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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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主体责任要点分析

采购人主体责任要点分析

48招标采购是采购人执行财政预算的重要方式。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发起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体责任的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项目采购的成败和效果。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行为,加强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对于推进依法采购、促进廉政建设,提升采购效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应做好如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采购内控管理。

政府采购应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应当兼顾牵制与效率,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将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如因人员编制不足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可采取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法来替代。

2.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之间的沟通机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资金及单位资产配置要求,执行预算项目政府采购。

3.加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建采购人主体责任要点分析□文/林日清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使用部门、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二是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为实现采购目标,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三是规范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人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且须具有代表性。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需求的研究,采购需求应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对采购需求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经办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市场调研和价格调查的工作;需求参数是否接近市场公允参数,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排他性”条款;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是否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除采购需求指标描述无法穷尽需求要求和需要靠人为感官才能确认是否满足需求要求等特殊情况外,不应要求提供样品,如因特殊情况需提供样品的,应对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谈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的重新评审、重新采购和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人

谈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的重新评审、重新采购和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人

操作实务I OPERATION中:新评审、>r m 采购、电新确'心丨1标成夂人在政fff 采购法觇体系屮顿m 。

n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陁以凇, 时政部mi 出ff r 多1、勻屯新it :审、哦新采购、氓新确定中紹皮交人h i 又•的部门规擊、规范n 文件.对n 适川范闱、‘欠陁耍求iH im ji 。

本殳结ff 政府m m jm 体系觇定的适丨丨丨情形及孓购实践屮y 之tu x M 重点、谁点、$议点 进f f 剖析。

谈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的重新评审、重新 采购和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人文/张帆王亮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一、重新评审纵观整个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可知, 重新评审包含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 和组建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两种情形。

以下结合采购实践分别对 两种情形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

(—)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的适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 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 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根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评 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 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 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 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 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出现除 上述以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 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 确记载。

财政部2012年颃布执行的《关 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G O 中国政府采K I 2021年第1朗OPERATION I操作实务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最早明确重新评 审范畴的规范性文件。

该《通知》之 后,针对不同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对“重新评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上)

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上)

58最近,笔者参与处理了几起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

在这几起案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分别出现违法行为。

现将违法行为进行整理,供业内同行参考。

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上)□文/吴华 相斐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案例1 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招标文件对环境标志产品、节能环保认证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某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如表1所示。

法律分析:《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二条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政府采购法》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释细节

《政府采购法》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释细节

《政府采购法》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释细节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法解释摘要: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法第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即,哪些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哪些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根据本法规定,本法适用范围由两部分构成,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和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本法还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有采购人还有集中采购机构。

为此,本法要理顺适用范围与实施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便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第一款是关于采购人的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形式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形式的规定。

这两款的具体含义非常丰富,主要有:1.明确采购项目所有人。

按照本法规定,适用本法的采购项目,都是采购人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不是采购项目的所有者。

分析下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分析下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分析下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法律责任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性谈判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招标的供应商都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但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政府采购的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某些可行方案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则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应的条文应修订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实质内容的协商谈判”。

3、不按照中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投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于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①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②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

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

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分别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对于此条规定,由于法规没有过多的解释,使之人们理解各一,甚至在评标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出现相互矛盾的结局。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理解此项规定,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呢?首先,该规定只是针对相对应的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

在我国已经颁布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规中,只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只有关于“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的评标”的规定。

而目前,关于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有关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40条第一款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政府采购关于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规定,只涉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以及货物和服务在招标采购中四种采购方式。

其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专业性和专业人数比例硬性要求。

为了使评标委员会组成更加科学化、专业化,保证采购结果符合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所以,政府采购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的中必须有与采购对象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及有关专家,且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主要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了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我们归纳了采购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供采购人贯彻执行。

一、采购人权利有权申请依法保护其采购合法权益,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有权自选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抽签方式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非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有权拒绝他人违规指定的供应商,依照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有权规定采购项目的特定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条件之外的特定条件。

