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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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陈湘黔顾典平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11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但是,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现实问题。

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所谓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公安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为完善和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有必要找出现实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提出的执行意见、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何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建议,批准或决定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等,条文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缺少最高立法的程序支持以及其他机关法律规定的协同合作,使检察监督变得寸步难行。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检察机关缺少基础性建设,没有给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置一个合适的科室和机构。

由于没有独立的、合适办公地点,缺少检察机关的基础性建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硬件设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做好。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口头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后盾,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被纠正机关对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以执行,检察机关也无计可施。

二、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一)确定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将变更执行意见抄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明确规定执行机关抄送的对象。

根据检察机关的设置,抄送对象应当是派驻在刑罚执行机关中监督的机关,即监管场所、监狱等设置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

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1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作为一个重要的法治机制,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安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作用。

在2018 年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中,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就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公安执法监督,简而言之就是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察、检查和评估,以解决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并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首要责任人,对本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负直接领导责任”。

过去,公安机关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公民的权益易被侵犯,社会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

特别是一些取信受贿、故意伤害、强迫献血等公安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规范和加强公安执法监督,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对于公安执法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内部纪检机构对公安机关职工任职资格、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行政领导对属下机构及人员的监察、管理和约束。

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包括单个公民、社会机构和媒体等,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例如人民网的公安问政、微博的信访反映等都是社会监督的体现。

三、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这个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例如:执法机关有些比较神速,权力过于强大,势力广大,不利于监督。

四、上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属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保证下属机关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上级机关监督往往功效最大,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调度和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下级机关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

浅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刑事和解工作

浅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刑事和解工作

浅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刑事和解工作[摘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与深刻理解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加大执行力度,促进刑事和解工作稳步推进,广泛适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刑事和解;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做出了指导性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各地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解和规定不统一,以致于各地检察机关在运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

本文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一、要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各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从而使得在审查逮捕司法实践中存在难题。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和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侦监部门必须加强学习刑事和解相关制度、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

除此之外,侦监部门还应准确区分刑事和解与民事和解的区别。

刑事和解的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益范围是有限的,比如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加害人应受的刑罚制裁事项,加害人因刑事和解是否应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和解状态综合考虑的。

而民事和解的当事人几乎可以自由处分所有的权益。

因此,不能误认为对达成民事和解的案件作出不捕决定就是适用刑事和解,混淆刑事和解与民事和解的界限。

二、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刑事和解工作的合法性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依据公安部2006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XXXX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全国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特别是逐步加强对办案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推动了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但是,执法中仍存在不少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笔者从我市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浅谈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执法的监督。

一、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引起被处罚人员投诉和司法机关案件追诉;执法简单粗暴的情况在基层所队仍有发生。

二是在对待群众感情上,仍然存在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对待办事群众态度冷漠,懈怠责任,工作推诿,宗旨意识树得不牢,“四难”现象时好时坏。

三是在遵纪守法上,极少数民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五条禁令”等案件的发生,有的甚至受到司法追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四是在廉洁自律上,有的民警私欲膨胀,假公济私,放弃原则,违规办事;有的利用职权贪污、收受贿赂;有的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明里暗里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一)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

一是缺乏应有的政治素质。

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以个人利益为主,缺乏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工作中不是比成绩、比奉献,而是比职级、比待遇,价值观错位;二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有的民警执法、办案靠感觉凭经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二)执法监督的氛围不浓。

一是执法监督的宣传、教育还缺乏一定的力度。

公安民警对执法监督的重要性没有形成共识,使得这项工作缺乏一定的思想基础;二是民警学习的自觉性不高。

对有关规定、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没有自觉地、认真地学习;在工作和生活中,或心存侥幸、蒙混过关,或稀里糊涂地违纪犯错;三是学习的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够明显。

教育形式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发文、开会、讨论”的层面上,以灌输教育为主,学习没有触及思想实际,思想上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学过之后仍然是我行我素。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侦查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

由于大多数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侦查工作的事后性,为保障侦查机关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我国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权,这些强制手段或措施,直接指向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侦查权的运用随时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演变成新的犯罪,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

