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预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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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房建市政项目工人住所(含工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房建市政项目工人住所(含工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建筑经济建 筑 技 术 开 发·99·Building Economy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9期2020年5月顶进费用。

表4为计算泥水平衡式和网格水冲式顶管顶进单价费用。

表中消耗量采用统计分析法现场实际测定。

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单价参照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材料单价参照《太原市2012年第二季度的材料指导价格》。

3 m 顶管设备台班单价是调查镇江机械厂成套机械价后,按照2001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编制而成,其中的用电量按设备理论消耗并对比其他机械确定的。

表2 顶进触变泥浆减阻项目单价直径3 m 泥水平衡式顶管直径3 m 网格挤压式顶管预算价格/元 19 976.54 21 346.99 人工费/元 5 487.96 5 903.49 材料费/元 6 498.18 6 498.18 机械费/元 7 990.40 8 945.32 人工综合工日/工日57.00 96.28 103.57 材料水/m35.60 59.50 59.50 膨润土/t800.00 4.83 4.83 镀锌管堵 DN50/个 3.50 80.00 80.00 镀锌外接头 DN50/个 4.21 80.00 80.00 环氧树脂 E44/kg 20.15 81.20 81.20 其他材料费/元 1.00 48.00 48.00 机械泥浆系统(注塞压浆泵)/台班141.02 34.32 39.18 泥浆系统(泥浆拌和机 600 L )/台班110.94 17.16 19.59 电动空气压缩机 1 m 3/(min/台班)119.62 9.60 9.60 风动凿岩机手持式/台班10.289.609.60表3 泥水平衡式(网格水冲式)顶进项目单价直径3 m 泥水平衡式顶管直径3 m 网格挤压式顶管预算价格/元 949 596.96 945 625.42 人工费/元 21 375.0024 401.70材料费/元 809 968.97 809 968.97 机械费/元 118 252.99 111 254.75 人工综合工日/工日57.00 375.00 428.10 材料钢筋混凝土顶管3 000/m8 000.00 100.50 100.50 胶合板 18/m 234.51 136.84 136.84 液压油 68号/kg 11.13 82.20 82.20 其他材料费/元1.00331.74 331.74 机械泥水平衡式顶管设备 3 000/台班 2 618.8717.16 网格水冲式顶管设备 3 000/台班2 014.13 17.59 电动多级离心清水泵150H <180 m/台班6 61.28 34.32 35.18 潜水泵100/台班124.49 17.16 17.59 履带式起重机 50 t/台班 1 857.93 22.82 23.39 平板拖车 20 t/台班 1 033.30 5.72 6.53 其他机械费/元1.00168.16168.16表4 泥水平衡式和网格水冲式顶管顶进单价费用 元/m项目直径3 m 泥水平衡式顶管直径3 m 网格水冲式顶管100 m 沉井数0.37 0.37 泥水平衡(网格水冲)顶管设备及附属设施安拆(摊销到100 m 内)401.06 287.10 顶进触变泥浆减阻199.77 213.47 泥水平衡式(网格水冲式)顶进9 495.97 9 456.25 混凝土靠背C20(摊销到100 m 内)127.50 127.50 泥浆外弃(2.5倍管径)10 km 1 301.29 1 301.29 接口处理74.10 74.10 综合单价11 599.6811 459.713 结束语本文计算的费用不含规费、税金、利润的工程直接费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闽建筑[2015]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建筑[2015]3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秩序,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停止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闽建筑〔2007〕35号和闽建筑〔2009〕16号)。

二、调整省住建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5〕23号)规定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新增工程预算造价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足1亿元的信用系数档位。

调整后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详见附表。

三、废止省住建厅《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1〕39号)。

招标项目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所有类似工程业绩(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要求的主要参数指标)一并向社会公示。

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有关部门除依法从严处理外,还应向社会通报并抄报省住建厅予以全省通报。

对三年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投标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拒绝其投标。

