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会见监视居住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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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介绍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介绍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介绍信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有关部门: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某某律师,我在此代表我事务所的某某案件的当事人向您提交这封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的介绍信。

在我所参与的案件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沟通解决,因此希望尽快与当事人进行会见。

我想强调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法律秩序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在执行这一措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法律程序和程序上的规定,需要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律师会见是我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的一个重要渠道。

只有通过律师会见,我们才能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案情和需求,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在此,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律师会见的需求。

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配合和支持: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提供合适的会见时间和场所。

在工作日,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通常较为繁忙,因此希望能够安排在晚间或周末进行律师会见。

希望能够提供安全和私密的会见场所,确保律师和当事人能够自由、安全地交流。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减少会见的限制和限制条件。

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和限制条件可能会影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希望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放宽限制,以便律师能够更好地提供法律援助。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律师会见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律师会见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误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律师会见是我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的一个重要环节,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需求,提供合适的条件和环境,使律师会见能够顺利进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在此再次感谢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

此致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日期:20XX年XX月XX日第二篇示例: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是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某某律师,奉告:某某某是本所的委托人,委托我对其进行代理辩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律法通〔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法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刑事诉讼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刑事诉讼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刑事诉讼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为保障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我国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那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我们了解多少呢?规定包括了基本原则、证据、强制措施、和拘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今天我们就来具体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四章刑事诉讼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四十三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会见

会见

律师会见笔录会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会见地点:案件阶段:会见人:记录人:被会见人:问:我是律师,受你姐姐的委托(出示有关证件及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确认有关委托手续及同意律师会见?答:问:我们是专业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无论任何的情况,我们一定会依法维护你的权益,请你放心。

但对我们询问的有关情况,你一定要如实回答,不能隐瞒或歪曲有关事实,否则,需要负担相关责任,你是否清楚?答: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你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业务活动主要是:1、向公安机关了解你涉嫌的罪名;2、向你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3、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你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下列权利: 1、会见和通信权;2、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5、提出法律意见。

你是否听清?答: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在不同的阶段法定期限如下:一、侦查阶段 1、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 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间);5、逮捕羁押期限①、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②、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③、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④、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

律师探监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探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一员,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探监是律师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律师探监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律师探监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律师探监的定义律师探监,是指律师依法到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会见、谈话,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三、律师探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律师有权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会见在押罪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

”四、律师探监的条件1.律师身份律师探监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并持有律师执业证书。

2.当事人同意律师探监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同意会见律师,是律师探监的前提条件。

3.法定事由律师探监的法定事由包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依法履行律师职责。

五、律师探监的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提出探监申请,应当向监管场所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当事人同意会见律师的书面材料;(3)探监事由说明。

2.审批监管场所对律师的探监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3.预约律师与监管场所预约探监时间,预约成功后,律师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监管场所。

监视居住律师会见程序

监视居住律师会见程序

监视居住律师会见程序监视居住律师会见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需要与律师进行面对面的会见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监视居住律师会见程序的主要步骤如下:1. 律师预约:当事人通过书面申请向有关机构提出预约律师会见的请求,需提供律师的姓名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息。

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注明会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 审批申请:相关机构会对律师会见的申请进行审批,判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审批过程通常要求律师解释会见的目的、内容和必要性,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控规定。

3. 会见权限确认:一旦律师会见申请获得批准,监视居住场所的负责人会核实律师的身份信息,并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律师资格和权利。

4. 安全准备:在会见之前,监视居住场所的工作人员会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律师和当事人身上的物品,以确保不会带入违禁物品或危险品。

5. 会见过程:律师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监视居住场所,与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会见。

会见可以在特定的会客室或指定的场所进行,会见时间通常有一定限制。

6. 监控记录:律师会见期间,监视居住场所会进行全程监控,并记录下会见的内容和过程。

这些监控记录有助于保障会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7. 会见结束:会见时间到达或达到约定次数后,律师和当事人会面分别离开会见的场所。

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在离开前与当事人商讨和交流进一步的法律事项。

监视居住律师会见程序的目的是保证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能够与律师进行必要的沟通和法律咨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该程序也要求律师遵守相关监控规定,确保会见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会见嫌疑⼈的,向执⾏公安机关申请,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1、犯罪嫌疑⼈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嫌疑⼈。

2、会见嫌疑⼈的,向执⾏公安机关申请,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
⼆、哪些⼈能适⽤监视居住
凡具有下列⼋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被告⼈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未满⼀周岁婴⼉的妇⼥;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需要逮捕⽽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被告⼈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会见嫌疑⼈的,向执⾏公安机关申请,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下面将详细介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会见。