这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有认识上的差异,更有工作机制和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侦查监督名不副实。

本文对我国侦查监督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的检察权和侦查监督权的性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存在的观念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对策:从立法上明确侦查监督的概念、原则、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完善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措施的控制。

如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强制措施的批准和决定权;建立、完善申诉控告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制度;规范、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建立侦押分离、人身检查和讯问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检察独立;纠错机制;检察审查制度A BSTRACTThe detection is the key stage, which discovers and collects evidence, verifies the delinquent account and ferrets out the crimes. Because majority of crime has its hiding and afterwards, to guarantee the complement of the detection task for the safeguard detection institution, entrusts with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to arrest for one’s biography, detention, arresting, searching, detaining and other right for punishment. The force and measures directly aim at citizen's freedom and the property and their fundamental right. If lacks the effective and restricted methods or the procedure safeguard, the utilization of detection power possibly always violates citizen's right, even evolves into the new crime, which harms detection institution's image and the legal dignity, and destructs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the national legal surveillance institution, legally implements the legal surveillance to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the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criminal law surveillance. But some flaw exists in our present law when investigates the surveillance to co relational stipulation. o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still faced many barriers and problem which not only has legislates’ imperfect, also has different ideas, even though problems of machine-made and concrete operation stratification plane .So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unworthy of the name.This article investigat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o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nd obtained constitutional fram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nature of detection supervisory authority, also reconsidering the present detection surveillance existed the idea and the realistic question, proposed consummated the countermeasure to investigate the surveillance mechanism: Is clear about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the scope, the content, the procedure and the safeguard measure, enhances the exami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independence, consummates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h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vestigate the measure and the detection method control.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atorial agency to investigate the significant item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The establishment consummates the appeal accusation system and brings the crime suspect system; standard, consummate " involve at the right moment, the guidance of detection" th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detects detains the separation, the person inspects andinquires when the suspect synchronized sound recorded video system and so on.Keywords:Procuratorial power; Power of detection supervision; Procuratorial independenc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Procuratorial review system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3篇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3篇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3篇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1公安专业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作为国家机关之一,人民检察院具有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

这项职责旨在保障公安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确保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形式和作用进行阐述。

一、主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机关内部的法律规范制度的监督、对公安机关职务犯罪的查处等。

1、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公安机关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刑事追诉的国家机关。

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权威、严肃。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依法程序、依法取证、依法办案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检查公安机关的办案文书、掌握立案过程、查看刑事调查资料等手段,确保公安机关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行使职责不得超出法定权限和程序。

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乱纪或者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将及时进行干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2、对公安机关机关内部的法律规范制度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法律规范制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也决定了公安活动中司法与执法的协调性。

在这方面,人民检察院通过检查公安机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公安机关的办案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安机关的内部法律体系。

3、对公安机关职务犯罪的查处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刑事追诉的国家机关,其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尤为重要。

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安机关的监督机构,也承担着对公安机关职务犯罪的查处职责。

