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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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

2019年第5期法治研究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周立波** 摘 要:黑恶势力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典型类型,对其本质特征的把握需要从两方面展开,即需要综合考察“组织体”特征和“恶性”特征。

“组织体”特征主要包含组织成员、组织结构、目标导向、活动系统、外部联系、物质基础等内容;“恶性”特征主要包含手段的恶性、形象的恶性和结果的恶性。

“组织体”特征和“恶性”特征都是类型化特征。

这两个特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是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之间进行相互区分的主要标准。

把握“组织体”特征,可以将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准确区分。

把握“恶性”特征,可以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团伙进行准确区分。

综合把握“组织体”和“恶性”特征,可以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准确区分。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 本质特征 司法认定*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立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全国扫黑办:截至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14226件》,人民网,/n1/2019/0409/c42510-31020294.html,2019年5月20日访问。

② 鉴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对象主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本文所讨论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也主要着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不包括黑社会组织。

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包括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类犯罪进入起诉、审判环节。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

①如何准确认定和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既不“降格”,也不“拔高”,从而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一大任务和考验。

最新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幻灯片课件

最新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幻灯片课件

3、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那些事实特征。
某青年,28岁,圆脸,长头发,在十月一日国庆节漆 黑的晚上,在一条僻静的胡同里,看到一名妇女走过来, 就向其打了一拳,然后抢过黑色皮包就走,皮包内有人民 币3000元。
4、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 加以规定或包含的。(法定性)
被告人王X ,男,25岁,无职业。 2003年5月27日,王X伙同葛X、杨X二人去溜冰场溜旱冰, 在路过毛x(受害人)所工作的废品收购站时,王X说:“你俩等一 会,我去找毛x借钱。”王x与毛x早就相识,说罢,王即走到 门市部内,找到毛x,当时毛x一人在店内,王提出借钱,毛说 没有钱。王说:“你不借,我就拿你的公款"二人就又说了些别 的,后毛x拿出250元钱,王x拿走了200元。临出门。王又顺 手拉下了一件皮上衣(在绳子上搭着),价值600元,说了声"穿 两天"。然后,即与葛、杨离去。 提问:请分析被告人王X的上述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本质特 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 行为、结果、时间、 地点
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2、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总和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厂工人。 张某平素作风粗暴,邻居关系不好。1980年某月某日,邻 居王某(女)收电费时发现被告人少报用电量,而被告人不仅不 承认错误,“反而同王某争吵起来(被告人的女友也在场帮腔), 进而争吵变成扭打。王某的母亲闻声赶来劝阻,并指责被告人 及其女友为什么辱骂殴打她的女儿。而被告人仍气势汹汹地用 拳头在王母的胸前挥动,并说,诉你女儿再骂,我就打你给她 看看。”王母被逼倒退数步,脚后跟踩在围观邻居的皮鞋尖上, 险些跌倒。于是王母便回头朝自己家门走了七、八步,由她的 女儿扶着回到家里。到家后王母对女儿说,“我不行了”。自 诉胸闷、头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 系高血压引起脑溢血所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成立条件,原本成立犯罪, 却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无罪。
如将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宣告无罪,将具有抽象危险 的醉酒驾驶行为宣告无罪。
(2)对构成要件作形式主义的理解,使构成要件行为包 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
如将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没有重要内容的信件并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解释为符合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的行为,进而主张直接引用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
(一) 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 (认定为)犯罪。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 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 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 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 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的含义 (1)一般来说,犯罪是指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行为。 (2)但是,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犯了法益,就 具备了犯罪的本质。即“犯罪”或“罪”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是否侵犯了法益,只需进行客观的判断。

