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doc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03.15
•【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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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
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药品安全医疗美容违法经营
【要旨】
针对美容机构药品管理不规范,医疗器械质量不达标,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医美行业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医疗美容纠纷引发的一起治安案件,暴露出了辖区内医疗美容监管缺失问题,部分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
存在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药品及医疗美容器械使用管理松懈、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微整形变成“危”整形,不仅扰乱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11月5日,经开区院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的美容机构及时查处,全面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美容机构120家,查处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行为10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医疗美容机构5家、生活美容机构11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是指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依法设立的机构或法律规定
的组织、公民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下面介绍一个典型的公益
诉讼案例。
2010年,江苏盐城盐城市环保志愿者协会针对其所在城市中药材
市场环境卫生和药材质量问题,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此案中,原告指控被告违反了国家卫生、环保和质量安全法规要求,导致中药
材销售区环境卫生恶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健康权利
和生命财产安全,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整改,赔偿公益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调查,确认了被告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和违反
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最终,法院作出了责令被告整改、赔偿公益损失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
社会进步的作用,并彰显了公益诉讼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
作用。
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14
•【分类】其他
正文
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1 保障快递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价格为6万元。为能安全托运给买家,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该八仙桌,某物流公司安排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杜某声明保价价值为6万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八仙桌抵达目的地后,买家发现有毁损遂拒绝收货,并将八仙桌退回杜某处。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杜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杜某已经通过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且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某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红木古董八仙桌交易价格6万元,杜某已声明保价6万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明“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故判决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典型意义
快递服务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便捷的同时,快递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案依法认定寄件人与物流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并判令物流经营者按照保价条款约定赔偿寄件人实际损失,对于规范快递服务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本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消费者维权案例解析]20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消费者维权案例解析]20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06年8月,平顶山市的陈女士在家中与朋友聚会,因为天气炎热,陈女士就在楼下的小卖部购买了一提“××”牌啤酒,一共10瓶,总共是16.5元,付完钱后没有向店主索要发票。
她把啤酒提回家后,随手放在了餐桌旁边的地板上。当陈女士和她的朋友拿起第三瓶啤酒时,放在地板上的其中一瓶突然发生爆炸。啤酒瓶的碎玻璃片将陈女士的腿部、手指及面部扎伤,紧挨陈女士就座的一位朋友腿部、小臂被扎伤。
随后,陈女士和朋友被送到了医院进行紧急医治,共花掉治疗费3500多元并致使陈女士两个月不能上班。陈女士伤好后,找到了小卖部的老板要求赔偿,小卖部的老板认为责任不在自己,让陈女士找啤酒的生产厂家理赔。但该啤酒的生产厂家以陈女士没有购物发票为由拒绝赔偿。一怒之下,陈女士将啤酒生产厂家和小卖部的老板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多元。
律师观点: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这类案件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啤酒瓶爆炸伤人的案件屡有发生,但很多消费者对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得还不是很全面,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本案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首先,就本案的性质而言,在本案中存在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的划分,民事责任一般可以划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根据其构成方式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侵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论消费者公益诉讼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3), 278-287
Published Online Ma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1.93039
论消费者公益诉讼
彭钰婷,钱雨婷,孙子淇,王琳,郑茜月
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上海
收稿日期:2021年3月11日;录用日期:2021年3月22日;发布日期:2021年5月12日
摘要
消费者公益诉讼是增加一个有效渠道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利,目的是打击违法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本文从消费者概念界定入手,阐述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内涵和价值。通过展现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弥补行政执法疏忽,从而论述其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我国目前的立法明确当前已有的民事公益诉讼规则,结合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状况,本文提出尚未解决的实质性问题。在参考域外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特色的美国集团诉讼和欧洲的团体诉讼后,以对比分析的视角采纳国外可参照制度。依据现存问题提出对应主体资格、诉讼规则完善和立法补全的具体解决措施,以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对策。
关键词
消费者,主体资格,诉讼规则
On Consumer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Yuting Peng, Yuting Qian, Ziqi Sun, Lin Wang, Qianyue Zhe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Shanghai Business School, Shanghai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
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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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03.10
•【分类】其他
正文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二手车辆销售者隐瞒车辆系水泡车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责任陈某诉李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邹某诉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协商变更服务内容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
