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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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本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及《Ⅹ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网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5000元以上,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寨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2000元以上)。

第六条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街道是指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

营业面积是指用户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标准第九条城区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繁华商业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0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七年二月五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07(000)035【摘要】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44)【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1【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与实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与实务

第一部分:基本问题 第二部分:条文解读 第三部分:几点意见
第一部分
基本问题
1、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2、规范行业的重要提示 3、重点制度的提示 4、新增和需要完善的法律文书 5、禁止性规定
一、 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精神 主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的精神 及原则。遵从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 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这是国家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在立法方面的战略要求。新办法 吸收和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
修改背景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社会法治进程,提 出了修改的要求。 2、落实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提 出了调整的要求。 3、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义务,提出了细 化的要求。 4、烟草行业改革发展新阶段、新形势、新 任务,提出了修改的内在要求。 5、社会环境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提出了更 具体更高的修改要求。
1、职权法定的精神 决不能超越上位法。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内 容,无论有多么重要,都剔除在外。杜绝实施过 程中的隐患。如提高罚款额度的要求、把取消经 营资格并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等。 2、权责对等的精神 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突出特征。烟草行业推 进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 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新办法对应整 个过程的管理行为逐一细化了责任,增加了对责 任监督的可操作性,并且在体例上设立了一个专 章,把责任落到了实处。
5、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第22条第2款 6、烟草专卖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依法享有 陈述、申辩权。 7、依法撤销烟草专卖许可决定书。告知依法 享有的权利。 8、不准予延续决定书。
五、禁止性规定 (1)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 草制品。(41条) (2)禁止取得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为 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 卖品加工业务。(53条) (3)禁止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 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禁止回收 利用的残次的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54条)

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

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证
特种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批发证 零售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生产经营类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1、第十四条第(二)项:将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有固 定经营场所”细化为“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 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 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 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履行公约义务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中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烟草 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做了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 得向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 新办法吸纳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对中小 学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自动售货机售 烟、限制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一)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单位可以单独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 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 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这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是指烟草行 业的卷烟生产点、地市级烟草公司所属的批 发点等。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 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监督管理PPT课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监督管理PPT课件
据)是否向社会公布(包括主体资格、 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等向政府部门备案 及相关途径向社会公布);
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程序是否在许可 办理场所公开;
行政许可实施的结果(包括方便公众查 询的许可明细或名录)是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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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零售户监督检查情 况。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定期对零售户监督检查的 记录内容(包括亮证经营、守法经营、检查 登记事项、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延续等使 用情况以及检查方式、检查人员签字等)是 否齐全、完整; 监督检查记录是否放置在办公场所,并允许 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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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改委51号令关于零售 许可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体制 监督管理包括一是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35条);
二是专卖机关内部监督检查(36条)。 (二)监督检查方式
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书面检查、现场 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37 条)。目前,专卖部门采取的方式多为现场检查,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51号令的相关规定,书面检 查应成为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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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第46条、第47条) 撤销的两种情形: 一是第46条规定的因发证机关的过 错造成错误发放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 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是第47条规定的因为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的过错取得许可证的,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 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监督管理
法规处 廉江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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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存 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中办理许可证、集中审批许可 证、随意暂停办理许可证的问题。
(二)依职权的行政许可行为缺少依据 的问题。
(三)依申请类的行政许可存在审核申 请材料不严格、实地核查内容不详实等 问题。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2020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56题)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A)公布。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C国务院令第51号D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2下列哪一项是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C)A海关监管区 B免税区C港澳台地区 D民族自治区3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的权利?(D)A陈述权、申辩权B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C行政赔偿D行政调解4(A)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A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人民法院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包括:(B)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C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6下列哪种行为不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D)A生产烟用丝束 B批发国产卷烟C零售卷烟 D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零部件7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不包括:(D)A新办申请 B变更申请C停业申请 D转让申请8申请四种烟草专卖许可证都必须具备的一项条件是:(A)A具备相应的资金 B有必要的专业人员C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D有必要的技术条件9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A)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10下列哪项不属于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D)。

A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C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D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11下列哪项不属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D)。

A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C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D有必要的专业人员12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时不能依据下列哪个因素?(D)A人口数量 B交通状况C经济发展水平 D现有零售点数量1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D)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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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 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 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 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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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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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 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 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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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27号
2009-11-1
安环科
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011-12-01
安环科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2011-12-01
安环科
1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2012〕16号
2012-02-14
财务科、安环科
51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2007-5-29
安环科
5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卫生部
GBZ 230-2010
2010-11-1
安环科
55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
2009-06-24
各部门
43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2011-02-14
各部门
44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
安委〔2011〕4号
2011-05-03
监察部、安监总局令
第11号
2006-11-22
安环科
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
2007-04-01

2020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56题)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A)公布。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C国务院令第51号D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2下列哪一项是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C)A海关监管区 B免税区C港澳台地区 D民族自治区3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的权利?(D)A陈述权、申辩权B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C行政赔偿D行政调解4(A)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A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人民法院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包括:(B)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C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6下列哪种行为不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D)A生产烟用丝束 B批发国产卷烟C零售卷烟 D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零部件7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不包括:(D)A新办申请 B变更申请C停业申请 D转让申请8申请四种烟草专卖许可证都必须具备的一项条件是:(A)A具备相应的资金 B有必要的专业人员C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D有必要的技术条件9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A)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10下列哪项不属于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D)。