刑法与生活: 犯罪成立的基本原理习题与答案

刑法与生活: 犯罪成立的基本原理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哪个选项是犯罪的本质特征?()A.行为的应受刑事惩罚性B.行为的可责性C.行为的刑事违法性D.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答案:D2、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犯罪是由哪四方面要件组成的有机统一体?()A.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情节、犯罪主体B.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情节C.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情节D.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确答案:D3、铁路扳岔工不按时扳岔,致使火车相撞,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其特定法律义务来源于()。

A.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法律规定的义务D.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正确答案:B4、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A.行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B.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C.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而不履行该职务D.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以致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正确答案:D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是?()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D.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正确答案:A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确答案:D7、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时的罪过形式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B.间接故意C.直接故意D..疏忽大意的过失正确答案:A8、甲为灌溉麦田,用潜水泵从麦田的南侧沙河引水。

为避免大堤上过往的车辆和行人碾压电线,甲把电线分别挂在大堤两侧高约2米的树上。

某日,因刮风,电线下垂,导致乙行车路经此地时被勾住脖子而死亡。

甲的主观罪过形式是?()A.过于自信的过失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间接故意正确答案:C9、某建筑工地负责人甲为防止有人侵入工地偷钢材,在工地周围拉电网,并在电网前设置了警示标记,白天断开电网,晚上通上电源。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方面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方面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方面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一)1.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2.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3.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4.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5.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6.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7.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8.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9.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10. 论刑法适用解释11.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12.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13.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14.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15.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16.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17.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18.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19.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20.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二)1. 身份犯研究2.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3.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4.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5.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6.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7.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8.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9.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10.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11.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12.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13.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14.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15.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16.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17.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18.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19.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三)1.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2.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3.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4.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5.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6.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7.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8.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9.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10.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11.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12.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13.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14.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15.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16.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17.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18.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19.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20.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四)1.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2.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3.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4.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5.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6.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7.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8.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9.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0.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11.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12.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13.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14.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15.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16.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17.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18.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19.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20. 犯罪数额研究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五)1.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2.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4.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5.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6.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7.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8.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9.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10.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11.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12.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13.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14.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15.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16.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17.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18.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19.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20.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西平县城镇职业高中王凡举二O一三年三月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摘要: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引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刑罚处罚性,并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关键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现就其浅析如下: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认定的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处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其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危害性。

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

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王东飞教学目标:1、能结合违法与犯罪的有关案例,正确判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

2、思想觉悟目标:通过学习违法与犯罪的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违法与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违法与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而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3、教学难点、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教学过程:(投影一)初中学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多次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人民币几千元。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投影二)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钱!”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

刘某对此不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有4名男青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拘留。

(投影三)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

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

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

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

”经本单位领导调解夫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提问: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孙某、刘某、朱某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朱某认为:“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

”这种看法有什么不对?(设计此问题的目的:(1)使学生在发现共同点的过程中,引起对本节课要学习内容的思考:(2)从学生认识上的困惑点入手,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在扩散性思维的过程中,使学生在整体结构上把握本课时的内容。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损害的特性。

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行政违法行为。

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

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011年04月29日来源:检察日报一、“应受刑罚惩罚性”定位之争关于犯罪的本质问题,素来存在激烈的论争。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问题上,犯罪引致刑事责任的负担,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实现的重要方式。

换句话说,无论如何,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即罪刑机理的决定因素应当是犯罪而不是刑罚。

但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有学者提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为它体现了犯罪与其他危害行为之间的内部联系,既体现了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社会关系的行为这一本质,同时应受刑罚惩罚性也体现了犯罪本身特有的内部联系——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程度;此外,应受惩罚性能为人们知觉把握,而且也是区分犯罪与其他行为的科学标准。

之后冯亚东教授在《理性主义与刑罚模式》一书中,对传统的犯罪本质观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了检讨,就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比做鸡与鸡蛋的关系,并提出司法定罪中的逆向思维,认为应罚性不等同于法律后果,从而得出刑罚和犯罪的先后制约关系。

此后有关该问题的探究从未停止过。

二、“应受刑罚惩罚性”与目的刑论的衔接关系笔者赞成应受刑罚惩罚性应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