四、停止执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建筑〔2004〕80号)第四条第二款,即“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发稿时间:2008-1-2 15:31:27 阅读次数:5464)闽建筑[2007]5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rar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附录.rar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闽财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州市名城委:现将《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12日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前由省住建厅开展可行性研究、事前绩效评估,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重新立项,并制定新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依法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2014年福建省重点工程项目名单

2014年福建省重点工程项目名单
(14)龙岩新罗坪坑水库
(15)柘荣溪门里水库供水工程
(16)宁德市官昌水库
3
防洪排涝工程
(1)宁德赛江流域防洪工程二期
(2)闽江上游三明防洪工程
(3)闽江上游富屯溪四期防洪工程(邵武段)
(4)闽江上游建溪流域政和段防洪工程
(5)闽江防洪工程南平段(一期、二期)
(6)福州市闽江北港南岸防洪工程(壁头~乌龙江大桥段)
107
宁德市政道路建设工程
(1)宁德东侨福宁北路及支线道路
(2)福安西部通道二、三期
(3)福安老城区至赛岐快速通道
(4)沈海复线柘荣互通口至城关道路工程
(3)福州江阴港口铁路支线
(4)湄洲湾北岸港口铁路支线
(5)湄洲湾南岸港口铁路支线
24
铁路大型站场建设项目
(1)福厦铁路仙游站增设客运设施工程
(2)福厦铁路惠安站站房及配套工程
(3)厦门市北动车运用所及迁建厦门市客车整备所工程
(4)厦门市前场铁路大型货场
(5)厦门市站主站房改扩建工程
25
沈海复线高速公路
(3)罗屿作业区8#、11~15#泊位及港口物流园区工程
(4)国投湄洲湾煤炭码头
61
湄洲湾航道三期工程
62
泉州肖厝港区肖厝作业区5~7#泊位
63
泉州斗尾港区码头项目
(1)斗尾作业区7#泊位
(2)小岞作业区5万吨级散杂货码头
64
泉州泉州湾港区码头项目
(1)秀涂作业区16#泊位
(2)▲石湖作业区5#、6#泊位
厦蓉线高速公路
(1)厦门市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厦门市段
(2)漳州天宝至龙岩蛟洋扩容工程漳州段
(3)漳州天宝至龙岩蛟洋扩容工程龙岩段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示范文本》的通知
闽建价〔2014〕53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根据《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闽建价[2014]52号),我站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并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案例》(以下简称《案例》,详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一个招标项目(或者一个标段)一份编制说明。

二、《示范文本》内容不能删减可以完善,遇到本项目不存在的情况,可以填写“无”。

三、《案例》带下划线内容是为帮助对《示范文本》的理解,不是标准,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进行描述。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示范文本》
1-1、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2、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1-3、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4、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附件2、《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案例》
2-1、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案例)
2-2、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案例)
2-3、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案例)
2-4、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案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1月28日。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


968.89
410.70

968.89

96.89

63.95

79.08

26.47

42.95

1278.23
8
316.89 158.45
129.31 175.41
32.71
525.47
福建省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综合单价明细表
名称:JPS5 雨水检查井(含雨污合流井)
序号 定额编号
10.0000 10.82 108.20 6.67
66.70
2.59
25.90
3
冲洗车疏通
60104027 冲水车疏通 <D600
1
m
60
60.0000 3.23 193.80 0.53
31.80
0.06
3.60
4
修理管道
综合1
增、修理钢筋混凝土管(深度3m以 内) ≤D600
1
m
综合2
增、修理双壁波纹管(深度3m以 内) ≤D600

利润 {(一)~(三)}*7%

规费 {(一)~(四)}*2.19%

税金 {(一)~(五)}*3.477%

合计 (一)~(六)之和
1
m
30.00 30.0000 4.03
120.9
0.66
19.8
0.07
2.1
3.3
99
1 m3 3.8647 3.8647 129.31 499.74
129.31 499.74
1
m3 1.1800
1.18
355.07 418.98 254.29 300.06 22.77