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的调查、审查和起诉,坚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到立 案 监督 的 目的 。 从 理论 上 讲 , 一切 权 力 都 需要 监 督 。没 有 监 督 不行 , 督过 当 也不 行 。 监 1 刑 事 立 案 监督 的对 象是 公 安 机 关 的立 案 活 动 。其 内 容 应 当包 括 两个 分权制衡 的关键在于监督者 与被监督者之间的适当分权 。保障适当分权 . 2
方面 : 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 , 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进行 监督 。另 一方 面 , 对公 安 机 关不 应 当立 案 的 案件 而 公 安机 关 已经 立 案 的 是 进行监督。检察工作 中经常讲的立 案监督 , 是指前一种监督 , 主要解决有 罪 不 究 、 击 不 力 的 问题 。 打 1 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必须依法进行 。检察机关 对刑事立案 的 . 3 监督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 、 法定 的程序进行 。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实施监 督 的 直 接法 律 根 据和 进 行 监督 运 作 的 程 序 主要 有 三种 情况 : 1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 ) 2 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 3 依法纠正不 应 当 立案 侦 查 的 案件 。 2 刑 事 立 案监 督 在 法律 保 障 上 的缺 陷 21 缺 乏 全 面 l 。如 前 所述 《 事诉 讼 法 》 对 公 安 机 关 的立 案监 督 作 了 . 胜 刑 仅 具 体 规定 ,而 未 对 人 民 法 院 和人 民检 察 院 自侦 部 门 的 立案 监 督 作 出 明文 规定。这样 ,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只能靠 A我约束 、 人 自 我 监督 , 然 产生 “ 必 自己 的 刀难 削 自己 的把 ” 问题 。 的 22 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对违法立案 问题发现难。根据《 . 刑事诉讼法》 第 8 条 的规定 ,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有 两个 : )人民检察 院通过办案 自己发 7 1 现 ;) 2 被害人向人民检察 院控告。这种对立 案活动有条件 、 有限度 的知情 权, 必然导致立案监督的局 限性 , 使立案监督的立法宗 旨无法得到充分贯 彻。 二是对违法立案问题纠正难。 刑事诉讼法》 8 《 第 7条规定 , 检察机关对 公安机关 “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实施监 督 , 个别 被监督机关 片面地认 为检 察机关无权对其 “ 不应 当立案而立案”等其他违法立案问题监督 不予配 合, 存在“ 监督者难 , 被监督者烦” 的实际情况。 同时, 按照《 刑事诉讼法》 发规定 , 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直接诉讼 手段仅有发 出《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 由通知书》 通知立案书》 和《 两种。由于 没有法律 上的强制效力 , 在实践 中, 对前者公安机关 或者不作答复 ; 对后 者 或者 不 予 理 睬 ,或 者 拖 延 立 案 时 问 ,甚 至 勉 强 立 了案 于 找 各种 理 由撤 案, 使立案监督形 同虚设 。这种监督方式 的效果 , 实践中几乎完全取决公 安机 关 对 立案 监 督 的认 可 程 度 。 3 刑 事 立 案监 督 法 律 制度 的 立 法 完善 31 完 善 刑 事 立案 监 督 法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原则 。 1必 须 符 合 我 国检 察 制 度 . ) 的性 质 和 内在 要 求 。 中 国检 察 制 度 的法 理 基 础 从 来 源 上 看存 在着 两 个 脉 络 : 是 衡 平 的理 念 , 是 监 督 的 理念 。在 国家 权 力 结 构 中 独 立设 置 一 个 一 二 检察机关 , 其理论根据在于通过行使检察权来监督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切 实执行法律和一切公 民、 组织严格遵守法律 , 以保障国家法律 的统一正确 实 施 , 察 权 的这 种 功 能 , 分 体 现 了 检 察 权 在 性 质 上 是 法 律监 督 权 , 检 充 而 对法律监督的理解, 学术界有不 同的见解。法律监督作 为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 语 , 指 运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手 段 、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 对 特 定 的 对 象 是 依 针 进 行 的 、 产 生 法 定 效 力 的 监督 。法 律 监 督 与 “ 督 法 律 的实 施 ” 是 两 能够 监 , 个 不 同 的概 念 。法 律 监 督 的 主体 是 唯 一 的 , 律 监督 机 关 只 能 存法 律 规 定 法 的范 围 内 运用 法 律 规 定 的 手段 进 行 监 督 ;而 监 督 法 律 实施 的 主体 是 广 泛 的, 监督 的范 围 是全 方 位 的 、 段 是 多样 的 。另 外 , 督 并 不 是 只有 一 种 方 手 监 式、 一种 类 型 。在 现 代 汉语 中 ,监 督 ” 指监 察 和督 促 。从 监 督 主体 上 看 , “ 是 既 有 上 级 对 下 级 的 监 督 , 有 下 级 对 上 级 的 监 督 ; 监 督 方 式 上 看 , 公 还 从 有 开进行的也有秘密进行 , 有强制 的也有任意的 , 有靠 听取汇报 的电有靠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担负着维护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不仅限于起诉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要对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等各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2.法院审判活动的是否存在违法、失当、滥用职权等行为。