原因在于,首先,通说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虽然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之前加了量(严重)的限定,但是这种限定是很难有说服力的,也很难说明轻微的犯罪行为和严重的行政违法之间的区别何在。

其次,若承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何谓“严重”?严重与否应当是一个价值判断,取决于判断主体自身的利益及主体对事物的容忍度。

严重与否已经不能独立作为事物的本质属性,而应当求助于统治阶级对既存事物的认识与判断。

作为社会对付最极端行为的最极端的手段,任何人都不愿意成为这种极端手段的试验品,统治者、被统治者对此都深信不疑,这就是刑罚。

当一种事物的存在使得统治者很不安,并且促使统治者动用这种极端手段对付时,犯罪也就存在了。

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

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

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内容提要】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可以说是争议很大。

那么,究竟什么是犯罪的本质,正确认识它,可以说是刑法学展开的基石。

我国的犯罪本质特征应是刑事违法性,且这里所强调的刑事违法性,不仅是形式层面的法律标准,同时还应包含有实质层面的内容——社会危害性。

标准形式与危害内容不可分割,并有机统一于刑事违法性当中。

【关键词】犯罪本质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理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抑或是严重社会危害性。

然而,随着对本质理论的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推进,传统理论遭受广泛争议。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998年李海东教授在《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一书的序言中,对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做出了批驳。

20XX年陈兴良教授在《社会危害性——一个反思性检讨》提出了对社会危害性从刑法标准中的清理。

一、犯罪本质理论争议犯罪本质的争议,引发了诸多学者的参与和思考,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很多。

如“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三种观点可以说是对传统犯罪三个基本特征的争议。

“社会危害性”作为我国犯罪理论的通说观点,其坚持者如高铭暄、储槐植等老一辈刑法学家。

“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是伴随学术界对传统理论的思考与争议提出来的,笔者较赞同“刑事违法性”,这由后文赘述。

另外,“二元论说”、“统一体说”和“标准违反说”等观点的提出也受到学界重视,其中“二元论说”是把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主观特征,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客观特征。

“统一体说”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统一体,可以概括为: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它与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刑事违法性共同组成了犯罪的两个特征”。

“标准违反说”,认为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应当充分考虑民众的伦理基础,这不仅应当在定罪的过程中贯彻,在量刑上亦是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

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对通说中犯罪本质特征的反思

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对通说中犯罪本质特征的反思
主 要 在 于 其特 有 的 制 裁 方 法

— —

个 独 立 的法 律 部 门
。’


刑 罚制裁


我 国刑 法 学 界 的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性 不 是 犯 罪 的本 质 特 征
通 说 也认 为 刑 法 没有 独 部 门 法 所保护 和


我 国刑 法 学 界 的 通 说 认 为 犯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是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性 判 断


切 个 人 权 利赖 以 存

首先 是 因 为 社 会 危 害 性 并 不 能 为 人 们 的

在 的 公 民 的生 命 的天 平 上 国家
~ 一

从 刑 罚 的性 质 和 内容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在 刑 罚

直 觉 所 把 握 社 会 危 害性 本 身 就 是
个抽象 的 概 念 这 也 就 决


是 为 本 国公 民 的生 命 自由 财 产 等 基 本 人 权 服 务 的 因此 也 可


区 分罪 与 非 罪 特 别 是 区 分 犯 罪 行 为 和


般 违 法行 为




以 说 是 代 表 全 体 公 民基 本人权 的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是 天 平 的
天 平 的另


端;
是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性所 不 具 备 的 因 为
, ,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性

