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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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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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刑诉法):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条件、期限和 适用条件的 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的条件、期限和 适用条件的 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的条件、期限和适用条件的法律规定随着近些年国家对居住规定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居住者开始注意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期限和适用条件。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1. 居住者身份要求为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秩序,居民的身份和身份证证明文件需要实时记录,每个人入住前都需要提供自己身份证件原件给居住地方。

2. 构成家庭居民需要提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和相关文件,以符合居住的条件,一个家庭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5人,其中不能有正在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3. 登记房屋居民搬入新住址时,需要去当地的住房登记处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通常包括家庭的成员情况、业主的姓名、居住住址。

4. 申请居住证在搬进新住址前,每个家庭成员都需要申请居住证,完成注册登记后,有权在当地居住、就读或者就业。

二、居住期限居住权最终要由当地公安机关决定,一般的居住期限从一年至以上,并以具体的到期日期明确地规定,有些地方会颁发固定期限的住宅证件,当居住期限快到期时,居民需要重新申请。

三、居住适用条件1. 居民实名制为了能全面管理居民信息,维护社会治安,一些地方会采用居民实名制,让准入、管理和处理居民等行为变得有规可循。

2. 社区管理居民搬进新住宅就需要参加当地社区的管理及活动,不能有违反治安秩序、危害共同安全的行为,凡违反以上行为的矛头都会指向居民。

3. 有托福一些地方会要求居民有托福孩子,特别是搬进城市的孩子,并有相关的政府计划支持,扶助这些家庭有条件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的条件、期限和适用条件已经完善了起来,在规范居住的同时,也让居住的环境变得更安全舒适。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监视居住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监视居住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监视居住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视居住是指对一定条件下的罪犯、嫌疑犯等特定人群实行的一种限制自由的措施,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监视居住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1. 因涉嫌犯罪或已被判刑的罪犯;2. 因涉嫌犯罪正在侦查阶段的嫌疑犯;3. 对社会安全有潜在危害的人员等。

第四条对监视居住对象实施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保护其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视居住的实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实施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监视居住对象、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监视居住规章制度,配合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不得干扰、抗拒或脱逃。

第七条监视居住的实施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监视居住的对象应当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第九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有关公安、司法等执法部门,负责对监视居住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监控系统,实现对监视居住对象的全面监控,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对监视居住对象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日常监督和巡查。

第十二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轮岗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能,确保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采集和资料汇总,保障管理工作的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全社会关心支持监视居住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监视居住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问责机制,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中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的指定程序及条件和监督责任等内容。

该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第二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第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强制措施正文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第二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第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居住监视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监督和控制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活动,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有一些规定和要求需要被遵守,从而提高监管的效果。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所指定的居所,禁止擅离,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这包括不得离开居所、不得进入违禁区域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不得接触到可能会引发危害的人或物,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居住监视期间,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定期检查。

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身体状况、提供个人信息等。

此举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身体健康,同时有效掌握其行为举止,以便及时进行干预。

再次,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在居住监视期间应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

监管人员可能会进行例行操作,如设备检查、数据收集等。

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应积极配合工作,不得妨碍执行任务,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被要求配戴监视器。

这些监视器通常是电子设备,用于追踪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位置和活动。

配戴监视器有助于监管人员时刻了解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动态,以便及时处置潜在的安全问题。

最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注意个人言行举止。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不得从事可能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外,不得通过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敏感信息或参与涉及犯罪活动的讨论。

总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控制和监管,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全。

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要求,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规定,才能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监视居住应遵守规定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应遵守规定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应遵守规定规定有哪些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一、监视居住应遵守规定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

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

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监视居住须遵守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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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a process for everything. Hold on and hold on aga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监视居住须遵守什么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规定。

一、监视居住须遵守什么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二是对于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这里的居所,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场所,而不是直接将被监视居住人关押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

对于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的,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这是对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码的要求,及时到案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享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可向决定机关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决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决定。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The real tenacity should be thorough when we cry, openness when we laugh, fullness when we speak, and don'thesitate when we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去处理案件,常常会在法律的允许下,对于相关案件有关联的人进行监视,以得到准确的案情相关信息。

在社会不断地发展下,国家对于这一法律条例也在做着完善,那么新的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呢。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 12条,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

3、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监视居住人员如何管理,规定是什么?

监视居住人员如何管理,规定是什么?

Raise one point and kill a thousand peop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监视居住人员如何管理,规定是什么?监视居住人员管理的规定是: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或居所,但事实上被监视居住人不可能整天在住所不出房门,应当有一个活动的空间或范围,所以不宜将监视居住的范围仅理解为住所或居所。

另一方面,监视居住的指定区域也不应太大,不能大到难以监视的程序,否则就不能达到这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

一、监视居住人员如何管理,规定是什么?监视居住人员管理的规定是: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或居所,但事实上被监视居住人不可能整天在住所不出房门,应当有一个活动的空间或范围,所以不宜将监视居住的范围仅理解为住所或居所。

另一方面,监视居住的指定区域也不应太大,不能大到难以监视的程序,否则就不能达到这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

二、监视居住有以下规定(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主要活动范围就是他的固定居住地,也就是他的家里。

