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管理制度的整理和说明
采矿权管理制度
采矿权管理制度采矿权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的采矿权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我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探讨和解决。
首先,我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是过于依赖行政许可模式。
当前,我国的采矿权管理主要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即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采矿权进行核发和监管。
然而,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办事效率低下、容易导致行政干预和腐败等。
因此,建立更加市场化的采矿权管理制度是迫切需要的。
其次,我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考虑。
随着矿产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
目前,我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的考虑还不够充分,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机制。
因此,应当加强对采矿权申请人的环境保护能力的审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再次,我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公开透明。
目前,我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在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这不仅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和权力滥用,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舆论风险。
因此,应当加强对采矿权管理制度的公开透明度,确保公众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和知情权。
最后,我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需要推进法治化进程。
目前,我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在法律依据和法治精神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方面,有关采矿权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实施和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法治精神得不到有效贯彻。
因此,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监管,推进我国采矿权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进程。
综上所述,我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过于依赖行政许可模式、环境保护考虑不足、公开透明度不高和法治化进程滞后等方面。
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应当加强对采矿权的市场化管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考虑、提高公开透明度和推进法治化进程。
采矿管理制度
采矿管理制度采矿是指通过对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获取矿石、矿砂等有价值的矿产品的过程。
由于采矿活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采矿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以确保其采矿活动的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
1. 采矿许可证采矿企业在开始开展采矿活动之前,必须申请并获得采矿许可证。
这项许可证是保证采矿企业合法开展活动的证明。
在获得许可证后,采矿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许可证所规定的采矿范围、开采方式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
2. 采矿权负责人每个采矿企业都必须有一位采矿权负责人,负责监督和管理采矿活动。
该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采矿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采矿权负责人在采矿过程中需要确保采矿活动的合规性,同时也要负责应对相关的环境和社会责任问题。
3. 矿产资源保护采矿企业应该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保护措施,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包括合理规划和管理矿区,避免过度开采和浪费资源。
采矿企业需要使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4. 安全生产管理采矿活动涉及到许多危险因素,包括地质灾害、火灾、爆炸等。
采矿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这包括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安排专业的安全监测人员、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等。
5. 环境保护采矿活动通常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破坏。
采矿企业需要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水源、土壤、空气等环境要素的损害。
这包括合理处理和利用采矿的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砂等。
同时,采矿企业还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措施以适应不同环境状况。
6. 社会责任采矿企业应该履行其社会责任,关注当地居民的生计和福祉。
企业需要和当地政府、社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合作,充分考虑并尊重当地社会和文化背景。
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就业机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回馈当地社会。
7. 违规处罚任何违反采矿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执法机构的处理和处罚。
矿业权管理制度
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家的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矿业权,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矿业权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矿业权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矿业权的定义与分类矿业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经营为目的,由国家授予矿业企业或个人的权利。
矿业权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和权益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矿产资源探矿权: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活动有独占权的权利,授予企业或个人进行矿产资源的找矿活动。
2.矿产资源开采权:是指在探明矿产资源的基础上,授予企业或个人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的权利。
3.矿产资源权益转化:是指在勘查开采权期满后,矿业权的持有人可以将其转为其他形式的矿业权益的权利。
二、矿业权管理的原则为了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持续利用,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矿业权的授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运作。
2.综合整体开发原则:矿业权的授予应当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综合整体开发利用,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
3.资源保护原则:矿业权的授予应当遵循资源保护优先原则,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三、矿业权管理流程矿业权的管理过程包括矿业权的获取、运行和退出。
下面将对这三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1.矿业权的获取:矿业权的获取通常分为招标、拍卖和协议授予等方式。
在矿业权的获取过程中,企业或个人需要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2.矿业权的运行:矿业权的运行阶段是指矿业权持有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
在这个阶段,矿业权持有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矿产资源税和其他费用。
3.矿业权的退出:矿业权的退出是指矿业权期满、解除或被吊销等情况下,矿业权持有人需要停止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
矿业权的退出通常需要进行相关程序的注销和清理工作。
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管理制度的整理跟说明
知(国土资发【2003】197 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4】 97 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200 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6】12 号) 14)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137 号) 15)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4 号) 16)关于印发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 174 号) 17)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 资厅发【2008】144 号) 18)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 号) 19)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8】292 号) 20)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 号) 21)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9】165 号) 22)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开采和获得勘查成果、矿产品等收益的权利。 既然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物权,就要受物权法调整,就要 遵守物权法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特别是作为物权的本质特征 “排 他性”原则。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探矿 权人、采矿权人行使用益物权的权利,当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行使 权利,也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规定。总 之,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应当包括物权法的有关 原则。 综上所述,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可以表述为:探矿 权、采矿权是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是有关行政机关行政 许可赋予的特许权利,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开采 及其收益的用益物权权利。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应当遵守矿产资 源法、行政许可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 合法权益,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正常秩 序。 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核心)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是矿政管理的核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所 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广、数量多、比重大。 现行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共 252 件,其中直接涉及或密切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文件约 76 件,占总数的 30.1%。分别为: 法律 1 个:矿产资源法
