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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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湘黔顾典平

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11期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但是,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现实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

所谓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公安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为完善和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有必要找出现实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提出的执行意见、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何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建议,批准或决定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等,条文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缺少最高立法的程序支持以及其他机关法律规定的协同合作,使检察监督变得寸步难行。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检察机关缺少基础性建设,没有给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置一个合适的科室和机构。由于没有独立的、合适办公地点,缺少检察机关的基础性建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硬件设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做好。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刚性不足

口头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后盾,具有很大的任意性。被纠正机关对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以执行,检察机关也无计可施。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

讼监督之中。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浅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浅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浅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作者:韩殿云李国超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5期

在我国,审判前的羁押是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等待审判的人被置于羁押状态下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该条规定的“一般性评论”中明确指出:“审判前的羁押应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地短暂。”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14日批准的《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1条也规定:“在适当考虑对指控犯罪的调查以及对社会和被害人的保护的同时,审前羁押应当作为刑事程序中的最后手段加以使用。”据此,刑事拘留只能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的例外措施,应尽可能地节制、避免适用,其适用应具有完全的必要性。但是,刑事拘留适用的常态化是当前中国刑事司法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鉴于此,本文从刑事拘留的适用现状入手,深入分析了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价值、存在问题及成因,详细阐述了刑事拘留合法性的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初步探索了刑事拘留必要性的检察监督方法,以期降低刑事拘留的适用率,力争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达到最大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刑事拘留概述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刑事拘留的7种法定情形,第89条规定了常态的刑事拘留期限及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严格条件。从这一立法内容可以看出,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仅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应急性、必要性、例外性、短暂性是其主要特点,在立法定位及其要求的执法适用中的谦抑性,即大部分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存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必要。

浅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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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燕

摘要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敢于监督的意识不够、善于监督的方法不多、履行监督的法律手段不足。解决的对策在监督的意识上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在监督的方式上对被监督的部门以各种形式有效拓展对其的监督渠道;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案件流程。在履行监督的法律手段上通过依靠人大的支持和舆论监督来实现监督的权威和效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辜编号:1009.0592(2010)1l-136-01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其内容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

一、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敢于监督意识不够。首先表现在受传统陈旧执法观念的影响,担心监督严了影响关系,怕得罪人而表现为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从而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其次表现为执法观念仍需与时俱进,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差距。

二是善于监督的方法不多。在监督的方法上,有时还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缺乏运用多种手段实施主动跟踪监督;在监督内容上,重视对实体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监督,忽视对程序上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的监督,因而时常导致执法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的出现。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监督

摘要:在讨论到如何处理以罚代刑这个问题时,我们更多关注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本身存在不足,对监督机制的探讨稍显欠缺。同行政政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本身相比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两法”衔接监督机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法律监督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虽然在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正视存在着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四多四少”的不合理现象①。追根究底就是由于整个移送机制以行政机关为中心,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着是否移送、怎样移送以及何时移送案件主动权,忽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导致”以罚代刑”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含义应当从行政机关为中心向检察机关转移,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并最终实现行政机关移送和检察机关监督双管齐下形成合力,为社会主义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一、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的必要性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了该文件的目的所在,那就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由此可见,”两法”衔接机制建立之直接推动力就是实践中普遍存在行政机关有法不依、以罚代刑等导致打击犯罪不力,刑罚权得不到落实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机制监督之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

XXXX

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全国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特别是逐步加强对办案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推动了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但是,执法中仍存在不少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从我市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浅谈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执法的监督。

一、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引起被处罚人员投诉和司法机关案件追诉;执法简单粗暴的情况在基层所队仍有发生。二是在对待群众感情上,仍然存在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对待办事群众态度冷漠,懈怠责任,工作推诿,宗旨意识树得不牢,“四难”现象时好时坏。三是在遵纪守法上,极少数民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五条禁令”等案件的发生,有的甚至受到司法追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四是在廉洁自律上,有的民警私欲膨胀,假公济私,放弃原则,违规办事;有的利用职权贪污、收受贿赂;有的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明里暗里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一)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

一是缺乏应有的政治素质。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以个人利益为主,缺乏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工作中不是比成绩、比