2019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2019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2016年10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关于颁发《》(2016版)的通知闽建筑[2016]27号2016年月日总说明一、《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17)(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国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版)、《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计量规范,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中级、一般装饰装修)。

三、本定额是福建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房屋建筑与装饰分项工程所需的材料消耗量、人工费、机具使用费的标准;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

招投标人(发承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规模、具体定额差异性等因素。

小型建筑工程、零星改造工程、零星装饰工程、高级装饰装修工程、翻修项目,如使用本定额进行计价,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时充分考虑定额与市场实际的差异性。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均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现场集中堆放地点、工地仓库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费,以及周转性材料在同一城区内的场外运输费,实际场内水平运距差异性不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闽建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建筑〔2023〕22号),保证工程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干预招标活动。

招标人发现领导干部通过上述形式说情打招呼,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予以记录。

招标人也不得通过向上级请示、召开会议等方式,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投标规定。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二)加强招标文件管理。

招标人应当做好发包前期准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对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闽建房[2009]3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9]30号)各设区市、各县(市)房管局、建设局: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法[2004]21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法[2004]21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法[2004]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我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予颁发,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闽建综〔1997〕66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闽建法〔2001〕6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建设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各项组成要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闽价服[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工程质量监视申报〔登记〕表; 〔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9页 共14页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 展招标投标工程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立 【发文字号】闽建办[2022]178 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0.24 【实施日期】202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2022]178 号〕 各设区市建立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 试验区交通与建立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立系统 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建办〔2022〕146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 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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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效劳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宁德 宁德市闽东中路12 号建立科技大楼二楼市建立执业培训效 劳中心 1 号窗口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附件 2 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根底考试和 专业考试,参与根底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到达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 报名参与专业考试;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全国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专业的《执 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 试,参与根底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 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根底考试为闭卷考试,不再统一配发《根底考试手册》, 考生制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 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考试有关的标准、手册等各种资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现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全省范围征求意见,同时也可书面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13年8月19日。

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符合下列工程规模的,采用本办法:(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下;(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三)虽在第(一)、(二)项规定的规模以上,但招标人自愿采用本办法招标的。

福建省预算定额疑问解答

福建省预算定额疑问解答

福建省预算定额疑问解答问题解答(六)闽建价〔2005〕7号1、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说明第5点“附属工程(包括传达室、民用水加压泵房、变电房、围墙、下水道、化粪池、阴井、游泳池等)按三类。

”其范围适用于哪些费用?答:附属工程中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三类取费标准计算。

附属工程中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随建筑工程主体发包的,按主体建筑工程类别计算;单独发包的,按二类建筑工程类别计算。

2、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第22页措施费附注第1点:“随建筑工程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土石方、桩基础、室外道路、挡土墙和附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按建筑工程的类别计算。

”当一起发包的主体工程为多个不同类别的单位工程时,其附属工程措施项目费如何计算?答:附属工程中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多个主体单位工程中最高的工程类别计算。

3、问:桩基工程中喂桩用的履带式起重机能否计算进出场费用?答:喂桩用的履带式起重机可以计算进出场费用。

4、问:《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中楼梯面层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包括挡水线和滴水线?答:包括。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问题解答(七)浏览次数:4088闽建价〔2005〕9号1、《桥涵工程》(FJYD-403-2005)第9章“施工技术措施”的墩台帽、盖梁模板定额是否已考虑模板的支撑费用?答:墩台帽、盖梁模板定额已考虑侧模的支撑费用,未考虑底模的支撑费用,应另行计算。

2、《桥涵工程》(FJYD-403-2005)第4章“钢筋工程”钢绞线定额“束长××以内”的束长如何计算?答:钢绞线定额的束长按钢绞线的锚固长度计算。

例如某桥梁工程一束钢筋线的设计图示锚固长度为19.6m、工作长度为0.8m×2,总长为21.2m,此时应套用束长20m以内的钢绞线定额。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