采矿权与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采矿权与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有效地管理矿产资源,我国建立了采矿权与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采矿权的性质、矿产资源的分类、采矿权的获取方式及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目标和特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采矿权的性质采矿权是指国家授予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权是国有矿产资源的一种特殊使用权。
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政府管理:采矿权由政府授予和管理,保证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
2. 专有性:采矿权是专属的,即同一矿产资源只能授予一家企业或个人,确保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
3. 建设性:采矿权在一定时间内有效,但需要相应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以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二、矿产资源的分类矿产资源主要分为能源矿产资源和非能源矿产资源两种类型。
1. 能源矿产资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重要能源来源。
2. 非能源矿产资源:主要包括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化工矿产等。
金属矿产如铁矿石、铜矿石;非金属矿产如石灰石、石墨矿;化工矿产如盐、硫磺等。
三、采矿权的获取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方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协议转让和法定许可三种。
1. 招标拍卖: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矿产资源的开发权,确保资源利用的公平、公正。
2. 协议转让:由政府与企业或个人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达成一致,将矿产资源的开发权转让给申请方。
3. 法定许可: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矿产资源的开发许可,获得采矿权。
四、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目标和特点1. 目标: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有效监管,确保矿产资源的安全有序开发利用,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特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具有集中管理、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特点。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两篇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两篇篇一: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矿业开发管理制度改革,实现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适用国家第三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政府规划引导、公开公平公正、市场配置资源、和谐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有利于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矿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原则,实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划管理,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开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或者转让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到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省或者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底价以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管理性支出以及扶持矿区群众生产发展。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按照省30%、州(市)30%、县(市、区)40%的比例进行分流和返还。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执行。
探矿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探矿证的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活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探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探矿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变更、终止、注销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探矿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探矿证种类第五条探矿证分为以下几种:(一)勘查许可证:用于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活动的证件。
(二)采矿许可证:用于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活动的证件。
(三)临时勘查许可证:用于对矿产资源进行短期勘查活动的证件。
第三章探矿证申请第六条申请探矿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勘查目的和勘查范围;(三)有相应的勘查技术人员和设备;(四)有相应的勘查资金;(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申请探矿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探矿证发放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勘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勘查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说明;(五)勘查资金来源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探矿证审批第八条探矿证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探矿证发放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二)探矿证发放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探矿证发放机关组织专家对勘查项目进行评估;(四)探矿证发放机关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五)探矿证发放机关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探矿证。
第九条探矿证的审批时限为:(一)勘查许可证: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采矿许可证: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三)临时勘查许可证: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申请探矿证的单位和个人对探矿证发放机关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探矿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探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探矿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探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探矿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探矿权人、探矿作业单位、探矿设备供应商、探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探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探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探矿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探矿安全生产。
第五条探矿权人和探矿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探矿安全生产。
第六条探矿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探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探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鼓励探矿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探矿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探矿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探矿权人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有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探矿作业场所;(五)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探矿作业人员。
第九条探矿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有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探矿作业场所;(五)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探矿作业人员。
第十条探矿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一)通风、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二)安全防护用品;(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四)应急救援设施。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行业实用手册)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行业实用手册)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理分配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活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深入剖析探掘分离管理制度,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本实用的行业指导手册。
二、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探掘分离管理制度,是指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分开设置,分别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合理划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探矿权的取得与转让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
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可以进行勘查活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此外,探矿权人还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采矿权的取得与转让采矿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