3.刑事辩护人是否在诉讼中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暴力阻碍证人作证、教唆被告人作伪证等行为。

4.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履行职责。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检察建议:对于发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公安机关、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检察复议:对法院作出的不当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检察复议,并提出更正或改判的意见。

4.申诉监督: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三、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法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独立公正: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时必须保持独立公正,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实质正义。

3.保护人权: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禁止使用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

4.依法办事: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注重法律程序,规范监督行为。

四、刑事诉讼监督中的问题及优化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些检察官对同行之间透露线索、仅凭嫌疑人供述非法处理,并不是非常少见。

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职能定位及机制构建

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职能定位及机制构建

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职能定位及机制构建作者:吴朝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摘要为迎合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检察机关创新工作举措,通过设置派驻检察室,推行检力下沉,深化法律监督触角的延伸。

本文拟针对目前派出所执法存在的问题及现状,通过构建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监督的有效机制来加强监督,以实现检警监督的良性运作,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派驻检察室派出所执法监督法律监督机制中图分类号:G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11-02一、强化派驻检察室执法监督的初衷及意义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法律监督是法律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属于护法的范畴,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手段。

豍近年来,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跟进,通过设置派驻检察室实现对公安派出所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将监督力量下沉并延伸到基层的派出所不仅系大势所趋,且意义深远。

第一,填补法律空白,实现司法的合理有效运作。

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缺少相应的派出机构与之对应,使得监督职权无法辐射到各个乡镇基层之中。

乡镇派驻检察室的设置,有效全面的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延伸到乡镇基层,派驻检察室可以与乡镇设立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机关相对应,填补法律监督在乡镇的虚化,共同构成我国乡镇政法体系,更好地实现公检法司等基层政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完善乡镇法律系统。

豎此一举措将乡镇司法权的行使处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下,有效的保障司法运作地合法、有序。

第二,监督公安派出所执法,纠正约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面较窄,使得派出所在实践中存在诸多诟病。

检察机关通过派驻检察室,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对派出所执法监督,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回应公众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规范化的诉求,提升检察监督的效力。

豏第三,巩固基层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推行派驻检察室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改变了检察工作一直奉行的上位监督理念,使群众能够更直观的了解检察工作,便于人民群众反映各个领域存在的不公正的现象,从而使检察机关掌握社会矛盾的根源和基层社会活动的弊端,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立案监督职能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立案监督职能
执法 瑕疵 , 是造 成次 生信访 风险 的原 因之一 。
行 审查 , 使 一部 分不 符合条 件 的投诉 以其他 方式 妥善 处理 , 对 符
第三 , 检察 机关 的侦查 监督 部 门内部工 作机制 有待 完善 。 基 合 条件 的投 诉则 启动 立案 监督 程序 。首先 做 为受理 群众控 告 申
显著特点, 侵财型占比例高, 其次是涉及人身伤害的。侵财型的 的准 确性 , 切 实防止轻 易 和草率 。
立 案监 督案 件 中, 又 以多 以申诉人 与被控 告人 因合 同纠 纷引起 。 1 . 检察机 关要 对启动 立案 监督程 序线 索进行 严格 审查 。实
这 类 申诉人寻求 司法救 济 的路 径基本 呈现“ 四部 曲” , 不服 民事 诉 践 中, 为 了减少信访 的压 力, 确实存 在有部分 信访案件 , 为 了避 免 只 要是 公安机 关作 出不立 案决 定的 案件 , 讼 结 果—— 不服 公安 机关 不立 案—— 不服 检 察机关 立案 监督 的 信访 人 的投诉 和信访 ,
应 当及 时将 案件 移送 侦 查监督 部 门办理 。侦 查监 督部 门经过 调
( 一) 充分发挥现有法律赋予检察机 关的立案监督职能的作 查 、 核 实有关证 据 材料 , 认 为需要 公 安机关 说明 不立案 的理 由 。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插手民事、经济纠
修改 后 的刑 事诉讼规 则第 5 5 2条规定 , 人 民检 察院依 法对公 纷 、 或者 利用立 案 实施报 复陷 害 、 敲诈 勒索 以及谋 取其 他非 法利
第二 , 现 行的立 案监 督的法 规规 定简单 、 过 于宽 泛 , 粗略 , 缺 因此 , 检 察机关 在受 理被 害人或 者单位 的投 诉后 , 不应不加 区 别 乏相 应 的制度保 障等 , 而 立案 监督执 法行 为 的不规 范 , 容 易产生 地 启动立 案监督 程序 , 而 是先要 对投诉 的形式要 件和实 质 内容 进