行 为 如 果 具 有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性 就 很


它何 以 成 为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第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练习答案2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第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练习答案2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组织他人卖淫罪(共犯)
C.妨害公务罪
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3.(单选题)对于下列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 ) 。
A.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B.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第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练习答案2
成绩:98分 回答正确:39题 回答错误:1题 练习时长:3分钟
1.(单选题)陈某在抢劫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经查,陈某个人财产只有8万元,对本判决的财产部分应当如何执行?( )
35.(判断题)对于在身体上完全被强制,丧失意志自由或者完全受欺骗,受蒙蔽而对危害结果不能预见的人,却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不应以胁从犯论处。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36.(判断题)凡在我国境内外的我国船舶、飞机、国际列车上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成绩:98分 回答正确:39题 回答错误:1题 练习时长:3分钟
11.(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本质

1、权利侵害说权利侵害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提出的学说。

该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费尔巴哈提出这一学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享有权利,国家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享有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权利不仅界定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划定了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有权利联结起来,侵害权利的行为便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权利。

第二,法律与伦理具有严格的区别,内心的恶意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法律只能规制侵害权利的外部行为。

第三,将犯罪界定为侵害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利的恣意,确保刑法的安定性,从而保障市民的自由。

[2]权利侵害说盛行于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上半期,由于“这种权利侵害说当然也把握了犯罪的一方面,但是,在犯罪中也包含着许多难以明确说是权利侵害的部分”[3],所以,权利侵害说被随后的法益侵害说所代替。

2、法益侵害说法益侵害说是19世纪初期有毕尔巴模所提出的学说,是在权利侵害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该说一经提出就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以至于成为现在刑法理论中的通说。

该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或引起危险,亦即对法益的侵害或造成危险。

其理论根基在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该说主张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社会存在的目的,因此为了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应尽量减少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对国家权力尽可能多的限制。

对于代表国家权威的刑法,也应当限制其处罚范围。

仅仅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3、社会危害性说社会危害性说在前苏联、独联体国家以及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居于重要位置,该说主张犯罪的本质是其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说有其优点:从理论上看,它可以涵盖一切犯罪的客观特征。

但是社会危害性说也有其弊端:首先,它过于对国家、社会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在现代法治国理念日益盛行的今天是缺乏市场的;其次,社会危害性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认定什么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很模糊,而且社会危害性说中的“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对此理解上存在分歧,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社会是一个过分强调阶级化的概念,这样对于什么是犯罪就成了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结合。

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

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

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犯罪本质一元论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把应受刑罚惩罚性看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当然结果,不仅使得犯罪三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存在矛盾,而且不能科学地解释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重新认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含义,把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主观特征,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客观特征,即犯罪本质二元论,不仅使犯罪三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而且能科学地解释犯罪、犯罪构成、刑罚等诸范畴之间的关系。

标签:犯罪;本质;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并不是相互孤立、彼此割裂的。

其中,严重危害性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犯罪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上述关于犯罪三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及其相互关系的观点是目前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姑且称之为犯罪本质一元论)。

笔者虽赞成犯罪三特征论,但对三特征在犯罪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却有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均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姑且称之为犯罪本质二元论),是第一位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第二位的。

一、犯罪本质一元论的缺陷分析(一)犯罪本质一元论关于犯罪三特征关系的表述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从本质上来看,刑罚当罚性的犯罪特征,也是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中派生出来的,它与刑事违法性一样,都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条件,是由犯罪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同时,刑罚当罚性又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根据上述观点,如果认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从社会危害性中派生出来的,并且是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那么在逻辑上应受刑罚惩罚性即是属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下位概念,不能也不应该同上位概念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列在一起作为犯罪的三个特征之一,所以通说关于犯罪三特征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表述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在我国刑法学界经常争论,从“特征”的含义、定义的目的,以及定义与基本特征的关系的来解析,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社会危害性、刑罚惩罚性和刑事违法性。

从“本质”的含义和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基本特征的影响来解析,社会危害性仍然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构成的分类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而言的,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根据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有助于我们掌握与说明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犯罪构成的特点,学习和研究对犯罪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条件。