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后,可以进行开采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资源补偿、环境保护等义务。
采矿权人也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衔接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如发现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可以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
此外,探矿权人还可以将其勘查成果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申请取得采矿权。
4.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活动依法进行。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四、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意义1.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效率探掘分离管理制度有助于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界限,使勘查者专注于勘查工作,开发者专注于开发工作,从而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效率。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实用文档)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实用文档)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需求不断增长,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理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矿产资源管理手段,旨在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本文将对探掘分离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二、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内涵与外延1.内涵探掘分离管理制度是指在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分开设定、分开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有效衔接。
探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阶段,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勘查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基础上,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
2.外延探掘分离管理制度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审批、转让、注销等环节。
在探矿权阶段,矿产勘查单位需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开展勘查工作,提交勘查报告;在采矿权阶段,矿山企业需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三、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意义(1)有利于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布局,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创新和矿山企业经济效益提升。
(3)有利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秩序,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2.作用(1)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市场化、法治化,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效率。
(2)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投资勘查和开发的积极性。
(3)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管,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四、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实施策略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修订矿产资源法,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离设定、分开管理。
(2)制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审批、转让、注销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2.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规划(1)制定国家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明确勘查重点区域和勘查方向。
(2)制定国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明确开发重点区域和开发强度。
探矿的安全管理规定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探矿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探矿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探矿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探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探矿单位)。
第三条探矿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探矿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探矿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探矿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探矿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探矿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探矿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第九条探矿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十条探矿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探矿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探矿单位应定期对探矿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探矿单位应加强对探矿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控,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探矿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探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探矿单位应加强对探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探矿单位应按照探矿作业的性质、规模和作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探矿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探矿单位应按照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对探矿作业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
采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采矿作业区域、生产环节及涉及采矿安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采矿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采矿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矿采矿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采矿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及职责如下:(一)主任:负责全面领导采矿安全工作,审批安全管理制度及重大安全决策。
(二)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矿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岗位安全责任落实。
(四)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采矿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
第九条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立即整改,跟踪复查。
第十五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第六章应急管理与救援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国家探矿管理制度
国家探矿管理制度一、引言自古以来,矿产资源一直被人们所珍视。
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也存在着一定的挑战与风险,因此,国家探矿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家探矿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及对于我国探矿管理制度的建议与完善。
二、国家探矿管理制度的概述国家探矿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管理制度。
它包括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一系列活动。
国家探矿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水平,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与生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探矿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1.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包括了矿产资源的勘查规划、勘查设计、勘查报告的编制、勘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等内容。
2. 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管理:包括了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矿区规划、开发设计、矿山建设、生产经营、环保治理等内容。
3. 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包括了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资源合理利用、矿山环境保护、矿山治理、矿产资源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在国家探矿管理制度中,应当规定了矿产资源管理的原则、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理程序、管理标准、监督检查等内容,以确保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现行探矿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探矿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不完善。
我国探矿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管理标准不够明确,存在漏洞与不足。
2. 监管不到位。
我国探矿管理体制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督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导致一些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与利用。
