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
安监总局令1-55号目录
25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09,12,1
2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9,11,1
2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09,11,1
28
煤矿防治水规定
2009,12,1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4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12,1
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1,12,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2006,4,15
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
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已废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 2007年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
2016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43号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决定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
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及评价(最新)
○ ○ ○ ○ ○ ○
★ ★ ★ ★ ★ ★
★
○ ○ ○ ★ ○ ○
2,8,13,14,18,19,25,26 ★ , 5,8,10,11,12,13,17,40 ★ 全文适用
★ ★ ★ ★ ★ ★ ★ ★ ★ ★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第514号 环保综合
2009.11.01 2015.12.29
全文适用 全文适用
2012.02.14
10、22
30 31 32
2015.12.15
全文适用
★ ★ ★ ★
★
○ ○ ★ ○
2013.10.01
全文适用 全文适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01.01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 2 页,共 12 页
1998.11.29 2003.7.1 2005.05.15
6,19,22~25,36,38,40~4 8,55~64 4,16,17,18,20,21,22,2 4,25,26,27,31 3,18,19,20,21,24,26,2 8,29,30,37,40 2,4,6,8,11,19,28,31,3 4,37,38,41,48,49,51,5 3,57,61,65,67,69,71,7 2 2,3,4,5,8,9,10,12,14, 15,16,17,18,19,20,21, 23,24,25,26,27,28 2,6,8,10,12,14,16,21, 22, 全文适用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难点问题探讨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难点问题探讨
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从以上法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地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烟草专卖的本质内容由行政许可制度来体现。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不断探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更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巩固、发展,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本文针对在零售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完善建议
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授予其资格和能力的行政行为.《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是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内容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规定。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打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刚刚于今年2月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并于今年3月7日施行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但执行新《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过程中,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不少难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行政不行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的发展,将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此,本文主要对卷烟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巩固烟草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
附表1:2014年法律法规汇总表
发文单位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 各部委/行业
重要关注点及关注部门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商务部重点关注 能源发战略行动计划,规划部重点关注 行政审批的调整和取消,各管理部门关注
各部委/行业 政府项目,商务部重点关注 各部委/行业 各部委/行业 建设标准,技术部重点关注 各部委/行业 各部委/行业 各部委/行业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商务部重点关注 各部委/行业 招投标,商务部重点关注 各部委/行业 行业发展,规划部重点关注 各部委/行业 各部委/行业 各部委/行业 各部委/行业 各部委/行业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各部委/行业 施工安全,项管重点关注 各部委/行业 各部委/行业
鄂建文〔2014〕62号 鄂建文〔2014〕61号 鄂政办发〔2014〕58号 武城建〔2014〕30号 武城建〔2014〕14号 武城建规〔2014〕6号 武城建〔2014〕89号 武建价字〔2014〕7号 武建价字〔2014〕8号 武城建〔2014〕114号 武城建〔2014〕118号 武城建〔2014〕171号 武城建〔2014〕199号 武城建〔2014〕212号 / 武城建〔2014〕221号 / 武城建〔2014〕241号 / 武城建〔2014〕242号 武城建〔2014〕226号 武建标定[2014]3号 武建标定[2014]2号
新法律、法规名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正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
类型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1
规章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
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
2
规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
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
3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
4
规章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
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
(十二)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 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三条第四款(e):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 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十六条第一款(d):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自动 售烟机不能被未成年人所使用,且不向未成年人促销 烟草制品。
(十二)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 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2012年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考试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主 讲 人:殷秋实
1
烟草专卖许可证基本制度
2
51号令出台背景
3
51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 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 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 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 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 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 烟 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许可证;(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1、依法增加相关条款,落实入世承诺。 根据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应当统一烟草专卖 许可程序,使用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既可以经营国产卷烟, 也可以经营外国卷烟。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特零证” 新办法第三十条 2、对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作出明确禁止规定。 新办法的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 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 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5
•【字号】长政办发[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
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5日
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
所。
第三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科学规划、公平公正、规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五条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2022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及答案(完整版)
2022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及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56题)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A)公布。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C国务院令第51号
D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
2下列哪一项是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C)
A海关监管区 B免税区
C港澳台地区 D民族自治区
3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的权利?(D)
A陈述权、申辩权
B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赔偿
D行政调解
4(A)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A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人民法院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包括:(B)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C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6下列哪种行为不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D)
A生产烟用丝束 B批发国产卷烟