奉献,而是比职级、比待遇,价值观错位;二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民警执法、办案靠感觉凭经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二)执法监督的氛围不浓。

工作心得:完善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工作心得:完善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工作心得:完善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督仅仅是原则性、纲领性的,实践中难以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引进司法审查制度,借鉴发达国家对刑事拘留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优越性,进而探索类似制度制约模式以完善我国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制度。

201X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X —201X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及其附随的刑事拘留措施构成了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入口”。由于在入口环节缺乏对侦查权的有效法律监督,导致出现了一些多有瑕疵、争议及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如何契合司法体制改革运行规律,针对刑事拘留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提出相对可行的检察监督改进举措成为理论与实务研究的焦点。

一、我国法律监督的发展历程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首次系统地规定了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我国当代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进程。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201X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做出了第二次修正。以时间为界,将我国法律监督的发展过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缺失阶段。1979年2月,全国人大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一稿、修正二稿,报请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79年7月1日草案正式通过。这是我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奠定了我国基本的刑事制度。由于当时的立法理念是为了有效惩罚犯罪、恢复秩序、重塑司法权威,自然更加强调惩罚犯罪和司法效率,因此对细节的规定有所欠缺。如对审查起诉期限规定的缺失、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确立、无罪推定未入法等,并且没有规定法律监督的相关内容。

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探索思考

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探索思考

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探索思考[摘要]加大对侦查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重

要途径。文章认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其理论基础及正当性,该监督机制的价值定位是实现检警双赢,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正当性;检警双赢;监督

加大对侦查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当前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往往仅限于审查县区公安移送的案卷,而大量没有提请批捕的立案线索,或者派出所执法办案中的违法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督,进而形成法律监督的盲区。因此,探索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正当性

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体制改革后,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指导下,承担着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毒、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严重刑事犯罪及经济犯罪以外的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除此之外,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的职责也是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由于公安派出所治安维稳任务繁重,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侦查能力不足、取证意识不强、执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因此,建立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有现实必要性,而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有其正当性。

第一,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是由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决定的。通过法律监督的形式加强对行政权、审判权等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重要特色之一。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派出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它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条件。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3篇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3篇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

关实施法律监督3篇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1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作为国家机关之一,人民检察院具有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这项职责旨在保障公安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确保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形式和作用进行阐述。

一、主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机关内部的法律规范制度的监督、对公安机关职务犯罪的查处等。

1、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

公安机关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刑事追诉的国家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权威、严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依法程序、依法取证、依法办案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检查公安机关的办案文书、掌握立案过程、查看刑事调查资料等手段,确保公安机关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行

使职责不得超出法定权限和程序。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乱纪或者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将及时进行干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2、对公安机关机关内部的法律规范制度的监督

公安机关内部法律规范制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也决定了公安活动中司法与执法的协调性。在这方面,人民检察院通过检查公安机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公安机关的办案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安机关的内部法律体系。

深化新时代检警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研究

深化新时代检警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研究

深化新时代检警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

制研究

2022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覆盖工

作推进会对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施状况进行了归纳总结。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

3662个,实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覆盖目标。2022 年上半年期间,侦

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明显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监督质效,例如全国捕后不

诉和无罪判决率、不捕复议复核提出率及改变率均有所下降。同时,全国检察机

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数同比上升 50%,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同比上升57.9%,

特别在公安机关接受监督成效方面有所凸显,公安机关采纳纠正率达97.3%[1]。

但是,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试点的开展也暴露了司法工作的一些问题,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这些共性问题涵盖了理念、立法和实践等多个维度。

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警关系不均衡

从公诉职能的角度,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需要偏重互相配合,共同形成

审前“大控方”格局。从法律监督职能角度,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需要偏重

互相制约,以侦查监督权制约侦查权的运行。公安机关追求实体正义的价值取向

和检察机关追求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容易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侦查监督与协作配

合机制运行。检警关系呈现出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平衡关系未完全建立。

[2]

(二)监督工作刚性不足

整体来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整体上呈现建议性而非强制性的特点,如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多是通过口头、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纠正,很少有侦