律师首先需要向相关的看守所提交会见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会见的目的和时间。

通常情况下,律师需要提前几天甚至更长时间进行会见申请,以便看守所能够安排好相关的时间和场地。

第二步,审核审批。

看守所收到律师的会见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审批。

主要是核实律师的身份和相关资质,确保律师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同时也需要核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会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步,会见安排。

一旦审核通过,看守所会安排具体的会见时间和地点。

律师需要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和要求前往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

在会见前,律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与被告人的沟通策略。

第四步,会见过程。

在会见时,律师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纪律,确保会见的秩序和安全。

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被告人的需求。

同时,律师也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案件的相关情况和法律知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建议。

第五步,会见记录。

会见结束后,律师需要填写会见记录,详细记录会见的内容和要点。

这些记录对于案件的后续处理和辩护工作非常重要,可以作为证据和参考依据。

同时,律师也需要向被告人说明会见记录的相关事项,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流程,希望可以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律师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

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和辩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谈话笔录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谈话笔录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谈话笔录摘要:一、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二、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监护人在场三、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四、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流程正文:一、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会见地点: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了解案情:律师会见了解案情的法律依据包括《刑事程序法》第96 条第2 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 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6 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3.监护人在场:对于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监护人在场,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感情比较脆弱,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场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监护人在场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监护人在场,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感情比较脆弱,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场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解意见等。

四、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如下:1.律师向监狱提交会见申请,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建立信任关系,不宜操之过急。

律师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避免急于要求当事人委托或提供法律服务。

2.尊重当事人,体现双方地位平等性。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决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告知当事人权利,包括能做哪些事和起什么作用。

律师应向当事人明确解释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4.甄别转达家人的话语,有风险的需释明。

律师在会见时应谨慎甄别当事人转达的家人的话语,避免因不实信息导致不必要的误解或风险。

5.保障当事人隐私,如强奸案中不追问细节。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在会见中询问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信息。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不记入。

律师应确保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案件相关,避免记录与案件无关的信息。

7.根据案件进度进行会见,解决特定问题。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安排会见,确保每次会见都能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

8.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规定,但不得教唆陈述。

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不应教唆或怂恿当事人做出不实陈述。

9.技巧性拒绝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要求。

律师应明确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或违规要求,并解释原因。

10.授权委托书需当事人本人确认。

律师应确保当事人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其委托的法律服务合法有效。

11.会见笔录中记载有利和不利的部分,可单独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作单独的会见笔录,以便后续处理。

12.监视居住的当事人会见时需调整笔录内容。

律师在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时应特别注意调整笔录内容,以符合法律规定。

13.在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时,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14.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15.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惩制度和诚信信息的记录、通报、公示制度。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七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刑期届满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恢复执业。

第九条律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通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注销律师执业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不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三十日内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

新刑诉法律师会见规定

新刑诉法律师会见规定

新刑诉法律师会见规定目前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律师会见权利,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新刑诉法律师会见的法律条文规定及其相关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这一条文,可知: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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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一、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1、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3、律师可以告知在押的被追诉人其家人的近况,转达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
4、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6、会谈的内容不要超越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的法律帮助,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律师不能透露给被追诉人;
7、律师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被追诉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9、律师对其获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义务,不要向被追诉人透露其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

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二、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被拘留人吗
家属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前这段期间,都无法会见家属。

法律规定,在这段期间,只有家属(直系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

如果家属想及时了解亲人涉嫌罪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委托律师就可以解决上述疑问,而且及早委托律
师,能有效维护亲人的合法权益。

三、拘留不通知家人违法吗
公安机关抓到犯罪人刑事拘留后应当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介绍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介绍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介绍信尊敬的监狱管理部门:我写信是为了向您介绍我作为一名居住律师与犯人进行会见的请求。

为了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和犯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我提出了以下建议。

我希望能够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律师会见。

这样一来,我可以更加贴近犯人的生活环境,了解他们在监狱中的真实情况。

通过亲自目睹犯人的生活条件和待遇,我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援助。

这种居所监视律师会见的方式可以增加会见的安全性。

监狱环境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犯人和律师之间的接触更是需要谨慎对待。

通过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监狱管理部门可以实时监控会见的过程,确保会见的安全性和秩序,防止任何意外事件的发生。

居所监视律师会见还可以提供更加隐私的空间。

在监狱中进行会见,一般都会有其他犯人或监狱工作人员在场,这可能会影响到会见的私密性和律师与犯人之间的沟通。

而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律师会见,可以提供更加私密和安静的环境,保护律师和犯人之间的交流。