3. 矿产资源保护不力。
一些地方对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一些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破坏环境等问题。
四、我国探矿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解决我国现行探矿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推动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我国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探矿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范、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第七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三)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离,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事故频发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提出了探掘分离管理制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离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探掘分离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二、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概念和内涵探掘分离管理制度,是指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分开管理,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以达到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高效、环保、安全的目标。
探矿权是指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研究等;采矿权是指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销售等。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专业化分工。
探矿权由专业勘查单位行使,采矿权由专业开采单位行使,各自发挥专业优势,提高勘查和开发效率。
2.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规范化管理。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循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勘查和开发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3.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环保和安全。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都必须充分考虑环保和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三、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意义探掘分离管理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1.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效率。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离,有利于专业化的分工,提高勘查和开发效率,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2.保护生态环境。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离,有利于环保和安全的实施,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
3.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市场化。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离,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市场化,推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四、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实施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完善法律法规。
涉矿管理制度
涉矿管理制度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1. 采矿权的申请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申请人需遵循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取得采矿权。
2. 采矿权的转让和终止采矿权的持有人如需转让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向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可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的终止必须依法进行,违法转让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终止的采矿权将被撤销。
3. 矿产资源勘探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探必须符合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需经过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才能进行,勘探单位必须按照勘探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勘探活动,严禁非法采矿。
二、矿工安全管理制度1. 矿工培训和考核矿工必须经过专业的矿业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矿工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矿业工作,保障矿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
2. 安全生产监管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 安全技术管理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定,加强对安全技术的管理和应用,确保矿工安全。
三、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矿产资源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采前需进行环境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 环境监测和治理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需建立和健全环境监测和治理制度,对开采过程和矿产资源开采后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治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
3.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若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改、撤销采矿权等,确保环境保护法规的落实。
四、矿产资源管理监督制度1.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矿权管理规章制度
探矿权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公司勘查行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探矿权管理规章制度。
二、年检1、年检范围、时间及方式(1)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均应接受年检。
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
(2)年检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2月进行。
我公司要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2、年检的主要内容(1)上年度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矿产勘查进展情况。
勘查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和最低勘查投入的执行情况;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执行情况。
(4)探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情况。
(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6)勘查施工中地质环境保护情况。
(7)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要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8)出让合同履行情况。
(9)勘查过程中矿业权纠纷和违法违规现象。
(10)其他情况。
3、年检提交资料(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纸质四份(年检完毕,市、县、探矿权人各返还一份)和光盘一份;(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仅用于年检)。
(3)、本年检度勘查项目费用支出会计核算报表原件一份;(4)、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勘查项目实际材料图各一份。
(5)、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一份(应标明勘查项目名称)。
(6)、探矿权人对其所提交的年检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原件一份;(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探矿权人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探矿权采矿权资质
对探矿权采矿权相关制度的整理和简要说明
张长颖
一、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及外延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 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 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 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内涵:探矿权、采矿权是依法取得的权利,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是权利证书,权利的行使范围是权利证书所规定的范围。 外延:简言之: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 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展开说:探矿权人享有 7 项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 六条):1、凭证勘查权;2、架设管线权;3、通行权;4、临时使用 土地权;5、优先探矿权;6、优先采矿权;7、销售施工回收的矿产 品权。 采矿权人享有 5 项权利(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1、 凭证采矿权;2、矿产品销售权;3、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权;4、依 法使用土地权;5、其他法定权。 矿业权是个综合概念,评估矿业权不可能不考虑与矿业权密切相关的 各种权能和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整体。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8 项(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 条):1、勘查必须符合勘查许可证的规定;2、必须报告开工情况;3、