叶某与冷某、重庆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医疗美容机构因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孙某诉重庆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网购二手商品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的,消费者请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应予支持
黄某与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开发商交付存在不影响居住的瑕疵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承担整改费用
刘某1、刘某2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骗取贷款,致使消费者个人信用受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钟某诉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生产者食品预包装上未依规标注不适宜人群,应向消费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
公益诉讼案例:社会公众依法维护公益权益的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案例:社会公众依法维护公益权益
的典型案例
事件背景:
2008年,某小镇桃花河成为了当地居民休闲娱乐的热门地点,很多市民喜欢在这里散步、钓鱼和赏花。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镇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特别是桃花河水质污染严重,使得水生生物死亡,引发了一系列公众的不满与抗议。
2009年12月,一位热心市民李雷注意到桃花河水面上漂浮着大量的垃圾,他怀疑这些垃圾来自旁边一家医药厂的废水排放。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李雷购买了一些取水器具,定期抽取桃花河水样进行水质检测,并保存了相关数据,结果显示桃花河水质超标严重。
受此启发,李雷开始动员一些志愿者参与调查,并与当地某环保组织取得联系,希望能展开一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以便迫使该医药厂解决废水排放问题,保护桃花河水质。
案件进展:
2010年,李雷等20多个市民代表与某环保组织共同组成了原告团,并委托一位知名环境律师事务所提起公益诉讼,诉讼对象是该医药厂
以及相关政府环保部门。
根据当地环保法规,原告团认为该医药厂的废水排放超标,严重
污染了桃花河,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包括责令该厂
停止非法排放、恢复环境功能、公开环境信息和赔偿损失等。
法庭审理:
2011年11月,该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原告团提交了大量证据和数据,包括水质监测报告、取得的环保部门相关批文以及企业总经
理的证言等。
法庭上,原告团的律师指出,该医药厂的废水排放超标是主要污
染源,严重危害了桃花河生态环境,污染水平已超过了国家标准的多倍。他们还指责政府环保部门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制止该厂的违法行为。
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3.15
•【分类】其他
正文
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3月15日上午,省法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发布十件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消协调解化纷争,规范经营防隐患
案例二重大过失致宠物死亡,精神抚慰可予支持
案例三自导自演抬竞价,欺诈买家应赔偿
案例四免责条款效力被否,欺诈销售难逃惩戒
案例五健身房额外收费属违约,消费者请求解约获支持
案例六商家承诺假一赔十,依法判决现金赔偿
案例七多元联动化纠纷,诉前调解显成效
案例八专业调解显优势,商家退车解民忧
案例九公益诉讼不缺位,探索维权新路径
案例十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应当担责
案例一消协调解化纷争,规范经营防隐患
【基本案情】
2023年国庆中秋双节过后,30余名外地消费者向常州市新北区消协投诉称,其租用了由常州某公司定制开发的共享充电宝,交付押金99元,但归还充电宝时,消费者除支付充电费用外还被告知已开通包月服务,99元押金直接转换为会员费。消费者联系充电宝公司客服要求解除包月服务、退还押金,多次协商无果。经常州市新北区消协调查,充电宝租用页面上只显示了租借规则、计费标准和押金费用,底部的《会员协议说明》载明交付押金视为开通会员、押金自动转化为会员费。消协认为,该公司存在服务约定不明显、隐藏消费陷阱、捆绑默认开通会员等情况,明显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充电宝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立即解除包月服务、退还押金,同时在充电宝手机操作界面增加使用方法和解约方式,通过加粗字体提醒、延长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等措施,避免今后发生同类消费纠纷。对此,30余名消费者表示满意。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谋
取利益,不惜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和损失。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首先,有些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偷工减料,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比如一些
食品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使用了劣质原料或添加了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了健康问题。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其次,一些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误导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产品或
服务。比如一些商家打着“特价促销”的旗号,实际上却将原价提高后再打折,导致消费者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优惠。还有一些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故意隐瞒产品的缺陷或者使用限制,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才发现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
另外,一些企业存在售后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遇到问题,
却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比如一些电商平台售后服务不周,消费者退货或维修遇到诸多问题,让消费者感到非常被动和无助。
最后,一些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比如一些保健
品宣传中夸大产品的保健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让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
总的来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层出不穷,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侵权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也需要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十佳单位事迹材料
公益诉讼十佳单位事迹材料
《公益诉讼十佳单位事迹材料》
近年来,公益诉讼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支持。为了表彰在公益诉讼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都会评选出公益诉讼十佳单位。以下是其中的几个单位的事迹材料。
1.**北京市某环保组织**:该组织多次以公益诉讼的方式,指
控一些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环境污染。通过他们的努力,成功赢得了多起环境保护案件,维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2.**广州市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该组织长期致力于为消
费者维权,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成功打击了一些制假售假的企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上海某劳动权益保护团体**:该团体多次代表一些劳动者
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通过他们的努力,一些公司改善了员工的工作条件,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4.**成都市某儿童福利组织**:该组织以儿童权利为中心,针
对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提起了公益诉讼。通过他们的努力,成功推动了相关立法和政策的改革,保护了更多儿童的权益。
以上几个单位,都是在公益诉讼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代表。他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环境、消费者、劳动者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这些优秀单位的
事迹能够鼓舞更多人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共同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导意义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导意义
公益诉讼是指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下面将列举10个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例,以及它们的指导意义。