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调研报告

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调研报告

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调研报告

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调研报告

一、引言

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作为维护法律权威和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职能,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了解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实践与问题,本次调研特就该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

二、现状分析

1. 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范围

目前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监察、检察建议和口头纠正等。监察是指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刑事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检察建议则是通过提出合规建议,促进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和公正性;口头纠正是指对司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实时纠正。

2. 存在的问题

(1)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强。部分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监察不到位、建议不得力等问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

(2)协作机制不完善。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中,与警察、法院

等执法机构的协作互动不够密切,导致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一些违法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问题原因分析

1. 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监察、建议和纠正等具体步骤不够明确,导致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

2.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监察机关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限制,很难对执法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容易存在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

四、改进措施

1. 完善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制度

进一步健全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明确监察、建议和纠正等具体步骤和程序。加强法律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执行能力。

2.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监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设立独立的监察部门和机构,保证监察机关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同时加强内外部监督机制,

乡镇检察室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初探

乡镇检察室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初探

乡镇检察室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初探

作者:高卫锋李燕

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8期

【摘要】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着防范和打击犯罪、管理和服务辖区群众等职责,在维护农村治安稳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引发了一些问题和矛盾,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检察监督在基层的缺位、不到位有很大关系,故有必要加强基层派出所的监督制约。

【关键词】检察室;监督;派出所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在乡镇设置派出检察室,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法律监督,确保派出所依法、正确、全面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农村公平正义和保障农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重点探讨乡镇检察室如何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监督。

一、公安派出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派出所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使乡镇检察室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侦查行为不规范,采取强制措施不合法。侦查的本质要求以强制力为保障,是一种必要的恶,但其侵害被强制对象人权的危害性较大。为此,立法和执法总是要在侦查的必要性与人权保障的要求之间寻求平衡,也即,应以正当程序为基点,对侦查手段的适用予以必要的限制,避免过多或不当实施强制性措施而导致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一般而言,人民检察院主要是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一种被动监督。而派出所处理的一般治安案件,不需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这就使派出所在执法办案时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监督的缺失,难免会使执法工作存在瑕疵,轻则案件材料、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重则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报复陷害。这些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行为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职能定位及机制构建

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职能定位及机制构建

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职能定位及机制构建

作者:吴朝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

摘要为迎合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检察机关创新工作举措,通过设置派驻检察室,推行检力下沉,深化法律监督触角的延伸。本文拟针对目前派出所执法存在的问题及现状,通过构建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监督的有效机制来加强监督,以实现检警监督的良性运作,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派驻检察室派出所执法监督法律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G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11-02

一、强化派驻检察室执法监督的初衷及意义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法律监督是法律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属于护法的范畴,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手段。豍近年来,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跟进,通过设置派驻检察室实现对公安派出所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将监督力量下沉并延伸到基层的派出所不仅系大势所趋,且意义深远。

第一,填补法律空白,实现司法的合理有效运作。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缺少相应的派出机构与之对应,使得监督职权无法辐射到各个乡镇基层之中。乡镇派驻检察室的设置,有效全面的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延伸到乡镇基层,派驻检察室可以与乡镇设立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机关相对应,填补法律监督在乡镇的虚化,共同构成我国乡镇政法体系,更好地实现公检法司等基层政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完善乡镇法律系统。豎此一举措将乡镇司法权的行使处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下,有效的保障司法运作地合法、有序。

第二,监督公安派出所执法,纠正约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多年来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面较窄,使得派出所在实践中存在诸多诟病。检察机关通过派驻检察室,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对派出所执法监督,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回应公众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规范化的诉求,提升检察监督的效力。豏