居住律师会见的指定居所可以提供更加舒适的环境。

监狱中的会见室通常条件有限,律师和犯人的会见时间也会受到限制。

而在居所进行会见,可以提供更加宽敞和舒适的空间,让律师和犯人有更多的时间进行交流和讨论。

这样一来,律师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犯人的案情和需求,提供更加专业和有效的法律援助。

总的来说,居所监视律师会见可以提供更加安全、私密和舒适的环境,保障犯人的权益和律师的工作顺利进行。

我真诚希望您能够考虑我的请求,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我相信,通过居所监视律师会见,我们可以更好地为犯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XXXX)(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在我国案件在审查和受理阶段,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可以要请律师,为自己的罪名进行辩解。

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律师和犯人见面的次数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那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

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一、会见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 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被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规定

被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规定

被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有什么规定监视居住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责令其在⼀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动实⾏监视的在⼀定程度上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是被监视居住⼈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是对于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这⾥的居所,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场所,⽽不是直接将被监视居住⼈关押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

对于监视居住是由⼈民检察院、⼈民法院决定的,执⾏机关在批准被监视居住⼈离开住处的,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2)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

即被监视居住⼈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居住在⼀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以外的其他⼈。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这是对不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最起码的要求,及时到案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4)不得以任何形式⼲扰证⼈作证。

即被监视居住⼈不得以暴⼒、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等形式阻挠证⼈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即被监视居住⼈不得利⽤⾃⼰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建⽴攻守同盟、统⼀⼝径等。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以上规定,如果给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了⼲扰或者增加了困难,或者严重妨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应当对其予以逮捕。

如果违反规定情节轻微,可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被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有什么规定”问题进⾏的解答。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为进 一步保障辩 护律师会 见权 ,新刑 诉 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辩护律师 会见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时 不被 监 听 。 ”这 一 规 定 也 是联合 国刑事司法准 则 的要求 。联 合 国 《 关 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8条 规定:“ 遭逮 捕、拘留或 者监禁 的所有 的人应 有充分机会 、 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 延地、在不被窃 听、 不经检查和 完全保密情 况下接受律 师来访和 与律师联系 协商 。这种 协商可在执 法人员能 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 但是对于 “ 不被监 听”的解读 ,意见不 尽一致 。有论 者认 为:“ 不被监 听”仅指不得 利用技术手段 对辩护律 师与犯罪嫌 疑人、被 告人 的谈话进行监 听。 笔者认 为, “ 不被监听 ” 既包括不得利 用技术手 段进行监听 ,也包括 侦查人员不得 在场 。首 先,新刑诉法 删除 了 原刑诉法地九 十六条 “ 律 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 嫌疑 人,侦查机 关根据案 件情况和 需要可 以 派员在场 ”的规 定 ,换 言之,取消 了侦查机 关派员在场 的权 利 。其 次,将 “ 不被监 听” 仅 限于不得通过 技术手段 监听谈话 的解读 不 符合这一规定 的立法精神 。因为规定 :“ 不被 监听 ” ,是为 了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会见 的单独 性和秘密性 ,有利 于他们 建立 相互信任 的关系,有利 于排除外来 因素 对他们 会见 的干扰 。如果对会 见不允许监 听 却可 以派员在场 ,那么 “ 不被监 听 ”又有何 意义 ? 为 了保 证此项规 定得到切 实执行 ,相 关 司法解释除 了要明确 “ 不被监听”的含义 外, 还要 明确规 定违反 “ 不被监听 ”规定 的消极 性 后 果 , 即 以 监 听方 式 获 得 的证 据 材 料 应 当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予以排 除。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有哪些,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有哪些,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有哪些,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当中的一种,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监视居住也是有对应的执行机关,那么你知道这种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是谁吗?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当中的一种,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监视居住也是有对应的执行机关,那么你知道这种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是谁吗?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有哪些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

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

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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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会见监视居住人吗
按照规定,在尚未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监视居住人是不能会见他人的。

但是这里的他人并不包括与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及聘请的律师。

从这点上来看,聘请的律师是可以会见监视居住人,并且此时还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一、律师可以会见监视居住人吗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二、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

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

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一般监视居住就是在其住所执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而要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日后被判管制或拘役、有期徒刑的,之前的期间也是可以折抵刑期。

另外就是要注意,在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情况下会见其他人需要执行机关的批准,但如果是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则就不需要格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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