有权审查供应商的资格,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供应商的必备法定条件和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有权通过合同规定采购联合体的连带责任,可以向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索取联合协议,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规定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有权认可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经采购人同意,并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有权控告检举采购违法行为,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和机关进行控告和检举。

二、采购人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自觉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使政府采购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除特殊情形外,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人大常委会日前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凝结着既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思想,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走向法治的重要里程碑,值得全社会认真学习与贯彻。

一、全面领会《政府采购法》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的历史使命就是保护政府采购人,为政府采购人省钱,保证采购项目质量,舍此无他。

这种观点忽略了政府采购制度在保护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方面的重要作用,急需澄清。

其实,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当事人,与此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游戏规则必须同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双方利益兼顾的规则才是公平的规则,才会赢得双方的信赖,才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正是因为如此,立法机关在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后,毅然将维护采购当事人(包括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写入《政府采购法草案》的立法宗旨。

广大供应商,尤其是诚实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规则的保护下,可以告别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暗箱作业,可以打破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壁垒,直接与同行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

保护供应商利益对政府采购人来说,也是个利好消息。

因为,供应商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后,将会有成千上万的企业源源不断地响应政府采购人的招标活动。

而投标企业越多,政府采购人就有越多的选择空间。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各类政府采购形式之中。

不仅在公开招标采购中要强调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活动中也要强调这一点。

不仅政府采购人要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也要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告别政府采购中的暗箱作业,确保供应商耳聪目明《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公开原则要求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代理机构依据法定条件和要求,向供应商及社会公众真实、全面、充分、及时披露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法解读

政府采购法解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一、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政府采购通常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哪几种?(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50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

五、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问题探讨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问题探讨

上一篇文章讨论了采用招标方式,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问题探讨,这次对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问题再做一次探讨,是上一篇的姊妹篇。

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政府采购活动在林林总总的各式各样的采购中,所占比例较大,独具特色,制度约束严格,程序严谨细致,被喻为“阳光采购”,完善的采购和监管制度,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廉政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立足四项基本原则,贯穿于采购活动全过程。

采购人代表应积极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又要遵循相关法规的约束,(1)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好处。

一是熟悉采购需求,将采购需求不全面或无法描述清楚的地方,通过采购人代表的再次介绍,可使评审专家更加清楚。

二是解决评委疑问,当评审活动中出现对采购人意志理解的偏差时,可以代表采购人对需求设置初衷进行解释说明,从而解决评审现场的疑问。

三是地域便利,熟悉当地约定俗成、地方法规文件精神,这也是外地评委不能在做到的。

四是对采购项目特殊性、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质性要求、重大偏差条款以及评审办法重点把握准确、理解深刻,增强评审的针对性、科学性,保证评审委员会顺利完成评标。

五是责任心强、事后追责容易。

评审效果在以后的项目实施中直接体现,采购人是采购标的的直接使用者,更希望通过科学的评审选择优质的供应商,更有利于以后的标的良好运行,减少使用过程中的麻烦。

六是采购人评委处理质疑,协助处理投诉高效便捷。

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不能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的"负面"影响,因避嫌而把招标人代表排除在评标委员之外。

(2)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弊端。

一是采购人评委节资意识较低。

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是采购人自己腰包里的钱,在使用的过程中,容易铺张浪费,采购人在评审项目时往往只重视标的的使用性能,而忽视标的的资金效益。

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2)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所谓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之社会团体,如政党组织、政协组织、工青妇组织等。

上述实体的经费来源大都是财政支出,因此其财务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3.政府采购之中财政性资金的说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金来源,也是认定政府采购主体的双重标准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财政性资金明确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通过“预算管理”来界定财政性资金。

在新《预算法》实施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所有收支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因此,其采购活动都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而我国法律“所确立的采购主体主要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将国有企业排除在外”。

与国外发达国家作法相比,《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的范围,明显有局限性。

2.采购人的认定标准政府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的主体必须是公共资金的使用者”。