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的内部对构成要件状况的不同要求,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成立依据的不同法律根据,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构成的成立直接依据刑法分则条文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叙述。

对于犯罪性质比较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认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的叙述可以是比较概括和简略。

为了准确认定一种难以认定的犯罪,或者为了防止将一种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混淆,刑法分则可以比较详细地叙述对该罪的构成要求。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1.违法性:犯罪行为违背了国家或社会法律规定的规范,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2.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

3.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要素,即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并意图达到违法的后果。

4.可能性:犯罪行为是指有可能造成犯罪结果的行为,并非必然会导致犯罪结果。

5.社会评价的负面性:犯罪行为在社会上普遍受到谴责和否定,其具有严重的负面评价。

6.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责任,即犯罪人要为其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1.客观要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杀人、盗窃等。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的产生的实际后果,例如死亡、财产损失等。

2.主观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并意图达到违法的后果。

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后果。

3.法律要件:犯罪构成的法律要件是指特定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法律条文或规范。

例如,杀人罪的法律要件包括故意杀人和具体的杀人方式。

4.构成要件: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指实现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和要素。

例如,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动产和未经许可。

总结起来,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而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法律要件和构成要件。

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基本要素,并为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定性提供了依据。

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的概念一.概念的类型对于概念的类型,各个国家刑法的规定并非完全相同,刑法理论上如何定义犯罪也没有一致的认识。

但是我们可以大概讲其概括为形式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

1.形式的犯罪概念形式的犯罪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以及2002年修订的《丹麦刑法典》中均运用了此类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反映了“发无明文禁止不为罪”这一法律主义思想,强调了犯罪的法定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擅断,但回避了犯罪的实质,即社会危害性,不利于以正确的犯罪观指导刑事立法。

2.实质的犯罪概念实质的犯罪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仅着眼于揭示犯罪的反社会性质。

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运用了此类犯罪的概念。

实质的犯罪概念虽然从根本上揭示了犯罪的反社会性质,但是它对于犯罪法律形式特征的忽略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从而很容易产生司法擅断。

3.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概念这种犯罪概念将前两种犯罪的概念相结合,即将犯罪的法律属性与实质特征结合起来定义犯罪。

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犯罪定义的片面性,即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故应当被认定是科学的犯罪概念。

二.我国的犯罪概念我国采用的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13条对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此条,犯罪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刑法所禁止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也就体现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特征是犯罪最本质、带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此处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刑法》第十三条主要以列举方式所提出的各种危害。