利润 {(一)~(三)}*7%

规费 {(一)~(四)}*2.19%

税金 {(一)~(五)}*3.477%

合计 (一)~(六)之和
1
m
30.00 30.0000 4.03
120.9
0.66
19.8
0.07
2.1
3.3
99
1 m3 3.8647 3.8647 129.31 499.74
129.31 499.74
60104052 人工清捞合流检查井 井深≤2m
1 座 50.00 25.000 45.75 1143.75 39.12 978.00 6.01 150.25
1
m3 1.1800
1.18
355.07 418.98 254.29 300.06 22.77
26.87
78.01
92.05
2
冲洗车疏通
60104028 冲水车疏通 ≥D600
5 60104061T 污泥15km外运
小计

人工、材料、机械费合计

企业管理费 (一)*10.0%

措施费 {(一)+(二)}*6.0%

968.89
410.70

968.89

96.89

63.95

79.08

26.47

42.95

1278.23
8
316.89 158.45
129.31 175.41
32.71
525.47
福建省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综合单价明细表
名称:JPS5 雨水检查井(含雨污合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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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预算说明2014年省级部门预算经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14号)要求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闽财指[2014]38号)的批复,现将我厅2014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一、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五)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六)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七)拟订全省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研究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

(十)承担规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

(十二)承担全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十三)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省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包括18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3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如下表:三、2014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2014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任务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新型城镇、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用改革的思路和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紧紧围绕宜居环境建设行动开展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上新水平。

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提高城乡规划质量抓好城市规划编制。

一是加强区域规划。

认真实施海西城市群发展规划、福建省城镇体系规划,抓好美丽福建·宜居环境建设总体规划、六江两溪流域保护规划等编制。

开展都市区间轨道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廊道、城镇空间和土地配置、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等课题研究,逐步构建以海西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城镇化格局。

二是深化总体规划。

抓好总体规划中城市开发边界、生态红线等划定工作,已批准的总体规划要补充相关内容,正在修编的要抓好落实。

加快推进莆田城乡一体化、石狮全域城市化“三规融合”试点,以及南安、福鼎、福清首批(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试点。

三是完善专项规划。

重点推进城市特色塑造、功能提升等方面密切相关的园林绿地系统、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利用、城市综合交通、环境卫生、给排水、综合防灾、防涝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

加强城市设计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一是抓好“三边三节点”(即山边、路边、水边,城市中心节点、市民活动节点、交通枢纽节点)城市设计。

二是省厅出台“三边三节点”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规划专家顾问团,重点选择若干“三边三节点”作为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设计试点。

三是抓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对传统城镇和传统村落保护性整治工作的备案管理。

推进镇村规划提升。

一是各试点镇要在镇总体规划蓝图的统领下,完善专项规划,提高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突出抓好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提升试点镇整体景观风貌。

二是不断完善村庄规划,加快对编制时间长、内容明显滞后、不符合村情民意、不适应美丽乡村建设的村庄规划的修编。

三是着力抓好4178个村庄规划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督促县乡两级政府加强村庄规划实施情况专项检查以及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

强化规划实施监管。

一是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省厅继续会同省委组织部开展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分级抓好市县规划主管部门领导及乡镇长、村镇站长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

总结推广莆田市乡村规划师选拔培训和聘用试点经验。

二是完善规划督察员制度,实行由省政府向设区市派驻规划督察员,由设区市向所辖市县派驻规划督察员。

三是研究制定市县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工作规程,建立单元控规动态维护机制,提高规划执行力。