由此,我国确立了“采购实体”与“釆购资金性质”为标准的釆购主体界定模式,即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属于采购主体之范围 。

采购实体其主要包括:(1)各级国家机关。

按《宪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但军事机关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属于《政府采购法》之透明原则和公开原则之例外,故《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军事采购一、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也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其主体被称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谁才应该是《政府采购法》意义上的采购人

谁才应该是《政府采购法》意义上的采购人

政府采购制度正式实施将近20年的时间里,有关采购程序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过程的组织、采购结果的确认、合同签署及履约等问题,都有大量、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

作为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双方的资格、条件问题当然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关注的重点,但是关注归关注,相应的研究不太多,并且基本集中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如何准确界定方面,讨论的是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怎么证明,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重大”是何含义等,属于具体的、技术性的问题。

至于采购人的资格条件问题,则几乎没有涉及。

没有涉及、研究不多,并非采购人的资格条件问题不重要,而是因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一问题已经阐释得非常清楚。

即使部分问题有争议,也是共性的问题,不是政府采购独有的。

采购人资格问题在理论层面并无争议政府采购虽然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但其实质仍然是花钱买东西、买服务,是市场交易行为,属谁才应该是《政府采购法》意义上的采购人□文/刘涛于合同法或者民法的规范范畴。

至于怎么买、买来干什么,这是形式上的区别,不是本质差别。

《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主体类型,二是资金属性,三是采购范围。

前两者是确定采购人资格的关键,只要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就具有采购人资格,两者缺一不可。

不属于限定的主体类型,或者使用的是非财政资金,都不是《政府采购法》意义上的采购人。

而对于主体类型,现行《民法典》写得很清楚;什么是财政资金之前还有争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出版之后,加之《预算法》的严格实施,财政资金的内涵与外延也已经非常明确。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对不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有极为详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禁止行为。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的规定,只明确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之一,但没有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

为此,本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即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有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而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应尽的义务。

从《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来看,政府采购不但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运用方面,借鉴西方国家政府采购政策运用体系的经验,我国已经建立并正在逐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包括通过制定需求标准贯彻节能、环保、安全等采购政策,通过拟定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落实购买本国产品和信息安全等政策,通过预留份额贯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通过价格评审优惠和优先采购贯彻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

这些主体属于采购人吗

这些主体属于采购人吗

招标采购权威问答精选(摘录)63这些主体属于采购人吗问题: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拥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团体组织是否为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财政部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和经政府批准、作为预算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

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原则上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若其作为预算单位管理,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政府采购法》限制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如果财政拨村集体使用的资金,是否受此法限制?是否要求村集体不能使用财政资金购买限制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呢?财政部答复:村集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因此,村集体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范围。

能否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问题:《政府采购法》中的各级国家机关是不是就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中国招标》(2022年增刊2):《招标采购权威问答精选》《中国招标》杂志社对近5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采购法规适用问题的留言答复进行了汇总,精选出具代表性、答复全面且详细的问题,从而帮助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掌握法律规定背后的法理,降低招标采购风险,解决实践中的痛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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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这些主体属于采购人吗中国招标/ 2024年第2期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团体组织是不是就是指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另外,学校收的代办费属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的资金是否都是财政性资金?财政部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有哪些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有哪些

政府采购的当事⼈有哪些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式、⽅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式。

那么,什么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下⾯由店铺⼩编为⼤家做相关知识的解答。

政府采购的当事⼈有哪些包括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的委托采购货物、⼯程和服务的机构。

这⾥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采购⼈是指依法进⾏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财政性资⾦采购货物、⼯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可以⾃⾏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集中采购⽬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的委托采购货物、⼯程和服务的机构。

这⾥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治州以上的⼈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的。

集中采购机构是⾮营利事业法⼈。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采购⼈采购纳⼊集中采购⽬录的政府采购项⽬,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基于采购⼈的委托授权。