1. “双汇事件”公益诉讼案
双汇事件是2019年发生的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双汇集团生产的“疑似”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猪肉制品。公益组织就此事件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双汇集团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件的指导意义是,公益组织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 “黑心森林”公益诉讼案
“黑心森林”事件是指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的一家私人林场在雨林地区非法采伐和砍伐珍稀树木,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公益组织就此事件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该林场停止非法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该案件的指导意义是,公益组织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3. “故宫门票涨价”公益诉讼案
故宫博物院推出新的门票价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公益组
织就此事件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故宫博物院恢复原有的门票价格。该案件的指导意义是,公益组织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文化资源的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4. “口罩售价”公益诉讼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价格飞涨。公益组织就此事件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对涉嫌哄抬价格的企业进行处罚,并保障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权益。该案件的指导意义是,公益组织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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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袁某、龙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2)渝05民初132号
合议庭成员:冉崇高、陈霞、申威、钱有群、尹国容、周长根、夏娟娟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间,被告袁某、龙某某在明知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共计立木蓄积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随后将滥伐所得木材装运、出售。经鉴定,袁某、龙某某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为69131.3元,生态修复(植树造林恢复)费用15089元。公
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二被告的滥伐林木行为对林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判令被告袁某、龙某某赔偿生态修复金、鉴定费等4万余元,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000元用于购买碳汇减排量进行替代性修复。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以碳代偿”新类型法律适用案件慎重对待,经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及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充分沟通,又专程与重庆市碳汇交易平台企业就碳汇项目合法性、碳汇司法合规性、“以碳代偿”模式有效性、碳汇交易认购程序等问题进行反复协商,充分论证了碳汇替代性修复的现实可行性之后,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二被告承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用缴纳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131.3元用于购买重庆“碳惠通”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CQCER)进行替代性修复。现调解协议经公告已发生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
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其效果与广告宣传相差甚远,甚至有人因此 病情加重。许多消费者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纷纷要求退货退款。
03
侵权事实
经过调查,该保健品的功效并未得到临床验证,且该公司并无生产、销
售保健品的资质。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
公平交易权。
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 果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企业责任
该保健品公司不仅需要承担消费者的退货退款责任,还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 执照等行政处罚。此外,公司负责人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不轻信广告宣传。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 ,应选择正规渠道,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情况。
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 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从源头上遏制虚假宣传现象。
涉及行业:家电销售行业
消费者诉求:李先生希望得到合理的售后服务,确保自 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名称:李先生购买了一台家用电器,但发现产品存 在质量问题,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却遭到拒绝。
涉及产品:家用电器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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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
消费者公益诉讼是为消费者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有别于其他公益诉讼模式,是专门适用于消费领域保护弱势消费者群体利益和健康消费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新型诉讼。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供大家阅读!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篇1:
20xx年11月2日,残障人士朱明建在珠海市内乘坐68路公交时,要求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规定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但司机拒绝了他的优惠要求,理由是他所持的《残疾人证》没有用。按照珠海公交巴士公司的优惠政策,只有持有本市IC卡的残疾人才能享受优惠。朱明建认为这种以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区别对待外地户籍残疾人的做法与《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所规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都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明显不符。于是20xx年11月30日,朱明建将珠海公交巴士公司告上了法庭。20xx年1月18日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5月30日,朱明建起诉珠海公交巴士公司户籍歧视的案件在法院对双方协商调解之下达成了庭外调解。被告珠海公交巴士公司负责本案的诉讼费250元,并给予原告朱明建补助金3000元。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篇2:
20xx年3月,无锡市消协作为原告,将无锡一家火锅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强制消费的一次性餐具费用3元,并要求商家停止这种强制消费行为。3月15日,崇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调解,被告接受了原告诉求,答应今后要求员工务必在点餐时询问顾客是否使用一次性碗筷,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一次性餐具的强制消费在大多数餐饮企业都普遍存在。消费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丢面子的心理助长了此强制消费行为的泛滥,再加上某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与一次性消毒餐具企业有着千丝
万缕的利益关系,让很多餐饮企业对这种违法强制消费行为有恃无恐。本案对公益诉讼入法之后,各地消协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范本。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篇3:
残障人士朱明建认为需要以行动来改变各种歧视残疾人
的现象,推动落实保障残疾人利益的法律、政策。他曾针对广州地铁歧视、广州公交歧视、东莞公交歧视等提起一系列诉讼。20xx 年11月,珠海公交车司机拒绝给他乘车优惠。他认为珠海公交公司规定只对本地残疾人给予乘车优惠,于是对珠海公交公司提起诉讼。20xx年5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珠海公交公司负担诉讼费250元,并给予朱明建补助金3000元。20xx年下半年,朱明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促使广州塔运营方推出残疾人门票优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