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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8〕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

近年来,全省矿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矿业及其后续加工产业已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矿产资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煤炭、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铁矿、金矿等重要矿产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深化地勘体制改革,壮大矿业经济实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2年,争取达到以下目标:
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省内新增资源储量:煤炭100—150亿吨,铝土矿1.5—2亿吨,钼金属40—50万吨,金金属80—100吨,铁矿石2—3亿吨。

在省外、境外建立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通过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供应量能够支撑原煤年生产能力达到2.2亿吨,氧化铝达到900万吨,钼金属达到3.5万吨,金金属达到25吨。

通过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矿产资源采选综合回收率明显提高,新上矿山项目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以上,综合开发利用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矿业循环经济企业和集聚区。

通过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改革,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全面建立,地勘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一批矿产勘查、开发、加工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初步形成。

二、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增强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三)加强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和深部矿产资源勘查。

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做好重点矿种找矿的组织工作,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努力实现重点矿种找矿的新突破。

制订重点矿种勘查规划和找矿计划。

加强煤炭、铝、铁、钼、金、银等矿产勘查,统筹铜、铅、锌、天然碱、岩盐等矿产勘查,支持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油页岩等能源矿产勘查。

突出重要成矿区带勘查。

重点在小秦岭—熊耳山—外方山地区金、银、钼矿,三门峡—郑州—平顶山地区隐伏铝土矿,舞阳—泌阳—新蔡地区铁矿,卢氏—栾川地区钼、铅、锌、银矿,桐柏山—大别山地区多金属矿,现有煤矿区外围煤炭等重要成矿区带开展矿产勘查。

突出深部矿产资源勘查。

统筹规划重要远景区等成矿有利地区的深部找矿工作,进一步加强危机矿山外围及矿山深部接替资源勘查,加大煤炭、铝土矿、金矿等重要矿种深度勘查的力度,扩大找矿空间,尽快形成一批大中型重要矿产资源后备基地。

(四)加强基础地质工作。

继续开展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和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调查,积极开展物化探、重砂异常查证工作,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核查。

(五)增强地质矿产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地质矿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改善勘探技术及测试测绘装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地矿科技创新、技术支撑与保障体系,争取建设2—3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应用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组织实施地质矿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大科研攻关力度,解决一批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关键技术难题。

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省国土资源、科技部门,尽快制定增加地质矿产科技投入、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的具体办法。

(六)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以拓宽矿产资源供应渠道、提高资源保障程度为目标,大力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

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到省外、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在前期选区和风险勘查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鼓励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冶炼企业联合勘查开发省外、国外矿产资源,培育跨国、跨区域矿业企业集团。

鼓励地勘单位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及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

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研究制订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扶持政策,建立政企沟通、信息交流、服务高效的联动机制。

(七)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储备。

按照摸清家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钼矿、铝土矿、煤炭、天然碱及深覆盖和低品位铁矿等重要矿产以及稀土、铀等稀缺矿产,由政府出资进行地质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的矿产地并纳入战略储备。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有计划地有偿出让储备矿产地,保障资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三、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八)深化重要矿产资源整合。

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继续深化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推动矿产资源向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优势矿业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生产能力。

按照扶优扶强、布局合理、有偿出让的原则,支持优势矿业企业按市场价格依法取得煤炭、铝、钼、金、铁、天然碱、岩盐等重要矿种的后备资源矿业权,对优势矿业企业矿区的深部资源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可优先配置给现有生产企业。

优势矿业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勘查开发,对于不按照方案组织勘查开发的企业,收回已配置资源,取消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矿业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集约化水平。

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推进煤炭资源开发和整合,鼓励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地方煤炭企业和小煤矿依法进行整合、并购。

清查省骨干煤炭企业周边设置的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和煤炭开发规划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撤消。

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整合、并购的企业必须足额注入资金,选派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管理,推进改造升级。

到期应关闭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恢复矿山环境。

在资源配置和整合上,鼓励电力企业、重点钢铁企业参股新建煤矿和现有省骨干煤炭企业、地方煤炭企业,实现煤电、煤钢联营合作。

重点氧化铝企业要加快资源勘查和矿山建设进度,提高矿石的自给率。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纠正委托开采、以采代探、以包代管和采富弃贫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购铝土矿的行为。

支持地勘单位和重点氧化铝企业与拥有矿业权的煤炭企业合作,探索勘查开发煤层下伏
铝土矿。

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铝土矿矿山生产管理,促进铝土矿资源有序开发。

依法依规加快推进钼矿资源整合。

按照钼矿资源赋存条件和钼工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钼矿资源开发优势企业。

集中清理整顿钼选场和冶炼企业。

(九)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完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勘查开发工业指标,加强对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全面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制度。

探矿权人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必须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对共伴生矿产应估算资源储量并提出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开采活动必须坚持贫富兼采、综合回收的原则,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要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目前暂不宜开采的贫矿或暂不能回收的共伴生矿产,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性措施。