根据第七⼗四条规定,采购⼈对应当实⾏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集中采购⽬录的政府采购项⽬外,还可以接受采购⼈的委托采购未纳⼊集中采购⽬录的政府采购项⽬。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解读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解读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解读我国政府采购法调整的重点应是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可采用设定门槛金额适当控制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解析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法第22条解析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六项条件。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采购当事人该如何准确把握这六项条件呢?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和分析。

应细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之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个民法概念。

《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

需要明确的是,机关法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能作为采购人,不允许以投标人身份参与;事业单位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那么,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比如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企业,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呢?王周欢认为,这取决于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的规定。

“如果招标文件仅规定"供应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投标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都可以来。

”王周欢建议,招标文件应就此进行细化,将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等是否有资格参与投标、是否限制非法人企业参与投标等规定清楚。

比如一个课题采购项目,则有可能允许自然人或者事业单位来参与投标;若是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其所要求的供应商主体则可能只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书背景介绍中国政府在采购过程中遵循着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为了保证采购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同时保障税款的使用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编制承诺书,公开承诺严格履行本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国家、人民利益。

承诺书内容本人(单位)作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郑重承诺:1.本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本人的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2.本人(单位)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所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透明,不隐瞒任何与政府采购相关的信息。

3.本人(单位)建立健全完整的报告制度并按时、全面报送动态信息。

4.本人(单位)在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环节不泄露、不篡改、不丧失标书所提供保密信息和商业机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5.本人(单位)认真审查投标人的资格、信誉、业绩、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内容,保证投标人全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6.本人(单位)不与投标人达成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交易,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7.本人(单位)确保不因个人或单位利益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阻碍政府采购程序,不利用任何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8.本人(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采购合同按照规定达成,实现供需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承诺书效力本承诺书是本人(单位)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遵守的规定,本人(单位)将对本承诺书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同时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的所有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结语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在制定承诺书的过程中,需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国家、人民利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错位”影响采购主体责任的制度反思

采购人“错位”影响采购主体责任的制度反思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采购内部控制意见》)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需求办法》)均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认定作出规定。

政府采购领域关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话题热度不减,对于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的强化已有共识。

但是作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前提采购人“错位”影响采购主体责任的制度反思□文/杜广源 李德华关键,采购人主体资格及其责任来源问题,在理论研究及制度完善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实践中,采购人可能受建制、职能和级别等制约,以至于相关部门“越位”行使采购权,造成采购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分配、履约监督及责任承担“错位”等现象。

本文从采购人“错位”引发的系列问题入手,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再对采购人相关制度及理论问题展开探讨,准确界定采购人资格;最后结合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为落实采购人责任及事后监督救济提出完善建议。

采购人“错位”引发系列问题“错位”造成权力分配不均采购人“错位”造成的权力分配问题,发生于采购活动过程性管理中。

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没有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有的单位各自为政,职责管理不清,权力分工不明,导致采购活动的过程性管理规定形同虚设,“越位”主体一旦总揽实际需求主体的采购权限,实际需求主体通常就无法根据切实需求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也相应受到阻碍。

“错位”导致履约管理不力采购人“错位”引发主体间权力配比不明晰,作用于过程性履约管理之中,体现为供应商在采购合同履行中的自由过度。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从实际采购人角度看,采购权被剥夺,意味着其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条件受限,“越位”者的干涉使实际需求不能得以满足,采购活动将演变成“越位”采购主体与供应商之间的供需调配。

其次,从“越位”采购主体角度看,“越位”有时“一对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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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它牵涉到政府各级各类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作为供应商或希望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广大公司、企业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公民有密切的关系。

政府采购也是一种透明、公正的商业活动方式,在当今各国及各国际组织中,业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运作程序与制度规则,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是在借鉴通行的国际惯例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出各方面规定的。

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关于采购人的规定1.《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主体的相关规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作为第一部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典,①《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今后将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主体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主体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的采购人是很特定的,只能是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经国家机关依法设立的团体组织,而其他法人、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人,排除了国企、公用事业和私企等。