A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C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D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11下列哪项不属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D)。

A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C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D有必要的专业人员12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时不能依据下列哪个因素?(D)A人口数量 B交通状况C经济发展水平 D现有零售点数量1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D)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受理消费者申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消费者申诉的安全,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处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安全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消费者申诉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管辖其上级机关授权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案件。

第十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办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机关。

2023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招标采购问答汇总

2023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招标采购问答汇总

中国招标/ 2024年第2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

”所以,我们既要敢于直面问题、发现问题,又要及时回答问题、善于解决问题。

2023年,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业界同人提出了新问题,权威机构也对此进行了答疑解惑。

《中国招标》采编部汇总部分内容与读者分享。

国家发改委答复问题:咨询工程中的咨询范围包括哪些?答复:您好,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规定,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规划、项目、评估、全过程工程咨询。

财政部答复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请问如何理解采购验收与物资保管是不相容岗位?二者合一的风险在哪里?答复:不相容岗位分离是指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办理,而是将其中不相容的两个事项分开交由不同的人来办理,这是内控的重要措施。

验收与保管如果由同一个人办理,容易出现物资验收后被保管(验收)人员盗窃的情况,即出现弄虚作假、监守自盗的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岗位分离。

住建部答复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那么是要求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同时存在吗?还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或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即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答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是指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或非常规吊装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现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部长苗圩2018年1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14项)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24项)序号证明用途依据1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公用电信网)申请“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办事指南2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办事指南3 预注册通知书(新建)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4 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建或者扩建)5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办事指南进出口审批”6 消防验收证明办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1.《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第37号)2.《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第25号)5.《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贸委〔2002〕第110号)7 环评批复文件8 股东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9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3 定制协议或者申请“电信设备进《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定制证明(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网许可(含试用)审批”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14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申请“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办事指南15 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办事指南16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仅限境内企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事指南17 核准测试报告18 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事指南19 制造业单项冠军市场占有率证明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部产业〔2016〕105号)20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45号)2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23 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24 武器装备有关资质复印件遴选“民参军”目录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推荐<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2018年度)>信息的通知》(工信厅联军民函〔2018〕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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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更加方便。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 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细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 请条件。
(十一)明确了监督检查方式,扩大 了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 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 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 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 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 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 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1、依法增加相关条款,落实入世承诺。 根据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应当统一烟草专卖 许可程序,使用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既可以经营国产卷烟, 也可以经营外国卷烟。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特零证” 新办法第三十条 2、对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作出明确禁止规定。 新办法的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 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 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证
特种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批发证 零售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生产经营类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十)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法定事项 发生改变应当变更或者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 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 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 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 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十四)增加了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规定。
(四)适应行业改革
近几年,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和新问题。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建立母子公司或母 分公司体制,商业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企业类 型或者法人资格发生变化;随着和谐社会主题的提 出,烟草行业如何妥善处理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成为 烟草行业必须解决的课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 有新办法来解决。
(三)履行公约义务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中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烟草 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做了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 得向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 新办法吸纳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对中小 学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自动售货机售 烟、限制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一)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单位可以单独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 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 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这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是指烟草行 业的卷烟生产点、地市级烟草公司所属的批 发点等。
(五)连锁分店需要分别申请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连锁店分店的法律性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
他组织。
(六)外商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 发和零售业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 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 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 经营业务。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 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LOGO
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 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 或组织实施的惩戒,属行 政制裁范畴。如拘留、罚 款、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 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强制戒 毒、查封、扣押、冻结等。
2012年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考试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主 讲 人:殷秋实
1
烟草专卖许可证基本制度Biblioteka 251号令出台背景
3
51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 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 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 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 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 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 烟 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许可证;(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五)适应社会发展
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在农村营销 网点建设出现了新的需求、商业连锁经营、商业企业 性质变更转换、商场场柜分割、社区改造、业主流动、 家族家庭成员共用许可证件、持证人自行有偿出租出 让许可证件等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需要新办法加 以解决。
51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2005年上半年,相关工作正式启动。10月,国家局法规司起草了《烟草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年底,国家局上报国家发改委, 将制定新办法列入了国家发改委2006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 上,形成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针对这个修订草案, 国家局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了部分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工商企业、零售户、 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专家 的意见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 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 2006年10月,草案由国家局研究通过后,上报国家发改委。12月27日, 国家发改委第13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 提出的意见,经过修改形成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清样稿)》。 2007年2月5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签发了委第51号令,发布了新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共有七章六十六条,自2007年3月7日起施 行。
(十三)九种可以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的情形。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
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 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第十四条第(二)项:将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有固 定经营场所”细化为“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 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 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 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和参考因素
程序
制定机关
(四)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坚持公 开原则。
1、第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2、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 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 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3、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 公众查阅 。
(十二)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 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三条第四款(e):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 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十六条第一款(d):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自动 售烟机不能被未成年人所使用,且不向未成年人促销 烟草制品。
(十二)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 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八)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设 下限。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 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既可 经营国产卷烟也可经营外国卷烟。
2003年,国家局下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 于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 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 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 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作性,无法满足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重 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审批轻监督、重权力轻 责任。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
形式,要求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结合烟草行 业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规定,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 业得到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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