C零售卷烟 D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零部件
7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不包括:(D)
A新办申请 B变更申请
C停业申请 D转让申请
8申请四种烟草专卖许可证都必须具备的一项条件是:(A)
A具备相应的资金 B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C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D有必要的技术条件
9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A)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10下列哪项不属于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D)。
国家安监总局令号令目录
最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
第1-90号
一、分类
职业卫生8条:1、23、27、47、48、49、50、51、68、76、80、90
安全生产19条:3、9、11、12、13、14、15、16、17、21、22、24、
30、31、36、42、44、56、63、69、70、71、72、74、
77、78
煤10条:10、18、19、28、29、33、37、46、52、58、73、81、82、85、86、87
矿6条:2、6、20、38、39、62、67、75
石油2条:4、25
冶金3条:26、34、35
化学品12条:5、8、32、40、41、43、45、53、55、57、60、64、79
烟花爆竹4条:7、54、61、65
工贸1条:59
食品1条:66
2020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及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56题)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A)公布。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C国务院令第51号
D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
2下列哪一项是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C)
A海关监管区 B免税区
C港澳台地区 D民族自治区
3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的权利?(D)
A陈述权、申辩权
B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赔偿
D行政调解
4(A)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A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人民法院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包括:(B)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C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6下列哪种行为不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D)
A生产烟用丝束 B批发国产卷烟
C零售卷烟 D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零部件
7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不包括:(D)
A新办申请 B变更申请
C停业申请 D转让申请
8申请四种烟草专卖许可证都必须具备的一项条件是:(A)
A具备相应的资金 B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C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D有必要的技术条件
9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A)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1号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主任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总结
2018/12/9
20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 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 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 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 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2018/12/9
28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 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 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 下的罚款。
2018/12/9
13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0/1/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1号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 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2020/1/8
23
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 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 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 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2020/1/8
24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 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 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 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 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 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
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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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襄阳东津新区、襄阳志安采石厂二审行政判决书
襄阳东津新区、襄阳志安采石厂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鄂行终9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婷周杏王志荣
【审理法官】张婷周杏王志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志安采石厂
【当事人】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志安采石厂
【当事人-公司】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志安采石厂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襄阳志安采石厂
【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及东津新区管委会上诉理由,本案二审焦点为:1、案涉答复函是否可诉的行政行为;2、东津新区管委会作出复函是否超越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指导仲裁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依法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及东津新区管委会上诉理由,本案二审焦点为:1、案涉答复函是否可诉的行政行为;2、东津新区管委会作出复函是否超越职权。一、关于答复函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类型,包括刑事侦查行为、调解及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内部行为、过程性行为、层级监督行为、协助执行行为、信访登记复核行为等等。案涉答复函是东津新区管委会经济服务局针对志安采石厂的申请备案情况说明作出的答复行为,复函有明确的对外答复对象,有无法办理备案的理由、法律依据及结论性意见。该答复函实际上是对志安采石厂申请投资项目备案证不予办理的处理意见,对志安采石厂的权利义务显然存在实际影响。二、关于东津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复函是否超越职权问题。虽然东津新区管委会具有对辖区内企业咨询问题进行答复的职责,但是答复内容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职权法定原则的约束。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向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中对于东津新区管委会审批权限的划分,志安采石厂申请投资项目备案证应通过线上进行,相关审批权限属于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东津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的经济服务局可以对该咨询事项进行指引性答复,告知其依法办理的途径,但是东津新区管委会直接审查志安采石厂是否符合备案条件,进而作出无法办理的答复性意见,显然超出其管理职权范围。且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前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内容因超越职权需被撤销不等于该行为作出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东津新区管委会上诉主张答复行为对志安采石厂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及未超越职权,理由不成立。东津新区管委会上诉主张志安采石厂现状不符合备案条件等,仍然属于超越职权的审查行为,相关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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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证
特种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批发证 零售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生产经营类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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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 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 或组织实施的惩戒,属行 政制裁范畴。如拘留、罚 款、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 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强制戒 毒、查封、扣押、冻结等。
作性,无法满足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重 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审批轻监督、重权力轻 责任。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
形式,要求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结合烟草行 业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规定,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 业得到全面实施。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二)落实入世承诺
零售类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与办理程序规定(国 烟专〔2007〕549号)
关于使用许可证行政 许可文书、规范卷宗 档案管理的通知(国 烟专〔2008〕31号)
51号令出台背景
(一)落实行政许可法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原办法: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技术以及可操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一)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单位可以单独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 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 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这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是指烟草行 业的卷烟生产点、地市级烟草公司所属的批 发点等。