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途径

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途径

是 建立 诉 讼 监 督 部 派员 列 席 批捕 公 诉 部 的案 件
留 、 视 居住 、 查 、 押 、 缉 、 听 、 保候 审等 涉 及 监 搜 扣 通 窃 取 到公 民人 身 自由和 财 产 权 利 的措 施 .这些 措 施 都 由公 安 机 关 自己决 定 、 自己 执 行 , 乏 必 要 的监 督 和 约 束 。 缺
讼 监督 案 件 1 6件 1 7人 .其 中依 法 监 督 辖 区 内各 侦 查 机关 立 案 7件 8人 . 已立 案 : 事 立 案 监 督 数 同 比上 均 刑
升 30 。 0%
( 一 明确 _ 作 职 责 . 化人 员配 置 T - 优
设 立 诉讼 监督 部 后 .我 院首 先 明 确 了部 门工 作 职 责 .将 原 分 属 侦查 监 督 科 和公 诉 科 的对 侦查 机 关 立 案
必须 通 知诉 讼 监 督 部 . 讼 监 督 部 必须 派 员 列 席 . 诉 以利
于诉 讼 监督 部 全 面 深 入 了解 案 件 审查 情 况 .及 时对 刑
事 立案 活 动 、 查 活动 和 审 判活 动 开展 监 督 二 是 建立 侦
批捕 公 诉部 协 同开展 诉讼 监 督 制 度 我 们规 定 . 在实 行 诉讼 与 诉讼 监 督 相 分 离 的 同时 .为 弥补 诉 讼监督 部 不 易 主动 发现 问 题 的 缺 陷 .批 捕公 诉 部 在 办 理 刑事 案 件 时 .应 当积 极 主 动地 发 现 并及 时 向诉 讼 监 督 部反 馈 立 案 、 查 和审 判监 督 线 索 . 侦 积极 协 同诉 讼 监督 部 门开 展

浅谈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摘要]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强

化对公安派出所的检察监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行为,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仍存不少问题。基于此,科学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意义重大。文章拟以某市检察院调研情况为例,为上述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

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实践中,派出所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参与主体,但其办案过程也存在诸多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同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派出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促进基层执法公正,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积极探索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少长效机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刑事执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2014年1月至6月,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13件1089人。审查案件后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环节

主要表现为:1.对立案标准要求认识不到位,致使造成有案不立,或者不应立而立的现象;2.对于涉嫌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派出所却仅对其中的一罪立案,另立案不全面;3.对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罪名不成立,或者对长期侦查没有进展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因事实不清而不批准逮捕也不及时撤案,导致案件长期悬而不决;4.迫于“破案率”、“有罪率”等“考核指标”,立案破案不循规蹈矩,往往造成有案不立、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现象;5.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久拖不立,立而不侦,或者侦而不决的情况较为普通存在。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刑事检察工作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刑事检察工作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刑事检察工作

[摘要]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检察工作,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处理,在诉讼监督中要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方面开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参与各项“严打”,着力提高刑检队伍素质。

[关键词]宽严相济;诉讼监督;快速处理机制

当前,检察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全局,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工作职能,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民生权益,为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将继续快速发展,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刑事检察工作,打击违法犯罪,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是摆在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命题。

刑事检察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工作,侦查监督环节主要是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起诉环节除了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继续进行监督外,主要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还要贯彻好各种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引导侦查取证,不断采取举措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以更为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

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慎用强制措施,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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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摘要]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强

化对公安派出所的检察监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行为,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仍存不少问题。基于此,科学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意义重大。文章拟以某市检察院调研情况为例,为上述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

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实践中,派出所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参与主体,但其办案过程也存在诸多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同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派出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促进基层执法公正,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积极探索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少长效机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刑事执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2014年1月至6月,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13件1089人。审查案件后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环节

主要表现为:1.对立案标准要求认识不到位,致使造成有案不立,或者不应立而立的现象;2.对于涉嫌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派出所却仅对其中的一罪立案,另立案不全面;3.对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罪名不成立,或者对长期侦查没有进展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因事实不清而不批准逮捕也不及时撤案,导致案件长期悬而不决;4.迫于“破案率”、“有罪率”等“考核指标”,立案破案不循规蹈矩,往往造成有案不立、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现象;5.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久拖不立,立而不侦,或者侦而不决的情况较为普通存在。

(二)侦查环节

主要表现为:1.没有及时通知监察机关关于案件的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情况;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到位或不规范,甚至是未实行;3.笔录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供述有出入;4.第一时间处警处置不力,特别是对于重特大案件进行前期处置时,因判断错误,不注重对犯罪现场、相关物证的保护,导致主要证据灭失或错过最佳取证时机。5.对批准逮捕后案件继续侦查不力,致使一些案件错失固定证据的良机,造成提起公诉困难。另外,还存在一些少数暴力取证情况。