2.《招标投标法》中关于采购主体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在《招①/news/21603/21610/2006/6/zh375811623191660025874-0.htm《政府采购》2006-6-19 13:25 来源:法律教育网②《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审计审点啥?/new/287/291/328/2008/8/ca483333442615880028643-0.htm标投标法》中关于采购主体的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须适用招标投标法。

”因此,任何性质的组织,无论是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私有组织等,只要其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都要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管理。

即使按照本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类强制招标的主体也可能包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甚至私营企业。

与此同时,从本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招标人范围与条件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标投标法》中,采购主体的范围是很宽泛并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3.财政部采购规章中的采购主体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对采购主体也有相关规定,如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和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定位分析所谓政府采购,即是由政府及其机构进行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买、购置。

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策性、规范性、影响力大。

①而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人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现实实践中,可以讲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包括进采购人中。

尤其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团体组织是一个非常概括的表达法,①388《论政府采购在我国的应用》包括了政党组织、群众团体、学术团体等。

这一主张实际上几乎将预算单位都包括进来了。

在我国由各级财政供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包括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还有各级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有事业单位,统一称为预算单位。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这些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行使的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权力,为保证其履行法定职责,在我国是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完成其设备购置、设施配备和人员工薪支付的,所以其因履行公务所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还有一些较为特殊的机关,与此情况也相似,如各级政协机关、党的机关、各人民团体所进行的采购也是政府采购。

事业单位在我国是特别的一类组织,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科研等诸多领域,为实现特定公益职能或者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因为现在事业单位正在继续进行体制改革,变化比较大。

事业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原则上限于依靠国家预算全额拨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

目前对于政府举办的医院,科研机构和学校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是由政府供应经费或者其自行组织的。

此处事业单位不包括由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

我国的事业单位一般具备以下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己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和日常运行资金来源在近年正在变化,本条的规定仅指其开办资金是国有资金的情况,由于各地正在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也部分或完全自收自支,有些事业单位也还有财政预算拨款,还有些是采取先上交后返还的方式取得每年的运行资金,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由本法调整。

团体组织则包括了根据我国社团登记条例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政党组织等具体而言,团体组织是本法的一个专门术语,其包括的范围更广,就一般情况讲,各人民团体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式一类,各学会、行业协会是一类,基金会之类的组织是一类,我国城乡的群众自治组织又是一个类别,其法律性质、资金来源和使用等都各具特色,由于有本法的定义性规定,只要是其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都应受本法调整。

根据《政府采购法》在其他地方的规定,军事机关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采购人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获得采购预算,以及时有效地获得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使其履行其法定职能的需求得到顺利满足。

在《政府采购法》上,采购人享有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做出采购决策的权利。

上述的三种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一方当事人,按本法第二条的规定,这些采购当事人依法适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特定货物、服务和工程。

①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

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但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采购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立法上的这一缺憾,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造成了严重障碍,而且与国际惯例也严重脱轨。

②三、采购人规范的国际考察(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主体WTO政府采购协议第1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适用于与本协议附录一中所列实体所进行的任何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惯例。

就该附录而言,它包括了5个附件:附件1载有中央机关;附件2载有中央以下次级政府机关;附件3载有其他机关;附件4列举适用本协定的服务,而不论其是以正面列表或负面列表的方式进行;附件5列举适用本协定的工程服务。

各缔约方的附件中均标示有相关的门槛金额。

上述附件1至附件3,即为“列举适用的采购机关”。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协定适用于各签署成员方承诺开放的中央机关、中央以下次级政府机关、附属机构所办理的工程、产品及服务采购案,但采购的金额须达到各签署成员方所承诺的门槛金额以上为限。

协定适用的政府机关均以谈判协定为准,虽然附件一与附件二的中央与次级中央机关相对比较一致,但各国政府能控制、影响的事业机关种类繁多,因此各签署国在附件三所提出的机关清单差异性最大。

③基于政府采购协议的性质,协议只适用于签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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