1、依法增加相关条款,落实入世承诺。 根据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应当统一烟草专卖 许可程序,使用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既可以经营国产卷烟, 也可以经营外国卷烟。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特零证” 新办法第三十条 2、对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作出明确禁止规定。 新办法的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 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 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依据和参考因素
程序
制定机关
(四)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坚持公 开原则。
1、第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2、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 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 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3、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 公众查阅 。
(十二)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 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三条第四款(e):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 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十六条第一款(d):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自动 售烟机不能被未成年人所使用,且不向未成年人促销 烟草制品。
(十二)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 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五)适应社会发展
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在农村营销 网点建设出现了新的需求、商业连锁经营、商业企业 性质变更转换、商场场柜分割、社区改造、业主流动、 家族家庭成员共用许可证件、持证人自行有偿出租出 让许可证件等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需要新办法加 以解决。
51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2005年上半年,相关工作正式启动。10月,国家局法规司起草了《烟草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年底,国家局上报国家发改委, 将制定新办法列入了国家发改委2006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 上,形成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针对这个修订草案, 国家局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了部分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工商企业、零售户、 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专家 的意见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 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 2006年10月,草案由国家局研究通过后,上报国家发改委。12月27日, 国家发改委第13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 提出的意见,经过修改形成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清样稿)》。 2007年2月5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签发了委第51号令,发布了新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共有七章六十六条,自2007年3月7日起施 行。
(四)适应行业改革
近几年,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和新问题。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建立母子公司或母 分公司体制,商业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企业类 型或者法人资格发生变化;随着和谐社会主题的提 出,烟草行业如何妥善处理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成为 烟草行业必须解决的课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 有新办法来解决。
(十一)明确了监督检查方式,扩大 了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 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 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 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 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 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 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 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 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
(七)七种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 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 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 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 情形。
(十三)九种可以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的情形。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
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 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增加了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规定。
1、第十四条第(二)项:将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有固 定经营场所”细化为“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 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 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 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连锁分店需要分别申请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连锁店分店的法律性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
他组织。
(六)外商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 发和零售业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 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 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 经营业务。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 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二)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更加方便。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 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细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 请条件。
2012年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考试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主 讲 人:殷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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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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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1号令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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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 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 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 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 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 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 烟 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许可证;(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八)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设 下限。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 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既可 经营国产卷烟也可经营外国卷烟。
2003年,国家局下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 于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 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 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 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三)履行公约义务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中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烟草 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做了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 得向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 新办法吸纳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对中小 学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自动售货机售 烟、限制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 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
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十三)九种可以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 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 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 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十)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法定事项 发生改变应当变更或者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 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 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 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 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