浅谈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如何完善刑?事立案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如何完善刑?事立案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如何完善刑 事立案监督作者:陈舒頔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陈舒頔(1989-),女,本科,福建福州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福建福州350000【摘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立案监督作为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能够监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非法立案、以罚代刑等情形。

本文主要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角度,提出改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立案监督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及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刑事立案的案件、或是行政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然而,还应当区别对待漏罪、漏犯的情形。

在审查逮捕阶段,若遗漏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属于同一性质的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属于不同类型犯罪的,应当按照立案监督程序办理。

在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未追究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进行追捕、追诉。

对于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对未予立案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立案侦查的,应启动立案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窄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自行发现;二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三是被害人控告、申诉。

然而实践中,由于案件较多,审查逮捕期限较短,案件承办人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审查逮捕案件工作中,不重视在审查案件时挖掘刑事立案监督线索。

其次,未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信息尚未共享。

刍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

刍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

刍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摘要]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促进基层执法公正,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力量不够、监督范围不大、监督效果不佳。

基于此,科学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意义重大。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派出所;法律监督近年来,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下沉并逐渐向基层转移,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熟人熟地熟情况、设置密度高、出警速度快是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优势,但因证据意识、诉讼权利意识薄弱,外部监督缺乏刚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派出所的办案质量和效果。

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确保刑事侦查权的依法规范行使,成为检察改革中的关键一环。

在本文中,笔者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深入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而科学构建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以期促进刑事执法的规范和统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必要性(一)公安派出所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使然公安派出所是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服务最初始的部门,也是开展刑事侦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最前沿的部门。

因此,公安派出所干警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关联百姓的安危,直接关乎党群关系以及政府和民众的关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派出所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派出所刑侦工作经验不足,干警刑侦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原因,导致公安派出所执法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基于此,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源头性、前沿性的监督,有利于解决侦查活动中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从而促进执法的规范和统一,提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整体水平。

论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论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内容摘要】: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的必要手段。

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不仅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统一公安执法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实现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认真考察当前公安执法监督的现状,分析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强化公安执法监督意识,保障公安执法规范化,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公正是执法的灵魂,也是执法的价值追求。

合理、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

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①。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执法权。

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其后果要么造成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要么使受处罚者面临合法权益被限制或被剥夺的侵害或危险,进而损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稳定。

因此,如何构建合理、有效、公正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民警正确行使执法权,已成为现代公安执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认识①(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60.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监督工作作了专门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为中心,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从组织建设上看,初步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层级监督和法制、纪检监察、督察与信访等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执法多层次、多侧面、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

派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探索

派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探索
讨 论 , 从 源 头 上 规 范 公 安 机
所 的 刑 事 执 法 办案 活 动 ,主
要 包括 对 刑 事 立案 活 动 、侦
查 活 动 和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的监 督。 二 、 明 确 监 督 方 式 。 派 出基 层 检 察 室 对 公 安 派 出 所 的监 督 方 式 应 从 传 统 方 式 中
要 参 加 诉 讼 时 ,可 以 向 法 院
42 2 O l 3 年 第1 期
利; ( 二 )参 加 法庭 审 理 的
三 、赋 予检 察 机 关 民 事
案件上 诉 程序 抗诉 权 。
权 利 ,检 察机 关 有 权 派 员参
加 法 庭 审 理 的 过 程 ,参 加 法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检 察 论坛
派 出检察室对公安派 出所 监督机制 的探索
李 建超

