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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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右玉教场坪煤业有限公司教矿安字[2017]第101号签发人:纪秀钦

关于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门的通知

各(区)队、科室:

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及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

一、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及职责:

1、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小组:

组长:纪秀钦

副组长:孟德元庞尔星郑一金郭耀兵靳选

成员:各科室、队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副矿长庞尔星兼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及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

报等日常业务。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职责;

1、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保障安全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矿井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2、矿井业务科室、区队对分管业务内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监督管理责任,矿井安检科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监督、检查、统计、上报的责任。

3、各专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三、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1、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

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矿井重大隐患认定的依据是《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一般隐患:除重大隐患外的其它安全生产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隐患按分管范围、专业责任的分解分为A类、B类、C类:

A级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区队(单位)、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机电、运输、防治水、顶板、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六大系统”、“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等。

四、实行五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岗位时时排查安全隐患;各班组每班排查安全隐患;矿长组织各科室、队组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矿井各分管责任人每旬排查一次安全

隐患。

2、矿井各专业科室、区队对所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销号前,必须每月统计上报安检科,直至隐患整改销号。

3、矿井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监部、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治理方案。

五、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

1、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确定安全隐患等级,再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档案。

2、C类安全隐患由专业科室、区队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责令立即整改。各专业科室、区队组织C类安全隐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

3、B类安全隐患由安检科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安检科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报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

4、A类安全隐患由安检科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安检科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

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1、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各科室、区队实施整改,安检科督促。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初验,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最终验收、销号。

3、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考核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跟踪落实,闭环管理。每次排查隐患工作结束,都必须做到“六闭合”(即:排查、记录、汇报、整改、验收考核、统计分析)。

4、对严重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现象及“三老”问题列入安全生产隐患重点排查之列。

5、安检科对A类隐患整改方案的现场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并建立整改、销号档案。对B、C、D类隐患要进行抽查、督促整改。

6、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并及时汇报。

七、责任追究:

(1)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A、B、C类隐患未按照“五落实”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的;

2、在集团公司对矿井隐患排查时,发现已存在隐患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

3、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的;

5、未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6、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

7、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组织生产的。

(2)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下列情形之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300元处罚:

1、月度内,同一条隐患,同一个地点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责任科队负责人200元。

2、安检科下发《安全隐患五定整改通知单》或在调度会等场合通知科队整改,科队仍然不予整改的,处罚责任科队负责人100元。

(5)同一条隐患,安检科连续下发两次《安全隐患五定整改通知单》,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处罚责任科队负责人300元。

八、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落实执行。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山西右玉教场坪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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