行政法规 7 个: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51 号令)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152 号令)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240 号令)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241 号令)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242 号令) 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 349 号令) 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 520 号令) 国务院文件 5 个: 1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 【1995】33 号) 2)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 43 号) 3)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 矿产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0 号) 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1】85 号) 5)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28 号) 部门规章 5 个: 1)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地质矿产部 17 号令)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 16 号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23 号令)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 44 号令) 5)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4 号令) 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 57 个,其中关系最直接、最密切、使用频率 最高的有 23 个: 1)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 发【1987】289 号)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地发【1995】125 号) 3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8】7 号) 4)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土资发【1998】104 号) 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9】385 号) 6)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0】 46 号) 7)关于印发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0】 309 号) 8)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1】 272 号) 9)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 号) 10)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开采和获得勘查成果、矿产品等收益的权利。 既然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物权,就要受物权法调整,就要 遵守物权法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特别是作为物权的本质特征 “排 他性”原则。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探矿 权人、采矿权人行使用益物权的权利,当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行使 权利,也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规定。总 之,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应当包括物权法的有关 原则。 综上所述,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可以表述为:探矿 权、采矿权是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是有关行政机关行政 许可赋予的特许权利,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开采 及其收益的用益物权权利。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应当遵守矿产资 源法、行政许可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 合法权益,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正常秩 序。 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核心)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是矿政管理的核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所 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广、数量多、比重大。 现行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共 252 件,其中直接涉及或密切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文件约 76 件,占总数的 30.1%。分别为: 法律 1 个:矿产资源法
200 号) 23)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0】29 号) 其他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8 个: 1)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 1998】 14 号) 2)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 号) 3)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83 号) � 4)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3】530 号) � 5)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 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建【2006】394 号) 6)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4 号) 7)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5 号) 8)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8】22 号) 要掌握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最好的办法是 读“原著”,即学习、掌握那些规范、引导、保障探矿权、采矿权管
知(国土资发【2003】197 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4】 97 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200 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6】12 号) 14)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137 号) 15)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4 号) 16)关于印发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 174 号) 17)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 资厅发【2008】144 号) 18)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 号) 19)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8】292 号) 20)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 号) 21)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9】165 号) 22)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使用费和价款都是有偿取得矿业权的代价。但使用费更多地是反 映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向使用权人收取的权利金;而价款更 多地是反映国家作为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投资者,向利用这一投资成果 的使用者收取的投资报酬。 矿产资源和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同属于国有资产,但两种国有 资产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一种是原生态的自然资源,一种是经过 投资获得的成果。所以,使用费更多的是反映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 的权益,而价款更多的是反映了国家投资者的收益。使用费更象权利 金,价款有点象土地使用中的级差地租。 第三,当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概念有什么变化? 有很大的变化,最显著的变化是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内涵和外 延不断扩张,呈现明显的“泛化”趋势。 国务院 240、241、242 号令第一次表述“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概念,严格限制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范围,即申请取得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才需缴纳矿业权价款。 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壮大,特别是随着招、拍、挂出让矿业权 的兴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概念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 最早发生变化的,是 2003 年 6 月 11 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3】 197 号文,即《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次提出了“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概念。 2004 年 4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97 号文《关于进 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更加明确提出:“价款是国
必须按工程设计施工;4、必须综合勘查、评价;5、必须编写、提交 地质报告审批;6、必须依法提交地质资料;7、必须注意劳动安全、 环境保护;8、必须消除安全隐患。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5 项(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一条):1、采矿必须符合批准的权限;2、必须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矿产资源;3、必须依法缴纳税费;4、必须注意劳动安全、水土保持、 土地复垦、环境保护;5、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从矿产资源法的角度看,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实质上就是依法维 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法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 行法定义务。在维护和督促的过程中,形成科学、合理、有序、有效 的管理秩序。其中也包括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包括矿业权管理 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许可是矿产资源行政许可 当中举足轻重的许可,也是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当中不可绕过的环节。 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注入行政许可的要素, 应当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属于 “所有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物权种类之一的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别人 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社会各界对矿业权特 别是探矿权是否属于财产权的争论尘埃落定。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 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探矿权、采矿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