张福 坤

界 定 监 督 范 围 。 派
分 析 、 案 件 质 量 讲 评 等 会
议, 就 案 件 在 调 查 取 证 和 定 性
违 法 行 为 , 以 便 于 公 安 派 出
出基 层 检 察 室 对 公 安 派 出 所
诉 讼 。 第二 是 申请 参 加 ,案
件 当 事人 认 为 需要 检 察 机 关
予 以 下权 利 : ( 一 )案 件 知
情权 ,从 法 院 获 得 必要 法律
文 书 和 调 取 案 件 材 料 的 权
律 ,服 从 法 官诉 讼 指 挥 的 义
务。
参 与 诉 讼 的 ,可 以请 求 检 察 机 关参 与诉 讼 。 第 三 是 依 职 权 参 加 ,检 察机 关 认 为 有 必

刍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

刍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

刍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作者:韩殿云堵久虎李国超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10期[摘要]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促进基层执法公正,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力量不够、监督范围不大、监督效果不佳。

基于此,科学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意义重大。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派出所;法律监督近年来,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下沉并逐渐向基层转移,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熟人熟地熟情况、设置密度高、出警速度快是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优势,但因证据意识、诉讼权利意识薄弱,外部监督缺乏刚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派出所的办案质量和效果。

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确保刑事侦查权的依法规范行使,成为检察改革中的关键一环。

在本文中,笔者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深入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而科学构建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以期促进刑事执法的规范和统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必要性(一)公安派出所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使然公安派出所是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服务最初始的部门,也是开展刑事侦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最前沿的部门。

因此,公安派出所干警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关联百姓的安危,直接关乎党群关系以及政府和民众的关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派出所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派出所刑侦工作经验不足,干警刑侦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原因,导致公安派出所执法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基于此,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源头性、前沿性的监督,有利于解决侦查活动中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从而促进执法的规范和统一,提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整体水平。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监督机制研究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监督机制研究

a dp re tdfrtesp ri o c a im fci n w no e n rm nen l n xen ls p riin n efce o u evs nmeh ns o r h i mia l e r me t o itr a de tr a u evso . l a f c f a
பைடு நூலகம்
( e e l o2 ) G n r .0 aN
公 安 机 关 刑 事 执 法 质 量监 督 机 制研 究
石 浩旭 冯道 康 ,
(. 1 中南财 经政 法 大学 , 湖北 武汉 4 06 ;.江 西警 察学 院 法律 系 , 300 2 江西 南 昌 300 ) 3 13

要 :公安机 关刑事执 法特指其在刑 事司法 中执行 法律 的 活动 ,在 公安 机 关刑事执 法 实践 中 ,存 在 滥用刑
在 以往 关于 公安 机关 刑事 执法 质量 的相 关研 究论 文 中 , 多数 侧重 于 从一个 侧 面进行 研究 , 么从 内 大 要
事执法权的现 象,我 国现行公安机 关刑 事执 法质量监督机 制主要通过 公安机 关 内部 监督和检 察机 关外部监 督 的方式 实现 ,但现行 的监督机制存在缺 陷 ,由于监督 不力 出现的执 法违 法现 象时有发 生,降低 了刑 事执 法质
量 ,必须进行观念 的转 变并从 内外两个方面完善公安机 关刑事执 法质 量监 督机 制。 关键词 :刑事执 法;问题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完善
2 a eat n Jagi oi o ee aeagJ nx 30 0 , hn ) .L wD pr met i x P l eC Hg ,N n hn i gi 3 13 C ia n c a

如何做好基层民警的刑案侦查工作

如何做好基层民警的刑案侦查工作

如何做好基层民警的刑案侦查工作刑案侦查是公安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于基层民警来说,做好刑案侦查工作既是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挑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一些关键的因素,帮助基层民警有效地开展刑案侦查工作。

一、理解法律知识作为一名基层民警,首先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只有深入了解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正确运用它们来指导自己的侦查工作。