首先要说明的,这个对犯罪有两个要求,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要具有相当程度,也就是说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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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中图分 类号 : D 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57 (00)2 0 8 4 9 41 10 38 2 1 0 —0 3 —0
对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在理论界主张不一。在我国就 有两特征 说、 三特征说 、四特征说 、六特征说等。以马克 昌为代表的一派刑法学家持两特征学说 ,他们说 : “ 我们赞 同两特征说 ,并且认为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应 当是 : ( ) 一 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 ) 二 犯罪的 法律特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以高铭喧为代表的一派 刑法学家则主张三特征说 , “ 我们认 为,犯罪特征有三个 , 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 以上两派主流学者的观点虽然有所不同 ,但是他们都认 为社会危 害性 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两特征说直接表述为 : “ 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三特征论 者认为 : “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 犯罪第一个具有决定意义 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 内容。” 持 四特征说和六特征说者也大都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 危害性 ,有少部分人则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 那么犯罪 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 让学者们把视角扩展 到 整 个人类 前行 的历 史进程 ,去考察一下有史 以来的人类犯 罪,去看一看犯罪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在考察以前 ,笔者 先厘清一下本质特征的含义 .然后再去寻找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 《 现代汉语词典 》对 “ 本质 ”一词所作的解释是 : “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 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 、面貌和发展 的根本属性 。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 ,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 , 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 ,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 。” 什 么是特征呢?所谓特征就是一个事物与别的事物相 区分的征 象和标志。据此笔者认为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具有两个 方面 :第一 ,它必须为人类历史上所有犯 罪现象所共有 ;第 二 ,它必须是表现犯罪独特性质的根本标 志,即通过这个标 志可 以把它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 。 经过考察 ,笔者认 为 :社会 危害性 不是犯罪的本质特 犯罪 ,而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被 司法者判定 为犯 罪的行为又不一定具有社会危 害性 这表现在 :l 、有些被 国家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并 不 具有 社会危 害性 。例如政治犯罪 ,政治犯 “ 是些 ‘ 高贵之 人 ’,是些甘愿牺牲个人利益、为自阶级谋利益之人 。” “ 他们抛弃他们的福利 ,他们把权利和生命置于危难之中, 为着他们所 向往的社会利益而牺牲 。” 因而这些被统治者 称 为罪犯 的政 治犯 的行 为只是对当时的统治阶级具 有危 害 性 ,但是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美国逃奴法案明文规定 对帮助奴隶逃跑者给予严惩 ,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然而 那些反对奴隶制度并协助黑奴逃往北方的罪犯—— “ 地下铁 道 ”们所实施 的行 为真 的具有社会危 害性 吗?肯定没有 ! 无论在 当时 的历史条件 下,或是从人类历史发展 的长远角 度看它对美 国社会都是有益 的 ,逃奴法案后来被废 除便说
21 0 0年 3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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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 期 总第 6 期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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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 的本质特征
冯玉东
( 河南 国事律 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400 ) 5 02

摘 要 : 作为犯罪的 本质特征必须为古 今中外 所有种类的犯罪所共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都不具有犯罪
本质特征的属性。应受刑罚惩罚首先是某类行为被作为犯罪纳入刑法的原因.而后才是某个行为违反刑法所应得到的 结果 ,应 受刑罚惩 罚性是确 定罪 与 非罪 的标准 ,只有 应 受刑罚惩 罚性才是 犯罪 的本质特 征。
明 了一 切 。
很显然 “ 政治罪和其他犯罪相同的是 ,有时很难断定这 种罪是否真正妨碍社会 。……政 治罪 和许 多别 的罪不 同之 点 ,就是若干政治罪是谋 自由而为人爱戴者所犯。华盛顿在 英 国乔治三世 的政府方面看起来是一个反叛 ,假如美 国失败 了,也许要把他以卖国论罪。” 然而华盛顿却因反叛成为 了美国的英雄 .被尊为国父。所 以对于有些政治犯罪而言 , 无论从行为人的动机 ,或是从行为的结果 ,对于社会都不具 有社会危害性 。今天世界通行的 “ 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司 法规则从另一个侧 面说明了政治犯罪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征 ,刑事违法性也不具备犯罪本质特征的性质 , 犯罪的本质 特征是 : “ 应受刑罚惩罚性”。 对 于这个论断 ,笔者从 以
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 社 会危害性不是犯罪 的本质特征


( ) 一 在人类历 史 ,在很 多 况下犯罪和社会危害性 上 情
是相 互分 离的 。具有社 会危害性 的行 为不一定被认定为是
这 一 问题 。 ( )对统 治 者 的危 害性 和 对社 会 的危 害性 是 两个 不 同 二 性 质 的 问题 ,应 当 予 以 区 分 , 主 张犯 罪 的 本质 特 征 是 社 会 危 害性 的 人 混 淆 了这 两 个不 同 的概 念 , 因 而得 出的 结论 是
不正 确 的
在阶级社会里 ,很多犯罪只是对统治者具有危害性,而 对当时的社会并不具有危害性。或许有人会说因为对统治者 是有害的 ,所以也具有社会危害性 ,那么统治者能不能与社 会划等号呢?显然不能 ,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在阶 级社会里 ,社会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分 ,而且被统治者是 大多数 ,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很多时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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