多可以转增35万元(60-100×25%=35万元);(2)任意公积金不受25%的限制。
【例题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是()。
(2012年B卷)A.10%B.25%C.30%D.50%【答案】B【例题3·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2013年)A.列入资本公积金B.列入任意公积金C.列入法定公积金D.列入盈余公积金【答案】A【考点5】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P161)(2014年单选题)1.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
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例题·单选题】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A.乙公司承担B.甲、乙公司连带承担C.甲承担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解析】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题中,甲以乙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应由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考点6】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P141)(2015年新增)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承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常见理由有:(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纵向人格混同”)。
(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重叠,不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横向人格混同”)。
(3)公司清偿能力不正常降低,例如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转移资产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债权人丧失受偿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