例如,要了解不同刑事犯罪的要素及法定刑,了解证据的收集与保护标准等重要内容。

同时,跟随司法实践的发展,及时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执行侦查任务,保证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精准性。

二、熟悉侦查手段和技巧作为刑案侦查人员,熟悉和掌握各种侦查手段和技巧是至关重要的。

在侦查过程中,基层民警需要善于收集、保护和分析各种证据,掌握清晰的调查思路,灵活运用各种技巧和方法。

例如,运用现场勘查、讯问、搜查、抓捕等侦查手段,采集有效证据;合理利用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DNA检验等,提高侦破效率。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打造高效的刑事侦查网络。

三、注重细节,确保案件质量在刑案侦查工作中,细节决定成败。

基层民警应该通过仔细观察、反复核对等方式,确保每一个细节都被准确记录和分析。

例如,案发现场可能隐藏着很多重要线索,如痕迹、遗留物等,需要认真搜集和保存,同时要注意与现场物证和相关人员的勘查、讯问等环节密切配合,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只有如此,才能提高案件破案的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沟通与团队合作能力刑案侦查工作需要警方内外部多方合作。

基层民警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内部方面,与同事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避免侦查工作中的盲点和失误。

外部方面,与法医、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士的紧密协作也是一项必备能力。

及时与相关部门和人员沟通交流,取得支持和协助,共同推动案件的侦破工作。

五、保持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基层民警在刑案侦查工作中要时刻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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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监督[摘要]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化对公安派出所的检察监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行为,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仍存不少问题。

基于此,科学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意义重大。

文章拟以某市检察院调研情况为例,为上述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
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是多功能综合性的作战实体。

实践中,派出所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参与主体,但其办案过程也存在诸多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同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派出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促进基层执法公正,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积极探索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少长效机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刑事执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2014年1月至6月,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13件1089人。

审查案件后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环节
主要表现为:1.对立案标准要求认识不到位,致使造成有案不立,或者不应立而立的现象;2.对于涉嫌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派出所却仅对其中的一罪立案,另立案不全面;3.对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罪名不成立,或者对长期侦查没有进展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因事实不清而不批准逮捕也不及时撤案,导致案件长期悬而不决;4.迫于“破案率”、“有罪率”等“考核指标”,立案破案不循规蹈矩,往往造成有案不立、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现象;5.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久拖不立,立而不侦,或者侦而不决的情况较为普通存在。

(二)侦查环节
主要表现为:1.没有及时通知监察机关关于案件的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情况;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到位或不规范,甚至是未实行;3.笔录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供述有出入;4.第一时间处警处置不力,特别是对于重特大案件进行前期处置时,因判断错误,不注重对犯罪现场、相关物证的保护,导致主要证据灭失或错过最佳取证时机。

5.对批准逮捕后案件继续侦查不力,致使一些案件错失固定证据的良机,造成提起公诉困难。

另外,还存在一些少数暴力取证情况。

(三)刑事执法水平和能力方面
主要表现为:1.仍然普遍存在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

办案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却不注重收集其他证据,不注重收集能够客观或者间接反映“明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主观要件的证据。

2.在证据收集上偏向重打击,偏重于有罪证据,却怠于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也经常存在不核实犯罪嫌疑人在辩解时说到的一些证据线索的情况。

3.派出所的办案人员虽然有较强的破案意识,但却缺乏按正规诉讼流程主动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并且执行能力也较弱,导致有些因为存在瑕疵的被排除在外而办事效率低下。

尤其是毒品案件等客观证据较薄弱的案件,往往不注意现场见证人等证据的收集,事后补正则证明力大打折扣,一旦犯罪嫌疑人发生翻供,则易难以认定。

二、各地检察机关监督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摸索,已经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督模式。

主要可以分为专项行动式和长效机制式两大类
1.专项行动式,即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精力监督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

2.长效机制式,是指先建立某种相应的制度,并以此来常态化监督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行为。

现在主要有以下5种模式:
(1)组建检察官办公室模式,即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指定专人在派出所组建一个检察官办公室,通过种种方法如不定期巡防检查、介入侦查等全面展开监督工作。