具体情况视他的居住地点而定,一般来说只要不离开小区大门都没问题。

所以没有具体的50米或者100米这样的限定范围。

公安局关监视居住,除重要嫌疑人外都交由辖区派出所代为执行,也就是不定时的查看一下嫌疑人是否在家就完了。

而重要嫌疑人是由专人24小时看护。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是什么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这样的监视居住一是于法无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虽然被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居所内尚有人身自由实质要求。

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负担,办案单位往往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余地,办案人员也不堪重负。

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抵抗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监视居住的规定

监视居住的规定

监视居住的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特殊的居住方式,通过该方式,相关部门可以对特定人群进行监控和限制自由活动。

监视居住的规定往往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但也可能对被监视者的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

本文将探讨监视居住的规定。

首先,监视居住的规定通常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的。

这些规定通常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比如在社会安全事件、恐怖主义活动等的威胁下。

这些规定允许有关机关对被认为是潜在威胁的个人进行监视和限制。

这些个人可能是被怀疑可以犯罪或者参与犯罪的人员,监视居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们从事危险行为,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监视居住的规定通常包括一系列的限制和要求。

被监视者通常会被要求居住在特定的地点,不得离开该地点一定范围。

同时,他们的日常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不得与某些人交往、不得参与某些活动等。

这些限制和要求可能会对被监视者的自由权利造成一定的侵害,因此需要权衡利益和权益的平衡。

此外,监视居住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监视者的权益。

法律通常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期限,超过期限后,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被监视者的危险性,监视措施将被解除。

被监视者也有权利提起上诉,要求对监视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些规定起到了对被监视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的作用,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

最后,监视居住的规定应该在适当的范围内实施,以避免对普通市民的侵犯。

相关部门在实施监视居住的规定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对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也应进行监督和评估,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人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而实施的特殊居住方式。

监视居住的规定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权益的平衡。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评估,防止滥用权力和侵害人权的情况发生。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监视居住的规定才能真正达到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监视居住保证书样板

监视居住保证书样板

监视居住保证书样板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安全要求,为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经过审核并经批准,您被要求执行监视居住措施。

本保证书旨在明确您履行监视居住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提醒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宁与和谐。

一、监视居住期限及方式根据监视居住决定,您将在(日期)起执行监视居住措施,期限为(时间段)。

监视居住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住所监控、定期报到、电子监控等。

您应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的住所居住,不得私自更换居所,必要时需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住所规定1. 您住所的地址为(具体地址),严禁将该住所进行出租、转让、转租或以其它方式供他人使用。

2. 您须确保住所内的安全。

禁止破坏、更换或修建门窗,禁止擅自调整住所内的监控设备。

如发现住所内存在安全隐患,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行踪报告1. 您应每日按时向指定的监管部门报告自己的行踪情况,包括是否外出、外出时间、外出地点等。

2. 如果您需要离开住所执行工作、照料家庭等特殊情况,须按照事先与监管部门协商好的计划报告。

3. 如您因故无法按时报告行踪,应当立即将具体情况通知监管部门,并在合理时间内补报行踪信息。

四、与外界联系及活动受限1. 您在住所内无固定电话和网络设施的使用权限,可以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您不能将手机交给他人使用,同时须向监管部门提供手机通讯录,以备查验。

2. 除工作、照料家庭等特殊情况外,您不得离开住所,参加集会、组织聚会等活动。

3. 如需外出,须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提前申请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

五、禁止行为在监视居住期间,您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1. 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煽动他人违法犯罪;2. 与犯罪分子联系、合谋或帮助其进行犯罪活动;3. 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他人隐私;4. 从事赌博、吸食毒品、进行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5. 擅自离开住所、改变居所等违反监视居住措施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意思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意思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意思是什么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

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一、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

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由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适用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遵守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处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监视居住是法律多少条?

监视居住是法律多少条?

The earth is in motion all the time, and a person will not always be in an unlucky posit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监视居住是法律多少条?在《刑事诉讼法》第74条-79条中,主要是对监视居住的规定。

包括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一般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监视居住。

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不能在羁押场所、办案场所进行。

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需要在24小时之内尽快通知其家属。

一、监视居住是法律多少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山东省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有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在我国,监视居住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旨在限制其人身自由,并确保其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出庭。

关于监视居住的定义和时间限制,下面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和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案例:某案中,被告人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居住在指定的地点,并遵守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如不得离开指定居住地、不得接触相关人员等。

在该案中,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相关侦查工作,并最终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审理。

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满后按时出庭受审。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地点居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时间限制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涉嫌贪污、贿赂、侵犯知识产权、走私、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有义务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如果被告人违反了监视居住的限制和要求,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法律条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地点居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涉嫌贪污、贿赂、侵犯知识产权、走私、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有义务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刑诉法57条是如何规定的?

刑诉法57条是如何规定的?

All great actions and thoughts have a trivial beginn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诉法57条是如何规定的?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为了让检察院在审理刑事诉讼案件时能有法可以,我国立法机关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在该法规中规定了很多罪名的处罚,不同的提款所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今天各大家带来的是刑诉法57条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的相关信息。

一、刑诉法57条是如何规定的?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二、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

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在美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

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

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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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1、在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能擅自离开执行场所、不能随意会见他人或者进行通信。

2、在司法机关依法传讯的时候需要及时到案。

3、不能通过任何手段、形式,对证人作证进行干扰。

4、不能对证据有毁灭、伪造,也不允许有串供行为。

5、需要将相关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保存。

一、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
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要是发现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这些规定的情况,在情节严重的时候,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而针对这些需要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先行进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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