(十)拉长矿产资源产业链条。

围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利用效率、做大做强产业的目标,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作为后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重点氧化铝和大型电力企业发展或联合发展煤—化工、煤—电、煤—电—建材、煤—电—铝、氧化铝—电解铝—铝精深加工等产业链。

支持钼矿优势企业发展氧化钼—钼冶炼—钼材加工产业链。

钼矿石、钼精粉和铝土矿、氧化铝应优先满足省内下游产业的需求。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国土资源、煤炭工业管理等部门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

各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煤炭塌陷区,铝土矿、钼矿、铁矿、水泥灰岩剥采区,石油、天然气、岩盐及天然碱抽采区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足额缴存保证金,按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

对由于历史原因矿权灭失矿山的环境治理,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将造林、造地、建设矿山公园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制定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二)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地群众利益。

各地要将矿产资源开发与改善当地经济条件相结合,妥善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路子,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

各市、县(市、区)要从可支配的矿业权价款分成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

四、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促进矿产资源规范管理
(十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科学设置矿业权。

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发展规划。

严禁“大矿小开”和在勘查阶段“化整为零”。

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业绩、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及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

探矿权、采矿权人拥有矿业权的个数、矿种要与其注册资金和资信能力相匹配。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探矿权申请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不得大于10个基本区块。

提高勘查项目年度最低投入标准,严格探矿权延续条件,积极探索实行探矿权延续登记退出机制。

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一个更高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并缩减勘查面积。

严禁以任何方式圈占资源。

对于取得探矿权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进行正规矿山建设或矿山建设达不到开发方案设计规模和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的矿业权人,除不再对其办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暂停其参加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资格外,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对钼矿资源勘查开采实行总量调控、严格准入。

建立政府指导调控和市场性调节及行业组织自发约束相结合的产量调节机制,根据钼矿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全省及各采选企业的年度产量,钼矿采选企业要按照确定的产量规模组织生产。

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十四)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

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及为优势矿业企业配置的后备资源外,国家和省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和空白区的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产地。

严禁以设置其他矿种矿业权名义变相取得煤炭、铝、铁、钼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已变相取得上述优势矿种矿业权的,应整合给优势矿业企业。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严禁矿业权转手炒作行为。

属于政府重点配置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优势企业的矿业权,在处置时须把增值部分上缴政府或转增国家资本金。

对于通过资源整合获得的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煤炭、铝、钼、铁、金、天然碱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未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权属。

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构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布全省矿业权市场信息,承担公开交易事项,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十五)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费征管制度。

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对于无偿获得的煤炭矿业权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有偿处置,对于无偿获得的其他矿种的矿业权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有偿处置,并按期缴纳矿业权价款。

改进矿业权价款评估方法,研究确定拟勘查区(含空白区)新设探矿权出让起始价,合理确定采矿权价款缴纳幅度。

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逐步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定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结果相挂钩。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缴工作,保证足额入库。

(十六)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和各类保护区占压重要矿产资源。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制度,除国家、省重大工程外,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各类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建设不得压覆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

各地新设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尽量做到不占压或少占压矿产资源。

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内确有重大开发价值的矿区或矿产地,需调整保护范围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五、深化改革,促进地勘单位可持续发展
(十七)加快地勘体制改革。

按照创新机制、强化优势、事企分开、积极稳妥的原则,发挥省地勘单位的主力军作用,鼓励战略投资者和矿业企业进入地勘市场,深入推进地勘体制市场化改革。

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建设精干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序实施企业化改革,建立精干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队伍,形成资金实力雄厚、技术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地质勘查市场主体。

(十八)积极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

整合全省地勘资源,利用社会资本、技术力量和其他市场要素加快重组步伐,建立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新机制,增强地勘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活力和实力。

允许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依法转办采矿权,鼓励省重点优势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取得矿业权,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发展之路。

国家和省出资的勘查项目,允许地勘单位参股合作勘查。

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成果收益按一定比例留给地勘单位。

积极探索地勘单位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新机制。

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六、明确责任,强化保障,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十九)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把支持地质勘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发展改革、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企业矿山开发行为的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指导与监管;教育、科技、人事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和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巩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成果。

继续坚持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日常管理。

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坚决纠正以停代管、以罚代管等行为,为矿业权人提供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矿业权人依法进行正常的勘查开采活动。

(二十一)建立并实施鼓励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

对在地质勘查、地质科学研究、勘查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予以奖励。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领先,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低品位资源、共伴生资源成绩显著,利用尾矿、废弃矿渣成效明显,保护暂不能开采、回收利用的资源措施有效,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效果突出的矿业企业,在资源保障、资金支持政策上予以倾斜。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调整矿业权价款分配比例,加大对矿产所在地的倾斜力度。

(二十二)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地质科研工作的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利用省矿业权价款和地质勘查基金,加大对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前期勘查和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投入力度。

扶持省地勘单位加快地质勘查设备更新,提高地质勘查装备水平。

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性资金投入和地勘找矿成效相挂钩的考评机制,提高专项资金投入效益。

(二十三)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诚信管理和惩戒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矿业企业、地勘单位、勘查开发方案编制单位、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诚信档案,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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