(2)片区检察官模式,即指定专门的检察官到特定和划分同一片区的某些地区的派出所,采用与巡回监督相结合的中心辐射、区域负责等细致方式来全面综合监督。

(3)侦查监督室模式,即成立专门侦查监督室,统筹全局,负责监督包括所有派出所在内的全县(区)公安(分)局等县级公安机关所有办案单位的办案信息。

(4)镇街(社区)检察室模式,即为配合侦查部门,成立专门的监察室,专门在派出所对应的镇街(社区)内开展监督派出所的工作,二者分工协作,共同监督派出所工作。

(5)专项制度模式。

与前几种长效机制模式不同,该模式下检察机关不向公安机关派驻人员;与专项行动式也不相同,该模式不是对公安派出所进行一时性的监督,而是依托双方建立的某种制度,对公安派出所进行常态监督。

(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检察机关虽然在对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机构的监督摸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综合各地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检察权领导、控制侦查权的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从立法上确立,二者的关系既符合科学的诉讼规律,又能充分反映检警关系的一般性原理。

但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从立法上确立检察权领导、控制侦查权的原则的时机尚不成熟。

2.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专门解决当前立案监督中存在问题,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单一性的规定问题,仅涉及到立案监督的部分,而其他更多监督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关注和解决;第二,监督的力度不足,根据监督学的原理,监督者对于被监督者应该具有完全的强制力。

而上述规定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依然不足。

3.只有先确保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各种刑事执法信息的知情权,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的“同步监督”、“动态监督”。

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未能真正建立。

三、完善监督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从制度层面确保检察机关对派出所执法行为监督的真实实现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还不到时机运用从立法上确立检察权领导、控制侦查权的原则,不过,可以从目前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寻找怎样更好地监督派出所执法行为的途径。

以某市检察院为例,建立提请逮捕案件通报制度。

侦查监督部门逐一详细登记各个办案部门受理的案件,并对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情况也进行逐案登记。

还需要定期通报派出所提请逮捕的案件办理情况、案件质量情况等,督促派出所提高办公速度和质量,进一步提高派出所的办案效率,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二)以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拓展多渠道的线索来源机制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指出,公检两家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因此,为便于检察部门全面及时了解派出所的各项工作进程等,应当授权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可以查阅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基础台账,查阅110指挥中心的接警记录,查阅受、办案件材料和查询“公安机关打防控主干应用系统”等,动态掌握派出所办理案件的情况,对侦查活动实行同步监督。

对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及适用法律有争议等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特别注意重点监督派出所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如:擅自撤销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徇私舞弊瞒案不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或是徇情枉法、瞒案不查等情况,让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有效覆盖在公安派出所刑事案件的整个侦查活动中。

(三)以派出所职能的深度参与进一步完善与派出所的配合机制
要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围绕重要诉讼程序和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关系环节展开监督,其监督的重点是:突出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捕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立案、有案不立、不破不立;借违法变更强制措施徇私枉法,谋取私利;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法超期羁押、任意延长办案期限造成隐形超期羁押等,实现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动态监督。

同时可共同参与派出所的控申接待、纠纷调解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在沟通中促进双方逐步确定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这一理念。

(四)以派出所建立检察监督站制度的建立深度介入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过程
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已经派员到各看守所、监狱,建立了广泛的驻监、所检察制度。

此外,中纪委派驻纪律检查组到国务院各部、委、办,对中央政府官员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的做法,也值得检察机关在对派出所实施监督时借鉴。

这些实例说明,在乡镇或较大的派出所建立检察监督站(或检察监督办)制度,也是切实可行的。

建立乡镇检察监督站(办)制度,可以延伸和下沉监督触角,提高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力保监督成效。

参考文献
[1]周光富,张君,赖善明.《对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朱自启,潘为.p[8]盛美军,刘彦辉,孙朝晖,李昕禹.《检警关系现状与改革发展》[J].人民检察.
[9]孙曙生,沈小平,陈平.《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构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张聪,黄岭.《公安派出所开展侦查监督的难点和对策》[J].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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