(二)加快宜居城乡建设深化“点线面”攻坚。

延伸拓展“点线面”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点”从城乡社区向棚户区、城区“三边三节点”、美丽乡村拓展,“线”从公路铁路沿线、绿道向市政道路管线拓展,“面”从小流域向“六江两溪”流域和土楼保护区拓展,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和市政“五千工程”,完成向莆、龙厦铁路沿线景观整治提升,继续推进福厦、温福、厦深、合福铁路沿线景观整治,启动“三边三节点”整治、各类棚户区改造、莆田、宁德“两违”综合治理试点,以及“六江两溪”流域1公里范围内和土楼保护区内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市政设施建设和园林绿化提升。

一是启动实施市政提升工程,重点抓好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涝、燃气、地下管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色照明、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工作。

二是抓好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新建一批公共停车场,推广机械式立体停车楼。

有效控制地表硬化,提高新建城区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

三是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打造园林绿化精品街道、精品公园。

推广以片林建设为主、花化彩化为辅的城市绿化模式。

抓好城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一是以保护乡村原始风貌、保留村庄原有形态为前提,实施串点成线、连线扩面、分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加快“绿色乡镇”创建,以及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二是持续推动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加快试点小城镇示范区建设。

每个试点镇再实施1条街道景观综合整治,新建1个公园或1条绿道。

三是实施以船为家安居工程,推进全国重点镇、绿色农房建设和村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一是加快数字城管建设,推进城市综合管理,进一步梳理涉及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实现“大城管”格局。

二是开展智慧城市试点,指导推进南平市、莆田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市仓山区、莆田市、泉州台商投资区和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等5个住建部智慧城市创建。

开展“两违”专项治理。

省政府出台“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有步骤、定计划、分期分批开展拆违工作。

着重抓好“四重点,六先拆”。

重点是占用农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等4类违建,先拆党员干部的违建、安全隐患大的违建、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地违建、顶风突击的违建、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建、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

(三)抓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2014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9.4万套,基本建成8万套。

着力提高品质,推广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谐人居”建设。

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广绿色建筑。

二是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

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以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

三是推进石结构房屋改造。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闽东南石结构房屋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推进集中成片石结构房屋改造。

四是加快分配步伐。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制,加强物业管理、建立维修资金。

开展分配与后续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狠抓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把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一是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针对性。

落实重点市、县挂钩联系制度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保持房地产投资适度增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二是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全过程管理,以及交易资金监管。

三是加快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就位。

制定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政策,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注重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范工作;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推动增值收益稳定增长;全面提升12329热线服务水平,完善网站服务功能。

有序安排各管理中心开发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功能。

(四)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

一是贯彻实施省政府“十条措施”为契机,推动我省建筑业新一轮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

二是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

三是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

倡导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标志的大生产方式,出台扶持工业化政策,尽快在保障房建设中开展试点。

四是抓好龙头企业,扶持发展重点骨干企业,培育一批施工企业晋升特、一级资质。

提升勘察设计水平。

一是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提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次通过率。

推进勘察现场作业和室内土工试验质量管理等专项整治。

结合资质就位清理整顿勘察队伍。

二是明确以方案评审为主的设计招投标评标办法,严禁采取摇号、低价中标评选方式。

实施质量队伍“双提升”。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公司总部对分公司、项目部层级管理指导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

二是加快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立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引路制度。

三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检查企业与检查项目挂钩机制。

着力治理质量安全常见问题,继续深化“三个专项”整治。

四是加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保障人员编制、经费和工作条件。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是抓基础。

落实绿色建筑专篇制度等制度,组织编制或修订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运营等标准。

二是抓项目。

重点推进“绿色建筑百项重点示范项目”。

(五)深化行业重点领域改革和强化自身建设稳步实施重点领域改革。

一是推进市政领域改革。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管理城市公共停车场、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采取合同能源模式管理城市绿色照明,加快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建设。

报请省政府出台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产业化意见。

建立市政公共服务产品安全、质量信息系统和市政公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二是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扎实推进依法高效行政。

一是加快推进列入省人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风景名胜区、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城市供水、违法建筑处置等行业重点领域立法工作;联合省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建立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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