(三)刑事执法水平和能力方面

主要表现为:1.仍然普遍存在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办案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却不注重收集其他证据,不注重收集能够客观或者间接反映“明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主观要件的证据。2.在证据收集上偏向重打击,偏重于有罪证据,却怠于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也经常存在不核实犯罪嫌疑人在辩解时说到的一些证据线索的情况。3.派出所的办案人员虽然有较强的破案意识,但却缺乏按正规诉讼流程主动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并且执行能力也较弱,导致有些因为存在瑕疵的被排除在外而办事效率低下。尤其是毒品案件等客观证据较薄弱的案件,往往不注意现场见证人等证据的收集,事后补正则证明力大打折扣,一旦犯罪嫌疑人发生翻供,则易难以认定。

二、各地检察机关监督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摸索,已经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督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专项行动式和长效机制式两大类

1.专项行动式,即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精力监督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

2.长效机制式,是指先建立某种相应的制度,并以此来常态化监督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行为。现在主要有以下5种模式:

(1)组建检察官办公室模式,即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指定专人在派出所组建一个检察官办公室,通过种种方法如不定期巡防检查、介入侦查等全面展开监督工作。

(2)片区检察官模式,即指定专门的检察官到特定和划分同一片区的某些地区的派出所,采用与巡回监督相结合的中心辐射、区域负责等细致方式来全面综合监督。

(3)侦查监督室模式,即成立专门侦查监督室,统筹全局,负责监督包括所有派出所在内的全县(区)公安(分)局等县级公安机关所有办案单位的办案信息。

(4)镇街(社区)检察室模式,即为配合侦查部门,成立专门的监察室,专门在派出所对应的镇街(社区)内开展监督派出所的工作,二者分工协作,共同监督派出所工作。

(5)专项制度模式。与前几种长效机制模式不同,该模式下检察机关不向公安机关派驻人员;与专项行动式也不相同,该模式不是对公安派出所进行一时性的监督,而是依托双方建立的某种制度,对公安派出所进行常态监督。

(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检察机关虽然在对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机构的监督摸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综合各地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检察权领导、控制侦查权的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从立法上确立,二者的关系既符合科学的诉讼规律,又能充分反映检警关系的一般性原理。但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从立法上确立检察权领导、控制侦查权的原则的时机尚不成熟。

2.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专门解决当前立案监督中存在问题,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单一性的规定问题,仅涉及到立案监督的部分,而其他更多监督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关注和解决;第二,监督的力度不足,根据监督学的原理,监督者对于被监督者应该具有完全的强制力。而上述规定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依然不足。

3.只有先确保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各种刑事执法信息的知情权,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的“同步监督”、“动态监督”。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三、完善监督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从制度层面确保检察机关对派出所执法行为监督的真实实现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还不到时机运用从立法上确立检察权领导、控制侦查权的原则,不过,可以从目前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寻找怎样更好地监督派出所执法行为的途径。以某市检察院为例,建立提请逮捕案件通报制度。侦查监督部门逐一详细登记各个办案部门受理的案件,并对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情况也进行逐案登记。还需要定期通报派出所提请逮捕的案件办理情况、案件质量情况等,督促派出所提高办公速度和质量,进一步提高派出所的办案效率,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二)以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拓展多渠道的线索来源机制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指出,公检两家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因此,为便于检察部门全面及时了解派出所的各项工作进程等,应当授权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可以查阅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基础台账,查阅110指挥中心的接警记录,查阅受、办案件材料和查询“公安机关打防控主干应用系统”等,动态掌握派出所办理案件的情况,对侦查活动实行同步监督。对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及适用法律有争议等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特别注意重点监督派出所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如:擅自撤销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徇私舞弊瞒案不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或是徇情枉法、瞒案不查等情况,让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有效覆盖在公安派出所刑事案件的整个侦查活动中。

(三)以派出所职能的深度参与进一步完善与派出所的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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